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1+1(X)培养模式课程体系研究
2018-01-16宋强
宋强
摘要:改革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以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是近年来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高等院校法学院系着力探索的法学教育难题,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1+1(X)培养模式正是这种尝试。培养内容设计科学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培养目标能否实现,本论文对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的课程体系进行了初步设计,本课程体系在保证学生获得理论知识的同时,突出实践能力的训练和培养,从而实现“应用型”、“卓越”这一培养目标。
关键词: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课程体系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8)22-0190-03
2007年教育部开始实施高等教育质量工程,“卓越人才培养”成为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基本内容(《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1年底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该计划将卓越法律人才分为三类即“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涉外法律人才”、“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本文仅研究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这一种情形,且仅以四年全日制本科专业学生培养为研究对象。
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1+1(X)培养模式是指由两个培养主体分工合作,共同培养所需法律人才理论知识与应用能力的培养模式。该模式中的第一个“1”,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指学生理论知识体系的培养主体,一般是高等院校法学院;第二层意思是指学生通过学习应培养的一种法律知识体系。该模式中和第二个“1”也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指学生实践能力的一个培养主体,一般是法律实践部门;第二层意思是指学生通过训练应培养的一种法律实践能力。ⅹ属于可变系数,根据实践能力培养需求的变化,培养实践能力的主体同时变化,如需要培养应用型卓越检察官,对应的应用能力培养主体是检察院,需要培养应用型卓越律师,则对应的应用能力培养主体是律师事务所,依此类推。
与传统的培养模式比较,培养主体发生变化,由单纯的一个培养主体变成两个培养主体,即将实践部门作为了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主体,该主体也称为实践基地或培养平台,故1+1(ⅹ)培养模式通常又称之为“平台式”培养模式。
一、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1+1(X)培养模式课程体系设计原则
根据我们近年来的探索,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课程体系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其一,分类设计原则。因培养的卓越法律人才不同而设计的课程体系也应不同。可采取通识课程体系与方向课程体系相结合的模式,即所有学生都应学习的课程体系,与根据培养方向而设计的方向课程体系,如审判方向、检察方向等。
其二,符合需求原则。社会需要何种法律人才,需要哪些方面的能力,在一定区域、一定时期是不同的,课程体系的制定应围绕着社会需求展开。因而,在设计课程体系时,应进行充分的社会需求论证和调研。一方面,需求部门是课程体系设计的最终受益者,应征求需求部门意见。召集或前往相关的部门座谈,以增强课程体系符合实践需求的适应度。另一方面,学生是课程体系设计的直接受益者,应征求学生意见。如果学生对设计的课程体系不满意,将损害学生的学习热情,影响课程体系的培养效果。因而,应召集学生讨论,征求学生意见,以增强学生的满意度。
其三,共同参与原则。法律实践部门作为本培养模式的一方培养主体,在整个培养过程中,都应参与培养的相关环节工作。一是参与培养方案的论证与制定,使形成的培养方案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安排老师指导学生在实践部门的实践活动。三是安排老师为学生讲课。四是安排老师指导学生的模拟训练等。
其四,区别对待原则。不同的实践需求应有不同的课程体系,原则上应采取一种需求,单独设计一个体系的原则。如应用型卓越检察官的课程体系应围绕卓越检察官的培养来设计,应用型卓越律师的课程体系应围绕卓越律师的培养来设计。
其五,打破传统原则。傳统的培养方案会顾及很多因素,如培养学生知识的全面性,学生品德修养、综合素质培养以及国家对大学生培养的要求,等等。该模式是对传统培养模式的一种探索性、尝试性改革模式,因而为了改革,就必须打破既有传统。设计的培养体系既应有传统内容但又不应拘泥于传统,且应有较大的突破,否则,就可能成为传统课程体系的“翻板”而难以奏效,培养卓越人才的培养目标难以实现。
其六,兼顾考虑原则。在制定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时,应突出对学生应用能力培养的设计,包括理论教学环节的实践实训、模拟训练、校外实训,尤其重视与从事法律职业关系密切的实践性课程的设计,如谈判技巧、调解技巧、文书制作技巧、立法技巧、司法会计、法律职业道德等课程。同时,法学专业学生应具备的人文素养、品德修养、法律理念、法律基础知识等做人、处世、参与社会活动、从事法律工作所必需的最重要、最根本的教育应保留和培养。
二、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1+1(X)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总体设计
(一)时间分配
传统的本科培养方案,比较普遍的做法是,以理论教学为主、实践实训为辅,以课堂教学为主、课外实训为辅。校外实习时间一般安排一至三个月,其他课程包括实训课程均在校内完成。在1+1(X)培养模式中,4学年8学期的时间分配设计为2∶1∶1。其中“2”是指学生二年的在校学习通识课程、专业课程时间,具体分解为,第一学年(第1学期、第2学期)学习学校通识课程,部分法学类通识课程如宪法学、法理学、法史学。第二学年(第3学期、第4学期)学习法学类专业课程,如刑法学、民法学等。其中的第一个“1”是指学生学习方向课程、实训课程、选修课程时间,具体分解为,第三学年第一学期(第5学期)学习方向课程,如审判方向、检察方向课程;第三学年第二学期(第6学期)学习实训课程;第三学年开设选修课程。其中的最后一个“1”是指学生进行法律实习与论文撰写时间,分解为第四学年第1学期(第7学期)进行法律实习,第四学年第2学期(第8学期)进行毕业论文撰写。
