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的理论基础辨析
2018-01-13李海青
自20世纪90年代传入中国之后,公民社会理论一直处于显学位置。“公民社会”原词早期译为“市民社会”,突出其经济组织与经济活动的内涵,今天则越来越多地被译为“公民社会”,突出其社会自治与公民权利的内涵。按照当时流行的理解,公民社会是在政府与市场之外的公民自主活动领域,其结构性要素主要包括私人领域、社会组织、形成公共舆论的公共领域、社会运动等。在一些人的看法中,公民社会保障公民权利,抑制国家强权,抵御资本侵蚀,是充满正能量的纯然规范之领域,也是中国改革发展应该积极追求的社会目标。但是,其中有一些前提性、基础性的问题却常常被忽略,尤其是“公民社会”的规范性、純粹性和实践性问题,需要认真反思。这里结合“公民社会”的主要结构性要素进行分析。
公民社会组织的“非规范性”
社会组织(或称为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被看作是公民社会的核心要素、基础和主体。一般认为,明确区别于政府机构与经济组织,公民社会组织具有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以及公益性等特点,所从事的是政府和企业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提供非垄断性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其运作与政府相比,更为多样、具体、灵活,与经济部门相比,则关注社会需求,通常把谋求公共利益和提供公共服务当作首要目标。
以上认识有一定的合理性,公民社会组织的存在也有其价值。但是,由之将其过分理想化是不正确的。现在有关这方面的认识恰恰存在这样的问题,好像公民社会组织代表着人世间的真善美,而忽略了现实中其所具有的假恶丑的一面。这种单向度的认识方式既不符合辩证法,也与现实情况有很大出入。实际上,大众对公民社会组织的一般认识与真实情况有很大距离。国外学者的研究列举了非营利组织发展中的九大问题,包括滥用减免特权、名不副实,高工资,行政费用过高,贪污屡禁不绝,不公平竞争,涉足党派政治、变成特殊利益集团,设置骗局引君入瓮,监督与改进第三部门绝非易事等。这些社会组织的“非规范性”特征值得引起关注。
公民公共领域的“非纯粹性”
公共领域被认为是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哈贝马斯的界定,所谓公共领域介于私人领域和政治系统之间,某种接近于公众舆论的东西能够在其中形成。公众通过在这一领域的自主参与和平等交往形成公共意志和公共观点,自由、理性、开放和批判性的讨论构成公共领域的基本特征。在当代,各种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是公共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在现实中的确具有表达民众合理需求、针砭时弊、弘扬正义、促成共识的积极功能,其积极的一面不能否定。
但是,我们也绝不能把公共领域中的交往活动过分理想化。实际上,不存在纯而又纯的公共领域,在公共领域中活动的个体与群体很大程度上也并非是不受权力或经济利益影响的“自由人”,他们活动的目的有可能是为了公益,但更有可能是出于私利。公共领域是社会生活的反映,只要现实中人们的利益与价值观存在分化与冲突,那么作为其外在显现的公共领域就不可能是完全理想的,真实的状况其实是鱼龙混杂、力量交错、立场各异、权力与资本内在于其间。就此而言,在社会利益对立与冲突依然存在甚至有时激化的历史条件下,动辄就谈所谓“本真状态”的公共领域,难免沦为空论。而认为存在一个所谓“本真状态”的公共领域,则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设定。实际上,被哈贝马斯奉为范型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本身就是一种理论的抽象,需要避免被完全地、无批判地接受。
通过以上对作为公民社会主要结构性要素的社会组织与公共领域的分析可知,作为纯然规范之域的公民社会只是一种理想类型,现实中的公民社会组织与公共领域有其规范性的一面,但所谓公民社会本身绝非一方同质的净土。那种同质的、完全规范、自由平等的公民社会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意识形态的神话、一种并不真实的假设。利益矛盾与冲突、自私、贪婪与欺诈在公民社会中同样存在。当我们脱离开公民社会的理论话语,转而面向现实社会的阶层结构时,其社会真实的一面就清晰地暴露出来了。
公民社会理论的“非现实性”
进而言之,公民社会话语并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传统。马克思主义并不首先虚设一个同质而规范的公民社会,然后抽象地分析其与国家或经济系统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每一历史时代的经济生活状况决定了该时代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状况。经济领域本身的利益矛盾与资源纷争,特别是处于生产关系中不同地位的阶级或阶层的矛盾,决定了整个社会领域的矛盾与政治领域的矛盾,国家的产生与存在由此才能得到最终合理的解释。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随着经济领域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消灭与社会所有制的建立,社会本身的异化性质得以消除,人类社会将成为一个每个人都能实现自由全面发展的“自由人联合体”,而具有政治压迫性的国家也就消亡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从历史事实出发揭示出社会生活的本质与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它不是从一般的原则与抽象的人出发,或从应然的价值理念出发,而是从现实的人出发,从实际的历史事实出发。所谓“公民社会”理论虚设一个纯然规范之域,抽象地谈论各种价值理念,谈论一般意义上的“公民”,无疑落入了马克思早就批判过的自由主义的抽象逻辑。
实际上,过分强调公民社会的理想性,实际上包含着忽视社会本身的内在冲突与矛盾的倾向。对公民社会理论引介较早的我国学者在进行理论反思时,也曾指出公民社会理论作为一种解释模式的不足,强调不应把目光仅仅局限在这一个理论范式上,而要发现其他甚至更为有效的解释方案,并认为,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模式可以解释在“社会”这一同质性范畴的掩盖之下,或者在“国家与市民社会”这一分析框架中,无法得到很好解释的“贫富差距结构”的诸多社会现象。确实,比之于公民社会理论,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是一种更为科学有效的理论。
综上分析可见,公民社会理论虽有一定价值,但公民社会的规范性具有明确限度,公民社会理论也并非一个指导实践的完善理论模式。因此,对曾经流行的公民社会思潮的内在局限性,我们应具有清醒的认识。
(作者:李海青,中共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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