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巴布韦某EPC工程项目骨料增量争议解决过程
2018-01-18程丙权张睿杨社亚
程丙权 张睿 杨社亚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南 郑州 450001)
0 引言
在签订EPC合同时,因不能满足一些条件,合同双方要对这一条件下的所有工程量进行预估,以便双方签订合同时可以确定合同额。然而,由于EPC项目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一旦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超出合同总价,业主将很难获得融资方的进一步融资。因此,对于合同签订时未确定的工程量,双方均应对其进行充分估计,以免在合同执行合同中产生不必要的问题。
1 项目概况
卡里巴南岸扩机工程项目是津巴布韦在建的最大单体工程,位于津巴布韦与赞比亚交界的赞比亚河、卡里巴湖南岸。项目业主为津巴布韦电力公司,总承包商为中国水电,咨询公司为加拿大HATCH公司。项目实行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总合同额为3.69亿美元,合同工期为1217d(40个月)。项目于2014年11月10日正式开工建设。
卡南扩机工程主体建筑物包括进水口、引水隧洞、地下厂房、尾水调压室、尾水隧洞、尾水出口、通风及母线竖井、地面主变和开关站,以及业主办公室及业主房屋,扩机工程新增两台2×150kW发电机组。
2 问题的产生
在本项目合同谈判期间,由于合同双方并未找到合适的沙石骨料料源,因此合同将沙石骨料用量以及相关的道路修复工程量等列为暂定量,而单价固定,即采用红皮书“合同价格”条件。也就是说,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工程量仅为参考的估算量,在工程实施和计量估价中均不能作为最终的标准。详细内容参见下述合同文件。
2.1 有关沙石骨料的合同工程量清单
有关沙石骨料的合同工程量清单具体见表1。
2.2 有关沙石骨料工程量清单的说明
合同中,针对合同价格有明确说明:“合同价格分解表中第6.3.8项中与运输相关的合同价格应参考骨料运输至现场的距离,以及建造或改造通往现场的便道的任何工程,使用规定的相应费率重新计算。另外,合同价格分解表中的所有数量作为信息均为预估值,为固定金额并组成合同价格,只能根据合同进行调整。”
以上条款说明应根据实际运距和实际运量进行结算,也就是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在料源运距确定的情况下,影响合同价格的就是现场骨料用量。根据上述说明,业主据实结算即可,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
表1 沙石骨料的合同工程量清单
3 骨料料源的确定
确定骨料料源时,首先要确保质量满足合同及规范要求,其次要考虑储量满足工程需要。在此处描述料源问题,为后述合同争议问题解决提供了合理的依据。
3.1 料源A
工程开工之初,合同双方就联合寻找沙石骨料料源,在开工不久找到沙石骨料料源,距离工地现场约为250km,简称“料源A”。按照上述合同单价及工程量运输,250km距离太远,因此业主急需要寻找到距离更近的料源。
3.2 料源B
在开工近一年后,双方在距离工地约50km处寻找到合适的料源,简称“料源B”。随即业主要求承包商开始就近运输沙石骨料,用以控制成本。
4 主要分歧点及双方意见
截至2017年8月底,根据合同暂定的总量以及现场后续工程估计用量,承包商计算得出两个数据。根据合同条件之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致函业主要求增加批准河沙和粗骨料各5000m3。原以为这是一个较为简单的合同问题,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却产生了争议。
4.1 关于价格固定的理解
合同价格分解表中的所有数量作为信息均为预估值,为固定金额并组成合同价格,只能根据合同进行调整。
4.1.1 业主观点
双方对“全部金额固定”的理解产生分歧。业主认为,承包商的沙石骨料结算已经超出其对应的总额,因此承包商没有理由要求增加骨料用量,否则此单项结算款超出合同中暂定额度的部分由承包商自行承担。这一点,可以参照“全部金额固定”的要求。
4.1.2 承包商观点
