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入户继父家领不了村里口粮款法院判决:应算在继父家人口内,村委会支付口粮款
2018-01-16
新农村 2018年11期
户口都迁入继父家了,为什么就不能领村里的口粮款?近日,小伙子小郑挺烦恼,他把自己当村里一分子,分钱时却被村里当“外人”。无奈之下,他将村委会诉到法院,最终要回了6000元口粮款。
【案件】
小郑今年18岁,老家在福建。2017年1月,由于母亲改嫁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老金家,他的户口也随之迁到了村里,和继父金某某、母亲在同一张户口本上。
小郑以为,户口迁入后,自己就算是村里的一分子。何况,村规民约有讲明,只要户口在村里,就享有同等村民待遇。小郑没想到,村里因旧村改造发放口粮款和房屋补偿款时,他却成了一个“外人”,完全就没分儿。
为此,小郑和继父多次和村委会交涉,均被拒绝。无奈之下,小郑以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成员利益为由,起诉村委会,要求村里支付他2016年至2017年的口粮款11000元,房屋补偿款3000元。
为什么不给小郑村民待遇?法庭上,村委会道出了两点理由:小郑在2017年1月才将户口迁入本村,当时村里已经进行了股份制改革,此后迁入的人员并不代表就具备村民的身份地位;小郑继父金某某超计划生育。因此,小郑不应享有村民待遇。
【说法】
临海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认可的旧村改造相关规定,小郑继父金某某虽已生育一子一女,但小郑是因母亲再婚而成为继子,不属于超计划生育的子女,应当算在这一户人口内。并且,小郑户口迁入时,村里股权改制尚未完成,村民也没有拿到股权证。
最终,法院判决村里支付小郑2017年口粮款6000元。不过,小郑主张的房屋补偿款,没有得偿所愿。法官解释,房屋补偿款按每户家庭房屋面积和人口数综合计算,这一款项涉及其他家庭成员利益,故在本案中不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