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赎“教科书式耍赖”
2018-01-15丨丘
■丨丘 晨
“教科书式耍赖”之所以广有市场,跟法治不彰有着直接的关联。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执行工作,是这一道防线上的最后一环。如果生效的判决,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就会被群众嘲讽为盖有官印的“白条”。
2017年11月2日,11名“老赖”双手戴上手铐在法院内接受司法拘留决定。据了解,从11月1日起,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开展为期100天的“亮剑—2017”执行攻坚百日会战,集中执结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涉民生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公职人员等特殊被执行主体案件、金融债权案件及其他长期未结的执行案件。
最近,一则“教科书式耍赖”的视频在网上持续发酵,得益于视频的曝光和舆论的关注,陷入私力救济困局的讨债者迎来了曙光。然而,事情到最后并没有真正的赢家,双方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其实在生活中,各种事故每天都会发生,如何避免出现“教科书式耍赖”,才是我们当下应该思考的问题。
让法律战胜“耍赖”
在“教科书式耍赖”视频中,当事人赵勇讲述了父亲赵香斌遭遇车祸成为植物人后所经历的生活巨变,并公布了两年多里与肇事司机黄淑芬就赔偿事宜交涉未果的录音与画面。黄淑芬“我就是人品有问题,你在这说还有啥用”“就是躲着你,你爱把我怎么着怎么着”的耍赖撒泼,引发网友的一致谴责。
事件回溯到2015年10月6日,黄淑芬开车撞倒赵香斌。两年下来,黄淑芬买了房添了车,却只赔偿了2.6万元。2017年6月8日,黄淑芬再被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判决赔偿赵家近86万元,但此后5个多月,赵家没有收到赔偿款。
2017年11月16日开始,赵勇以“认真的赵先森”账号陆续在微博发表文章和视频,描述他父亲车祸776天后被改变的人生,并指责黄淑芬和其女刘明月是“教科书式耍赖”,他把两人的个人信息曝光在网上。
2017年11月25日,唐山中级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黄淑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为由,决定对黄淑芬司法拘留15日,冻结黄淑芬的佣金及查封其名下相关资产。
就在人们激烈讨论“认真的赵先森”和“老赖”母女时,12月1日上午,赵香斌停止了心跳。因受害人已经死亡,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黄淑芬批准逮捕。
是什么让黄淑芬如此有恃无恐,敢于一赖到底?有人总结称,在这起事件中,黄淑芬采用的是“三不一没有”的做法,即不垫付、不探望、不调解以及没有钱,“教科书式耍赖”的称谓也由此而得。
在执行领域,曾经流传着“三难”说法:被执行人不理会法院传票、履行通知书,甚至不惜离开住所、更换工作而四处躲藏,这是“被执行人难找”;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多采取转移、隐匿、挥霍财产的方式,在形式或实质上减少偿债能力,造成最终无法执行,这是“被执行财产难查”;即使法院成功查找、查封了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乃至案外人也往往援引法律赋予的异议权利,试图推翻法院的查封行为,这是“执行财产难动”。
更为雪上加霜的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土地、房屋、存款、机动车等财产的登记系统尚未完成信息共享,使得执行人员在执行中为较为全面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往往不得不辗转多个机构,乃至奔赴异地进行查扣。这严重影响了执行效率,为被执行人转移、处分财产留下了空间。而对于特种理财、保险等新型投资手段,以及政策性较强的不动产等财产,人民法院即使掌握了财产线索,也因为缺乏法律保障,或是根本无法采取查封冻结措施,或是在后续环节无法进行拍卖、变卖。
由此可见,“教科书式耍赖”的主角黄淑芬有恃无恐、底气十足的原因,多在于此。
结合此前网上公布的一段视频,黄淑芬扬言“宁坐牢不还钱”。那么,事实果真如她所述,如果坐牢就不用还钱?显然是对有关法律缺乏了解。
我国《刑法》第313条确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一罪名。该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一段时间里,这个罪名因为犯罪圈划定模糊、证明困难、程序衔接断裂等原因被普遍悬置,没有对“老赖”起到应有的震慑与警示作用。
为激活沉睡的条款,最高法于2015年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构成本罪的情形做出进一步规定,并明确在两种情形下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需要说明的是,承担刑事责任并不影响对民事案件的继续执行。根据刑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履行能力不足时,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即使判处罚金,也不会抵消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老赖”一意孤行的后果并不是“以刑代赔”,而一定是人财两空。
漫画:寸步难行(朱慧卿/图)
如何破解案件执行难
“教科书式耍赖”之所以广有市场,跟法治不彰有着直接的关联。一个挥之不去的问题是,法院的介入和执行,为什么非得等到媒体曝光的私力救济后?为何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在曝光之后实施,是自动履行程序还是强制程序?假若没有舆论的关注,“教科书式耍赖”所具有的状态是否会一直延续?
