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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妥协方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2018-01-19吴忠民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协商纠纷矛盾

吴忠民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变化幅度之大,范围之广,用翻天覆地一词来概括实不为过。一方面,中国的经济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社会成员利益诉求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情状,由此带来前所未有的大量的、种类繁多的社会矛盾纠纷。习近平指出,目前中国面对两个“前所未有”的挑战,即“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中共中央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载《人民日报》,2014-10-25。

应当承认,中国现阶段社会矛盾纠纷的大量出现,是一种历史的必然。重要的是,这些社会矛盾纠纷能否得到有效的化解或缓解,乃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换言之,中国未来的现代化建设能否得到有效、可持续的推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于社会矛盾纠纷状况化解或缓解得如何。就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或缓解而言,在现代化和市场经济这样一个新的时代背景下,以往“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做法显然不可能延续下去,而妥协的方式却必定会逐渐成为中国化解或缓解社会矛盾纠纷有效路径的重要选项。*这里所说的“妥协”方式或“妥协”行为,是社会矛盾范畴意义上的“妥协”行为,并非道义上的“卑劣”的“妥协”行为。其反义词是“冲突”、“斗争”行为。

一、妥协系中国现代化建设所必需

妥协是与冲突相对应的一种解决社会矛盾的方式。所谓妥协,主要是指社会矛盾相关方以温和的方式,通过谈判协商并进行必要、合理的利益让渡,寻找到相关方都能够接受的新的利益平衡点,防止已有矛盾纠纷的加重或激化,以此实现社会矛盾相关方之间的合作共赢,并保证相关方未来的持续合作。

从某种意义上讲,以妥协方式化解或缓解社会矛盾纠纷,是现代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与冲突方式相对应的妥协方式,越来越成为人们解决相互间社会矛盾的重要选择”。“妥协方式已经逐渐成为人们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制度化安排,对于整个社会的进步产生了重大影响”。*吴忠民:《现代化进程中的妥协与社会矛盾》,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6(6)。通过妥协以及相应的必要利益让渡,不仅会使社会矛盾相关方程度不同地实现互惠互利、合作共赢,有助于增进社会矛盾相关方之间的相互信任感,而且还有助于降低整个社会为现代化建设所付出的成本和代价,有助于社会安全局面的维护,进而有助于现代化建设得以有效和可持续的推进。凡是现代化建设成功的国家和地区,几乎都印证了这一点。在发达国家,社会矛盾涉及面最为广泛的劳资矛盾纠纷便是通过制度化的协商妥协予以化解或缓解的。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通过工会这样一种组织形式将自己的利益诉求集中起来,然后同雇主方进行协商谈判,经过相互间必要的利益让渡,最终形成劳资双方在某个时间段都能接受的利益平衡点。同样,同一行业生产者之间的大量矛盾纠纷则是在行业协会范围内来化解或缓解的。行业协会不但要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向政府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维护业内生产者的利益,而且还要通过业内行规和公约的制定,对业内成员进行集体性的自我约束,防止业内生产者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从而有效化解或缓解业内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

应当看到,对转型期的中国现代化建设而言,以妥协的方式来化解或缓解社会矛盾纠纷是一件更加重要的事情。以妥协的方式来化解或缓解社会矛盾纠纷,是中国在新时代亦即“以现代化建设为中心”时代背景下的必需。

综观新中国成立至今近70年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中国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时代中心”。在改革开放以前的30年间,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摧毁了延续数千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社会实现了重构,整个社会大面积地实现了初步平等,重工业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国家安全防卫体系得以初步形成,等等。但同时也必须看到,当时的国家中心任务逐渐偏离了现代化建设的轨道,“以阶级斗争为纲”逐渐成为时代的主题。“党在长时期内的重大失误,就是没有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仍然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轻视教育科学文化建设,极端夸大意识形态领域的阶级斗争,直到发生‘文化大革命’那场内乱。”*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117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时代中心发生了巨大变化,已经由原来的“以阶级斗争为纲”变为如今的“以现代化建设为中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和全国人民的注意力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三中全会以来重大文献选编》(上),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自此以后,现代化建设便取代了“阶级斗争”而成为中国的时代中心。特别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在新的时代条件下,过去作为阶级斗争主要“标靶”的私营企业主群体现在已经成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他们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团结在一起,他们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江泽民:《在庆祝建党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1916-191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而现代化建设是全体人民亦即社会各个群体的共同事业。继之,执政党又不断完善了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内容,提出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任务。2002年,中共十六大首次将“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2004年,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社会建设”的任务。2006年,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建设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人民日报》,2006-10-19。。实际上,这就形成了包括社会建设在内的“四位一体”(以后逐渐扩展成为“五位一体”)的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

