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发证在涉林纠纷处理中的应用
2018-01-18冯克峰
冯克峰 谈 玄
(1陇南市武都区林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2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林业局马街林业工作站,甘肃 陇南 746000)
1 林权证的效力
《林权证》书中明确了地块范围、面积、森林蓄积量等山场情况和森林资源状况,林地所有权拥有者,林地使用权拥有者,地上森林或林地所有者,地上森林或林木所有者等权属内容。当权属中任何一项内容发生变更,如林地使用权依法发生流转等,需要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持有《林权证》,权利人就有了该林权证记载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条也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只要依法拥有了林权证,才能受到法律保护,主张自己的权利。
2 我国林权纠纷的基本特点
2.1 反复性
林权纠纷涉及到方面较广,存在一定的复杂性,政府需要加强政策管理,如果调处工作出现疏漏,很可能造成纠纷事件。而且在经济利益的影响下,不管个人有理无理都会存在纠纷。因此,在处理林权纠纷时,调处工作会反复进行。
2.2 长期性
林权问题属于历史遗留性问题,特别是我国进行集体林权改革后,林权纠纷事件发生比较频繁。一些地方管理干部遇到山林纠纷事件,都是能不管就不管,怕管理不好自己无法脱身。
2.3 复杂性
林权纠纷包括的种类比较多,涉及到个人、国有、集体等方面的利益,而且因为历史因素,给目前的林权改革带来很大影响。它不仅涉及到经济利益相关问题,同时也涉及到政治利益。在调处林权纠纷事件时,也有一些是经营承包者,他们都有相关合同认定。另外,还涉及到社会问题和依法处理问题,这些错综复杂的因素,给林权处理带来了很大困难。
2.4 破坏性
在林权纠纷处理中,一般出现林权纠纷都是在资源比较好的山林中,影响人民的安定团结,同时,也会给社会的稳定造成影响。有的面临这种难处,只能保持原状,造成林业发展止步不前。有些地区因为出现林权纠纷,造成林业发展过于滞后,同时损失了大量的森林资源,给我国的林业发展带来较大限制。
3 我国林权纠纷调处的原则和方法
3.1 重视证据
在调处林权纠纷时间时,按照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当事人需要具备以下相关证据:国务院或是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依法颁发的林地、深林、林木等所有权,或是使用证书等。如果当事方没有提供林权证,在土地改革时人民政府颁发的林地、林木、土地证等清册,这时原来当事人可以彼此之间建立林权争议处理协议,以及附图和赠送的凭证等,交给人民政府处理彼此之间的林权争议事件,对一件林权争议进行多次协议处理再做出决定,之后由一级人民政府判定,或是由当地的人民政府做出最后决定,为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决提供依据。
3.2 矛盾调处依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有提到“对于林地、林木如果是单位之间出现的纷争,可以由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如果是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的所有权争分,由乡级政府或是当地县级进行管理”。还有“如果当事人不认可人民政府的处理,可以在接到通知的1个月内,起诉到人民法院。”另外,“如果没有解决林木林地纠纷事件前,无论哪一方都不能对林木进行砍伐”。处理林权纠纷需要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3 按照规定程序操作
在处理林权纠纷事件时,需要根据“四不出”原则进行处理,采取分级处理,即组和组间不出村、户和户见不出组、乡和乡不出区、村和村不出乡等。在出现林权纠纷时,相关机构需要进行调解,如果没有调解成功,需要交给人民政府处理。如果当事人对结果处理的不满意,需要给人民政府上报申请,之后向人民法院起诉。
3.4 增强保护合同意识
合同是维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利益的唯一凭证。其更是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当事人就应依法遵守,诚信履行合同的相关内容。
4 结语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具有长远的历史性,法律、政策性很强,各地区要根据各自的特点灵活掌握,不要急于求成,追求数量而不注重质量,不能在任何一个环节有疏忽,否则势必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