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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的经验启示

2018-01-16辛盛鹏刘增金赵子琪

上海农业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动物体系产品

辛盛鹏,刘增金,武 文,李 扬,赵子琪

(1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 100125;2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农业科技信息研究所,上海 201403;3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北京 100810)

中国是一个动物产品消费量巨大的国家,2015年居民人均肉类消费量为26.2 kg,人均禽类消费量为8.4 kg,人均水产品消费量11.2 kg,人均蛋类消费量9.5 kg,人均奶类消费量12.1 kg,保障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至关重要。然而,近些年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却不尽如人意,大大冲击了整个动物产品行业。建立和完善既能与国际接轨又适合我国国情的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有助于缓解信息不对称,是实现动物产品全程监管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由传统模式向现代管理模式转变的有效手段,同时更是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途径,还是我国发展健康养殖业、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国外农业发达国家基本都已建立起农产品(食品)可追溯体系(系统)。为应对疯牛病,英国于1997年提出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的概念,自此世界各国对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高度重视,并采取了相应措施。具体来看,英国则是追溯理念的发源地和开拓者,欧盟是推动食品可追溯体系的重要力量;北美洲的美国和加拿大是可追溯体系的积极实践者;亚洲的日本、韩国和中国,澳洲的澳大利亚、新西兰,南美洲的巴西、智利,以及南非等非洲国家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食品可追溯体系[1]。此外,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也制定了相应标准和实施手册,对全球农产品、食品乃至商品可追溯体系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在动物标识方面,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等国家于1998—2001年联合实施了家畜电子标识项目,涉及6个国家的100万头家畜,为实现动物从出生到屠宰相关信息的追踪提供依据。美国成立了由畜牧兽医专业人员及相关协会组织等组成的家畜标识开发小组,共同参与制定了家畜标识与可追溯工作计划,利用RFID电子标签,实现对畜产品生产过程信息的追踪。日本在肉牛养殖中强制实施从销售点到农场的可追溯系统,消费者可以通过包装盒上牛的身份号码,获取牛肉生产全程的信息。澳大利亚则颁布了使用电子标签技术的国家畜产品认证计划。可追溯系统在家畜产品上的成功应用,为实现物联网技术在其他食品领域的广泛应用提供了良好基础。

应该说,发达国家在动物产品溯源和动物标识方面,已经建立了相当完备的体系和运行机制。发达国家有着完备的法律法规,而且这些国家的政府与行业在相关领域展开了充分合作,这是发达国家在食品、特别是动物性食品溯源体系建设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关于国外食品可追溯体系建设经验的研究较多[2-6],涉及欧盟、美国、日本等各大洲的发达国家和地区,但少有研究针对我国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现状系统全面地提出深入推进我国可追溯体系建设的启示和对策建议。因此,本研究主要选择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总结其建立动物标识及动物可追溯体系的经验做法,最终提出促进我国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

1 中国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现状

中国食品可追溯体系建设最早由农业部和商务部推动,主要包括农业部的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以及商务部的“放心肉”工程、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等重点工程。其中,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是一个涉及从国家立法到行业组织、从中央到地方、从动物生产到产品加工,从物流管理到计算机网络的多部门、多行业和多学科的系统工程。该体系主要由四个环节和三个系统组成:四个环节包括数字标识(牲畜二维码耳标)、识读设备(移动智能识读器)、数据中心(中央和省两级数据中心)、传输网络(中国移动GPRS无线传输网络);三个系统是畜禽标识申购与发放管理系统(标识申请、标识生产、标识发放)、动物养殖过程监管系统(标识佩戴、产地检疫、运输监督、宰前检疫)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标识转换、标识注销、检疫出证)。目前畜禽标识申购与发放管理系统已全面建成并有效运转,动物监管系统初步建立,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尚未建立。