在“以现代化建设为中心”、“和谐社会建设”的新时代,社会各个群体之间已经没有了根本性的利益冲突,社会各个群体的和谐相处成为中国“两个一百年”的重要发展目标。与之相适应,对于社会各个群体相互间的矛盾纠纷,不可能用以往那种“有你没我”的激烈的斗争方式来解决,而只能采取温和的、协商妥协的方式予以化解或缓解。正因为如此,在中国现阶段,协商妥协方式便成为化解或缓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极为重要的选项。

以妥协的方式来化解或缓解社会矛盾纠纷,是中国现阶段社会利益共同体各方进行有效合作的必需。

现代化建设和市场经济进程的推进,促使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日益提高。在现代大工业以及互联网条件下,社会分工的专业化、职业化以及复杂化成为一种历史的趋势,社会当中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成分越来越多,社会愈益成为一个“异质性”社会。在日益复杂的“异质性”社会当中,整个社会的“整合性”同时也在空前增强,换言之,社会的各个群体各个成员愈益表现出对其他群体其他成员的高度依赖,已经无法离开其他群体其他成员而“孤立”、“独自”地生存和发展。于是,社会的各个群体各个成员在利益上呈现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情状。“相互依赖程度越高,对相对利益问题的关注就越敏锐。正如席勒所说:‘合作产生相互依赖,拒绝合作为每一当事人强制和反对别人提供了条件。’”*L.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63页,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再者,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对社会整体而言,还是对单个社会成员而言,都要面临空前的“社会”风险和个人生命历程及职业生涯的“个人”风险,因而都需要通过社会合作,以社会整体的力量来抵御这些风险。随之而来的是,社会各个群体各个成员对于社会合作的需求程度增强。“对于社会合作,我们别无选择,否则,要么是互不情愿直至仇视抱怨,要么出现互相抵制直至内战。”*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320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而要进行合作,社会矛盾纠纷相关方就必须进行必要的妥协。

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各个群体各个成员相互间的关系是缺一不可的、平等的。所以,社会利益共同体得以维系的关键在于社会各个群体利益增进上的相向而行,互惠互利。一个群体的利益增进如果是以其他群体的利益受损为前提条件,那么,长此以往,这个社会便会产生大量的矛盾纠纷,会积累社会骚乱乃至社会动荡的势能。一旦出现社会骚乱或是社会动荡的局面,对于社会各个群体各个成员来说,没有赢家,皆为输家。进一步看,社会各个群体各个成员之间互惠互利的必要途径就是妥协。而妥协的核心是合理的利益让渡。“在利益分配不均的前提下,排除极端的激进的做法,消除利益固化的主要渠道就是进行利益让渡。所谓利益让渡,就是指某一或某些社会行动主体依据一定的规则向其他社会行动主体让渡出部分利益,希图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与状态。”*王道勇:《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的利益让渡与社会合作》,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2016(5)。显然,只有通过妥协进行必要的利益让渡,方能实现社会矛盾相关方之间的互惠互利,方能进而实现必要的社会合作。

从现实的角度看,在中国现阶段,以妥协的方式能够有效化解或缓解大多数的社会矛盾纠纷。

中国现阶段是社会矛盾凸显期。2010年前后,中国每年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多达数万起甚至十几万起。*陆学艺等主编:《2013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13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劳动争议案件迅速上升,从2001年的154 621件激增至2015年的813 859件。*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等:《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10)》,417页,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6)》,805页,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6。中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纠纷不仅数量大,而且种类多。可以这样说,别的国家有的社会矛盾纠纷,中国几乎是一应俱全,而别的国家没有的社会矛盾纠纷,中国却出现了不少,如农民工由于不平等对待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国有企业原有的大量职工被“买断工龄”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等等。

