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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族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综述

2018-01-13陈泫伊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6期
关键词:基础理论综述

摘 要 少数民族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学学科,相关理论研究虽已起步但仍有许多空白。本文从基础理论角度出发,对改革开放以来,有关民族经济法学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成果作归纳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该研究领域尚待完善的问题。

关键词 民族经济法 基础理论 历史源流 综述

作者简介:陈泫伊,云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族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251

民族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它是随着民族学、法学、经济学的研究范围不断扩展、深化而产生的交叉学科。在我国,对民族经济法学的研究起步较晚,直至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之初,才陆续有学者对民族经济法相关制度予以关注,且研究的切入点主要集中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立法”问题上,研究角度、分析层面较为单一。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国内学术界对该学科的研究取得长足进展,研究视角进一步拓宽,研究领域也得相应扩展,累计了一定的学术成果,为该学科在民族法学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奠定了理论基础。本文就改革开放以来有关民族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作回顾和总结,着重对历史源流、概念界定和研究方法三方面的研究现状及成果进行梳理与评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笔者浅见。

一、我国民族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的研究现状

与其它法学学科相比较,民族经济法学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专著和论文数量较为有限。据不完全统计,在各类报刊上发表有关民族经济法学方面的文章200余篇,教材、专著20余部。就著作而言,全面构建民族经济法理论框架,系统论述少数民族经济法的著作仅有3部,分别是李占荣著《民族经济法研究》,宋才发等著《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通论》,包桂荣等著《当代民族经济法研究》。有的著作是在部分章节涉足该领域,如吴宗金著《民族法制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民族法学》,宋才发等著《中国民族法学体系通论》。另外,还有一些著作是从实体法出发,对民族经济法的某些具体问题做专题研究,如方慧教授的《少数民族地区习俗与法律的调试——以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为中心的案例研究》,翟东堂著《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法律保障研究》。这些论著均从不同角度着眼,对少数民族经济法进行剖析和研究,也为民族经济法学的构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二、民族经济法的历史源流研究

秦朝以来,各封建王朝均对少数民族地区关注有加,在力求有效治理的同时,致力于推动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作为社会治理重要手段的经济法制备受重视。由于有些少数民族建立了局部政权,与中央王朝保持相对独立,仅有部分少数民族直接受国家中央政权的统治。因此,在民族经济立法方面,既存在中央政权制定的经济法规,也有民族政权颁布的经济法令。中国古代调整民族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数量众多,为后世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吴治繁在《试论我国古代的市场管理制度——以简牍文书为中心考察》一文中,列举了战国时期齐国任用管仲推行“官山海”法令,西汉武帝根据桑弘羊的建议颁布“榷酒法”,唐朝统治者起用刘晏管理经济等事例,用以论证封建时期的统治者虽然有重农抑商的传统,但都十分注重市场的建设、规范和管理,不仅制定出较完备的市场管理法律规范,而且重在实施。这些法律法规历代相传,不断演变发展成熟,对于内陆地区,乃至边疆民族地区均影响深远。高荣在《汉代对西南边疆的经营》中对汉代经营西南边疆实行的“以其故俗治”的政策展开研究,重点阐述了经济上采用适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土地和赋税政策,既有利于维护中央集权统治,又能保护当地少数民族的积极性,从而有效的推动了边疆的经济发展。金亮新的《宋朝经济立法探析》,通过研究少数民族地区边民互市和对外贸易,总结出中央政权对民族地区经济进行松弛有度的管制,既可以维护王朝统治,又能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结论。元代后,统治者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进一步加强,经济管制也更加系统。方慧教授所著《略论元朝在云南的经济法制措施》一文,从元代在云南地区实施的经济法制入手,全面分析了统治者在农业、交通、城镇、商业、赋税、钞法方面所颁布的行政命令,指出虽然元朝统治者盘剥严重,但他们注重时局安稳和因地制宜,对云南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李占荣在《清代民族经济法述论》中指出清代民族经济法体系已较为成熟,许多重要法典和单行法中都包含有民族经济法规范,内容涵盖面广。方慧教授在《略论清初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新变化》中指出,随民族融合的进一步加强,清朝统治者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规范以促进西南边疆的经济发展。在《清代前期西南地区边境贸易中的有关法规》一文中,方教授系统梳理了清朝统治者针对少数民族地区和相邻国家的贸易活动所颁布的法令,指出法律规范的体系化发展趋势。

以上文献均是对不同历史时期民族地区经济法制进行的探讨,为系统研究民族经济法的产生、演变和发展铺平了历史进路。

三、民族经济法的概念界定和方法论研究

民族经济法是民族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交叉研究领域。它具有特定的研究任务、研究对象、研究范畴和研究方法。其调整对象的独特性,决定了民族经济法体系的独特性。通过对基本概念和方法论等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有利于从根本上把握有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鲜明特点。

