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警察用枪的法律制度之完善
2018-01-16唐晓敏
唐晓敏
摘要:论文从近几年的相关案例引出我国目前存在的关于警察使用枪支的有关问题,发现在中国有关公安民警枪支使用的法律法规还是欠缺全面性、系统性和灵活性,导致了“不敢开枪”和“枪支滥用”这两大问题。故我从我国关于警察枪支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主要是不敢开枪、枪支滥用、程序规定不全等问题。发现我国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之后,再分析国外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借鉴,分析得出我国应该将《条例》上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枪支使用管理法》,对以往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关键词:枪支管理 内地警察 枪支滥用
一、中国内地警察使用枪支管理的法律规定
中国内地警察使用枪支的主要法律法规:《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
《警察法》仅仅笼统的规定:1.在职责方面,管理枪支,维护社会长治久安。2.为了制止有关犯罪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枪支。3.在法律责任方面,如果满犯罪的构成要件,就应该依照《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即时不满足犯罪构成要件,不属于犯罪的,也有违法行为,违反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条例》较为详细的规定了:1.七种可以使用警械和十四种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此处的情形多于刑法相结合,多为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情形。2.两种不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时的情形,主要考虑保护孕妇、儿童以及防止使用武器后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的。3相关法律责任,此点与《警察法》的规定类似。
《枪支管理法》对我国枪支的管理与使用有较为详细、全面的规定,但是更多的是在规定和限制民间持有和使用枪支,较少涉及到警察使用枪支。
二、当前我国警察枪支使用的法律问题
放眼全国各地区目前警察使用枪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很多警察滥用、害怕开枪执法,或者不正确使用枪支或非法使用枪支,这造成了很多问题。中国内地警察使用枪支种种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下面几大方面:
(一)法律规定不够全面导致警察不敢开枪
1.法律对开枪适用情形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首先,在我国现阶段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中,警察用枪已经形成了一个制度,但仍有不足之处。第一,我国的立法对可射击的对象的规定上还存在些空白,并不清楚,但有客观存在的必要性。因此,有必要对立法进行规范。第二,警察在复杂的情况下使用枪支更为普遍,而《条例》虽然规定实际,但是实际情况并不强,之前也说过,《条例》中的有关开枪情形与刑法规定的有关犯罪息息相关,那么需要判断是否构成这些要件则较为复杂。应当有统一遵循的准则,比如:当足以对公共秩序、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时可以开枪。在这一准则下,应当将要件更为简化、细化,《条例》第九是关于当警察在允许条件下可以射击,但没有具体也缺乏灵活性。大部分警察都无法准确把握对使用枪支的法律限制,不敢开枪
2.警察开枪之后的责任承担问题也未有明确规定。未明确规定警察开枪后举证以及如何承担责任,这样更易引发警察不敢开枪的心理。因为用枪一旦出现问题,当事警察要承担较为严重的舆论和法律后果。责任问题包括了举证责任、何种开枪属于违法情形、若违法應当承担怎么样的责任,归类于何种犯罪、违法开枪后的赔偿问题等等。
(二)法律规定不够严格导致警察枪支滥用
1.警察使用枪支前应履行的程序未明确规定。警告应当是开枪前的重要程序,开枪之前要进行警告,目的是希望最后拯救当事人,唤回当事人的理智,让当事人能够清醒,清楚了解到此时的情况,继续实施犯罪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给予当事人个机会,能够在最后关头醒悟,重回正道。因此,除了当警察给予警告会带来更大的损害时警察可以直接射击外,原则上,在开枪射击之前,警察必须首先给予违法犯罪分子警告,这是出于情理的合理规定。但这些规定,尤其是射击前的鸣枪警告,有其适用性也有其问题,但我国大陆警方在条件和程序上没有详细的规定射击前的鸣枪警告。导致了我国内地警察用枪出现“枪支滥用”的情形。
2.未按规定使用携带枪支。非警务活动携带或使用枪支,或者禁止携带枪支的,不符合携带枪支公务人员携带枪支行为等等。
(三)开枪后程序未规定明确
开枪后的报告程序有利于公安机关调查案件、案件存档以及相关证据的调取等等,开枪后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有关书面说明,以便于案件进步的侦查。并且也是对警察的种权利的保障。
我国仅在《条例》中写到开枪后需要撰写有关报告并且上报公安机关或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再上报检察院。谁来审查,谁来监督,以及报告后会有怎么样的结果反馈都未详细规定。我国在这点上不够完善。
三、国外关于警察使用枪支的法律规定
(一)鼓励开枪,保卫国家和人民财产