中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纠纷属于“温和型”的社会矛盾纠纷。如果一个社会当中存在某种激烈的意识形态,并且这种意识形态介入了社会矛盾冲突,那么,整个社会的矛盾冲突就会由之而加重。正如科塞所指出的那样,意识形态使社会矛盾冲突的“参与者感到他们只是集体或群体的代表,不是为自己而只是为他们代表的群体的理想而战斗的冲突似乎要比为个人原因而进行的斗争要更激进、更冷酷无情”*L.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105页,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另外,一个社会当中的社会矛盾纠纷如果是同一部分社会成员最基础、最迫切的生存(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存)性条件联系在一起,即当一部分社会成员面临“或者生存,或者斗争”这样一个二选一的“绝望”困境时,那么由之所催生的社会矛盾纠纷便容易呈现出某种激烈的情状。我们发现,中国现阶段绝大多数社会矛盾并没有同某种激烈的意识形态联系在一起,因而相互间的矛盾冲突难以达到激烈的地步。中国现阶段社会矛盾纠纷有一个重要特征,这就是“民生需求甚于政治诉求”,即“从社会矛盾形成部位的角度看,中国现阶段社会矛盾的形成多集中在与基础民生或民众切身物质利益直接相关的部位,更多的是一种‘民生’方面的利益诉求,而不是‘民主化’方面的诉求”。*吴忠民:《中国现阶段社会矛盾特征分析》,载《教学与研究》,2010(3)。从涉及人数最多的劳资矛盾来看,劳方的主要利益诉求主要限于经济方面,如增加工资收入、提供平等的社会保障等。从表现力度相对较大的征地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来看,当事者的主要利益诉求也是限于增加拆迁补偿等。中国现阶段社会矛盾之所以主要根源于民生需求,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与经济发展相比,中国的民生保障水准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与民生相关的制度建设没有跟进。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如今的民生问题已经不是一个事关民众能否继续“生存”下去、“活”的问题,而是逐渐成为“更好地生存”下去的问题。而且,中国民众对未来前景抱有希望,大多持有乐观态度,远远没有达到“绝望”的地步。有调查显示,对于未来的社会稳定局势走向,民众表现了很强的信心,九成(88%)受访者认为未来社会将朝着稳定的方向发展。*环球舆情调查中心:《中国稳定局势民众预期调查报告(摘要)》,新疆哲学社会科学网,2010-09-20,http://www.xjass.com/jj/content/2010-09/20/content_165462.htm。另有调查显示,民众虽然对地方政府的信任度相对较低,但对中央政府的信任度却较高。2010年,市民对中央政府和全国人大的信任得分分别为75.8分和75.5分,属于“中度信任”的高端水平。*王俊秀、杨宜音主编:《2011年中国社会心态研究报告》,147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民众对中央政府的这种中高度信任程度有着重要意义,意味着历来对政府有着较高依赖度的中国民众对未来有着一定的信心。

既然中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属于主要来自民生需求的“温和型”的社会矛盾,不是根本的利益冲突,那么,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的协商妥协制度,以妥协的方式化解或缓解中国现阶段的大多数社会矛盾纠纷。

二、妥协方式的进展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现代化建设成为时代中心以及现代化进程的推进,随着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随着社会成员自由、独立、平等意识的普遍增强,与以往相比,妥协方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逐渐成为中国化解或缓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选项。

首先,与妥协相关的制度安排或准制度安排初步形成,逐渐为民众广泛认同,并开始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

具有某种法律法规意义的、与妥协相关的制度安排或准制度安排的初步形成,意味着在一些领域,社会矛盾相关方中某一方单方面“强势”决定整体利益结构安排的情形结束了。这种情形对于中国的经济社会生活产生了初步的却是日益增大的积极影响。这方面比较典型且影响较大的事情至少表现在两个方面,即劳资关系的三方协商机制的初步形成和运行,以及各种听证会形式的出现。二者分别涉及具有广泛影响的劳资矛盾和同民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经济社会领域。有关劳资关系的三方协商机制是指,政府、雇主组织和雇员三方根据一定的规则和程序,通过特定形式进行对话和协商,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共同协调劳动关系的制度。*杨燕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2005年版)》,186页,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劳资关系的三方协商机制是如今发达国家在协调劳资关系方面的一种较为常见的制度安排。21世纪初,适应着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形成的新形势,中国初步形成劳资关系的三方协商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http://www.mohrss.gov.cn/ SYrlzyhshbzb/ zcfg/flfg/fl/201605/t20160509_239643.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载中国法制出版社编:《最新劳动法律政策全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于2001年通过了《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正式建立了国家协调劳资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继之得到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截至2012年,全国各级地方及产业工会参与建立的劳资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有2.4万个,其中,省级32个、地级329个、县级2 590个、县及县级以上地方共建立三方协调机制2 951个。*中华全国总工会研究室:《2012年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发展状况统计公报》,载《中国工运》,2013(6)。劳资关系三方会议制度以协商妥协、利益让渡的形式解决或缓解了大量劳资矛盾纠纷。如2010年影响很大的“南海本田停工事件”便是在劳资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框架内,社会矛盾相关方通过谈判协商,各自进行必要的利益让渡,最终得以解决。

