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中的风险及应对
2018-01-18杜广庆
杜广庆
一、中国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的特点
1、投资规模发展迅猛
根据中国商务部的统计数据,2003~2016年间,中国共向“一带一路”沿线的53国家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直接投资额达1013.8亿美元。从2003年的 2.0亿美元发展到2016年的145.3亿美元,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直接投资额在这10多年间发展非常迅速,年均增長率46.7%。虽然增速很快,但必须看到,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直接投资仅是中国对所有国家直接投资中很小的一部分,2015年仅占10.1%。中国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直接投资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而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和投资项目的不断落地,未来将发展更快、规模更大。
2、投资地区分布集中
“一带一路”共涉及68个国家。根据中国商务部的统计数据,新加坡、俄罗斯、印度尼西亚和哈萨克斯坦是中国向“一带一路”沿线直接投资的四大投资目的地,占中国对沿线国家直接投资总额的43.1%;如果加总前十大投资目的地,这一比值则高达71.4%。这说明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直接投资高度集中于少数几个国家,从分散投资风险的角度来讲,国别分布过于集中显然不太有利。而且通过数据梳理,中国对不丹、亚美尼亚、摩尔多瓦、爱沙尼亚、黑山和斯洛文尼亚等6个国家没有任何直接投资; 对拉脱维亚、巴林和叙利亚等 3 国的直接投资甚至是负值,说明存在撤资现象。
3、投资主体以国企为主体
《2014 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数据显示,2006~2014年我国国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占对外直接投资总存量的比例由 81%下降到 53.6%。民营企业发展迅猛,在我国 2014 年非金融领域的对外直接投资中,民营企业投资额的占比已达 40%。根据相关数据分析指出,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额已占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 50%。由此可见,目前,国企仍占据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主体地位,但地位在弱化。
4、投资方式以并购为主
根据美国传统基金会的统计数据,2005~2015年间中国向“一带一路”沿线的直接投资更倾向于采用跨国并购的方式,59. 97% 的投资项目是通过并购实现的,希望能借此方式更快地进入东道国市场拓展业务。另外,根据已披露的投资股份的统计数据,4成以上的中国企业直接投资的股份都超过50%,可以看出中国企业更倾向于控股而不是参股,希望以此掌握海外投资项目的绝对控制权和实际话语权。从投资方式上讲,跨国并购比绿地新建更容易招致东道国的抵制; 就股份比例而言,控股比参股的阻力和风险也更大。并购加控股,这种投资方式的风险性在能源和金属行业尤为突出。
5、投资行业密集
根据美国传统基金会的统计数据,2005~2015年间中国向“一带一路”沿线直接投资最多的两个行业是能源和金属行业,按投资金额计算,占比70.08% ,行业集中度相当高。行业高度密集,而且集中于传统的能矿资源行业,能源和金属行业投资受阻的案例共计33件,涉及金额 523. 2亿美元,按金额计算,77.79% 的投资风险都集中在能源和金属行业。自然资源寻求型的海外投资,有助于中国解决能源供给的问题。
二、中国向“一带一路”国家直接投资中的风险分析
1、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已成为中国企业国际化面临的主要风险。中国与全球化智库在2014年10月发布的《中国企业国际化报告(2014)》蓝皮书分析了2005年至2014 年期间发生的120 起“走出去”失败案例,其中25%的案例失败是由政治原因所致。其中有17%是在运营过程中受东道国政治动荡、领导人更迭等影响而遭受损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每年会发布《国家风险分析报告》,对全球192个主权国家进行国家风险评级,分为1-9级。根据中信保的风险评级结果,“一带一路”沿线涉及的国别,国家风险等级分布在4-7级,总体来看区域风险中等偏高,市场环境总体不是很好。
东道国政治风险主要包括政局变动以及发生骚乱、恐怖袭击或武装冲突等情况。2015年1月希腊新政府宣誓就职,中远集团投资比雷埃夫斯港的计划被搁浅。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斯里兰卡投资14亿美元填海造地,建造科伦坡港口城。但斯里兰卡政府换届后,新政府表示要对该项目进行重新评估。我国企业在海外的投资大多集中在中东、非洲、拉美等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高的地区,这些地区政治不稳定因素较多,如政局动荡、宗教矛盾尖锐、恐怖活动频发,甚至存在局部武装冲突等情况。这些不稳定因素一方面对我国务工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另一方面也直接影响着投的收益以及投资的顺利进行。
2、社会风险
中国企业向海外直接投资中对于社会评价方面的关注则较少,而征地补偿、劳工保障、就业机会、妇女权益保障等具体的社会风险源就容易造成投资的失败。如2009年中国铁建承包的沙特轻轨项目,由于劳工问题等种种原因,导致项目工作量和成本投入大幅增加,计划工期出现阶段性延误。如2010年中国水电中标的莱比塘铜矿项目,开工前后,不少村民游行反对。当地居民获得500 万美元土地补偿金后。仍对补偿不满,在要求更高补偿款的同时,一些村民又提出了环境保护、佛塔保护的问题。搬迁农户每家至少可以安排一人在矿区工作的政策根本解决不了他们的生活生产问题。
3、环境风险
