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地区纺织品技术性贸易措施概况
2018-01-16陈夫志
陈夫志
[提要] 本文对东南亚地区的纺织服装法规进行研究,研判今后纺织服装可能出现的技术性贸易法规和标准,提供较为完整的市场准入规则的研判,为与该地区有贸易往来的纺织服装企业的出口贸易产品的生产或研发提供参考。
关键词:纺织品;服装;技术性贸易措施;概况
中图分类号:F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11月23日
当前,“一帶一路”作为我国最重要的发展战略之一正在稳步推进,“一带一路”所指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涉及65个国家或地区,纺织服装作为“古丝绸之路”主要商品将再现辉煌。东南亚国家自古以来就是“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枢纽,主要包括东盟10国和东帝汶共11个国家。我国与东盟签订自由贸易区以来,中国与东盟的货物进出口总额年均增长率为20%左右,东南亚地区已成为中国的第三大贸易伙伴,现在我国与东南亚贸易额已超过4,500亿美元,我国对东南亚地区的出口比重依然低于我国对全球纺织品服装的出口平均比重。2016年纺织品服装的贸易出口额333.6亿美元,2017年前9个月超过248.8亿美元,我国出口到东盟的纺织品服装主要是针织服装和棉纱等纺织原料和半成品,纺织品和服装产业在我国有完整的产业链,在原料生产、面料生产和后整理方面具有较大优势,在纺织贸易和服装加工上与东南亚国家有良好的合作前景。东南地区的纺织品服装技术法规对我国有较大影响,该地区的纺织服装技术性贸易措施需要加强关注。
一、纺织品服装技术性贸易措施现状
当前,东南亚国家市场正在整合,但技术法规标准并不统一,部分国家还没有出台技术法规的要求,出台技术法规的国家如下:
(一)越南。越南是我国纺织品服装在东南亚地区出口贸易量最大的国家,越南工商部于2015年11月发布的37/2015/TT-BCT公告在越南市场上销售的纺织品,除未经完整处理的纱及毛线胚料外,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纺织品,甲醛残留量应≤30mg/kg(毫克/千克);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纺织品,甲醛残留量应≤75mg/kg;非皮肤接触的纺织品,甲醛残留量应≤300mg/kg,纺织品中芳香胺的残留量不得超过30mg/kg。在2016年11月发布23/2016/TT-BCT通报对37/2015/TT-BCT公告废除,越南纺织和服装协会(VITS)声称该要求对于企业来说耗时长且成本高昂。
(二)泰国。2006年泰国工业部标准研究院颁布通告将TIS2231-2548(后又修正2007版)作为强制标准,规定了纺织品的质量要求,对产品限量要求为:禁用偶氮染料30mg/kg,甲醛直接接触皮肤75mg/kg、非直接接触皮肤和装饰材料为300mg/kg,PH值中直接接触皮肤4.5~7.5、非直接接触皮肤和装饰材料为4.5~9.0、重金属铅1.0mg/kg、镉0.1mg/kg、总铬2.0mg/kg、六价铬0.5mg/kg、铜5.0mg/kg。后又颁布TIS2435-2552儿童纺织品标准,将儿童服装分为36个月以下和36个月到14岁,36个月以下要求甲醛20mg/kg、铅0.2mg/kg、镉0.1mg/kg、总铬1.0mg/kg、六价铬0.5mg/kg、铜2mg/kg,其余要求及36个月到14岁的服装要求与TIS2231-2548直接接触皮肤要求相同,另外还对小零件拉力进行限制。2017年1月泰国TISI协会简化了产品认证审批程序。泰国政府要求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共有60个大类,涉及8个领域,涉及了儿童服装。如果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最高可判监禁1个月及罚款5万铢;进口商则最高可判监禁2年及罚款100万铢。
(三)印度尼西亚(下称印尼)。2012年7月,印度尼西亚工业部通过法规No.72/M-IND/PER/7/2012,婴幼儿服饰应符合其国家标准SNI7617:2010有关婴儿和儿童服装面料偶氮颜料和甲醛的规定。2013年3月,又发布通报:要求纺织品部分指标满足国家标准SNI 7617:2013强制要求,生效后取代政令(No.72/M-IND/PER/7/2012)。标准要求“零”甲醛要求(少于20ppm的结果在报告中可以写为“未检出”)适用于36个月龄或以下婴幼儿的服装,而75ppm的要求则适用于36个月龄以上的童装面料,可释放出禁用芳香胺类物质的偶氮染料儿童服装禁用,重金属限量(Cd 0.1mg/kg、Cu 0.25 mg/kg、Pb 0.2 mg/kg、Ni 1mg/kg);生产商必须在产品上施加SNI-SP标识以证明产品通过产品认证满足SNI要求;SNI标识的产品认证证书KAN(印度尼西亚国家认可委员会)委托并且由工业部指定的机构颁发。印尼07/M-IND/PER/2/2014号法令规定2016年5月18日开始,外国实验室将不被允许进行SNI测试。
