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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茶叶标签标识的规定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2018-01-16汪庆华

中国茶叶 2018年10期
关键词:净含量食品标签生产日期

汪庆华

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 农业农村部茶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310008

近期在多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少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存在较高的标签标识不合格率;同时在茶叶投诉案件中也有不少涉及标签问题。因此有必要与茶叶生产者和消费者对茶叶标签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流,便于大家了解掌握并正确应用。

一、茶叶标签应涵盖的内容

1.产品名称

根据《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食品标签上标示的食品名称应当能够清晰、准确地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但抽查中发现食品名称不合规的情况较为常见,而且极易误导消费者。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某标签标示产品名称为“黄金芽”,对照执行标准《GB/T 14456.1—2017绿茶第1部分:基本要求》,绿茶的分类只有炒青绿茶、烘青绿茶、蒸青绿茶、晒青绿茶等4类。而“黄金芽”只是一个茶树品种名称,显然作为产品名称标示是不符合要求的。正确的产品名称可参考《GB/T 18650—2008地理标志产品龙井茶》《GB/T 14456.1—2017绿茶第1部分:基本要求》《GB/T 19598—2006地理标志产品安溪铁观音》《GB/T 20354—2006地理标志产品安吉白茶》《GB/T 13738.2—2017红茶第2部分:工夫红茶》等标准。抽查中还发现有些商家利用字号大小、色差、图形、符号及暗示性的语言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将购买的茶叶或茶叶的某一性质与另一属性相近的产品混淆;还有就是使用商标名称误导消费者。

2.产品标准代号

食品标签上标示的标准代号与产品执行标准不符,或者有些标示的标准代号已经废止,这种现象也是不符合规定的。有些不在原产地域范围内生产的茶叶产品也标注原产地茶叶执行标准,如贵州或武汉等地生产的扁形茶标注的执行标准却是《GB/T 18650—2008地理标志产品龙井茶》,这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应在辖区范围内生产,超出标准规定的区域生产或分装都是不允许的。另外,茶叶执行的标准如有明确要求标注茶叶产品质量等级的,也应予以标明。

3.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

茶叶产品是2006年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茶叶标签上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食品QS标志将逐步被食品生产许可SC编号取代。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用原包装标鉴和“QS”标志。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如西湖区的一家茶叶生产厂家SC11433019803222的编号中,从左到右第一位数字1是指食品,14指茶叶,3301是浙江杭州,98指西湖区,0322是顺序号,最后一位2是校验码。

4.净含量标示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数字高度不得低于2 mm。

5.生产日期、保质期

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且生产日期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生产日期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包括包装/灌装日期),这里应明确在茶叶产品标签标识上的生产日期为最后包装日期;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用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者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茶叶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抽查中发现常见的问题有,生产日期标示为“见包装某部位”,但实际未准确标示在指定的部位,如标示“生产日期见产品包装底部”,实际标示在产品包装顶部。

对生产日期、保质期正确而全面的标法示例:

生产日期:2018年8月1日(或“见内袋封口处”等),保质期:18个月,贮存条件:清洁、通风、干燥、避光、无异味的环境条件下贮存(绿茶还可加上“冷藏效果佳”等)。

6.配料标示

配料是食品工艺和特性追溯的重要信息来源,也是消费者了解产品组成的主要依据。根据《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单一配料的食品(如茶叶)应当标注配料。规范的标注可以根据实际不同茶类进行标注:茶叶、100%茶叶、梅家坞茶鲜叶、武夷岩茶等。

7.生产经营者的联系方式

根据规定,食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经营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但抽查中发现有的食品标签漏标或标示错误。规范的标示如:生产商:XXX茶叶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梅家坞X号,客服电话:400-XXXX。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8.产地

茶叶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只标注到某个区或者县级市,如“西湖区”“嵊州市”等,甚至不标注产地,或者只标注一个很小的、不确切的地名,都是不规范的。规范的茶叶产地标注如“浙江省杭州市”“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翁家山”“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

9.文字和符号

食品标签对文字标示有明确要求,包括使用规范汉字、规定的字符高度、中外文对应等,标签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否则也是不规范的。如部分茶叶产品标签使用了外文但没有对应的中文、标签内容写在合格证上、标签只标示繁体字等都是不规范的。

10.未按规定标示某些特殊标识

在未取得认证授权或认证授权已过期的情况下,仍然在食品标签上标示“有机”(“有机转换产品”)“绿色”“无公害”等,这些行为也是违规的。

二、营养标签

《GB 2085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规定对日均食用量/饮用量在10 g以下的茶叶豁免标注营养标签。建议在茶叶标签上以警示的语言标注“建议每日饮用量为10 g以下”。因为茶叶中含有咖啡碱、可可碱等生物碱,对人体有一定的兴奋作用,也建议在茶叶标签加上一些警示性的提示语如“特殊人群不宜或少量饮用”。

三、包装

茶叶作为加工食品管理,必须包装后才能出厂销售,直接接触茶叶的内包装材料应为食品级材料。在抽查中还发现一些茶叶过度包装的行为,对于茶叶过度包装还有两个国家标准对此作了规定,《GB/T 31268—2014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通则》对包装的总则有:在不损害商品包装作用的基本原则下,应使包装轻质化,采用简易包装;在满足包装主要功能的前提下,其辅助功能应简单、实用。《GB 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对茶叶类的限量要求有:包装孔隙率≤45%;包装层数为3层及以下;除初始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的总和不应超越商品销售价格的20%。这两个规定,无论是从生产者还是消费者角度考虑,都是很有必要的。茶叶包装应简易,满足茶叶包装、运输和销售需求,减少过度包装,降低包装成本,避免因购买茶叶而支付额外的包装费用。这两个规定应引起茶叶生产者的重视,已有部分茶叶企业因违反该标准规定而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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