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商法的连带责任
2018-01-15吴玉华
吴玉华
【摘 要】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中国的法律制度逐步完善。作为我国民商法中责任领域重要制度的连带责任,它的主要功能就在于为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救济。文章将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进行研究探讨,并为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提供些许建议,仅供参考。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法律救济
一、前言
共同责任是我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责任制度,是多重责任人对同一事件负责的责任制。每个联合负责人不仅限于他或她自己的民事责任,而是共同承担所有责任。如果其中一个人承担了全部的责任,那么其他的人就可以不承担其中的责任,当然,最终目标是保护受害者的权利和利益,及时获得。
二、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
关于连带责任,其概念源于罗马法时期,在我国主要由商鞅确立。连带责任在古代被叫作连坐制度,强调对财产价值连带给予足够重视,这种制度要求同当前《民法通则》中对连带责任的解释相近。在商品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连带责任适用性不断扩大,是相关权益者权益保护的重要保障。连带责任的原因是在什么情况下,违规形式是连带责任的原因。连带责任究竟是什么样的责任,一直都是有争论的。历史上存在着两种争论,一种是复数之债,还有一种单一之债。目前占优势的是负数之债。如果使用单一债务来解释连带责任的性质,则更加清晰明确。但他也无法解释债权人对债务人权利的独立性。这也就是复数之债更胜一筹的原因。关于连带责任的界定,各国家执行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就比如说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的差别是比较明显的。最典型的是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共同债务,不可分割的债务,共存的债务承诺,共同责任分为七种类型,共同债务,共同责任担保,共同担保和法律规定产生的连带责任。还有另外一种观点可以将连带责任分为很多种,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以下将会举出几个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从产生根据分类为法定的、约定的、两可的连带责任;从共同责任履行的顺序,分为无序和有序的共同责任;从共同责任的相反方向来看,它分为连带责任和单向连带责任;是否从连带责任中确定另一种连带责任分为普通连带责任(一次性连带责任)和复杂性;联合责任结算完成后,特许经营者之间是否产生新债务分为八类:转换联合责任和非转换联合责任。
三、浅析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分类
在民商法中,连带责任,是在担保、合伙、承包、代理、联营等关系建立前提下发生的连带责任问题。但对于连带责任概念的界定仍然存在着一些分歧,其中,大部分学者认为连带责任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责任人共同承担债务的一种民事责任。联合责任的分类仍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担保人之间在共同担保中的协议所产生的责任称为规定的担保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根据法律和协议承担的连带责任等责任称为联合连带责任;个人合伙,联合经营,合资,合伙,代理,保险和共同侵权等共同责任称为法定連带责任。可以看出,联合责任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类别,一个是合法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共同连带责任和补充连带责任。当然了这只是一个简单的分类,其中也兼有其他责任的内涵。这样分类清晰,易于掌握,在实践之中操作简便,深刻体现指导思想与立法原则。以下是几个具体的分类:
(一)共同侵权或共同行为导致的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或物理损害。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既然已造成受害人的伤害,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对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这一规定现在有着分歧,分歧的焦点就在于两个人或是两人以上的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由于演员之间没有共同的主观意图或疏忽,此时他们还需要分担共同责任吗?以下存在两个对立的观点:其中一个观点是,尽管有两个人的过错,但造成了损害的后果。但是行为人之间,之前并没有进行沟通或者是交流,不是故意造成的损害。在行为过程中,这不是一个常见的错误,所以演员不应承担共同的责任。而对立的观点,则是认为尽管二人并没有进行沟通或者是交流,但是主观造成的结果是客观存在的。那么,这两人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在具体的应用过程中,法院为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判断。有些法院根据犯罪行为的程度判断,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对受害人伤害的程度的轻重进行判断。还有一部分法院坚持两人应负连带责任,除了他们本身该承担的责任之外,二人要对自己的行为相互负责。但是,大部分的法院,而是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做出相应的判决,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可,并没有判决连带责任。
(二)委托代理行为导致的连带责任
一般情况下,代理行为不会导致连带责任。但是,如果在法律意义上有代理人,则有必要承担共同责任。这里提到的瑕疵代理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即:首先,当委托授权不明确时,代理人负责第三方的责任;其次,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事情仍然是非法的,仍然充当代理人。或者,如果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行为是非法的且不反对,则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三,针对第三方。如果第三方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被终止,并且与他们的民事诉讼导致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三)共同危险行为导致的连带责任
双方共同进行危险行为。则按照双方共同承担这个赔偿责任来处理,并且二者之间存在着连带作用。目前,该司法原则已经最高法院批准,并根据最新的相关司法解释对共同危险行为进行了共同的侵权推定。这一司法原则弥补了两国法律长期合法性的差距。但忽视共同危险与共同侵权行为之间的差距实在令人遗憾。
(四)共同责任导致连带责任
共同责任通常是指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如大型游乐场,在建筑物的建筑物上倒塌和坍塌,造成人身伤害。建筑商对此负责。根据相关规定,在桥梁、道路及隧道的人工构建物中,因为管理不当造成人员伤亡的,如果是由于建筑本身的原因和建筑商要承担相关的责任。建筑业主,建筑商和经理必须承担共同责任。此外,这还涉及夫妻双方的债务问题。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共同的债务,当债权人向双方任何一方提出要求时,不管夫妻二人是否离婚,双方都必须满足,并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双方一方已经身亡,当另一方还活着时,该方将继续履行其相应的义务。
(五)雇佣帮工导致连带责任
在存在雇佣关系的情况下,如果由于雇员的雇佣行为导致他人利益受损,则雇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员工的利益因员工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受损,则员工和雇主分担责任,两者承担连带责任。帮助工人为他人提供无偿劳动,在帮助工人的过程中造成损害。帮助者没有被拒绝。
四、结束语
目前,中国的共同责任似乎呈现出扩张的趋势。不仅有立法和司法解释来规定连带责任,而且现在施法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往往是为了息事宁人,轻易判定了连带责任。虽然这样能够保障受害者的权益,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相关人员的利益,使其莫名承担连带责任,破坏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从国际视角来看,一些西方国家已经开始限制使用连带责任。严格控制使用连带责任,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协议,否则不能轻易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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