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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8-01-18何蕊董妍刘静潘子奇宋利璞

中国医药生物技术 2018年6期
关键词:遗传伦理人体

何蕊,董妍,刘静,潘子奇,宋利璞



典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

何蕊,董妍,刘静,潘子奇,宋利璞

100039 北京,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何蕊、刘静、潘子奇);300072 天津大学法学院(董妍);100101 中国科学院北京基因组研究所(宋利璞)

人类遗传资源是源于人体、可用于识别人体特征的遗传材料或信息,不仅是重要的科技研发资源和基础,也蕴藏着巨大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是生物产业发展的基石,也是关乎国家安全的战略性资源。由于人类遗传资源涉及深层次的国家安全和伦理问题,其管理制度具有更为严格和特殊的要求[1]。这也是很多国家在对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上,采取与其他生物遗传资源相区分做法的原因[2]。本文着眼于国际上典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制度模式进行梳理分析并提出对我国管理策略的建议。

1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主要模式

目前,国际上对人类遗传资源监管上尚未形成统一的模式。不同国家的管理模式有所不同。

1.1 国际上典型监管模式概述

1.1.1 美国 美国卫生及公共服务部相继出台了《在研究用于存储的数据和组织的若干问题》、《人类组织用于医学目的的基因突变的保护原则》,国立卫生研究院专门出台了《生物材料转移协议》等规定。《生物材料转移协议》是当前美国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3]。该协议在内容上采取“通用(标准)内容 + 具体操作内容”相结合的方法,由医院、大学、研究机构或公司等合作单位在标准内容的基础上再制定细化的样本转移操作内容,通过契约约定的方式来决定人体组织材料转移和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遗传资源的当事方(包括研究机构、跨国企业等)通过签订材料获取和转让协议,来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美国在国际合作中持“生物遗传资源是人类共同遗产”的立场,2013 年 6 月,美国最高法院推翻美国专利与商标办公室出台了 30 多年的基因专利权,废除万基遗传科技公司拥有的人类基因专利[4]。这意味着,在美国,人类自身的基因片段不得申请专利权。对于人体基因资源的保存、转移、研究开发等管理方面,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建立起了整套的“组织行为计划”架构[5],负责对生物医药产业领域中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等遗传资源材料的保存、移植、研究开发以及相关产品的制备和使用等活动进行规范、监督和管理。在各研究机构之间合作时,任何遗传材料的转移获取都是附有严格条件的。遗传材料提供者甚至可以完全享有研究机构的知识产权成果。

1.1.2 英国 英国国会出台了《人体组织法》和《人体组织(人体应用质量和安全)条例》。根据《人体组织法》的相关内容,成立了人体组织管理局(由卫生部设立的具有执法和监管职能的非政府部门公共机构),专门依法从事对医疗、科研、尸检、教育等活动中人体材料收集、保藏和利用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人体组织使用的安全性并符合伦理及知情同意原则的相关要求。《人体组织法》和《人体组织(人体应用质量和安全)条例》是英国对人体细胞、组织以及器官等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进行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其中,《人体组织法》是英国管理人类遗传资源相关活动的最重要法律文件。《人体组织法》规定:成人与儿童在知情同意原则方面应具备一定条件,弱势人群知情同意情况下可采取的做法;开展相关研究活动的许可申请要求;设立了年度报告制度;明确禁止商业交易的行为;对生物样本保藏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设定和强化了监督管理职能。

1.1.3 印度 印度是世界上人类遗传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也是遗传资源流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在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方面,印度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指南,规范人体生物材料在生物医学研究、商业应用开发等领域的使用,同时对研究开发产生的有关成果分享模式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印度卫生和家庭福利部出台的《用于生物医学研究的人体生物材料交换指南》(Guidelines for Exchange of Human Biological Material for Biomedical Research Purposes)规定,用于临床诊断治疗以及实验室认证的人体生物材料出境无需获得有关部门的许可,但国际合作研究项目中的人体生物材料出境必须事先报相关部门审批,明确了国家合作和商业性质的生物材料交换的请求处理机制。在《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指南》中规定,所有涉及人体生物材料的国际转移需经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查,并签订谅解备忘录及材料转移协议。《以商用研发为目的的人体生物材料转移指南》,明确和细化了以商业目的进行的人体生物材料国际转移的申请条件。

为了发展人类基因研究和服务的相关伦理政策,印度科技部于 1999 年成立了国家生命伦理学委员会。该委员会研究制定了《人类基因组、基因研究和服务的伦理政策》(Ethical Policies on the Human Genome, Genetic Research &Services),并由印度科技部于 2001 年颁布。该文件明确规定:为保护印度的国家利益,所有涉及人类基因的国际合作研究必须经政府批准;如果遗传样本来自印度,则印度应分享专利成果,而且至少 10% 的专利成果应回馈样本提供人群;遗传资源产生的研究数据和成果必须遵守伦理政策要求方可用于发表和申请专利。

1.1.4 巴西 巴西卫生部颁布的《441/11 号决议》规定,对科研中人体生物材料的保藏和使用进行规范,制定了有关知情同意、研究数据反馈以及样本采集、管理、使用和废弃等方面的准则。该决议规定,使用既往研究中保存的样品必须获得机构伦理委员会或国家研究伦理委员会的批准;生物样本库中保存的人体生物材料禁止用于专利和商业用途。如果有海外的人类遗传材料库参与,材料处理必须符合巴西和国际规定,接收机构必须代表生物样本库机构,就其方案接受 CEP/CONEP 系统的审查,接收机构需遵守巴西法律,尤其是禁止专利申请和人类遗传材料的商业化开发。

1.2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模式

总体来看,上述四个国家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主要着眼于以下四方面:

