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潜在风险及其防范
2018-01-13杜佳怡
杜佳怡
[提要] 期货市场的风险控制能力决定期货交易是否有序进行,而期货交易所在期货市场中地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期货交易所的核心地位决定其在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因此,期货交易所的风险防范与控制是值得深入研究分析的课题,从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来说,期货交易所的风险防范研究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分析大连商品交易所目前发展状态,深入挖掘大连商品交易所现有风险,进一步提出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期望提高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水平。
关键词:期货交易所;风险防范;大连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12月9日
一、大连商品交易所现状
大连商品交易所,成立于1993年,同年11月份开始启动期货交易标准化合约,1994年10月,成为了国家期货交易所试点对象;1998年,由于政府大力干预,整治期货市场期货市场,整治后大连期货交易所继续进行运营。在2000~2016年期间,大连商品交易所重大事件主要历经了推出大豆期货全天交易,相继推出多种农产品、能源产品的合约上市交易;截至2017年3月31日,推出豆粕期权合约正式上市,这也是国内首例。在东北地区,大连商品交易所是唯一期货市场交易所。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一共有166家单位,成为了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共有273.7万的投资人数,指定交割库247个。2016年,大连商品交易所年成交量为15.37亿手,年成交额为61.41万亿元。2016年,大连商品交易所主要衍生品交易所成交量排名,在全世界排名第8位。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地位不断提升,不仅仅是在国内,与国际的交流也在不断进行拓展。日前,与英国、美国、芝加哥等地的期货协会及交易所,都进行了相关业务合作,在开拓国际市场的道路上,积极发展,向着更加专业、精准的期货市场开发迈进。与全球的期货市场相比,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农产品、油脂期货市场,是目前为止全球其他交易所不可超越的,成交数量和金额都排在第一位。大连商品交易所的组织机构完善,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设立了完备的层级部门,一层层部门和机构权责规范、职能明确。大连商品交易所一共设有18个相关的业务部门,同时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设立了派出机构,并与先进的科技公司合作,为期货市场的顺利发展做好了全方面的基础工作。
二、大连商品交易所存在的风险
(一)交易品种的选择风险。大连商品交易所目前拥有16种商品上市交易。从期货发展历史经验来看,其中的一个重要风险来源就是交易品种的选择,这关系到交易所能否有序的运转和促进市场发展,因为大连商品交易所也同样需要考虑上市品种选择风险。从单位性质来看,大连商品交易所并非是营利性的组织,但是也和其他社会上的企业一样,需要运转、需要资金支持,这部分资金的主要来源,就是由发生的交易手续费用构成。所以,大连商品交易所的运转资金及运营状况,与交易手续费用成正比,而交易手续费又与交易品种息息相关。大连商品交易所推出新的期货品种的时候,如果这个商品迎合了交易的需要,对于投资者来说利益客观,对于套期保值者来说值得购入,那么这时这个交易品种的成交量定会提升,流入流出量持续增加,此时交易所的手续费用也随之增加,交易所收益可观;从另一方面来看,大连商品交易所推出新的期货交易品种不能迎合市场需要,不被投资者和套期保值者所看好,成交量寥寥无几的时候,成交量少手续费自然降低,也得不到相关收益,会影响交易所的运营,此时交易所面临着由交易品种带来的经营风险。选择了不同的交易品种,会出现不同市场活跃度,究其原因,是因为并不是任何商品都可以作为上市品种。交易品种的确定是有市场指标衡量的,例如价格浮动较大,就是其中一个衡量尺度。但是从目前来看,大连商品交易所对于交易品种的选择,起不到自主选择的作用,需要证监会进行批准,才能够将新的品种上市,缺失了自主选择权,面临更大的品种选择风险。
(二)结算风险。通过分析大连商品交易所的运营模式,如果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发生了不能履约的情况,此时交易所需要代会员单位、经纪公司完成交易,进行后续的履约行为,一旦这种情况发生,大连商品交易所就面临着一定的结算风险,这种结算风险一方面是会员单位、经纪公司的合约执行力不足带来的;另一方面的因素也与期货市场突发事件有关。如果仅仅是由于个别的会员单位、经纪公司因为合约执行力不足,不能继续履行合约,此时大连商品交易所面临的是有限的结算风险,基于大连商品交易所的风险管理体系,已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可以应对这种个别现象的损失。但是,如果一旦出现了期货市场的突发事件,引起了大规模的会员单位、经纪公司无力履约,此时大连商品交易所面临着较大的结算风险,在风险基金承受的能力范围以外,有可能出现倒闭情况的发生。期货市场既有中小投资者,也有市场操纵者,如果期货操纵者的大力运作导致了期货价格大幅度变动,这种情况下与期货操纵者相对的其他中小交易者,就面临着大额度的损失,这种损失可能导致中小参与者丧失履约能力,将会牵连到大连商品交易所承受结算风险,陷入危机之中。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风险。大连商品交易所的持续经营和发展运行需要法律的约束,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能够促进大连商品交易所的规范交易,维持交易秩序。缺失法律法规的维护和保障,不可避免地就会出现混乱的市场交易情况。目前,我国的《期货法》还没有正式颁布,因为期货市场的交易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来讲,是存在相应的法律法规因素引起的风险。没有法律的约束和制裁,交易市场徇私舞弊、操纵市场的现象会愈演愈烈。对于操纵者来说牟取了暴利,但是对于多数投资者、对于大连商品交易所、对于国家来说都将面临着巨大损失。由于《期货法》暂时还没有颁布,因此大连商品交易所自有的规章制度就显得格外重要,对于大连商品交易所的规定和防线防范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从大连商品交易所1993年成立以来,梳理其20多年来的发展史,发现大连商品交易所的有些规章制度、规范细则还有一定程度上的内容缺失,从合理性和科学性来考察,也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分析大连商品交易所目前规章制度可以看出,存在一定的隐性色彩,缺乏稳定性。这种缺乏稳定性的规章制度,导致了在大连商品交易所在遇到重大紧急风险合约时,出于维护自身权利的角度,有可能变更交易规则,出台临时性的交易措施和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有时出于保护地方利益临时性出台一些措施,明显是为了偏袒一方,这就造成了交易另一方的损失,有失公平原则。在风险防范上,大连商品交易所目前已有一些管理制度,如大户报告等制度,但这些制度的落实情况却得不到保证。由于监管不严格,使得一些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只有制度下发,没有制度执行,监督管理者与市场操纵者存在的微妙关系,使大户操纵市場的情况有增无减。endprint