听证会制度也得到了明显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听证会是一种政府与民众进行沟通的有效方式。民众通过听证会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可以将一些事关自身切身利益的事情向政府表达,通过与政府的协商,有时甚至会形成某种妥协,达成共识。20世纪90年代后期,国务院的相关法规就已经提及听证会事宜。2004年,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ov.cn/ gongbao/content/2004/content_70309.htm。此后,听证会开始明显增多。许多地方政府就一些事关民众切身利益的事情,举行了各种各样的听证会,如价格听证会、环境问题听证会、公共工程建设听证会等。虽然听证会本身的重心还不是直接解决现实的矛盾纠纷,但毫无疑问,听证会多是涉及民众切身利益问题,因而对于防范官民之间一些可能的矛盾纠纷有重要意义。

其次,作为妥协基本构成要件之一的社会组织也获得了迅速发展。

社会组织是妥协方式当中不可缺少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妥协是社会矛盾相关方之间的行为,既不能完全依靠政府来包办一切,也不能依靠相关方当中的个体人来进行,因为个体人既没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也没有必要的、专门化的协商谈判技能。所以,一般来说,妥协行为的基本单元只能是社会组织。只有社会组织方能将相对分散的个体人的利益诉求及能量聚合起来,成为其代言人(表意机构)来进行协商谈判。来自不同领域的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相对来说对各种利益诉求的具体情形比较熟悉,而且比较职业化专业化,同时还具备个人所不具备的整合能力和权威性。所以,社会组织能够承担起大量的同妥协行为相关的谈判协商活动”*吴忠民:《现代意义上的妥协之界定及要件》,载《教学与研究》,2017(6)。。显而易见的是,如果没有社会组织,妥协活动就无法正常进行。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组织获得了长足发展,在某个时段甚至出现“井喷”式的增长。社会组织的数量在1988年只有4 446个;1990年首次突破1万个,为10 855个;1992年突破10万个,为154 502个;2001年突破20万个,达到210 939个;2005年突破30万个,为319 762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2008)》,317页,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之后的10年,更是社会组织突飞猛进发展的时期,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66.2万个,另外还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共计68.1万个,其中,村委会58.1万个,居委会10万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民政部网站,2016-07-11,http://www.mca.gov.cn/ article/sj/tjgb/201607/20160700001136.shtml。从社会组织的类型来看,中国目前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几种类型均没有缺少。重要的是,社会组织对中国现阶段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或缓解已经产生了积极影响。以工会组织为例,2012年,在各级工会组织的推动下,全国签订集体合同 224.5万份,比上年增加44.3万份,增长24.6%;覆盖企业 579.2 万个,比上年增加215.7万个,增长59.3%;覆盖职工26 719.7万人,比上年增加4 272万人,增长19.0%。*中华全国总工会研究室:《2012年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发展状况统计公报》,载《中国工运》,2013(6)。再如,以缓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要职责的“人民调解协会”等社会组织也获得了较大发展。截至2014年,仅上海一地就已建立了大量专业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调委会,其总数达到173个,全市共有人民调解员3.3万多人,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9 000余人。据统计,2011—2013年,上海市人民调解组织共受理各类民间纠纷80余万件,调解成功近76.4万件,调解成功率约为96%。*《上海拥有人民调解员3.3万人》,人民网,2014-12-04,http://sh.people.com.cn/n/2014/1204/c176737-23110725.html。

再次,中国的基层社会对妥协方式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

改革开放以来,适应社会的巨大变化,中国不少地方的基层社会,对于当地社区如何通过必要的协商妥协方式,化解现有的社会矛盾纠纷,杜绝可能的社会矛盾隐患,进行了许多富有创造性的探索。其中,比较典型的事例当属对社区议事制度的探索和对乡规民约的探索。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社区是绝大多数居民最为关切的生活聚集区。由于居民的利益诉求不同、生活方式千差万别、对公共服务要求的不尽相同以及各自收入财富状况的差异,居民之间难免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当这种矛盾纠纷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对整个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乃至心理都会产生程度不同的不利影响,因此,很多社区建立起本社区的议事机构及议事制度。按照一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社区居民或居民代表对本社区共同感兴趣的利益诉求进行充分的协商讨论,形成某种妥协,达成某种一致。“社区居民协商模式是有关社区公共事务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决策提交、发布和执行前,先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居民,由居民通过专题协商会、座谈会的讨论,对公共事务的议案或决策有问题或有需要修改补充的部分大家彼此协商解决,共同商量以便取得一致意见。用这种方式一方面把大家的不同观点和看法予以展现,另一方面把问题或矛盾在激化之前予以解决。”*江亚南:《城市社区综合管理民主议事制度创新》,载《理论观察》,2012(6)。在这方面,“枫桥经验”是比较成功的事例。20世纪60年代初期,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创造了以“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方式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枫桥经验”。“枫桥经验”通过“发动群众”、“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成功地化解了当地许多棘手的社会矛盾纠纷,成为当时中国基层社会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典型事例。改革开放以来,“枫桥经验”与时俱进,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如“成立调解总会和专项调解中心,成员基本为民间人士,工资纳入财政”,“处理群体事件不派大批警察”,“高层重视依靠群众化解社会治理难题,解决社会矛盾”。*涂重航:《“枫桥经验”再升温:有矛盾在当地解决》,载《新京报》,2013-10-11。如今看来,“枫桥经验”再进一步发展的关键在于“法治化”,将之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减少“政府运作”的痕迹。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习近平: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 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载《人民日报》,2013-10-12。