⑴制定人类遗传材料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指导原则。从国家战略角度加强对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保藏、出口、出境及研究开发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总的来看,尽管出发点不同,但现有的人类遗传资源法律都强调对于人类生物材料有关活动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并建立安全管理标准。但是,对于由此产生的遗传信息资料如何监管,尤其是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如何开展,现有法律尚未作明细的规定。

⑵设立特定的机构进行监管。为了更好地就人类生物材料有关活动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部分国家还通过设立专门的机构加以监管。其中,最为典型的是英国。英国依据《人体组织法》,成立人体组织管理局以对人类遗传资源进行管理。

⑶建设国家级的人类遗传资源相关基础设施。这些设施对掌握资源现状、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制定更具可操作性的管理措施都是必要的基本条件。英国生物样本库(UK Biobank)收集了超过 50 万个英国人群的样本(包括血液、淋巴细胞、纯化细胞系等)。另外,冰岛、瑞士、爱沙尼亚、卢森堡和其他许多欧洲国家,以及加拿大、日本等国家都已建有国家级的生物样本库。

⑷利用材料转移协议(MTA)等方式加以管理。在管理模式方面,美国是积极的实践者。在美国,遗传资源的当事方(包括研究机构、跨国企业等)通过签订材料获取和转让协议来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例如,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通过制定统一的生物材料转移协议,来约束营利性组织或非营利性组织之间的生物材料转移。美国的不少大学,则通过提供示范性的合同,来规范非营利机构和营利机构间的材料转移。

2 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模式

1998 年,《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对我国的人类遗传资源收集、保藏和研究利用等活动实行规范性管理,设立行政许可制度,同时注重知情同意、伦理审查、惠益分享。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兼顾研究者、人类遗传资源样本提供者等多方权益,该管理模式对多方利益起到了平衡作用:①惠及个人利益。通过惠益分享保护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的利益,避免因为过分注重监管而忽视个人权益。人类遗传资源的提供者享有资源的最初始权利,即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收益权,是指从人类遗传资源的研究中获得利益;处分权,是指有提供或者不提供以及如何提供人类遗传资源样本的权利。在人类遗传资源利用和开发过程中应注重知情同意原则,未经样本提供者同意,不得获取、使用人类遗传资源;人类遗传资源在经过样本提供者同意后,其使用权归属于研究者,研究者可以在样本提供者的授权范围内进行使用[6]。②强调国家主权。人类遗传资源研究开发活动涉及国家生物安全。从国家角度而言,由于人类遗传资源的特殊性,公民个人难以对采集后的人类遗传资源研究开发过程加以限制和管理,当大量的人类遗传资源汇集到研究机构或少数研究者时,资源所产生的价值远远超出采集时的预期,这对人类遗传资源研究开发的管理埋下极大隐患。基于公共利益和相关国家法理论,国家应当对人类遗传资源进行监管,因此国家设立对人类遗传资源采集、开发研究、出口审批权,维护了国家权益。③充分发挥人类遗传资源的价值。人类遗传资源是全人类的宝贵财富,充分、合理地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对新药品研发,医疗手段的改进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综合实施管理模式,一方面可以保护人类遗传资源不被窃取和利用,保护公民个人和国家安全,使得参与人类遗传资源捐献的个体能够在捐献过程中建立与研究者的信任关系,为研究者提供源源不断的样本;另一方面也使得人类遗传资源的开发者和研究者可以从知识产权中受益,激发研究者的积极性[7]。

3 对于我国管理策略的建议

随着生命科学、生物技术、医学研究和临床实践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内外对于遗传资源认知等的变化,我国管理模式不足之处也进一步地显现,需要不断细化人类遗传资源的收集、保藏等活动的管理措施,加强从源头上对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此外,还需要推动立法工作,与现有的相关法律更好地衔接与协调。

(一)促进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与伦理审核的协同,人类遗传资源相关活动涉及伦理,该管理规定同《赫尔辛基宣言》、《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关于涉及人类受试者生物医学研究的国际伦理原则》等进行了有效对接,但是随着当今科技发展,伦理层面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于 2016 年 12 月颁布实施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对伦理审查有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调整,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也要相应在审核知情同意、监督人类遗传资源样本的采集和处置、审核人类遗传资源和信息使用申请、监督人类遗传资源和信息的使用、开展人类遗传资源库相关伦理培训等方面建立规范化的流程[8]。

(二)加强人类遗传资源数据信息的保护和利用,统筹管理国家生物样本和相关信息资源。我国是生物数据产出大国,但由于生物数据立法和政策不完善,没有国家级监管平台,导致我国生物数据大量跨境外流,数据安全风险较大。此外,生物样本分散在研究者手中,持续性投入有限、技术标准不一、质控不足,大规模利用率不高。建议加强数据信息保护,将人类遗传资源有关信息数据纳入我国重要的敏感数据范围,依托国家网络监管技术和平台,联合相关单位多部门联动建立生物数据监管的体制机制,实现生物数据跨境传输的统筹管理。同时,加强产业联合,实现国家科研项目纵向支持与产业、资本横向投入的协调发展,推动人类遗传资源研究开发活动的健康发展,提升科研整体实力[9]。

(三)明确人类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原则。人类遗传资源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是惠益分享的重要内容,在中方和外方合作开展研发过程中,受自身科研水平的限制,忽视了知识产权保护,丧失了应有的合法权益。建议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明确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的国际合作中,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共同参与、共享成果的原则基础上,中方单位同外方单位共同参与实质性研究并对研究所产生知识产权归属进行合理安排,明确各方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10]。我国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国际合作协议中知识产权分享条款进行审查,以此达到对我国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研发中的知识产权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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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蕊,Email:herui@cncbd.org.cn

2018-08-30

10.3969/j.issn.1673-713X.2018.06.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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