(四)新加坡。新加坡颁布了《消费者保护(消费品安全要求)法草案2011》,将管制消费品范围从原有的45种增加到15,000种,2011年4月生效。在选材、工艺、制作、验货等方面严格把关,出口产品更要符合进口国要求,确保产品符合ISO、ASTM和欧洲标准化等要求旨在保护消费者免受消费品可能造成的健康和安全危害。这一法规提案涵盖了所有尚未被新加坡任何其他法规机构管制的产品。受安全管制的消费品包括含有婴儿产品、纺织品和服装服装饰物等。若消费品被认定为不安全,或者不符合国际安全标准,新加坡生产力和创新委员会(SPRING)可对产品进行撤柜或禁止销售处理,零售商和供应商受到1万新元的罚款或最多两年刑期的处罚。
暂时未收集到东南亚的其他国家,如缅甸、老挝、柬埔寨、文莱、东帝汶、马来西亚等国出台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二、纺织品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产品出口的影响及出台原因
东南亚地区纺织服装贸易量最近两年出现滞涨与东南亚国家为保护本国纺织产业和提高本国纺织业的国际化能力,保护本国市场和消费者的权益,出台各自的技术法规有一定的关联,但由于各国技术法规的实施各有不同,服装纺织产品等轻工产品向来是我国的出口优势商品,各国技术性法规对我国的出口影响有所不同。endprint
(一)越南。越南采用欧洲标准,对甲醛、禁用偶氮燃料进行限制,后来发现由于本国的现代纺织品行业起步晚,国内的生产企业的技术能力还有欠缺,为达到产品的要求增加很大的成本,并且增加企业的生产时限,其本国内企业的技术能力有待提高,而从我国或其他国家进口的纺织品由于我国或欧美国家都有很强的技术生产能力和严格的市场准入法规和标准,基本可以满足越南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检测除了增加时间和成本外,不能实现其技术门槛的初衷,所以将37/2015/TT-BCT公告废除。
(二)泰国。泰国的纺织业属于国家的基础产业,已成为泰国的第二大产业,其纺织业的发展与我国有很大相似之处,产业正由OEM向ODM和OBM转变过程中,泰国颁布的纺织品标准大都是直接采用国际通用标准。由于泰国政府将国际标准中纺织品产品的光照色牢度和重金属限量引入强制性要求中,对经过印染、防霉抗菌处理的纺织品服装都需要加强对该类产品的检测,增加了纺织品的检测成本,影响我国部分纺织品产品的出口。
(三)印度尼西亚。印尼政府将纺织品和服装行业作为到2030年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产业,不过由于该国气候不适合棉花种植,该国的纺织业基本是东南亚国家纺织的缩影,纺织原材料需要进口,纺织设备比较落后,以劳动力成本优势支撑纺织业的发展。该国的纺织品的技术法规与泰国相似,采用国际通用标准为主,但对纺织品种含有的可萃取重金属也引入强制性法规,增加了我国出口到该国的纺织品的检测成本,认证程序复杂,只能在其本国实验室认证,增加认证成本和难度。
(四)新加坡。新加坡由于国家区域的局限,本国主要靠转口贸易,本身的纺织产业链并不完善,对纺织品的要求主要从保护消费者和保护环境方面考虑,主要引用国际通用标准;同时,由于该国没有检测能力并且不愿花更大的成本提升检测能力,所以该国主要应用国际通用标准,以认证符合要求的检测要求为技术性贸易措施,这也增加我国产品出口的成本和难度。
三、东南亚纺织品技术性贸易措施发展趋势
(一)技术的进步和产业的升级催生新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出台。东南亚各国纺织业普遍较我国落后,设备陈旧、产业链不够完整,未来几年会花大力气淘汰落后产能,提升技术能力和整合产业链,随着纺织产业的技术进步,会继续出台新的技术法规。如越南虽然由于技术和成本的原因将37/2015/TT-BCT公告废除,今后随着其纺织染整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化工的发展,未来几年内,肯定会继续出台相关的甲醛和禁用偶芳香胺的技术法规,进行更为严格的限量,保护本国工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二)技术性法规要求日益苛刻,跟风扩散将更加明显。东南亚其他暂时未出台技术性贸易法规的国家,未来随着各国局势的稳定,各国建立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这些没有出台纺织品技术法规的国家会跟进,提升准入门槛。即使本国技术不能达到要求,也会仿效发达国家采取技术性贸易措施,犹如各国以欧盟的REACH法规为蓝本,制定或修订自己的化学品安全管理措,东南亚的国家也会效仿跟进。产业链整合,有可能出现统一的东盟技术法规。
(三)产业技术整合和区域经济整合催生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整合。东南亚国家为应对国际经济贸易的挑战,成立了东盟组织,东盟并宣布于2016年开始启动东盟共同体的建设,随着东盟的区域整合和纺织产业的整合,长远来看,将可能会出现统一的东盟纺织品市场准入规则,建立统一的技术法规标准,建立国际通用的技术性法規。
(四)技术性贸易措施出台的突然性和偶然性增加。各国由于制定标准存在技术能力缺陷,可能直接通过某个事件,直接出台技术法规或指令、通告,采用或引用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不再转化自己的技术法规或标准,增加了技术贸易措施的不确定性和突然性,需要加以及时关注。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