承包商认为,显然“全部金额固定”可以理解为笔误所致,也可理解为对设置这一条款的真实意图理解的偏差。可能的方式是应当写成“某一单个金额固定”,理解为总价(如果写成Amount,则理解为总价固定是较为合适的)不能超出29 363 503.43美元,方能体现出控制合同总价的意图。
为证明这一点,承包商进行了反向证明:如果合同双方一直没有找到料源B,为确保工程正常进行,双方只有继续使用料源A,而料源A的距离是合同中估计的粗骨料运距(65-5)km的4倍,是河沙运距(95-5)km的2.7倍。那么,如果按照合同价格说明的字面理解,即“10 452 000.0”和“10 584 000.0”这两个数字固定不变,那么合同中的预估的粗骨料和河沙的用量将要减至25%和37%方才符合这一要求,这显然是不合适的,也违背双方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图。
相反,以沙石骨料的总价进行控制,则各单项之间有调节的余地,因为不太可能同时发生极端的情况,给双方都留有余地,易于操作且不违反合同。
4.2 关于业主房屋沙石骨料用量
承包商在投标期间,合同报价中并不包含业主房屋这项内容。但是在合同谈判期间,由于业主考虑其自筹资金困难,因此要求承包商增加业主房屋这项内容及报价,这样将可获得融资款。
承包商在增加业主房屋报价时,并没有相应增加原先投标时的沙石用量(增加业主房屋沙石用量),因而业主据此认为合同中暂定的沙石用量未包含业主房屋的沙石骨料用量,所以承包商在要求增加后续工程沙石用量时应该当减去业主房屋所需要的沙石用量。针对这一要求,如果双方当时签有会议纪要或者备忘录,承包商就无法为此获得沙石用量。根据FIDIC1.1.1.2【合同协议书】定义,合同协议书系指第1.6款【合同协议书】中所述的合同协议书及所附各项备忘录[1]。
对此,承包商的解释为:第一,在增加业主房屋报价时,承包商未增加本工程的沙石用量,系疏忽所致,并非业主房屋不需要沙石用量。因为同一个工程,承包商当然不可能在合同外再找料源来供应工程所需的沙石骨料。第二,关键点在于业主与承包商并未就增加业主房屋内容以及相关沙石问题签订任何纪要或备忘录作为自己的支撑依据。
承包商据第一条与业主谈判,征得业主的理解。同时也告诉业主,如果业主不能正确理解承包商的需要,承包商就只能依照合同相关条款来执行,即主合同中并未有条款显示工程量清单中暂定的沙石量不能用于业主房屋,而业主房屋则是本工程的一部分。
4.3 关于现场承包商“不当”用量
在承包商发出要求增加批准沙石用量的函件后,业主来函回复并提出一系列承包商沙石骨料使用不当的问题,也就是说不应该由业主承担这部分的沙石用量。
4.3.1 地质原因
(1)业主观点。由于地质条件引起超挖或塌方,进而造成砼超填,这部分沙石超用量不在合同范围内,因为业主已经另行支付承包商地质风险费用。
(2)承包商观点。对于承包商来说,做地下工程,且了解到地质条件不利(在合同中已经增加地质风险费用,就是因为考虑地质条件不利)的情况下,自然在确定沙石骨料用量时要考虑这部分量。因此,只要承包商在投标时考虑到了地质情况下引起的砼超填量,也就是说工程量暂定量中如果包含地质原因引起的超用量,那么在实际过程中就应该据实结算。相反,如果承包商在投标时不考虑地质条件引起的砼超填,那么合同就会认为,承包商已经将这部分超填量考虑到其他单价中,不再另行结算。况且地质风险费用主要用在合同其他价格中没有包括的部分,如地质条件不良引起的工期延误、砼量增加等终由承包商承担其风险。
4.3.2 技术条件限制引起的超挖
地下工程尤其隧洞施工过程,为确保工程工期和设计尺寸以及实施的可行性,必要的超挖是存在的,承包商在沙石骨料暂定量中包含这部分的用量,这是工程常识。工程所在国建筑工程较少,地下工程更少,业主无类似经验,因此经过解释后,业主接受了承包商的意见。
4.3.3 其他原因
其他诸如因质量不合格废弃的砼量,河沙质量不合格废弃的沙石量,工程占用当地管线而重新修建管线所用沙石量等,经过与业主沟通,承包商做出适当让步,双方并无大的分歧。
4.4 最终结果
经过两个月的反复商谈,最终业主基本同意了承包商用量。但两个月过去后,承包商估计需要增加量减少至3000m3,业主更愿意看到这一结果,因此立即致函承包商,同意增加3000m3河沙和3000m3粗骨料,为工程节约成本合计约250万元人民币。
5 经验总结
5.1 充分考虑材料用量
在工程投标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类材料的消耗量,尤其是业主供应的材料量以及EPC合同项目。
5.2 注意合同语言表达的准确性