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的完整链条包括畜禽标识申购与发放、动物养殖过程监管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前,大部分省份的追溯工作停留在动物标识的在线申请审批及生产签收阶段,后续追溯工作较为滞后。可追溯体系的畜禽标识申购与发放管理系统运转良好。集中动物饲养、运输、屠宰过程信息的动物监管系统初步建立,但上传信息较少。在动物屠宰环节对动物标识编号进行注销和信息转换,形成动物产品标识,实现对动物产品的可追溯管理的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尚未建立。可追溯体系框架基本构建,宏观管理体制初步建立,运行机制初步理顺,但可追溯体系设计和定位仍不明确,管理机构和职能仍有交叉,经费和技术保障问题较多,可追溯体系建设仍处在初期阶段。总的来说,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已取得阶段性进展,在动物疫病防控、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畜牧业生产统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农业部的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对我国全面推进全产业链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具有基础性作用。虽然当前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因存在诸多问题而制约了全产业链溯源的实现以及质量安全保障作用的发挥,但这绝不是否定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的理由。农业部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的基础性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就目前国内知名度较高、运行较好的农业部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项目建设和商务部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建设而言,畜禽标识对两大体系溯源实现起到基础作用,畜禽标识和动物检疫合格证都对溯源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二者相互完善,谁也不可能取代谁。比如,耳标绑定一头猪,生猪检疫合格证绑定养殖场,猪肉检疫合格证绑定屠宰企业,三者缺一不可。二是2013年颁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将商务部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农业部,溯源的实现主要决定于归属农业部门监管的屠宰企业是否积极参与实施,而屠宰企业能不能做好还取决于养殖环节的规模化和标准化程度以及销售环节的纵向协作紧密度。虽然要真正实现全产业链溯源单靠农业部门的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难以完成,但绝对离不开农业部门在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方面的努力。

2 国外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的基本做法

2.1 欧盟

欧盟各国人口规模相对稳定,地理气候条件适宜,适合发展畜禽养殖业。欧盟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已步入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为应对疯牛病欧盟逐步建立起食品可追溯系统,并于2000年发布了《食品安全白皮书》,明确规定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责任,提出建立覆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可追溯系统。该系统包括动物健康与保健、动物饲养方法、污染物及农药残留、新型食品、添加剂、香精、辐射、包装、饲料生产、农场主和食品生产者的责任及各种农田措施。可追溯性已贯穿欧盟整个食品供应链,涵盖了从原料供应商到加工企业再到销售商的每一环节,特别对牛类动物产品的可追溯要求更为全面和严格。在从业人员管理方面,已有条例规定,动物饲养人员或以动物为原料的初级产品的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记录留档。对于溯源信息的监管,欧盟强调以法律形式明确各主体责任。依据法律,在食品追溯信息监管的各个环节,从普通的食品和饲料生产经营者到各成员国主管部门,都被赋予了明确的角色和职责。溯源信息还必须向公众开放,以增强信息透明度。为此,欧盟在各种可追溯系统中都设置了消费者查询功能,并公布由食品安全管理局实施的人类与动物健康安全风险结果,欧盟处理各种食品安全事件的过程和结果也对公众保持透明。

另外,欧盟规定养殖企业和农民需对饲养牲畜的详细过程进行记录,包括饲料的种类及来源、牲畜患病情况、使用兽药的种类及来源等信息,养殖方必须向收购牲畜的屠宰场提供上述信息。分割后的牲畜肉块也必须带有强制标识,标识内容包括出生地、屠宰场批号、分割厂批号、追溯号等。欧盟于2000年制定了(EC)1760/2000号条例,该条例要求所有上市销售的牛肉产品标签上必须标明牛的出生地、饲养地和屠宰加工厂。此后,欧盟又出台了该条例的实施细则,制订了牛肉和牛肉制品标签申请的具体条款,主要涉及可追溯、禁止用的标签信息、原始标识的简单化、分组的大小、碎牛肉、审批程序、检查、第三国家获批、批准、记录、交流、过渡条款、条例的撤销及生效等内容。2014年,欧委会宣布出台新的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从2015年4月起,肉类产品的标签上需标注饲养地和屠宰地。