乡规民约在中国历史上源远流长,有着深厚的历史土壤和广泛的现实基础。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很多农村社区通过村民的广泛参与、充分协商、达成共识的妥协路径,重新制定了乡规民约,对乡规民约注入了新的时代内容,赋予其新的生命力。由于乡规民约具有一种中国农村“语境”的意义,更容易为农村居民所认可、接受,所以,采取“旧瓶装新酒”的方式,可以使之在当下农村社会发挥某种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对于村民来说,能否享有村民资格、能否得到宅基地、能否分到征地补偿款,法律法规不一定管得着,无法直接影响村民的行为,却与村规民约息息相关。中国有7亿5千万农民,村规民约的功能不可小视,可以说,村规民约直接左右着7亿多农民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李慧英:《修订性别平等的村规民约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载《中国妇运》,2012(增刊)。可以说,通过协商妥协而形成的乡规民约对于化解或缓解农村社区的社会矛盾纠纷有着重要意义。有调查显示,在很多农村社区,“正是由于一些乡规民约有效发挥作用,即使社会上偶尔出现一些不良行为,也会马上受到社会舆论的批评,甚至一些缠访闹访行为也因此而息访”。*朱仁秀:《让乡规民约发挥作用》,载《学习时报》,2015-04-08。

三、妥协方式发育的不足之处

在现阶段,妥协方式在取得重要进展的同时,也还存在着一些明显的不足。

首先,与妥协方式相关的系统制度安排尚未形成。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以妥协方式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一些有关矛盾纠纷化解的制度安排框架也已大致形成,妥协方式获得明显发展并愈益成为人们化解或缓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选项,妥协方式被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所认同,但目前看来,妥协方式尚未成为一种系统的、真正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中国现阶段妥协方式的制度安排在某种程度上呈现出“零散化”、“碎片化”的情状,并且相关的一些制度安排有时只是“徒有虚名”,甚至只是“一纸空文”,不具有真正的权威性和现实有效性。比如,从大到有关民众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协商机制以及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谈判协商制度等,小到行业协会对本行业内各个企业如何协调利益关系的谈判协商、征地拆迁当事人与商家或相关地方政府部门之间的谈判协商制度以及小摊贩与城管部门如何谈判协商的制度安排等,均未形成配套性并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制度安排。再者,即便一些有关谈判协商的制度规则已经具备,但却往往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守。以涉及人数2.8亿人的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为例:2016年与雇主或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比重仅为35.1%,其中,外出农民工与雇主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比重仅为38.2%,本地农民工与雇主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比重仅为31.4%。*国家统计局:《2016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国家统计局网站,2017-04-28,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 201704/t20170428_1489334.html。而且在这些合同中,有利于企业主的霸王条款现象严重。上海市总工会的一项抽样调查显示,近38%的企业在劳动合同中设有侵犯劳动者权益的“霸王条款”,一些企业对于劳动时间、岗位、报酬等劳动合同中的关键条款,或者在其合同文本里的条款往往是语焉不详。*《上海推出劳动合同范本对企业“霸王条款”说“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2007-01-26,http://www.gov.cn/banshi/2007-01/26/content_509454.htm。

其次,以随机性的人治方式而不是法治的方式来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在中国现阶段,社会矛盾相关方尚未形成普遍的、根深蒂固的法治精神,系统完整的法律制度也尚未建立起来。在这样的情形下,人们在化解或缓解社会矛盾纠纷时,有时会采用一种只是考虑自身的眼下利益,而不考虑长远效果的非法治方式。无论是从“民”的角度看,还是从“官”亦即政府的角度看,这一现象均比较明显。