本课程体系设计的特点是:其一,具有兼容性。既照顾学生品格的塑造与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前2年时间),又照顾实践需求(第3年开设的方向课程),又兼顾实践能力的培养(第3年的实训课程与第4年的实习,两者相加有1年时间)。其二,具有递进性。先进行品格培养、理论知识传授(前2年时间),后开展实践训练(1学期时间),再进行实践(1学期时间),最后撰写论文(1学期时间)。
(二)学时分配
传统的培养方案,其课堂学习总学时在2800学时左右,有的高达3000学时以上,还不包括实训、暑期见习、毕业论文等时间,因而,法科学生的学习时间较长、学习任务繁重。但应用能力的培养时间未占到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在1+1(X)培养模式中,大量压缩课程和学时,课堂学习总学时控制在2000学时左右,因而,按相关规定应开设的大量公共课程(约占四分之一)可不改变课程数量,但应相应缩减课程学时,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除适当减少课程数量外,还应同时缩减课程的学时。大幅增加应用能力培养的学时,至少应占到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左右。
(三)学分分配
在传统的培养方案中,总学分一般设置在165学分左右,其中校内的模拟训练约占20学分,校外实习约占10学分,总计约30学分。在1+1(X)培养模式中,因大量缩减课程数量及学时,其总学分也会相应减少。但应大幅增加实践学习的学分,与学时比例相对应,实践学分可占到总学分30%及以上。
三、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1+1(X)培养模式理论课程体系设计
大学生应开设的基本素质课程,如体育、英语在制定具体培养方案时应增加进去,本文不再涉及。理论课程旨在培养学生具有较高政治素养、较好品德修养与法律素养的课程,对学生政治素养、品德修养、法律素养的培养贯穿于整个培养过程,但就课程而言,可作如下设计。
(一) 政治素养培养课程
开设这类课程,主要是培养学生扎实掌握从事法律职业应具有的基本政治理論,该课程是必修课程。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设置在第1学期,2学分;形势与政策,开设在第1学期,2学分。
(二)品德素养培养课程
这类课程主要是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品德,属公共必修课程。包括:思路品德修养,设置在第1学期,1学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开设在第1学期,1学分。
(三)法律基本素养培养课程
这类课程主要是培养学生树立科学的法律理念、坚定法律信念,掌握系统的法律理论和扎实的基础知识,属必修课程。一般分为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结构分为专业基础课程、专业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
1.学位课程。含专业基础课程、专业必修课程。
(1)专业基础课程,3门。设置在第1学期,包括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3门课程,均为2学分。
(2)专业必修课程,13门。设置在第2至第4学期。第2学期开设的课程是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学,2学分;知识产权法学,2学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3学分。第2、3学期开设的课程是经济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均为4学分。第3学期开设的课程是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均为3学分。第4学期开设的课程是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均为3学分;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均为2学分。
各培养方向应开设相应的专业必修课程数门,如卓越检察官的培养应开设检察原理与技巧,开设在第5学期,学分2分。
2.非学位课程(专业选修课程)。一是根据培养需要而专门开设的课程,如针对卓越法官的培养,开设法官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课程、外国审判制度、裁判文书制作等。除此,还可以有计划地邀请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各业务庭的法官轮流到学校为学生介绍典型案例、办案技巧、经验得失、注意事项等,让学生直接接触司法实践第一线的法官并获取直接的经验。二是开设与培养卓越法律人才联系较紧密的课程,如谈判与调解技巧、司法会计学、法律英语、刑事案例研究、民事案例研究,可设计在第5、第6学期,1学分。
四、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1+1(X)培养模式实践课程体系设计
实践课程是法学专业开设旨在培养学生熟练掌握司法规律、司法操作技巧进而增强实践能力的课程。分校内(实训)课程与校外(实践)课程。
(一) 校内实训课程
1.操作能力训练课程。如模拟检察训练、模拟审判训练、模拟律师实务训练、模拟仲裁训练等,根据培养需求选择。在相应的培养方向上,应细化训练,如模拟律师训练,应开展模拟合同文书起草训练、模拟诉讼训练、模拟法律顾问训练等,2学分。
2.写作能力训练课程。如审判文书训练、检察文书训练、律师常用文书训练等,根据培养需求选择,2学分。
3.协调能力训练课程。如谈判训练、调解训练,根据培养需求选择,2学分。
上述课程均安排在第6学期,由合作单位导师授课和指导。
(二)校外实践课程
1.“司法认知”学习。开设此课程主要是培养学生对司法工作有感性的、直观的初步认识。学生被安排到合作单位相应业务部门循环学习,每个业务部门学习1周至2周时间,以感知、体验、了解司法运行的工作方式、基本程序、主要环节、法律文书式样等情况。学习结束后,学生应提交《司法认知学习鉴定表》1份(合作单位盖章并签署考核意见),并提交《司法认知学习总结报告》1份(应有最低的字数要求)。学习时间安排在第1学年或第2学期末,时间为1个月,2学分。
2.“司法实践”学习。开设此课程主要是培养学生能够熟练掌握司法工作规律、基本程序、司法技巧,进而增强学生的应用能力。学生在合作单位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应用能力的训练与培养。学习结束后,学生应提交《司法实践学习鉴定表》1份(该鉴定表需由指导老师写出评语、合作单位签署考核意见并盖章),并提交《司法实践总结报告》、案例分析各1份(应有最低字数要求)。学习时间安排在第四学年第1学期,时间为半年,10学分。
3.假期司法见习。要求学生在四年学习期间,利用假期到司法实践部门见习1次,时间不少于1个月。此类学习一般安排在二、三年级的暑期较为适宜。见习结束后,由见习单位出具见习证明,学生提交有最低字数要求的《司法见习报告》1份,计2学分。
4.假期司法调查。要求学生在四年学习期间,指导老师与学生共同商定调查题目,学生利用假期到司法实践部门开展与司法有关的调研活动1次。此类调查一般安排在二、三年级的暑期较为适宜。学生提交有最低字数要求的《司法调查报告》1份,计2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