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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患纠纷解决途径及优化

2018-01-17熊飞

锋绘 2018年5期
关键词:技术鉴定滁州市医疗事故

熊飞

摘要:医患纠纷的几种正当解决途径均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维权成本高、程序复杂、解决时间较长、权威性存疑等,使得患者及家属转向上访、媒体炒作等途径解决纠纷。需要对几种解决途径加以优化,如提高院内和解上限、加强对调解员、鉴定专家的专业培训、诉调衔接等,使这几种途径更具有操作性,更有利于医疗纠纷合法合规、快捷便利的得到处置。

关键词:医患纠纷;

近些年来,医患纠纷呈高发趋势,各种“医闹”伤医事件频见头条,不仅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给医院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也给广大医务人员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新时期,如何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保障医疗安全,预防和减少医患纠纷,引发了广大学者和管理者的深入思考。笔者结合自己一线工作经验,对医患纠纷的解决途径及优化等进行分析和思考。

1 医患纠纷解决途径的剖析

2013年6月27日,安徽省滁州市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实施《滁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按照该政府令的要求,对医疗纠纷有四种解决途径:一是患方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可以由医患双方自行和解;二是患方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可以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医调委申请调解;三是10万元以上,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进行调解;四是至法院诉讼。

这一办法的出台,为依法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提供了依据和保障。滁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领导小组出台了《滁州市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置工作实施办法》,对医疗纠纷应急处置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将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尤其是2013年7月16日按照该政府令的要求成立滁州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在处置医疗纠纷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这四种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仍有较大的优化空间。

1.1 医患双方自行和解

实际上,医患双方自行和解是以前解决医患纠纷使用率最高的途径。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初期,中华医学会的调查指出,超过83%的医患纠纷是当事人口行和解的[1]。然而医患双方自行和解的缺陷却十分明显,医院可能迫于患方施加的压力或者出于稳定因素考虑,往往会选择赔钱息事,间接助长了“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歪风邪气。因此在滁州市以及其他地区的医疗纠纷处置办法中,均对于医患双方自行和解加以限制,基本以1-2万元为限定标准,如滁州市设定的标准为1万元以内,成都市為2万元,广东省为1万元。

这一标准的设置,意味着公立医院就争议不大、患方索赔较小的纠纷与患方达成和解。而在当前的实践中,通过这一解决途径处置的医疗纠纷少之又少。以滁州市某三甲医院为例,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共有41起纠纷处理结案,但仅有4起纠纷通过医患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仅占所有案件的10%左右,赔付金额仅为16990元。

1.2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医调委调解

我国大多数医疗机构为公立性质,由各级卫计委主持行政调解的公正性会让患者存疑,这种形式的调解在实践中基本上是有名无实。

实践中,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作为医患纠纷调解的主力军,发挥了巨大作用。滁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独立的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坚持依法调解,严格遵循法律和政策规定,运用法治手段促进纠纷妥善解决,医疗纠纷实现“四个减少”。2013年至2016年,滁州市各级医调委共成功调解医疗纠纷616起,调解成功率9.8%以上。2017年,滁州市医调委主任薛惠龙同志还获得了“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称号,虽然是个人荣誉,从另一个方面也反映出政府和社会大众对这个调解组织的高度认可。

但是从实践来看,医调委调解的解决方式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以滁州市医调委为例,目前五位工作人员均为退休返聘,没有全职工作人员。作为来自法院系统、卫生系统、社区的退休人员,其拥有的社会阅历和专业知识,在调解医疗纠纷时的确能够发挥各自的特长,但是医疗纠纷的调处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这些退休人员可能难以应付。

1.3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当地医学会组织专家对医疗纠纷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部分患者及家属不愿意选择此种方式的理由是隶属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医学会组织专家给当地医院做鉴定,而且同一地区的同一专业的医疗专家之间可能都比较熟悉,其公正性难以得到保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都是医疗机构的人员,这些专家由于长期从事临床一线工作,由于缺少法律思维的训练,固有的、长期的医疗思维使他们忽视鉴定中的法律因素,不自觉的会偏向医疗机构。

