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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建议

2018-01-19段凯蔡克桐梅军饶崇明柳威

农业与技术 2018年23期
关键词:法律法规新品种知识产权

段凯 蔡克桐 梅军 饶崇明 柳威

(咸宁市农业科学院,湖北咸宁437100)

引言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作为农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始引起广泛关注和重视。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研究和管理起步较早,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出台多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利用自主知识产权,发挥农业优势,促进本国农业发展。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发展缓慢,相关机制仍不完善,知识产权的创造性不够、保护力度不强、转化率不高,产权流失、被侵占情况比较常见,知识产权对农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1]。

迄今为止,中央一号文件连续14a关注 “三农”问题,并关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产加工设备和生物新品种。因此,加强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迫在眉睫。

1 农业知识产权的概念

“农业知识产权”的概念是赵龙群等[2]率先提出的,其具体内涵和范围尚不明确,国内专家学者纷纷对其有不同的理解和定义,经过发展和补充到现在,主要包括农业发明创造专利权、动植物育种新方法权、植物新品种权、农业科技著作权、农业产品商标权、农业商业秘密权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等[3]。

2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2.1 国外研究现状

西方发达国家从17世纪初就开始重视并专题研究农业知识产权,通过签订国际化的保护公约、成立专门的保护联盟,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建立和创造运用、国际贸易和技术开发研究等方面大力推行知识产权保护战略[4]。

1991年12月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德国、法国等5个国家签订的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5],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比较全面和具体的规定,各国依据相关规定纷纷出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法律法规,农业知识产权越来越被重视,其保护意识和行动逐步进入全球化阶段。

英国教授Blankey[6]对农业知识产权的定义、特征进行了具体的阐述,并结合国情和农业特点,详细论述了相关保护制度和法规政策。哈佛大学教授Robert L Paarlberg[7]主要针对农业生物技术产权,结合印度、中国、巴西、肯尼亚等发展中农业大国的实际情况,对相关保护机制中的法规政策开展了深入的专项研究。荷兰农业经济研究所Derek Eaton[8]围绕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后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变化,进行全面系统分析,总结论述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化技术贸易、产业发展和科学研究等方面带来的直接影响。

2.2 国内研究现状

当前,国内已经有很多专家学者对农业知识产权的定义、特征、保护和使用开展了全面系统的专项研究。其中,中国农业部在2001年对19852000年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概况、保护机制推行后的技术产出与投入比较等进行了详实的分析研究,并结合国际范围内的农业发展预测,对我国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和后期的发展规划进行了详细阐述[9]。

李松年[10]分析论述了我国在植物新品种权方面提出的具体保护机制和相关法规政策。李冬梅[11]重点围绕农业地理标志,对其特征和范围以及保护制度开展了专项研究。吴立增等[12]对植物新品种权中的需求弹性和品种供给在市场经济中的影响作用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得出产权保护的程度大小与品种权人的经济收益、科研成本成正比关系。胡伟等[13]从国际化角度出发,对如何加强植物品种权的保护力度提出了适合本国国情的合理建议。

刘金花等[14]、陈惠云[15]结合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总结提出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知识产权重视程度不够、申请和保护意识淡薄,知识产权管理和经营体系不健全,相关激励制度不完善,相关保护制度、法规政策不到位,监管不力导致产权侵占和流失严重等。王斌等[16]从国际化公约、联盟和各国战略、机制,农业知识产权的内涵等方面对农业知识产权体系进行了详细分析和论述,重点对如何加强农业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具体、可行性建议。

胡景辉等[17]通过论述农业植物新品种和植物新品种权的具体内涵和特征,结合其对现代农业市场、农业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影响作用,对强化植物新品种产权保护提出了若干政策性对策。李蒙娜[18]围绕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深层成因进行详细的深入分析研究,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角度,与其他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对比,以强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为目标,提出了若干对策。田妍妍[19]通过详细分析研究国内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方面的发展现状,对比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完善的系统性、全面性法规制度,总结提出了加强国内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针对性、政策性建议。

3 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3.1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应加强农业科研院所的各级领导和科研人员对知识产权的主观认识,明白其存在的作用和价值,学会重视和保护知识产权;应加大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帮助科研人员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科研成果。

3.2 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包括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制定相关的保护制度以及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等;组建专业的知识产权工作队伍,专职工作人员不仅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更要掌握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各种法律法规。

3.3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奖励机制

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科研成果专利申请、授权以及成功转化阶段的奖励,以此提高广大科研人员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4 推动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实施

加强科研机构与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科研合作、协同创新,结合产业需求导向,发挥各自优势,加快推进科研成果的技术转移和产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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