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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价格行政执法的困境与应对策略

2018-01-16杜孝珍刘慰

经济与管理 2018年6期
关键词:价格

杜孝珍 刘慰

摘 要:价格行政执法是规范价格行为,满足民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随着执法环境的变化,基层价格行政执法面临着工作量骤然增加、执法难度不断提升、执法风险持续加大、执法压力不断增加等诸多困境。需要通过提升调解能力、规范执法行为与完善执法监督体系等措施来破解困境,进一步提升价格行政执法水平,提高民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关键词:价格;价格行政执法;价格行政执法环境

中图分类号:F726;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8)06-0031-08

价格是反映居民生活水平稳定与否的重要指标。近年来,“天价海鲜”“天价虾”“天价鱼”“天价矿泉水”等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8年5月7日,广西12358价格监管平台发布了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广西价格举报情况。举报前十位的热点问题均与民生密切相关:停车收费、交通运输、物业管理、商品零售、医药、社会服务、房地产、资源价格、教育、宾馆服务。可见,价格行政执法①直接关乎民生,是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推动经济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价格行政执法领域由管理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定价逐步向监管市场自主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延伸,由“监管定价结果”逐渐转变为“监管价格行为”。同时,执法的职能、理念、方式也不断革新,积极实施“四个转变”,即从全面行政转变为有控制的行政,从管制行政转变为服务行政,从内部封闭的行政转变为对外公开透明的行政,从自由行政转变为有约束的依法行政。[1]经过四十年的改革实践,我国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和成熟的价格行政执法体系。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与执法环境的变化,目前价格行政执法也面临诸多困境。应对挑战,提高价格行政执法水平对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满足民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至关重要。

一、基层价格行政执法的困境

(一)价格行政执法工作量骤增

一方面,政策解释工作不断增多(如图1所示)。近年来,价格主管部门接到了大量投诉或举报某些定价由市场自行调节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问题,有的反映某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高于其他经营者的價格,有的反映某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应由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控制。例如,一些年龄偏大的居民依然保留着计划经济时代的传统价格观念,经常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某市场蔬菜价格过高、某饭店菜品价格过高等问题,需要执法人员耐心地向投诉举报者进行政策解释,说明该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为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未构成价格违法行为,政策解释工作量不断增加。又如2015年国家药品定价改革方案落定,除一些特殊类药物,大部分药品取消了政府定价,短时间内许多居民还没有完全掌握该信息。在此期间,价格主管部门接到大量有关药品价格的投诉、举报、咨询。工作人员必须针对这些问题向每一位反映问题的群众解释国家药品定价改革方案的相关政策,在日常的执法工作之外增加了大量政策解释工作。

由图1可以看出,2012—2016年政策解释工作占日常工作的比重分别为25%、28%、31%、32%、38%,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随着价格执法环境的变化和价格政策的更新,价格主管部门的政策解释工作不断增多。

另一方面,行政调解工作量明显增加(如图2所示)。如果执法人员进行政策解释之后,双方当事人就价格问题仍然发生了冲突与争执,价格主管部门还要负责召集双方进行行政调解。

由图2可以看出,2012—2016年行政调解工作占日常工作的比重分别为38%、40%、32%、48%、60%,呈现出逐年递增的态势,近年来价格主管部门行政调解工作量也在不断增加。

(二)价格行政执法难度提升

1. 价格违法行为愈发复杂多样。传统的价格违法行为通常表现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或违反政府定价、政府指导定价等,对违法行为的判断一般从价格表面可以直接确定。但随着执法环境的不断变化,价格违法行为日益复杂多样,隐蔽性不断增强,单从价格本身很难判断出其违法性。例如,2012年1月27日,海南省三亚市凤凰海岛渔村销售的海鲜价格明显违反《三亚市海鲜排档餐饮海鲜品平均差价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商家实际标示价格为:军曹鱼280元/斤,墨鱼298元/斤,包子螺180元/斤,锯缘青蟹360元/斤,上述产品全部七折优惠。然而,《规定》要求军曹鱼的最高销售价格不得超过185元/斤,墨鱼不得超过207.4元/斤,包子螺不得超过114.4元/斤,锯缘青蟹不得超过250.8元/斤。海岛渔村在销售上述海鲜产品时,以七折优惠结算的上述标示价格,均超过了规定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属于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②,且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三亚市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给予其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2]。从销售行为表象来看,该事件中不存在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但外地游客对《规定》并不了解,很难判断出其价格行为的违法性。加之该渔村利用七折优惠的销售手段,有可能造成顾客意识不到商品价格存在的违法问题。违法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导致单从价格本身很难判断出价格行为的违法性,增加了价格执法难度。

另外,与以往价格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实体店铺不同,目前消费者的购物行为已经由单一的实体店铺拓展到实体店铺与网络店铺共存,价格行政执法范围随之扩大,违法行为更加复杂多样,执法难度明显增加。

除了实体店铺常见的违法行为以外,网络购物市场还容易出现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垄断定价。部分具有垄断地位的电商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商品定价远低于同种商品的线下经营价格,从而凭借垄断地位来操纵价格,获取暴利。二是倾销行为。部分电商利用规模采购的优势,多次降低价格,使销售价格低于其经营成本,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三是价格欺诈行为。价外加价、虚构原价、明降实升是网络电商常见的价格欺诈行为。2018年4月29日《北京晚报》报道:2017年4月19日,“去哪儿网”的运营主体——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商品编号为3693975782的“西藏拉萨+日喀则+纳木错双飞6日游”产品进行促销时,宣传页面上显示“4 608元起,6.6折,已减2 326元”。经查实该产品是新品,此次促销活动之前没有交易记录,“6.6折”和“已减2 326元”均为虚假信息,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等价格违法行为。北京市发改委依法给予该公司10万元罚款[3]。四是价格歧视行为。部分电商就同一种商品对条件相同的消费者实行不同的价格。例如在“双11”“双12”等重大促销日,许多购物网站会针对条件相同的购买者,根据不同购买量,实行不同的价格[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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