1.4 司法诉讼

司法诉讼应该是解决医患纠纷的最好途径,但实际上却恰恰相反,与医院每年的就诊人数及手术台数相比,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纠纷的诉讼案件极少,这与实际上反映出的日益增多、日趋激烈的医患纠纷并不相符。仍然以滁州市某三甲医院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41起结案纠纷为例,其中仅有12起纠纷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选择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之所以不常见,主要是由于诉讼成本过高导致。一是时间成本,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往往伴随着司法鉴定,一般而言,处理结案少则一年,多则数年。而且经济成本较高。相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费用数倍于医疗鉴定费用。一般而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约1500元左右,而司法鉴定费用一般在15000元。患者及家属对诉讼、对司法鉴定非常陌生,诉讼期间还伴随着多次的开庭、听证等程序,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因此患者及其家属一般不愿意选择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综上所述,由于医患纠纷的四种正当解决途径均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维权成本高、程序复杂、解决时间较长、权威性存疑等,使得患者及家属转向上访、媒体炒作等途径解决纠纷。这对医疗纠纷处置并无益处,因此需要对几种途径加以优化,以期更具有操作性,更有利于医疗纠纷合法合规、快捷便利的得到处置。

2 医患纠纷解决途径的优化

2.1 医患双方自行和解的优化

如果提高对选择通过医患双方自行和解方式的索赔金额的上限,更多的医疗纠纷在院内就可以得到解决。相对于其他几种途径解决医疗纠纷,院内自行和解有着更多的优势。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尤其是三甲综合医院,本身对医疗纠纷的产生和责任也能做出比较明确的判断。纠纷一旦发生,可以做出比其他几种途径更快的反应。将纠纷在院内尽快解决,可以有效减少因医疗纠纷引发的其他不稳定因素。如有的患者及家属急于解决纠纷,会通过媒体、网络平台等发布不实的信息,再加之医疗纠纷往往比较容易吸引眼球,一些无良媒体的推波助澜,使医院、政府陷入被动状态。

笔者认为,可以以每年各省公布的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医患双方自行和解的上限,这样既可以保持上限的稳步提升,又不需要每次仅仅为了提高标准而修订法律法规。仍然以滁州市某三甲医院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41起结案纠纷为例,最新公布的2017年安徽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640元,赔付金额低于这一标准的案件有22起,超过总案件数的50%。由此可见,如果以该标准为院内和解的上限,能够让更多的纠纷在院内得以快速解决。

2.2 医调委调解的优化

滁州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五位工作人员均为退休返聘,难以应对医疗纠纷高发态势。笔者认为,可以参照省内外一些地区的做法,增加专职调解人员,切实保障专兼职调解员待遇。经网络搜索发现,湖南株洲、江苏常州、黑龙江齐齐哈尔、广西北海、浙江湖州等多地医调委或医患调处中心近来年均发布过招聘公告,专业要求一般为法学、医学或有相关工作经历。除增加专职人员,还需要定期对调解员进行法律法规、调解和沟通技巧乃至医学常识方面的培训,提高医疗纠纷调解员的专业素养。作为医患关系的人民调解员不同于普通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法学和医学的理论基础。

2.3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优化

笔者认为,目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成员均为当地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可以吸纳法醫、具有医学与法律背景知识的律师进入到专家库,对鉴定的争议焦点作医疗与法律两方面的分析,做到有理有据,弥补临床医学专家在法律方面的短板,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更具有说服力和权威性。

2.4 司法诉讼的优化

笔者认为,需要做好医疗纠纷诉讼和调解的衔接工作。有不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已生效,但患方不认可,转而向法院起诉。诉讼中再次选择司法鉴定,不可避免的延长了审理期限,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事实上医疗鉴定与司法鉴定对于医疗责任的认定,不会有实质性差距。如医疗鉴定中的次要责任与司法鉴定中的次要因果关系,在实践中均计算为20%-40%。如果能够做好诉调衔接,在审理中认可已生效的医疗鉴定,可以大大缩短审理期限,节约司法资源。

参考文献

[1]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与自律工作委员会,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工作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医疗纠纷的调查分析[J].中国医院管理,2004,(3).

[2]人民网:滁州市:建设医疗纠纷调解机制[EB/OL].http://expo.people.com.cn/GB/n1/2016/0705/c403808-28526561.html,2016-7-5/2018-8-21.

[3]王成.医疗侵权行为法律规制的实证分析——兼评《侵权责任法》第七章[J].中国法学,2010,(5).

[4]林宇虹.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述评及展望[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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