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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污染事故处理程序浅析

2018-01-17韩育章朱志强普家勇

渔业致富指南 2018年6期
关键词:渔政主管部门渔业

韩育章 朱志强 普家勇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政建设、工农业废水排放、突发事故、水质消毒剂的滥用等造成的渔业污染事故时有发生,给渔业生产造成不小的损失,也直接危害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工作实践中,常常碰到渔民因为不清楚渔业污染事故处理程序,在发生事故后几经周折,最后找到具有调查处理职能的部门时往往事过境迁,使事故的调查处理失去最佳时机。由于很难找到第一手证据,给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和受害方的损失鉴定增加了难度。笔者就发生渔业污染死鱼事故后的处理程序进行简要分析,以期为渔民处理渔业污染事故提供帮助。

一、渔业污染事故的界定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是指由于单位和个人将某种物质和能量引入渔业水域,损坏渔业水体使用功能,影响渔业水域内的生物繁殖、生长或造成该生物死亡、数量减少,以及造成该生物有毒有害物质积累、质量下降等,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造成损害的事实。由此可知,并不是所有的死鱼事故都是污染造成的。造成死鱼事件的原因很多,如鱼病死鱼、水体缺氧死鱼、毒藻引起的死鱼、不规范使用渔药造成的鱼类死亡、气泡过饱和造成鱼类死亡等,但这些都不属于污染死鱼事故的范畴。常见的污染死鱼表现为化学物急性中毒死鱼,包括重金属中毒死鱼、农药中毒死鱼、无机物和有机物中毒死鱼、混合废水中毒死鱼等,另外热污染、光污染、声污染等也会造成某些特定鱼类的死亡。污染死鱼一般有以下特征:死亡速率快,突发性强;品种选择性不明显,死亡的品种相对较多;发生的时间和季节不确定;具有明显的个体大小选择性,一般小鱼比大鱼先死;孤立发生,不具备普遍性和流行性;水体常带有污染物的特异气味等。

二、渔业污染事故处理程序

1.及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报案

一旦发生渔业污染事故,不管是什么原因引起的,当事人首先是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报案。报案的同时,要通过视频、拍照等方式记录死鱼现场情况,第一时间掌握水域污染和鱼类死亡的证据。涉嫌人为投毒等恶意行为造成死鱼事故的还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农业部颁布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信息报告及应急处理工作规范》规定,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本辖区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水域污染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在第一时间赴现场进行调查了解,及时核实污染发生及渔业损失情况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同时应尽快组织有关环境监测人员对渔业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和调查,对事故发生原因及危害程度做出初步判断,并把初步情况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渔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安排2名及以上渔政人员到渔业污染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做好询问笔录,收集与污染事故有关的所有证据和现场资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并根据污染面积及鱼类死亡情况,预估损失金额,对直接经济损失额在百万元以上的重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和千万元以上的特大渔业污染事故、涉外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委托监测机构取样及监测

渔政人员在进行渔业污染事故现场调查的同时,要尽快(一般24小时内)委托有资质的渔业环境监测机构或环境保护机构相关人员到事故现场采集水样和鱼样进行检测分析,以查明死鱼事故的真正原因。监测的数据和结论是渔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处理渔业污染事故的重要依据,因而监测机构必须具备国家认监委或省计量院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

3.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报案并取样后,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单位或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避免污染程度的进一步加深和污染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养殖户可以先阻断污染源流入,并及时加注新水,采取边排边灌的方式,通过大量换水、加水的方法稀释污染物质浓度,从而减少死亡量。在有条件进行转塘的情况下,可以把污染水体的鱼类转入未污染的清洁水体中。能确定污染毒物的情况下也可有针对性地使用一些化学药剂来中和、降解药物改善水质,从而降低污染程度,减少污染损失。

4.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渔业经济损失评估

为便于妥善处理渔业污染事故的赔偿问题,需委托相关部门进行渔业污染事故的损失评估,渔业污染事故的损失评估可以依据GB/T21678-2008《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进行。2013年以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全国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大多取得了《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执业证书》,同时也有一些个人取得了《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上岗证》,这些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渔业污染事故的损失评估。但国发[2013]19号文《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附件1第41条“取消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机构资格认定”。给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鉴定和损失评估工作造成了很大程度的不便。笔者建议,对于损失额小的一般可调解性渔业污染事故,仍可以委托当地渔业环境监测站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进行评估,而对于损失额较大的司法性渔业污染事故,则必须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鉴定评估。目前有一部分渔业环境监测机构和个人也取得了司法鉴定资质,大家在选择评估机构时可以事先咨询。

5.申请渔业主管部门调解处理

在渔业污染事故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要坚持协调处理优先的原则,处理渔业污染事故。渔业主管部门受理当事人事故纠纷调解处理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处理;申请人必须是与渔业损失事故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事实依据与请求;不超越主管机构受理范围。负责和参加处理纠纷的人员与纠纷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提出回避请求。渔业主管部门在考虑污染事故受害方的诉求的同时,要综合考虑事故现场调查情况和相关部门进行的渔业经济损失评估报告,廉洁公正办事,依法行政,在合情合理原则下,不偏不倚,提出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赔偿处理方案。一次不成的,可以进行多次协商调解,以期达成最终的调解协议,协议要双方当事人和渔业主管部门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6.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是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处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调解处理即行终止。

人民法院审理渔业污染案件时,污染受害方和被指控的排污方都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受害方证据越充分则索赔越主动,举证越全面则胜算越大。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只要原告方能证明其所受损失发生在被告排放有害物质发生危害的期间和地域内,且其致损物质与被告排放物质相同,即可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如果几个被告造成同类污染致人损害,而不能确定谁是实际加害人时,只要分别存在时间、地域和致损物质的同一性即可成为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者。环境污染案件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案件,它实行的是举证倒置原则,也就是说,对于受害方提出的侵权事实,排污方否认的,那么排污方将有责任和义务拿出证据以证明其没有排污或环境损害与其无关。在查处渔业污染事故时,责任的认定往往是争论的一个焦点,因此一定要在掌握大量详实、准确的证据时才可以判定致污者所应负有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来由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排污方既不能证明法定的免责事由,也不能否认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存在,那么排污企业就必须承担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确定具体赔偿金额时,可以依据有资质的渔业环境监测机构或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评估报告。

在渔业污染事故的处理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1)在发生渔业污染事故时,污染现场证据极易灭失,现场调查、取样和取证应快速及时,这关系着事故处理或法院审理的成败。(2)处理程序要规范、合法。当事人不要自行采集样品送检,在委托调查、评估机构时,出于避免对方提出单方委托不足采信的反驳,应由当地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法院、公安机关进行委托、取样、取证。

目前,由于渔业行政执法与民事司法衔接机制尚不完善,给渔业污染事故的处理造成了一些不便,希望有关部门增加渔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司法资质认定名额,以利于渔业污染事故处理的专业性和连续性。渔业污染事故的处理,在帮助渔民挽回经济损失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督促排污方持久妥善处理好废水问题,保护好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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