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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信息公证化

2018-01-15叶勇义

领导文萃 2018年22期
关键词:公证证据证明

叶勇义

近年来,厦门的公证行业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了传统办证方式向互联网方式的转变,网上办证、在线查询、智能化管理等服务模式已经成为行业的“标配”,公证的信息化建设水平跻身全国前列,市民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了“足不出户,公证到家”的便利。

在持续推进公证信息化的过程中,我们也强烈地感受到,公证行业还面临着另一维度的挑战和机遇。随着信息技术和社会生活的高度融合,小到日常网购外卖,大到商务合同签订,许多社会行为正在从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体媒介向数字化、无纸化的电子数据媒介转化。如何运用科技手段,将公证的职能作用延伸到信息领域,是公证行业迫切需要直面的课题。为此,我们在公证信息化的基础上,提出了信息公证化这一新的命题。如果说公证信息化需要解决的是信息技术如何服务公证的问题,那么信息公证化所需要解决的则是公证如何为信息技术服务的问题。

首先,信息是需要证明的,也是可以证明的。电子数据信息正在构建新的社会形态,即使表面上看不见也无法触摸,但仍然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对其确认并展现。并且,电子数据所反映的社会行为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信息并非虚幻不可捉摸,而是可以证明的客观事实。但电子数据信息也有其致命的弱点,“易消逝、易篡改、易变化”,普通民众难以确定电子数据信息的真实有效。如果没有对这些数据进行梳理、归类,没有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和客观性的证明,诸如电子签约、邮件发送等等借助电子数据形成的社会行为就难以得到承认,对每天所产生的海量数据也就谈不上共享和利用。未经证明的数据可能是一大堆躺着的“死数据”,也是可能产生纠纷的一大隐患。因此,信息技术越是发展,电子数据越是爆发性增长,对信息进行证明越是迫切。

其次,经过公证的数据可以成为证据,其内在价值得以充分体现。电子数据较之于其他实物证据,证据效力是其一大短板,让数据具备证据效力是信息技术发展过程中不可绕过的难题。但“数据”与“证据”之间的鸿沟,信息技术难以实现自身的跨越。公证恰恰具备对接这一需求的天然优势,公证是实现“数据成为证据”的最佳选择。在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下,通过公证证明程序所产生的证据,无疑具备更高的证明效力。对电子数据进行保全进而对数据所依附的行为和事实进行合法性审查,不仅解决了电子数据的“出生证”问题,也解决了电子数据的“健康证”问题;既发挥了公证预防纠纷的职能作用,也能为解决纠纷提供有效证据。经过公证的电子数据注入了“法律的灵魂”,实现电子数据向电子证据的转化,这无疑为电子数据的普及和应用、为信息技术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第三,信息公证化应用领域广泛,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21世纪以来,数据信息被称为新的石油,是最为珍贵的财产。数据对经济发展、社会秩序、国家治理、人民生活都将产生重大影响,正所谓“数据为王”。目前我国网络购物、移动支付、共享经济等数字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走在了世界前列,各个领域也都把推进数字化作为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动能,包括互联网法院、在线仲裁也应运而生,所有这些都为信息公证化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时代契机和广阔的实践天地,信息公证化具有令人无限遐想的应用前景。

当然,信息公证化离不开公证信息化,技术的问题仍然需要借助技術手段来解决。诸如电子数据公证中的取证技术、证据保全技术以及数据保存的安全性技术,无不需要应用新的技术工具。

正是基于上述认识,厦门市公证处对信息公证化进行了积极探索,联手科技公司、CA公司并借助腾讯云、SSL证书等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设备,通过科技与法律的有效融合,研发出全链式的电子数据公证模式,使数据从产生的那一刻开始就进入公证流程,从而开创了具有严格意义上的电子数据公证。厦门市公证处的这项创新,在法律层面上率先破解了电子数据成为证据的难题,为实现信息公证化迈出了坚实而又关键的一步。

可以预见,随着信息公证化向深度和广度推进,公证具有的“证明、沟通、服务、监督”等职能作用在信息领域将得到充分发挥,为数字社会的建设提供一个透明、可信、可控的法律环境。与此同时,公证行业自身也将发生革新性的变化, 在以“现实生活”为基础的传统公证形态之外,必将产生一个以“虚拟世界”为基础的新型公证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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