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园林苗木栽植后的水分与养分管理
2018-01-18刘艮梅
刘艮梅
(山西关帝山国有林管理局,山西 吕梁 032104)
园林苗木栽植有“三分种、七分养”之说,可见苗木栽植后的养护管理是否科学、合理,关系到苗木的栽植成活率,对恢复树体在新环境中的生长发育具有重要意义。其中,水分管理和养分管理是保证栽植成活率的关键。
1 水分管理
园林树木栽植后的水分管理,在春旱少雨、蒸腾量大的北方地区要特别注重。苗木新栽植后,根系吸水功能较弱,此时要注意及时补充水分。需要注意的是,浇水量要合理控制。如果土壤含水量过大,会影响土壤透气性能,抑制根系的呼吸,对发根不利,严重时会导致烂根死亡。因此,对于日常水分管理,只要保持根部土壤适当湿润即可。
(1)树木栽植后,应在种植穴直径的周围,修筑灌水土堰,土堰一般高10~15 cm,并用铁锹将土堰拍打牢固,以防漏水。栽植当日浇透第1遍水,并于次日检查树苗是否有倒歪现象,发现后及时扶正,并用细土将堰内缝隙填严,将苗木固定好。以后应视天气情况和土壤墒情及时补水,浇水要本着见干见湿的原则,浇则浇透,但要避免积水,浇3遍水之后用细土将灌水堰填平。注意封堰土堆应稍高于地面,土中如果含砖块、杂质等物应拣出,否则会影响下一次开堰。每次浇足水后要对树干基部进行中耕和培土保墒。北方地区土壤封冻前要浇透冻水,防止冬季土壤干旱。秋季种植的树木,浇足水后可封穴越冬,在树基部堆成30 cm高的土堆,以保持土壤水分,并保护树根,防止风吹摇动,以利成活[1]。
(2)在北方干旱地区,或长时间干旱无雨,苗木浇水次数应适当增加。在干热风季节,还应实施喷雾补湿(新萌芽放叶的树冠),时间一般在10:00 AM前和3:00 PM后。裸根树木栽植可采取在根部喷施生根激素和施用保水剂等措施。针叶树可对树冠喷施聚乙烯树脂等抗蒸腾剂。注意在浇水时应控制水流大小,防止冲毁围堰。根系不发达树种,浇水量宜稍多;肉质根系树种,浇水量宜少;黏性土壤,宜适量浇水。
(3)浇水后的树体容易发生倾斜倒伏现象,这是由土壤松软沉降引起的,一经发现,要立即扶正。扶树时,先将树体根部背斜一侧的填土挖开,将树体扶正后填土踏实。带土球树体在下过透雨后,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树体已经晃动的应夯实土壤;树盘泥土下沉空缺的,应及时覆土填充,防止雨后积水引起烂根。对已成活树木,如果发现有倾斜歪倒的,也要视情扶正,扶正时期以休眠期为宜。若在生长期进行树体扶正,极易因根系断折引发水分代谢失衡,导致树体生长受阻,甚至死亡,必须按新植树的要求加强管理措施。
(4)新栽植苗木,为解决根系吸水功能较弱而上部枝叶水分蒸腾量大的矛盾,应在根部适量灌水的同时,采取喷水措施补湿叶面。在北方地区7—8月,天气炎热干燥,根系吸收的水分通过叶面气孔和树皮皮孔不断向空气中蒸腾,可以通过对干冠喷水保湿,为树体提供湿润的小气候环境。去冠移植的树体,在抽枝发叶后也需喷水保湿,可采用高大水枪喷雾,喷雾要求细而均匀,喷及树冠各部位和周围空间,宜少量多次,以免滞留土壤而造成根际积水;或将供水管安装在树冠上方,根据树冠大小安装一个或若干个细孔喷头进行喷雾,效果较好。
2 养分管理
(1)氮、磷、钾是树木生长必需的营养元素,会随着树木生长发育逐步衰竭。由于土壤微生物的水解作用,氮元素会越来越少。磷的供应虽然充足,但只有少量可被用于树木生长,pH值在7.0~7.8时,磷与其他矿物会生成不溶化合物;在酸性土壤中,磷与铁、铝、镁反应;而在碱性土壤中,磷会与钙反应。钾能被根系直接从土壤溶液中吸收,也可以从土壤中的阳离子交换区或有机物中吸收,但施钾肥后,能使树体的生长得到更好的改善。
(2)同树种对营养的需求不同,对土壤的酸碱度反应也有差异。大多数树种适宜的pH值为6.5左右,但某些喜酸性土壤树种,需要大量溶解在酸性溶液中的营养,要在酸性土壤中才能生长较好。北方树种则喜欢在偏碱性的土壤中生长。
(3)合理的、有计划的施肥措施,能改良土壤结构,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增加土壤肥力。施肥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新栽植苗木地下部根系的生长恢复和地上部枝叶的萌发生长。新栽植苗木的基肥补给,应在树体确定成活后进行。为避免烧伤新根,施肥量一次不可太多。施用的有机肥料,必须在充分腐熟并稀释后才能施用。
(4)树木移植初期,宜采用根外追肥方式。这是因为此时苗木根系处于恢复生长阶段,吸肥能力低。如喷施易吸收的有机肥或尿素等速效无机肥,可采用叶面营养补给的方法。具体方法是在早晚或阴天,用尿素、硫酸铵、磷酸二氢钾等速效性肥料,配制成浓度为0.5%~1%
的肥液,进行叶面喷洒,一般15 d左右喷1次,以促进
枝叶生长和光合作用。
3 小结
苗木栽植后的水分管理和养分管理,其技术措施比较简单。但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因树、因地分别施策,只有采取科学、合理的技术管理措施,才能真正培育出健康、优质的园林苗木。
[1]顾正平.树木栽植与养护机械发展概况[J].世界林业研究,2005,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