从“民”的角度看,有时会出现两种形成鲜明对比的现象。一种现象是,一些社会成员的合理利益受到损害,但却不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理利益,而采取一味“忍耐”的方式,其结果只能是自身的合理利益愈益受到损害。另一种方式则是,在涉及自身切身利益时,不管有没有道理,或是道理是否充分,而采取“闹访”、“缠访”的方式,形成压力,促使政府做出“不合理”、“不合法”的利益让步,从而使自己最大限度地获得利益。在某乡镇,“因修路拆迁,引发了一起村民聚集事件。村民聚集阻碍施工的理由是,新修的公路仅经过甲乙两村边界中甲村的一侧,因此甲村能获得征地补偿,可乙村却一毛钱也拿不到。乙村村民眼红之下,强烈要求当地政府修改公路图纸,让公路也经过乙村,否则谁都别想修路”*尉廷:《无理“闹访”谁惯的》,载《新华每日电讯》,2015-07-31。。这种方式一旦成功,便会产生“劣币驱除良币”的示范效应,鼓励民众采取非法治的方式,而不是鼓励民众遵纪守法,因为后者经常会利益受损。

从“官”亦即政府的角度看,也常常存在两种明显的非法治做法。一种做法是,有时政府为了“维稳”面上的指标,不问事情的是非曲直,而采取“花钱买平安”的方式,以求“息事宁人”。“官员在维护地方稳定的硬性考核指标之下,难以完全还原案件事实,只好被动接受访民一方所塑造的事实形态,并协调纠纷,甚至自身花钱补偿买平安。”*叶晓川等:《博弈背景下群体性涉法闹访及其执法优化》,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7(3)。这种做法同样也会产生“劣币驱除良币”的效应,而且,会使政府的信用受到严重损害。另一种明显的非法治做法是,试图以动员方式来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面对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为了保证社会安全局面,作为没有办法的办法,有时有的地方政府采取“大走访”、“大接访”等超常规方式,投入巨大的精力物力,遍访辖区的每一户居民、每一家企业,试图征询每一户居民每一家厂家的利益诉求。须知,民众的利益诉求不是短时间之内形成的,也不可能在短时间之内得到化解或缓解。所以,这种做法尽管对大量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或缓解具有某种程度的救一时燃眉之急的即时效应,但毕竟不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其“运动”色彩明显,带有明显的随机性色彩,不可持续,而且会将大量的“显性”的社会矛盾纠纷变为“隐性”的社会矛盾纠纷暂时得以掩盖,这些没有得到解决的“隐性”社会矛盾纠纷日后还会发酵并表现出来。

再次,社会组织的发展远远满足不了社会的实际需要。虽然近十几年来中国的社会组织得到长足的发展,但应当承认,社会组织无论就其数量还是就其质量而言,离社会的实际需要仍然差距很大。法国每万人拥有110个民间组织,日本是97个,美国是52个,而中国仅为3个。*林衍:《让社会自己管好自己》,载《中国青年报》,2012-03-28。显然,中国现阶段规模如此之小的社会组织所起的作用必定十分有限。有数据显示,2008—2012年,中国各种公益慈善组织平均每年所接受的捐赠款物只有878亿元;从年度看,2012年各种公益慈善组织所接受的捐赠款物只有817亿元,仅占当年GDP总量的0.16%,人均捐款数额仅为60.4元。*《中国慈善捐赠额总量、人均量连续两年下滑》,载《南方日报》,2013-09-22。相比之下,2008年,美国慈善组织接受的捐款总额高达3 076.5亿美元,占当年美国GDP总量的2.2%。*饶锦兴:《美国慈善事业发展印象》,载《社团管理研究》,2011(1)。不仅如此,中国目前社会组织的职业化专业化程度明显偏低,难以真正进行谈判协商,进而实现合理的利益让渡,最终实现妥协共赢的目的。不少社会组织带有浓厚的“官方”或“出资方”的色彩,难以代表原本的“委托方”,为维护“委托方”的利益同对方进行有效的谈判协商和妥协。有的国有企业工会所起的作用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的那种发放物质福利的范围,而没有为积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奔波。就私营企业的一些工会组织来看,有学者发现,在劳动者集体争议中,工会经常失声、软弱,甚至站在雇主的立场上。比如,“南海罢工事件中,工会的作用非常令人遗憾,工会不仅没有代表工人向雇主提出合理要求,反而与工人发生冲突,这种情况在国际劳工运动史上是罕见的。”*常凯: 《南海罢工三重要启示》,爱思想网站,2010-10-14,http://www.aisixiang.com/data/36584.html。

由上可见,在中国现阶段,由于协商妥协的制度安排缺乏全面性、权威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于是,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被排斥在协商妥协的制度之外;法治精神的匮乏又使得社会矛盾相关方减弱了通过协商妥协来实现共赢的意愿;而社会组织发育的不足,则使得社会矛盾相关方即使想进行必要的协商妥协,却没有相应地依托组织机构来进行。凡此种种,使得中国目前的大量社会矛盾纠纷很难通过谈判协商的路径妥善地得以化解或缓解,进而对中国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