类似上述的案件并不鲜见。所以,问题在于,靠什么来推动法律的执行,并降低公众依法维权的成本。“教科书式耍赖”触动的是公众感同身受的愤懑,立案难、申诉难、执行难一直饱受人诟病,走司法途径好不容易打赢了官司,却倒在了执行的“最后一公里”,落个“赢了官司,输了结果”的结局。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执行工作,是这一道防线上的最后一环。如果生效的判决,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就会被群众嘲讽为盖有官印的“白条”。
调侃的背后,不仅是对当事人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失望,也包含着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信心消磨。
为此,2016年3月13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被视为正式向执行难全面宣战。
为了破解这一困扰司法工作多年的顽疾,法院还打出了一套“组合拳”。
曝——公开曝光。主要就是公开曝光“老赖”的个人信息,除了在各个平台曝光,不少“老赖”还被迫“走”上了各地的商业街、火车站、体育广场的LED大屏幕,成为全城关注的焦点,接受大家的“注目礼”。
限——限制消费。根据最新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被执行人不得有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购买不动产、旅游、度假等一系列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查——财产查控。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系统已经正式开通。这也就意味着,各级法院执行人员通过法院内网,就可以实现对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财产的查控。早在2015年7月,“芝麻信用”就实现了与最高人民法院的专线连接,并在支付宝、淘宝、天猫等“芝麻信用”的应用平台约束“老赖”行为。
罚——刑事追责。通过对最近几年案例的梳理,我们发现,在针对抗拒执行、逃避执行的“老赖们”时,司法部门已经有了很多有效的可操作手段,比如: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
当然,破解的办法还有很多。例如:山东高院协同省通信管理公司,给“老赖”的电话铃声更改为专属的定制彩铃;广州中院向社会发布38宗执行悬赏公告;江苏东台法院对立案执行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涉及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医疗费等民生案件,主动纳入“小额速执”办案模式,超过60%的案件在一个月内得到全部执行……
成效无疑是显著的,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数据表明,2016年其共受理执行案件614.9万件,执结507.9万件,同比分别上升31.6%和33.1%,执行到位金额1.5万亿元,同比上升54%。
还有遭遇死皮赖脸的推诿时,我们应该怎么做?法官强调,切记一定要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即使已有生效判决,对于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法律依然采取了“告诉才处理”的立场。执行案件立案,是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起点。
那么,什么时候应该申请强制执行?法官表示,对于上述案件中支付医疗费之类的给付判决,人民法院在判决主文中会限定履行期限,即要求其在判决生效后的一定时间内支付有关费用。当判决因一审各方未上诉,或二审判决作出而生效时,履行期开始计算。如果义务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或未足额履行,权利人就可以申请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妨碍执行最常见的障碍,是被执行人逃避执行,隐匿或向他人转移财产。当遭遇“耍赖”时,执行人难道真的束手无策吗?
法官称,必然不是全无办法,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以扩张执行名义的执行力范围。简单来说,扩张执行力范围的含义就是在执行阶段,将原生效判决中未加约束的案外人列为被执行人,从而扩张执行财产范围的制度。在合理限度内扩张执行力范围,有力于高效保护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恶意行为,可谓对付“耍赖”的杀手锏。
联合社会力量解决
“教科书式”的“老赖”,初步得到了“教科书式”的依法惩治。但这一系列的事件的背后,仍然有诸多值得我们深思的地方。
暴力抗法一直是一道棘手的难题。2017年7月20日,面对重庆市渝北区法院的执行人员,被执行人齐某某在一辆小四轮车上装满了大鞭炮、氧气瓶及煤气罐,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就被置于车旁,齐某某的前妻则在腰上缠了三圈鞭炮,她一只手握着打火机,另一只手捏着鞭炮引线,场面紧张得令人窒息。
一份名为《法院执行中的暴力抗法》的报告指出,法院执行中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较为频繁,且没有迹象表明近年来得到有效控制,或会逐渐减少。而这一主体除了自然人,甚至还包括企业、个体经营户、各类金融机构、村委会、基层党政部门官员。
另一类,就是以黄淑芬为代表的“打太极”。面对追讨,黄淑芬直言不讳,“就是躲着你,你爱把我怎么着怎么着”。而现实之中,虚假离婚、转移财产、拖拉敷衍、耍赖躲闪……各类手段层出不穷。
需要指出的是,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能执行的。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难”,是指具备执行条件,但法院没有及时执行到位的情况。以黄淑芬为典型。
但还有一类“执行难”,学理上称之为“执行不能”。什么意思呢?比如,在不少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等案件中,很多加害人确实经济条件很差;或者许多法人企业因为经营不善等原因,已经负债累累,甚至要符合破产条件,必然无法按判决标准进行赔偿。这些情况,都属于“执行不能”。
事实上,这种情况还不在少数,保守估计,约占所有执行案件的40%左右。很显然,“执行不能”的现象,不是法院一家能够解决的。换言之,我们必须认识到,司法的功能是有限度的。
不妨看看政论片《将改革进行到底》第四集。2016年,躺在病床上的老秦被获知,难得一见的“老赖”代理人,竟然主动上门要求还款。原因何在?其实就是法官将“老赖”王某列入了失信黑名单,限制其一切高消费活动。王某当时正在南极旅游,因为无法购买返程机票,被困在了南极,才决定还钱。
这一案例其实提供了一个很重要的思路:联合社会的力量,共同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贵祥此前已经明确指出,可以建立自然人、非法人组织破产制度或者强制破产程序等,对涉民生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通过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司法救助制度予以消化。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实现了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数据共享。这个系统包括3400多家银行以及公安部、交通部、工商总局、证监会等单位,执行法官足不出户,即可查询14类16项信息,基本实现了对主要财产形式的“一网打尽”。
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改委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推出8大类55项惩戒措施;6月,中央深改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了11类100多项惩戒措施,涉及出行、旅游、投资、置业等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被评价为有史以来,规格最高、范围最广、惩戒最严的整治“老赖”措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震慑力也在于实施。精准打击“教科书式耍赖”,就要让法律“长牙齿”。只有法律长出了锋利的“牙齿”,法律的惩戒力量才能显现出来,“教科书式耍赖”现象才能从人们的视线中彻底消失。唯有如此,“老赖”的生存空间,才能越来越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