2.2 美国

美国畜牧业发达,畜牧业生产呈带状分布。美国畜牧业管理法规比较健全,从种畜禽、饲料、兽药(疫苗)生产、饲养到加工、运输环节,都有法可依。美国在2002—2003年先后通过《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恐怖准备与反应行为》及《食品安全跟踪条例》,明确要求企业建立食品追溯制度,包括农业生产追溯、包装加工追溯和运输销售追溯3类制度,并要求从事食品运输配送及进口的企业必须建立食品流通全记录并备案待查。另外,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针对食品追溯做出了多项具体规定:一是规定种养殖和加工企业以及其他与食品生产有关的企业必须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并明确企业建立可追溯制度的实施期限,无论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追溯到责任者;二是要求制造、加工、包装、运输、分销、接收、保存或进口食品的国内人员及某些生产经营用于在美国消费的动物食品的国外企业必须建立档案记录,要求记录食品的上一环节的直接供货方及下一环节的直接收货方;三是要求所有涉及食品运输、配送和进口的企业必须建立和保存有关食品流通的全过程记录。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开展动物标识管理的国家,早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美国的牲畜标记就已在大宗动物生产行业交易中登记在案。1930年,美国颁布和实施了《易腐农产品法案》,该法案规定了条码标签及电子系统的应用,使可追溯技术发生巨大变化。美国在动物编码技术方面也进行了系统研究,主要通过条形码加数字来编码动物耳标,将传统肉眼识别与电子识别结合起来,以提高识别的精确度,这逐渐成为提高生产效率、减少生产成本的有效方法,管理机构也可降低监管成本。美国于2007年推出《国家动物标识系统(NAIS)程序标准和技术参考》2.1版,随后在联邦层级强制实施NAIS,其核心的编码系统包括牧场、畜群及动物个体三者的标识码,覆盖猪、牛、马、鸡以及水产等多种动物,记录动物生长期间的移动情况、追踪其养殖场地及牲畜与外来动物接触情况,并要求在动物疾病发生48 h内追溯到70%的可疑动物信息。2013年美国又推出《动物疾病追溯通用标准》2.1版,其中详细规定了动物编码体系和标识装置。

2.3 日本

日本历来重视发展肉牛、奶牛等大家畜养殖业。2001年疯牛病肆虐,为重塑食品安全的国家形象,增强国内消费者信心,日本开始推行食品可追溯体系,并一直走在世界前列。日本的食品可追溯系统主要由政府推动建立,最先从肉类动物及其制品入手。政府着重在肉牛生产供应体系中全面引入可追溯系统,全国从销售场所到农场强制实施可追溯,消费者可通过网络输入包装盒上的牛肉追溯码,获取他们所购买牛肉的生产信息。日本于2003年发布了《食品可追溯指南》,后经两次修改和完善,该《指南》明确了食品可追溯的定义和建立不同产品可追溯系统的基本要求,规定了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企业建立可追溯系统应当注意的事项。日本要求厂家提供“能看见面容的食品”,日本农协收集记录了主要农产品的生产者、农田所在地、使用的农药和肥料情况、收获和出售日期等信息,为每种农产品分配一个“身份证”号码,供消费者查询。在零售阶段,多数超市都安装了食品追溯信息查询终端,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脑或者手机查到食品的来源地甚至生产者相貌等信息。

在动物标识方面,日本已将无线射频识别技术直接应用于生猪饲养、销售的管理过程。2002年,日本建立起肉牛身份认证制度,实现了肉牛信息随时可查。日本于2006年制定了《牛肉生产履历法》,确定建立国家动物溯源信息系统,规定国内的牛出生后必须设定识别号码,由家畜改良中心集中管理每一头牛的号码、出生年月日、品种、移动记录等信息。养殖阶段,日本通过了《牛只个体识别情报管理特别措施法》,强制在生产阶段对全日本大约450万头牛进行耳标标识;流通阶段,食用肉中间商、零售商及烤肉店等特定料理营业商等须保持详实的流通记录,并且料理营业商有义务在菜单上标识牛肉的标识码;同时,在生产和流通阶段都有不定期的DNA抽检。2008年,日本强制对本国牛肉生产实施追溯制度,之后逐步扩大到其他食品。日本为每种农产品所记录的信息分配一个“身份证”编码,整理成数据库并发布到网站上供消费者查询。

3 国外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的启示

3.1 强化和完善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顶层设计

强化和完善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顶层设计至关重要,这也是农业发达国家可追溯体系的建设经验。不明确可追溯体系的顶层设计,很可能导致人才物力的浪费以及可追溯体系作用的减弱。“可追溯性”被认为是食品可追溯体系的核心概念,就其实质内涵而言,应该包括溯源和召回两方面内容,其中在溯源方面国外非常强调“原产地”的概念,同时一旦出现食品安全事件,问题产品的召回机制也能切实发挥作用。这应该是国内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需要借鉴的地方。单就动物产品的溯源能力而言,可将溯源能力划分为分别追溯到销售商、屠宰加工企业、养殖场户、养殖饲料和兽药使用情况等几个水平,实现难度是逐步增加的[7]。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的直接目标是实现溯源,对此应该没有异议,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基于中国国情与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作用权衡考虑到底应该实现什么水平的溯源。理论上,动物产品溯源的深度、广度和精确度越高,越有助于质量安全问题解决,但针对中国国情,目前要大范围实现对畜禽使用兽药、饲料的追溯还很难,即便要追溯到养殖场户难度也很大。国际上建设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的理念在于强调原产地溯源,但这是建立在国外系统全面的基层档案制度的前提下。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中国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应以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为最终目的,以实现有效溯源为直接目标,其中有效溯源的界定应该指市场上的动物产品追溯到养殖场户的能力。

