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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策略研究

2018-01-16陈丽丽

食品安全导刊 2018年20期
关键词:卫生法力度部门

我国在建国初期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并不是很高。但是在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条件下,并没有出现很多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国家在这方面的工作重心放在对卫生情况而引发的疾病进行防治,因此当时并没有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巨大,并且因此浪费的医疗资源数不胜数,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国家相关部门开始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并且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从此在食品安全领域有了更加严格的制度管理,进入法制化管理阶段。

在改革开放之后大量私营食品企业如雨后春笋出现在市场上,但是由于部分企业管理层缺乏对社会足够的责任心,以及国家在这方面的管理还存在漏洞,因此出现了一些比较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比如曾经出现的三聚氰胺、苏丹红等事件,都引起了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广泛关注,国务院联合相关部门对现行的食品安全法进行了完善,做出了相应的修改,并且加大了执法力度。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已经比较完善,能够有效地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遏制。该法律条文主要是强调以预防为主,要提前查处一切可能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隐患,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尽管党和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但是目前也还存在一些缺陷,导致时常还会有一些食品安全问题出现。首先就体现在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方面,尽管已经经过了数次完善,但是该法律条文还是缺乏系统性,很多方面还存在监管漏洞,并且在其监管范围上还存在局限性。食品从农村生长,经过各个环节,最终到消费者食用过程中,需要经过很多步骤,其中都有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在对每一个环节进行监管时还存在缺位、错位的情况,这样就无法在食品安全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并且在执法部门执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责权不明确的情况,有时候还会有权钱交易的情况,导致违法乱纪现象的出现。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之后,主要还是以罚款作为处罚方式,这样所造成的威慑力度有限。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建议:整合监督管理体制。针对食品消费过程中经历的环节比较多,因此就需要对每一个环节进行独立监管,要形成一个具有综合性的监管体系,各个部门之间协同合作,划分清楚权责范围。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将工作重点尽量前移,要从源头开始监管,不能够仅仅关注最终食品出问题之后的处罚方法,还需要对整个食品加工生产过程进行严密管理,最终建成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保障食品安全。完善法律法规。国家立法部门应当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进行适当改进,要紧密贴合市场特征以及发展趋势,对于一些不完善、衔接不畅的地方进行重新制定,对于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之后的惩罚力度应当加大。对于监管执法部门的权限问题,应当在该法律中进行明确规定,保留执法部门一定的行动权利,一旦发现违法行为,食品监管部门可以立即采取合法行动收集证据,控制相关责任人,要能够合理调动各方面资源,共同做好食品安全法律建设工作。构建食品安全评价体系。首先就要在人民群众中大力宣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要能够提高每个人的食品安全防范意识,争取群众的支持。可以考虑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一旦食品生产企业出现安全问题时,就将其记录在黑名单上,并且及时向社会公布,以此来达到警示其他食品生产企业的目的,同时也可以对监管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公示,避免出现权钱交易的情况。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这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大监管投入力度。首先就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完善法律法规,做好制度建设,然后建立科学高效的食品安全执法体系,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以此来保障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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