四、有效促进中国现阶段的妥协方式发展

伴随现代化进程的推进,社会各个群体的利益诉求必然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情状,相应地,社会矛盾纠纷必然会大量出现。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应当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的存在视为现代社会当中的一种“常态”现象,无须大惊小怪。同时还应当看到,这些社会矛盾纠纷必须被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否则,社会矛盾纠纷的积累一旦突破一定的临界点,就会形成某种大面积的不合作现象,甚至会引发某种激烈的社会冲突乃至社会动荡现象的出现。一旦如此,整个社会将为此付出巨大的成本,现代化建设进程将会被延误;对社会各个群体来说,没有赢家,都是输家。而就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或缓解而言,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妥协是一种必不可少的且愈益重要的有效方式。

如何使妥协成为化解或缓解中国现阶段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方式?这涉及方方面面的事情,千头万绪。其中,要特别注意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事情:

第一,注重妥协方式的制度化建设。只有将社会矛盾纠纷纳入制度范围,方能真正谈得上通过妥协方式予以化解或缓解。“从现代化进程的基本发展趋势来看,我们可以发现,一个明显的事实是,随着现代化过程的推进,涉面广泛的社会矛盾越来越趋向于在制度内特别是在法律等制度框架内得以解决或是缓解,制度外大规模激烈对抗的社会矛盾发生的概率相对来说越来越小。”*吴忠民:《社会矛盾新论》,137页,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5。换言之,社会矛盾纠纷如果不被纳入制度之内,其升级加重的可能性就会增大。“如果社会越轨者能够找到获得同样目标的合法手段的话,他们就很可能不会发生越轨行为。”*L.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37页,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有些社会矛盾纠纷在制度之外有时也可能通过某种妥协的方式得以化解或缓解,但这种化解或缓解带有明显的随机性,不可持续。

至于妥协的制度建设,应特别注重做好如下两件事情:一件事情是要以社会公正为基本依据来制定“良法”。须知,并非所有的制度都是有益无害的,制度有好的制度亦即“良法”和不好的制度亦即“恶法”之分。良法是指“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凡订有良法而有志于实行善政的城邦就得操心全邦人民生活中的一切善德和恶行”。*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99、13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换言之,良法是基于社会公正基本理念而形成的,恶法则是不符合社会公正基本价值取向的。所以,只有良法方能有效化解或缓解社会矛盾纠纷,恶法不但无助于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或缓解,反倒会加重社会矛盾纠纷。中共十九大报告指出,应当“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3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所以,只有基于社会公正的基本理念,站在客观、中立的立场,“一碗水端平”,以维护每个社会成员平等的基本权利特别是基础性的基本权利为出发点,方能建立起化解或缓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有关妥协方式的“良性”制度安排。只有基于这样的制度安排,方能使“所有参与合作的人都必须以某种适宜的方式(依一种合适的比较基准来判断,该方式是适宜的)来共享利益,或分担共同的负担”。*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319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

另一件事情是以妥协的方式建立有关妥协的制度安排。就妥协制度安排本身的形成过程而言,也存在着一个如何公正地进行亦即遵循“程序公正”的问题。在这方面容易出现的问题是,某个实力相对较大的群体具有过大的话语权,单方面决定了带有某种利益偏好的制度安排。一旦如此,相关的制度安排就无法实现公正的妥协。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应当使社会矛盾相关方都有代表参与这一过程,而且在参与的过程中,都有平等的话语权、充分的知情权等等,也就是,以妥协的方式来保证妥协制度形成过程本身的程序公正。唯有如此,相关的制度安排方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消除制度缺陷,并最大限度地使相关的妥协制度安排得到各方的认可,进而具有必要的公信力。1787年美国宪法的形成过程,便充分地体现了一种“伟大的妥协精神”。这部宪法是由来自多个群体各个地区的55位代表经过充分表意和协商,最终达成妥协,共同认可决定的。“他们当中有三分之二的人从事法律业务,其中14人担任过各邦的法官。”这些代表“开了将近四个月的会(5月25日-9月17日),不停地争吵妥协,或者用莅会的汉密尔顿的话说就是‘逐日进行连续不断地、冷静地协商’,最终搞出一部延续至今的美国宪法。”*任东来:《美国宪法的形成:一个历史的考察》,载《社会科学论坛》,2004(12)。