3.2 大力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与屠宰

长远来看,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与屠宰应该是中国实现有效溯源的关键和必由之路。我国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无法实现有效溯源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养殖与屠宰的规模化和标准化程度不高。规模养殖便于加强质量监控,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也可减少散养带来的质量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降低质量安全风险。加拿大畜牧业生产集约化程度很高,其中畜牧业生产及畜产品加工基本上采用大规模、集约化经营管理模式,在农业系统中机械化程度最高。奶牛场的挤奶、消毒及粪便清理等工作都采用机械自动化,极大提高了劳动效率和生产效益。同样,作为农业生产强国,巴西对畜牧业养殖采取大力扶持政策,许多国际资金财团通过购买股份和投资合并等方式控制巴西的大型一体化集团,资本国际化正推动巴西肉类加工生产高度集约化。巴西屠宰加工企业设施设备的机械化程度较高,配套设施较为齐全,标准化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完善[8]。澳大利亚大型屠宰厂占主流,如昆土兰州是全澳最大的肉牛、肉羊生产地区,屠宰加工厂仅10多个。我国畜牧业养殖和屠宰的规模化、标准化程度还整体偏低,散养户仍较多,小规模屠宰厂大量存在、屠宰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过剩,这给可追溯体系建设以及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带来极大压力,应该大力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和屠宰。

3.3 加强动物标识和基层档案制度的建立和管理

动物标识和基层档案制度是农业发达国家可追溯体系得以良好运行的基石。法国作为欧盟农业生产大国,就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畜产品可追溯体系,逐步形成了涵盖牧场到餐桌的全程可追溯制度体系,主要包括生产信息记录制度、动物标识制度、认证标识制度、全程检查纠正制度[9]。其中,《牲畜的追踪认证规定》中就明确要求,每个动物必须佩戴耳标,建立身份护照。另外,法国还要求农牧场和屠宰加工、运输、零售企业必须建立生产经营信息台账,及时准确记录相关信息。所有与产品有关的供应链各环节的记录信息,分别存储在国家资料中心以及省和大区资料信息库。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可追溯体系建设经验,建立动物标识责任制和基层档案制。建立动物标识责任制,即是形成标识申请审批、生产配送、发放领用、戴标补标及标识注销全流程的部门及人员责任制。建立基层档案制,具体包括建立两个层面的档案制,一是畜禽养殖环节县级层面对养殖场户相关信息的档案建立,并实现与省级、中央数据中心的信息共享;二是畜禽购销环节地市级层面对畜禽收购商相关信息的档案建立,并实施信用评级制度,不断将信用不好的收购商驱逐出该行业,一方面可以加强对流入屠宰环节畜禽的质量安全控制,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消费端信息追溯查询至养殖环节的难度。

3.4 积极扶持紧密型纵向协作关系

紧密型纵向协作模式在降低交易程度的同时,也可大大降低动物产品溯源实现的难度。欧盟畜牧业的产业链纵向协作模式以“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合作社企业”为主,超过90%的奶农都是奶业合作社的成员。澳大利亚养殖户与产业链下游屠宰加工企业之间最主要的纵向协作模式是合作经济组织和联盟。与很多发达国家一样,澳大利亚的生猪多由养殖农场和大中型养殖基地提供,养殖户出于经济利益和规避市场风险的考虑结成各种合作经济组织,以此连接下游屠宰加工环节。由于公司与代表养殖户的合作经济组织有着良好的契约关系,二者之间发生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公司可以将对养殖户的监督成本转嫁给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对养殖户的监督力度。随着养殖行业的发展,联盟正逐渐成为更主要的模式,由于经上下游整合而成的联盟形式可以更好地实现公司对养殖过程的全程控制,可从源头上更好地保障猪肉质量安全,因此合作经济组织又向更为紧密的联盟发展过渡[10]。目前,我国畜禽产品产业链条长、利益关系复杂,增加产业链各环节之间交易成本的同时,也给溯源追责带来很大困难和隐患。我国应大力扶持和发展紧密型纵向协作关系,这可以加强产业链利益主体间的信息交流共享,各环节主体应将质量安全作为信息交流共享的重点,构建信息快速响应机制,以便在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时能够及时沟通和解决问题。