(一)对“民族经济法”概念的界定

对“民族经济法”的概念研究起步较晚,涉足该领域的学者有限,但总体而言,学者的意见较为一致,不存在较大分歧。吴宗金教授在《民族法制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中,首次给民族经济法下定义。他认为民族经济法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批准、规范和调整加速发展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保障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权益的特殊法律规范的总称。” 之后,宋才发在其所著《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通论》中,作出界定“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批准、规范和调整,加速发展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保障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权益,调整少数民族经济关系的特殊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于“特殊法律规范”一词,宋教授认为应包括由国家机关制定的专门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的经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难看出,以上两个定义具有一致性,均认为民族经济法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国家制定的与少数民族经济有关的法律规范,二是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经济法规。李占荣认为上述定义有其局限性,未囊括民族经济习惯法和非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民族经济法规。他认为应将民族经济法定义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民族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桂荣赞同李占荣的看法,认为“民族经济法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批准、规范和管理及调整,以加速发展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保障少数民族和少數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权益的特殊法律规范的总称。”endprint

纵观各家学说,笔者认为包桂荣对民族经济法下的定义较之其他学者有更大优势,兼具限定性和包容性,既明确了民族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又对涵盖的内容进行了相应扩展。以上成果为民族经济法的定性研究奠定了基础,也为民族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向纵深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民族经济法的研究方法

民族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研究内容、方法、途径都将经历一个探索的过程。由于研究对象的特殊性,仅采用传统法学的规范实证研究法是不够的,必须把“民族”、“经济”和“法”三个要素作为原点展开,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方法。

李占荣认为,经济分析方法是民族经济法研究的一个基本方法。少数民族经济法应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法律问题。田艳、王瑛等在《民族经济法教程》中指出要全面研究少数民族经济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必须以法学为基础,以其他学科为辅助,综合运用田野调查、法律注释法、多学科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翟东堂的《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法律保障研究》一文指出:针对少数民族经济权利保障的法律制度和实际运行状况进行阐释时,应采取实证研究方法;重构法律保障制度,进行“应然”性研究,应采取规范研究方法,所以应当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

学者们对民族经济法应采用的研究方法虽各有偏重,但最终都落脚于综合性的研究方法。其实,法律经济学的出现,为少数民族经济法研究提供了新思路。在现有的实证研究法,历史研究法基础上,应引入价值分析法和经济分析法。同时,综合运用社会学、民族学等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才能更有利于民族经济法的系统研究。

四、我国民族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存在的问题

经过对相关问题的学习研究,笔者认为虽然涉及民族经济法的学术成果层出不穷,但是对该领域的研究毕竟刚起步,特别是基础理论研究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民族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群体薄弱

继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成立后,对民族法的研究得到了广泛关注。但对民族经济法,特别是基础理论研究,尚处萌芽阶段,仅有少数高校及科研机构开展了相关研究。同时,研究的后备力量也略显单薄,全国也仅有两所大学设置了民族经济法学硕士学位,即中央民族大学经济法学专业的“西部地区经济法制研究”方向,及兰州大学经济法专业的“民族经济法制”方向。另外,与民族经济法学专业相关的博士点也只有三个,即中央民族大学的“少数民族经济专业民族经济法律制度”方向,云南大学的“民族法学”方向,兰州大学的“民族经济法制”方向。纵观民族经济法学在全国的法学界的发展,学术培养和研究后备力量与法学其他专业相比差距巨大。

(二)民族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学术体系急需整合,研究领域有待开拓

针对该学术领域发表的专门性文章和出版的论著数量较少,研究成果不多且尚未形成成熟的理论体系。同时,在研究领域方面,理论界对民族经济法的关注主要集中在民族经济自治权和民族经济立法上,基础理论研究稍显薄弱。民族经济法的价值和功能、基本原则、调整方法以及民族经济法的法律体系等内容都尚待完善。诸如民族因素对民族经济法的影响,国家法和民间法在民族经济法层面的竞合等问题的研究也有待开展。

五、结语

民族经济法是研究中国民族地区经济法律制度,探索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内在规律的学科,民族经济法基础理论是该学科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学界对该内容的研究尚在起步阶段,有巨大的发展空间。通过对现有学术成果的梳理,可以明确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应立足本学科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同时关注基础理论与民族地区的经济立法、司法、执法环节的结合,注重学术研究与我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背景相契合,最终为完善我国民族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的有效实施提供理论依据。

注释:

吴宗金.民族法制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284.

宋才发.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通论.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13.

李占荣.民族经济法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03.36.

包桂荣.当代民族经济法研究.北京:经济科學出版社.2007.7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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