近年来,我国企业在境外的投资因多次造成东道国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而被称为“掠夺性发展”“中国环境新殖民主义”“中国环境威胁论”“中国生态倾销论”等声音不绝于耳。一方面,我国石油、天然气、矿产、钢铁、电力行业等企业在境外投资的重点领域均为极易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业;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在这些领域的投资大多集中在非洲、拉美等自然资源丰富的地区,而这些地区生态环境系统极其脆弱,这些国家自身环保法律制度不甚健全,环境监督机制也不够完善,再加之我国企业环保意识淡薄,导致很多地区生态环境遭到了不可逆转的破坏。2015年1月26日,墨西哥联邦环境保护署以触犯生态平衡与环境保护规章及长期欠缴罚款为由,全面叫停位于该国加勒比海边坎昆市郊的中资商城项目——“坎昆龙城”。
4、金融风险
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的重点都在实体经济层面,但货币金融层面的因素也不容忽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融制度有很大差异,融资方式、融资条件与我国也有很大不同,在这样的情况下,无论是我国的独资项目还是与东道国企业的合资项目,其面临的金融风险不仅不同于国内投资,而且与我国企业传统海外投资项目也会有所差异,尤其是如果东道国金融体系或国际收支稳定性不高,就有可能对我国投资企业的资金流产生不利影响。另外,“一带一路”沿线地区国际货币环境比较复杂,币种繁多、各币种可兑换性不一、各币种间汇率变动幅度较大,我国企业在这一地区投资将面临汇兑风险,尤其是当投资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多个国家都有投资项目时,所形成的多重汇率变动风险要引起足够重视。
5、法律风险
“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是指来自不同法律体系和社会背景带来的未知性和不确定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法律信息不对称。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体系主要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类,此外还有一些属于伊斯兰法系。“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外商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招投标等方面法律法规差别较大,不能用中国的投标开发模式去套用,也不能用已经成功开发的国别经验去直接应用于新的国别市场。二是有些国家立法不够完备,法律条款经常修改,在执法力度上也常常对外国投资企业有所歧视。当所在国对特定项目的中国投资持怀疑态度时,有时甚至会借助临时立法的方法限制中国企业的跨国并购,形成了较为严重的法律风险。三是缺乏投资规则。鉴于 “一带一路”在对外宣传上仅仅是合作倡议,不能成立新的组织机构进行投资促进,而国际直接投资领域本身也面临机制缺失、规则重构等问题。
三、中国风险应对的思考
“一带一路”建设不仅意味着我国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进一步“走出去”,在更加多样化的海外市场中占更大份额,而且也要求上自国家(政府)、下至微观经济主体强化风险意识、提高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这既包括总体努力,也包括针对不同类型的风险,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
1、国家(政府)层面
(1)设立专门针对“一带一路”倡议投资项目的援助机构
中国很多海外投资项目的失败,是由于国内没有专门的援助机构负责中国企业在海外的实际利益,投资企业遇到困难无人可找,无机构可求助,因此,中国国内需要设立专门的专业的对外援助机构, 主要负责定期收集整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各领域实时动态信息,分析“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和关键风险,在项目决策阶段为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提供所在国一般及敏感社会问题的信息资源, 在项目建设运营阶段为中国企业提供社会风险管理的技术指导及援助。
(2)推动货币金融合作,完善货幣金融环境。
针对“一带一路”沿线范围内的货币金融风险,除我国的金融机构和投资企业通过进一步开发利用金融避险工具直接应对外,还应从政策层面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角度,推动该地区的多边或双边货币金融合作,包括推进“一带一路”沿线范围内的人民币国际化,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应对策略。通过官方的货币金融安排,不仅可有效降低汇率波动风险及国际收支风险,而且有助于保障投资东道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而人民币国际化的推进,则可在更高的层面上规避多币种汇兑中面临的汇率风险。
(3)建立和完善“一带一路”国家投资规则
尽快在双边层面实现突破。中国应尽快升级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的投资协定,争取与所有沿线国家都签署新一代的投资协定,要充分利用BIT(双边投资)在政治风险方面的保障作用,运用现有规则维护我国的海外投资利益;要积极推进BIT 的便利化和自由化进程,加快投资促进的协调机制建设,并与适当国家进行扩大投资行业准入的尝试性实践,引入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但须保证公正性和合理性,照顾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在多边层面建立一套全球通行的规则体系。中国应致力于全球性投资规则,在原有 MAI(多边投资协议)、MFI(多边投资框架) 的基础上力推建立一种适应各国共同需求、综合性的世界投资规则,并坚持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原则积极参与规则制定。