3.5 不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制定实施完善的质量标准体系

可追溯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专业人才队伍的支撑,这也是我国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中遇到的一大难题。国外农业发达国家从养殖业主到专业服务人员普遍具备较高的社会诚信度和专业素养,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是实现优质高效畜产品生产以及顺利推进可追溯体系建设的保证。比如,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兽医基本都是大学毕业生经严格考试才能成为职业兽医,收入水平高,是社会就业的热门行业。我国畜牧兽医人员的整体文化水平和科技素质不高,并且工作量大、收入不高,社会地位较低。建议通过招收大学专科甚至本科毕业生和在职培训等途径,逐步提高畜牧兽医人员的入门门槛,提高其职业技能和社会诚信水平;并通过提高工资薪金等激励政策,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收入水平,打造稳定的基层队伍。另外,可追溯体系建设还需要制定实施完善的质量标准体系,发达国家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质量标准体系,分为强制性标准和非强制性标准两类。一套完善的质量标准体系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同时也可为消费者提供一种辨别食品质量安全优劣的信号,消费者可以放心地根据食品标签做出购买选择。可追溯体系本身并未对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做出要求,建立在食品质量标准体系基础上的可追溯体系可以对保障食品质量安全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制定并实施一个适合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现状的监控体系和标准体系刻不容缓,也是加快我国可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面。

4 促进我国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

为了促进既能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又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的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的良好运行,作为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的主要政府监管部门,农业部需要在目标功能定位、监管职能界定、追溯体系对接等方面为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机制和打好坚实基础。国际上不少农业发达国家的食品可追溯体系特别是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已非常成熟。虽然中国有自己的国情,但归根结底来讲,有三点是中国需要借鉴的:一是动物标识制度的建立,这是可追溯体系的基础保障;二是实现动物产品全供应链的可追溯,这是直接建设目标;三是切实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这是可追溯体系建设的最终目的。基于上述三个基本观点,以及结合农业部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现状,相关政府部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厘清思路,做出制度规定和保障。

首先,国际上建设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的理念在于强调原产地溯源,但这是建立在国外系统全面的基层档案制度的前提下。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中国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应以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为最终目的,以实现有效溯源为直接目标,其中有效溯源的界定应该指市场上的动物产品追溯到养殖场户的能力。同时,应该以实现规模化和标准化养殖、建立动物标识责任制和基层档案制作为中国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的发展方向。农业部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的三大建设系统中,目前畜禽标识申购与发放管理系统已全面建成并有效运转,动物监管系统初步建立,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尚未建立。农业部将“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改名称为“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的做法是正确的,接下来要继续加快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建立。

其次,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应该以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作用为主。农业部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最初名称为“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初期根据有关国际组织标准和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可追溯体系的功能界定为作为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管的平台和基本手段,在此基础上可以拓展遗传育种、生产统计、消费信息查询等功能,并且牲畜耳标还可以作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凭证。但由于《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都可以具体负责追溯体系的建设工作,导致各地推进工作和管理体制不统一,人为增加了行政成本和工作协调难度。可追溯体系建设的定位不明确,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可追溯体系建设的顺利推进。后来,农业部将“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改名称为“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明确建立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这对于发挥可追溯体系在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功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但今后需要更加明确地指出和规定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需要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牧业生产统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将质量安全保障功能作用上升为制度层面。

最后,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能定位,加快追溯体系对接,特别是加快协调与商务部肉类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对接,这是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加快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立的当务之急。不能忽视动物产品产业链下游的可追溯体系建设。由于产业链下游溯源实现的难易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了溯源整体实现水平,而且会影响产业链上游利益主体参与可追溯体系的积极性,因此农业部门在推进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过程中,不能忽视产业链下游的可追溯体系建设,考虑到产业链下游(特别是销售环节)的监管职能主要不归属农业部门,农业部门应尽力寻求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合作,共同建设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2013年颁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将商务部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农业部,这对于农业部加快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这样一种职能划分给农业部加快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建立提供了有利条件,但也存在挑战。目前商务部门并未就猪肉可追溯体系建设相关工作交接给农业部门,可追溯体系建设仍存在多部门监管、资源难以整合的问题。接下来需要农业部加快与商务部等部门就职能交接特别是猪肉可追溯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的交接展开对话,一是为了实现资源的整合,避免现有资源的浪费和流失;二是为了加快推进动物标识与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过程中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系统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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