第二,“以点带面”促进妥协方式的进步。制度化妥协尽管对中国社会极为重要,是化解或缓解社会矛盾纠纷之急需,但同时也要看到,制度化妥协的进步需要有一个逐渐促进的过程。这个过程不可能通过平均用力、“齐步走”的方式来进行。相对而言,比较有效的促进方式就是“以点带面”,即选择几个社会矛盾纠纷影响面及影响力相对较大的具体领域,先行一步,有效地促进妥协的制度化建设,以此带动相关领域妥协方式的制度化建设。

从可行性角度看,妥协的制度化建设宜选择在劳资协商制度和社区居民自治制度这两个重要领域先行一步。在中国现阶段,被劳资关系覆盖的社会成员达数亿人之多,劳资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劳资矛盾解决得如何,不仅决定着中国的社会阶层结构公正与否,也直接影响到中国社会能否得以安全运行。解决劳资矛盾的关键在于,形成有效的政府、雇主组织以及工会三方协调机制。在这个协调机制当中,三方各自职责范围要清晰,任何一方既不能缺位,也不能一支独大。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应当“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③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46、4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而且,在中国现阶段,鉴于“强资本、弱劳工”的现实情况,要特别注重形成有效的集体协商制度。否则,“为数众多的工人如果只是凭借自身个体的力量,无法应对处在强势一方的雇主提供的不公正的劳动条件”*吴忠民:《中国现阶段劳动政策的主要特征》,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4)。。

另外,推进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建设也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应当“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③。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同劳资关系相比,社区是覆盖面更加广泛的领域,几乎涉及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如今,社区不再是一个基层行政单位,而是一个由来自不同职业不同阶层的社会成员共同组成的一个共同体。“社区不再是政府的‘脚’,已成为具有独立利益、独特志趣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一个自主、自愿、自组织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王颖:《扁平化社会治理:社区自治组织与社会协同服务》,载《河北学刊》,2014(5)。在一个社区当中,居民们在职业、经济收入、社会地位、文化等方面存在诸多的差异,容易产生种种矛盾纠纷。由于这些矛盾纠纷往往是同社区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因而社区居民对于这些矛盾纠纷的解决意愿也就相对更加迫切。对于这些矛盾纠纷,显然不能依靠行政体制及行政命令来予以化解或缓解,而只能依靠社区的自治组织来应对。在新形势下,这种社区组织的建设应当是在政府的引导下,形成某种带有自治性质的组织。社区自治组织应当采取社区业主和社区居民平等参与的方式,就社区居民共同关注的利益问题进行协商、妥协,达成某种共识。同时还要考虑到的是,中国各个地区之间发展很不平衡,各种社区类型很不相同,生活在不同类型社区当中的居民的利益诉求又是千差万别,所以,中国目前社区自治的类型不宜固定化,而是应当鼓励各类社区在自治方面进行多种探索,形成切合中国各地实际状况的多种社区自治模式。社区的自治制度建设,其意义不仅仅在于推动中国基层社会的协商妥协方式的进步,而且由于社区居民来自社会的各个方面,所以社区的自治制度建设还有助于整个社会以妥协方式化解多种类型社会矛盾纠纷水准的普遍提升。

第三,应当特别重视妥协方式的内生性发展。尽管妥协方式对化解或缓解社会矛盾纠纷至关重要,但是,我们在促进妥协方式发展时,要避免速成论,切忌只是做表面上的锦绣文章。应当看到,通过动员式的促进妥协方式的做法,如遍地开花地动员社区居民进行参事议政的做法,虽然一时有着轰轰烈烈的效应,但实际收效却十分有限。相比之下,重视妥协方式的内生性发展的做法更加重要。妥协方式的这种内生性发展强调的是,重视社会本身以妥协方式化解或缓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际需求和实际能力的提高。妥协方式的这种内生性发展具体状况如何,特别取决于社会组织发育的实际状况。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组织数量的多少,能够反映这个社会对于妥协方式的需求程度,而社会组织专业化职业化水准的高低,则能够影响到使这个社会以妥协方式化解或缓解社会矛盾纠纷能力的强弱。离开了社会组织,妥协方式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在中国现阶段,促进妥协方式内生性发展的关键之一就是要有效地发展社会组织。而有效发展社会组织的关键又在于:一是要降低社会组织成立的门槛,取消以往与此相关的人为限制;二是政府要为目前很多实力偏弱的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资金资助,提供一些必要的项目帮助;三是要培养社会组织赖以正常运行所必不可少的专业化职业化人员队伍。

总之,只要做好上述三方面的事情,那么,假以时日,中国的妥协方式就有可能得到有效而持续的发展,就能够起到有效化解或缓解大量社会矛盾纠纷的积极作用,进而能够有效地推动中国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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