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
2018-01-15曹超越
曹超越
【摘 要】就现阶段而言,我国仍普遍存在因婚约而产生的财产纠纷问题。但是我国法律和司法部门还没有对婚约财产问题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使得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争议较大。本文就婚约财产的相关性质,提出了相应的处理策略,望对解决婚约财产纠纷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婚约;财产纠纷;处理
婚约制度早在古代就存在了,当时主要用于婚姻包办与买卖,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开始追求文明、自由的婚姻,因而古老的婚约制度逐渐被废除。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有关婚约问题的法律制度仍不健全,没有做出明文规定,因此各种婚约问题仍然频繁发生,尤其是财产纠纷问题。要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一、婚约
婚约通俗地来讲就是订婚或者定婚,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制定的协议。在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对此有特定的规范和要求,但是婚约仍然有一定的法律性质,有人将其称为一种契约,即规范和界定夫妻相应责任的合同。还有的人认为婚约只是结婚常见的一种流程,并不是必须的,在一方违反婚约时并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二、婚约财产的法律性质
彩礼是婚约中重要的一部分,一般指男女在结婚之前,男方需要向女方提供的财物,用来确定婚姻关系,一旦女方接受了男方的彩禮,则证明婚姻已定。但是从古至今都没有统一明确的相关法律条文。对于婚约财产,一般有四种说法。
(1)附条件说
男方给予女方彩礼,其实是女方嫁给男方的一种条件,也就是说,彩礼是男方因女方嫁给自己而实行的一种馈送。而如果因某种原因导致双方不能结为夫妻时,女方应将彩礼全部返还给男方。
(2)所有权说
在婚约当中,所涉及的财产具有可流动性。如果某一方将财物交付或者赠送给另一方,则财物的所有权就会相应发生转移,这种所有权在婚约解除时仍然成立,即双方离婚的情况下,之前的接受方无需将授予方赠送的财务归还。
(3)从契约说
有人认为,彩礼在婚约当中属于从契约,具有从属性。一旦婚约解除,那么该契约就失去了意义,不再具有实际作用,因而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将财物全部归还给赠与方。
(4)定金说
在婚约中,彩礼的给予类似于契约中的定金,即男方为了使女方嫁给自己而交付的定金,如果婚约解除,则女方应将婚礼退还给男方。
三、婚约财产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无疑就是在婚约财产方面由于意见不统一而产生的纠纷,多数情况都是婚前一方赠与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财务,但因各种原因双方不能结为夫妻,双方对赠与的财务分配出现分歧,从而导致双方发生纠纷。
对于婚约财产纠纷的性质来说,不论是赠与行为还是不当得利行为,在法律中都没有明确说明,两种观点都存在一定的可取性和不合理性,值得商榷。我国颁布的《民法通则》中指出,多数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或附义务,但是和普通民事行为不同,婚姻是一种特殊的存在,男女双方在婚约中并没有指定相应条件和义务,如果将结婚认为是一种条件与义务,则不符合当代婚姻自由、民主的诉求,是一种变相的婚姻买卖。而如果将其视为不当得利的话,又过于偏激,因为财物的赠与行为是主动的,接受方并没有采取不当得利的手段。因此,笔者认为,婚约中的财物赠与是含有特定目的的赠与,而不是附条件赠与,也就是说,赠与方赠与财物带有希望对方与自己结婚的目的,但不能强制要求对方一定要与自己结婚。此种理论满足了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对方财物行为的一般属性和特殊性。
四、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原则
实际上,婚约中的财产不单是现金,还包括其他的一些物品,而这些财产的赠与时间是不确定的,未必是在定亲期间,也可能发生在婚礼后或婚礼当天,不同的时间赠与的财务,其价值是不同的。如果双方不能缔结婚姻,那么哪些东西属于彩礼,以及接受方是否需要返还等成为司法部门待解决的问题。如何合理地解决婚约财产纠纷,笔者认为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因为各个地方的民俗风情不同,不能统一而论。但不论采取何种解决方法,均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第一,合法原则。虽然我国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明文规定婚约财产纠纷问题,但是在婚姻法司法中有对交付的彩礼需要返还的情况作出规定,从整体财产纠纷问题来看,这项规定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但是对于我国解决婚姻财产纠纷问题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各人民法院在解决这些案件时,倘若纠纷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则应该按法律执行,该退还的彩礼责令接受方退还。如果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则应该视具体情况民主裁量。
第二,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原则。不同的地方在婚姻方面有着不同的风俗习惯,婚约的制定都是符合当地风俗习惯的,因此在处理相应的财产纠纷问题时,也应当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关于婚约财产纠纷,有很多种情况,例如有的纠纷是发生在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前提下,也有的纠纷是发生在双方已同居的前提下,这两种不同的形式有着很大的区别。倘若是后者,要求接受方返还全部彩礼是不公正的、不人性的,这可能既不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也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不利于法制建设,也不利于文明社会的发展。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民主解决。
第三,关照无过错方原则。我国婚姻法中包含此项原则,该原则同样适用于处理婚约财产纠纷问题。在众多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有这样一种情况,即因为一方的过错使得婚约不得不解除,此时过错方要求无过错方返还财物或者不返还对方财物,则是不合法的。按照法律的公平原则,过错方应当向无错方提供相应的补偿,由此一来,不仅有利于社会公民遵守婚约,还有利于其约束自身不良行为,提升公民的生活幸福感,增强公民的道德素养,促进社会主义文明和谐社会的建设与发展。
第四,公平原则。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提倡公平、公正,因此我国的法律建设遵循公平原则。对于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同样要遵循该原则。要体现公平,就应该科学合理地衡量产生纠纷双方的利益,并做出合理的判决。只有这样才能使公民信服法律,自觉遵守法律,从而提高法律的说服力和权威性。
五、完善婚约财产纠纷相关法律
(1)婚约财产纠纷案由的确定问题
就目前我国有关婚约财产的法律处理而言,均将其定义为婚约财产纠纷,但从整体上来看,这样是不合理的。婚约财产一般发生在男女双方结婚之前,男方赠与女方一定的彩礼,包括现金和其他物品,事实上,这属于财产的往来,因此应将此类问题定为婚约财产流转纠纷。
(2)解除婚约后的损害赔偿问题
男女双方在解除婚约后,常常涉及财产分配以及精神损失赔偿等问题,在《台湾民法典》中指出,无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向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其因此而受的损失。这就是说,由于一方过错而导致婚约解除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赔偿为婚礼而准备的一切费用,甚至包括精神损失费和名誉损失费。
(3)增补“婚约”的相关规定问题
我国《婚姻法》现在还未就婚约问题作出详细的规定,使得人民法院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常常意见不统一,说服力不强,因此建议我国相关部门应增设“婚约”的相关规定,以便解决婚约财产纠纷等问题,增强法律效率和权威性。
六、结语
综上所述,要解决婚约财产纠纷问题,应该结合当地的民俗习惯完善相应的法律机制,充分发挥法律效力,使婚约财产纠纷问题的处理更具科学性、民主性,从而促进我国文明和谐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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