中国必须要用好现有的 MIGA(《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和 ICSID(《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等风险担保机制以及争端解决机制,利用国际组织或协定来保障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利益。
(4)积极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
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区域不乏局势动荡的国家和地区,单纯依靠这些国家和地区当地的执法力量难以保障我国员工和企业的安全。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我国应积极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这不仅是以身作则的表现,也可借助维和部队来达到稳定当地治安、震慑当地不法分子、保障中资企业与投资项目安全的目的。
2、企业层面
(1) 注重投资方式与投资伙伴的选择
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并购投资,首先要在前期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特别是做好市场调查及东道国法律法规调查。跨国并购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如果企业前期工作没有准备充足而贸然进入并购行列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跨国并购,企业必须采取具有针对性的规避风险措施。无论何种投资方式,企业在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投资时,需要寻找合适的本地伙伴,这对熟悉当地环境和利用当地本土资源很有价值,而且可帮助企业规避一些不必要的风险或损失。不论是开发资源、利用低成本劳动力还是与东道国开展技术和合作等,都要结合东道国优势并给东道国带来就业、税收和适用技术。
(2)高度重视项目建设的社会影响及社会风险,并将社会风险管理有效嵌入到项目规划、开发、建设、竣工及运营的各个阶段。
在项目规划阶段,需准确识别影响范围内有战略意义的社会要素,综合制定流域开发的社会目标及社会规划;在项目选择阶段,应具体评估项目影响范围内的社会发展现状和社会发展目标,依据社会承受能力和社会兼容程度调整选址及规模;在项目准备阶段,重点关注非自愿移民、减缓贫困、少数民族发展、劳工保障、文化遗产、公共健康、公众参与、反腐败、信息公开与透明等社会风险高发高危领域,并制定减缓社会风险应对方案;在项目实施阶段,应制定可核查的社会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动态评估项目带来的正面及负面影响程度,预测社会风险发生概率及影响程度;在项目竣工及运营阶段,应持续监测项目影响群体及组织的发展状况,评估社会目标实现程度,总结反馈社会风险管控效果。
(3)增强海外投资企业的环境责任感
《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义务属于软法性质,并没有具体规定跨国公司的环境保护义务与环境损害责任,不具备严格的法律约束力,此外各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发展程度也不甚一致,但我国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活动时不可借此逃避环境义务的约束,而应主动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在双边投资协定中加入环境条款。国际投资法发展的趋势表明,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双边投资协定开始注意平衡东道国与投资者的利益,在重视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同时,也注意保障东道国生态环境等社会福祉。在“一带一路”战略下,我国企业作为资本输出者,一方面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另一方面也要意识到环境保护义务有可能成为某些国家设置环境壁垒和实行投资保护主义的手段。为减少其中的利益冲突,可考虑在双边投资协定中加入环境条款,这样既能明确我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时履行东道国环境义务的意愿,也能促使东道國环境规制措施符合非歧视、善意等要求。
(4) 加强对外投资人才培养和机制建设
在人才建设方面,各投资主体在管理、财务、法律等方面必须有充足的人才和知识准备,要广纳人才,特别是吸引在基础设施项目管理、跨国法律事务、国际资本运作、国际事务协调等诸多领域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端人才,从而充分把控项目投资风险。要加强智库建设,实现人才共享和知识共享,指导并协助企业更好地预防并控制投资风险。在这方面尤其需要吸纳和利用具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实际工作经验的商务、法律人才,以及专门的国际投资风险管理人才。
(5)雇用中国安保公司积极参与中企海外安保工作
雇用安保人员对局势动荡地区的企业和员工进行安全保护是欧美国家的一贯做法。相比较而言,我国涉外安保行业起步较晚,发展还不够成熟。非洲是我国企业投资的重点地区,而涉足非洲的国际安保机构不多,这为我国安保公司提供了很大的市场。海外安保业并不是简单的“以暴制暴”,不仅提供军事力量的支持,还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识别、预防和解除等,具体包括海外安全情报收集和分析、海外安全评估调查、安全培训、危险营救等一系列服务。中国安保公司参与中资企业海外安保工作具有一定优势,不仅在语言沟通和文化认同方面完全没有障碍,而且可大大降低中资企业雇用安保人员的成本支出。当然,由于安保行业的特殊性,中国安保公司应重视与东道国安保机构的合作,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
(作者系中共连云港市委党校副教授,江苏沿海开发和陆桥经济发展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