严谨是工程合同的灵魂,工程合同英语的一切特征都是为了达到严谨性的要求[2]。如何准确用合同英语表达双方的真实意图,合同双方在合同签署前和合同签署时需要慎重对待。本合同中如果将Amounts are fixed改成Amount is Fixed,则合同英语用词要严谨很多,也不会产生歧义,承包商与业主就增加骨料用量的问题谈判起来会顺利得多。
5.3 书面合同文件的重要性
本合同中如果就业主房屋签订形成会议纪要或备忘录,并形成合同文件,那么承包商势必要自己承担该部分的沙石费用。因此,在合同签署过程和合同执行过程中,对我方有利的承诺和其他达成的一致意见要形成书面文件,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5.4 控制好用量带来的“利润”的度
承包商前期经过测算,合同中暂定量应该足够本工程使用,加之对合同沙石骨料条款的常规理解是沙石用量多少,只要总价不超即可,所以前期在沙石使用上没有严格控制。然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是EPC合同,加上考虑后续工程的因素,对于业主增加工程内容的一般性要求,承包商均予以接受,再加上地质条件的原因,导致原合同中的暂定量不足。
即使按承包商的要求增加沙石用量,也还在合同总价范围内,本工程是口行贷款,因此业主还能接受;如果超出了合同总价,业主无论如何都不会接受。那么,前期造成的浪费后期就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5.5 了解业主人员组成
因为现场的业主是由临时聘用的人员组成的,无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是承包商所要面临的困难。一些看似非常合理的要求,如果与利益发生联系,对方也会想方设法找出理由加以拒绝。因此,在合同谈判期间,了解业主组成人员是否为临时聘任人员组成,了解其职责与权限,确定公关手段也较为重要。
5.6 谈判人员熟悉基本的报价组成
在本案例中,如果不熟悉基本的报价组成,面对业主的超挖、地质原因的质疑,很有可能谈判失败。
5.7 足够的耐心和适当的强势
本案例谈判过程中先后来回函件5封,谈判4次,承包商始终相信增加用量是能够获得业主批准的。同时,在谈判过程中适当利用工程期的政治性要求以及河沙拉运的连续性要求(因为沙源地离工地较远,分包商一旦停止拉运,短时间组织重新拉运比较困难),让业主明白不尽快给承包商增加沙石用量可能会导致工程延期等严重后果。
5.8 了解国际工程项目双方的文化差异
霍夫斯塔德分别于1968年和1972年在全球53个国家和3个地区完成霍氏文化价值调查研究[3]。根据霍夫斯塔德的文化价值研究成果,可以用津巴布韦人的权力距离值和个人主义倾向来进行说明,即出现合同争议后,应该寻求正规的合同途径来解决问题,不能套用国内的习惯性思维,简单认为走上层路线能解决问题。
津巴布韦的权力距离值可以参考南非(49)和英国(35)[4]的数据,在霍夫斯坦德的含有53个国家的调查表中,这个值相比较于最高值104较低,也就是说津巴布韦人的上下级差异不明显。另外,个人主义倾向值南非(65)和英国(89)[4],可以估计津巴布韦的个人主义倾向值较高,个人主义明显。简单地说,单纯靠上下级关系来达到上级的意图,效果不会太明显。
6 结语
EPC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融资相对封闭,变更与索赔比较困难。因此,在合同执行前期就应梳理各种合同问题,以便尽早提醒业主需要注意的事项,提前做好应对工作。在与业主就工程利益进行谈判时,应了解项目所在国的文化背景、业主人员构成,同时应做到有据可依、合情合理。不管采用何种手段,均以不伤及双方重大利益为前提,实现双赢。
[1]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2]邓含能,徐惠莲.论工程合同英语语言的严谨性[J].中国科技翻译,2001,14(3):6-9.
[3]彭世勇.霍夫斯塔德文化价值理论及其研究方法[J].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2004,27(1):95-99.
[4]Hofstede,G.Culture and organizations:software of the mind[M].London,Norfolk:McGraw Hill Book Company(UK) Limited,1991.PM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