1.规定开枪法定情形。美国警方可进行射击的实际状况,除了国家法颁布法律和法院判决的案件外,主要是警方的政策。每位美国警官都必须首先知道2个问题:首先,此时开枪射击是否必要。也就是说,警察在当时情况下必须射击是为了保护人们的生命,或是为了防止更大的犯罪。其次,除了开枪,还有没有其他的方式来解除威胁。比如说,当犯罪分子开着一辆车向一名警察扑过来,如果警察能通过躲避或者其他方法而脱离危险,则不应该开枪。
香港警方对警察可以开枪射击的情形规定的非常清晰也非常严厉,《香港警察通例》第29章不但清楚地列举了允许开枪射击的三种状态,还规定了警察射击前系列动作。警察在办案刑事案件中如果对当事人开枪射击,香港警方将对开枪事件进行调查。
2.警察枪支使用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国外对于警察开枪的问题,基本上是种宽容的态度,警察使用枪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与允许使用枪支的几种状态是息息相关的。根据美国的有关的法律法规,原则上,为了保障无辜民众免受无畏伤害,警察是被允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枪射击的,这树立法治意识Economy and law‘经济与法是合法的,不需要承担开枪后的法律责任,否则,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但我们还是要顾及在那种状况下,生与死是瞬间的事,警察的神经会处于高度紧绷状态,有可能会对风险判断过于敏感,产生不对的判断,而致使出现假想防御。endprint
(二)谨慎开枪,防止枪支滥用
在一般情况下,开枪射击之前警告包括口头警告和鸣枪警告两大块。在《警察手册》中还有关于6级强制力等级。其中包括口头命令和足以致命的力量等。一般当警察面临要选择什么样的何种武力时,不需要严格按照等级順序使用。正常情况下都采取语言上的警告,来作为开枪的主要依据。通常情况下,公安民警在开枪前必须履行警告职责,除非有特殊状况,比如是双方都带有枪支这种危险性较明显的案件,口头上的警告很可能导致警察人员伤亡。
(三)开枪后有关程序规定
美国警方目前已经制定了详细的枪支使用报告程序。美国警方在每次执法过程中若有开枪行为发生,都必须在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提交份详尽的表格报告。除用枪意外出现时、被指定在授权人员入境时进行射击训练及以上提及的为确保武警官兵的安全时不需要报告。开枪完毕后该次执法收尾前,由当事警员填写时具体状况的报告表格,并逐步向执法机关负责人提交,在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过关后,再上交至监察部门。
四、我国内地警察枪支使用法律制度完善措施
无论是不敢开枪还是枪支滥用都是目前我国内地警察使用枪支所遇到问题,我们既不倡导“不开枪”,也不倡导“多开枪”,真正的完善需要综合借鉴,全面考虑。对警察使用枪支规范最具权威信的解决方法还是应该规定在专门的法律法规中。相对于《条例》,我们国家更适合制定专门的法律,我国应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枪支使用管理法》,将《条例》上升为法律。
(一)规定更合理的开枪法定情形
不同的情形应区分警察使用枪支的具体条件,枪的条件应安排。我认为,我国可以将我国具体国情与美国规定的开枪法定情形相结合:1.应当有统一遵循的准则,比如:当足以对公共秩序、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时或者不开枪将导致更严重后果时可以开枪。2.将我国现有的规定的要件更为简化、细化,能有统一标准,比如:《条例》中规定在放火、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情况下可以开枪,那么,放火、爆炸的界定是什么,界定后,在犯罪分子作出怎样的行为后就可以予以开枪都应当有更为明确的规定,让警察清晰地了解可以什么时候可以开枪,大胆地开枪。
(二)规定开枪前后必须履行的程序
开枪之前要进行警告,目的是希望最后拯救当事人,唤回当事人的理智,让当事人能够清醒,了解此时的情况,以及如果不停止造成严重的损失,让当事人能够在后关头醒悟,意识到自己在做什么,并最终放弃犯罪行为。因此,除非是太晚了可能会造成更严重的伤害,这些条件下可以直接射击。不然,在射击前,原则上必须给予警告。
开枪射击之后,公安民警应该立即向上级报告。如果上级认为该民警开枪的行为是不恰当的,则应当对该民警进行调查。如果受害人对城管或纪检投诉,可以要求警方在单位提交全面报告,如果有任何疑问,如有必要,可追究。能有如此逐级递进、相互监督并及时反馈的审查体系,才能更加公平、公正、公开。
(三)规定法律责任
立法者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关于法律责任有关内容可以做下规定:1.关于举证责任,应当由开枪的民警或者其所属公安机关进行举证,这是对犯罪分子的种人权的保护,而且这样规定后民警开枪需要自证清白。2.关于开枪的责任承担问题。这点应当与刑法紧密结合,看行为性质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够成犯罪,应给予相应行政处罚。若构成犯罪,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五、结语
长期以来,如何使用武器,也就成为了阻碍我国警察执法的巨大绊脚石,在警察执法实践中,因为使用武器不当而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或者不能正确把握可以使用枪支的时间而造成公民或者警察无谓流血的现象时有发生。分析导致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首先是部分公安民警的法律意识低下,如有些警察法律和人权意识淡薄,不明确得依法使用枪支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程序,以至于违法使用枪支而导致犯罪分子甚至是无辜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受到侵害。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