三、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防范措施
(一)合理的选择交易上市商品品种。大连商品交易所合理的选择上市交易品种,有助于提高市场交易量,提升期货市场活跃程度。大连商品交易所现共有16个品种上市交易,与其他交易所相比,品种相对缺乏,不利于扩大市场。大连商品交易所目前上市的交易品种,与大连期货市场对比可以看出,品种的选择需要进一步谨慎选择,才能促进大连商品交易所有序发展。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可以用来作为期货交易,必须要严格把握上市品种的各方面衡量指标,利用标准化程序进项筛选。一般情况下,上市的交易品种商品是能够满足长期存放的要求,而且这种商品的品质优劣需要便于区分,能够轻易按质量区分出商品的等级。再者,如果商品的价格在有序的市场环境下足够稳定,是不会被考虑选择成为上市的交易品种的,是那种价格上下浮动,有起有落,频繁变动的商品更符合上市交易品种。另外一点就是,上市交易品种还需要产量来支撑,如果是稀有品种,产量极少,也是不利于交易的,要选择产量多的品种进行上市。合理、科学的选择上市品种,对大连商品交易所的有序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二)完善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制度。大连商品交易所面临的一种重要风险就是结算风险,为规避结算风险,降低风险概率,大连商品交易所必须建立完善的结算制度。现状是,大连商品交易所实行的结算方式是内部结算。会员进行交易之后,大连商品交易所内部结算部门直接对交易会员进行相关结算,与国际先进的结算制度相比,这样的结算制度还不够独立,不够完整。因为大连商品交易所成立较晚,这样的会员直接结算制度能够提高结算效率,符合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步伐。尽管在目前看来,这种结算方式符合期货市场现状,但是劣势也显而易见。从长期计划和发展目标来看,交易所的品种会逐步增加,市场成交量逐步扩大,这时需要单独的结算所来进行独立的结算。这样能够更充分地发挥结算功能,也有利于担保发挥效力。
为了完善大连商品交易所现有的结算功能体系,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進:一是针对目前大连商品交易所的现有结算模式,进行功能上的强化,加强结算制度的细节规范和标准化操作的流程,对于这类基础工作要稳扎稳打,在现有结算制度基础上进行调整,完善结算程序,使结算更加规范,执行标准化结算;二是进行积极探索结算模式,参照国外优秀做法,探索多种模式。在结算体系这方面的建设,可以参考国外经验,建立结算系统,这种结算系统的具体内容如下:成立期货结算所,期货交易按照是否为会员进行分类,分成两类,非会员每日结算但收取手续费承担结算风险,会员同样每日结算但是享受会员优待不同于非会员需要承担结算风险和手续费。这样一来,将结算风险进行分层管理,一旦出现问题也不至于影响到整个期货市场,而是将影响缩小到分层的某一个公司。这样有利于结算风险的不集中形成,保证交易所的持续发展。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实力越来越雄厚,也必须建立更加完善的结算体系来进行交易结算,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独立的结算机构,既起到结算的功能,又能够起到控制风险的作用,便于大连商品交易所进行资金调拨,同时全方位地掌握资金流动情况,对于大户的操纵交易能够掌握,降低期货交易的风险。
(三)健全大连商品交易所法律约束体系。《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在1999年正式出台,随后全国进入实施阶段,《条例》及相关的四个制度对我国期货市场进行了全方位的总结和完善。但是,从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发展现状来看,《条例》以及四个制度已经不能满足交易所快速发展需要。通过分析当前的期货交易法律法规可知,目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是权威性最高的法律文件,一切交易最终要按照《条例》内容进行执行,但是其本身并不完善,只是处于试点阶段,不属于法律文件,属于行政法规。分析《条例》的制定背景可以知道,《条例》是在期货市场大面积、大力度的规范整治情况下出台的,所以具有一定的特定性。当时政府对期货交易市场的整治力度很大,有些内容已经不能够适应现状的期货市场,《条例》的发展落后于期货市场的发展。因此,权威性的法律法规文件应抓紧出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的有序成长,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经营;另外,大连商品交易所不能只依靠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还需要重视交易所自身的规章制度建设,加强交易所内部管理。对于交易所的规章制度,大连商品交易所既是制度制定者,不可避免的也是制度的约束者,需要监管又需要执行,所以这种角色更需要大量商品交易所加强自律管理,只有做好自律管理,才能充当好这样的双重角色。大连商品交易所加强自律管理,从根本上抓起就是要加强内部管理和约束,这种管理和约束体现在机制上,首先要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觉悟,从思想上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养良好的自律意识;其次是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水平,提升业务能力;最后是制定工作纪律,做好完善的考核机制,从而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自律体系,规避法律制度不足引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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