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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好利恶害”人性论之维浅谈法家的法治思想

2018-01-13王一宏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6期
关键词:人性论法家法治

摘 要 法家开启了我国古代法治的先河,对后世的司法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从法家“好利恶害”的人性论思想为切入点,探讨法家如何看待人之性、运用“利”、“害”尺度确定赏罚标准,让治国之法趋于合理化,为当今法治中国建设找寻传统法文化可取、可鉴之处。

关键词 法家 法治 人性论

作者简介:王一宏,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B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248

当今时代,从国家到社会个体,对良好有序的法治环境的渴求都愈发强烈。曾经蒿目时艰的先秦法家,作为一支以法治思想理论为精神内核的主流学派,其法治思想对于推进当今法治建设进程有着及其重要的借鉴意义。

谈及流派观点必先究其思想根源。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出现重大变革——社会阶级上,旧式贵族逐渐没落,地主阶级逐渐兴起;政治上,周天子早已名存实亡,各诸侯国都企图逐鹿中原,纷纷在各自领地内依政客之法推行改革;思想上,天人关系的大讨论逐步从原始宗教迷信主义转成朴素无神论主义。其间,法家认为,研究人性论是研究“人”与“民”并最终得“治民”的元起点,于是选择顺应人的好利恶害心理,调整治国方式、完善治国方法,达到维护统治之目的。由是,本文拟以法家所言的“好利恶害”人性论之维度为切入点,展开论述法家之法治思想。

一、“好利恶害”人性论

(一) 好利恶害人性论的含义

好,作喜好、期求之意;利,作益处、利好之译;恶,有厌恶、避开的意思;害,则指害处、不利益。人性论,主要研究人之本质,是“人”的概念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结合。好利恶害人性论的思想,总的来说是指人是有趋利避害的本能的。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就利避害”的本性。管子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航行,上百里航程也不在意,是追求打渔的利益。由是,商鞅这样说道“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即人性趋利避害,把握人性,推行法治才能治理好国家。

发展到韩非子时期,随着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先后在鲁、晋、齐、秦等国相继取得了政权,变法运动也在各国取得了相应的成就,尤其是商鞅,在秦国变法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兼并战争由魏国开始进而转为齐、秦对峙,最后变为秦国一枝独秀。” 诸侯国们为了占夺土地与消灭敌人而发动战争,“争夺”成为政治生活的主题。为了生存,原有良善的人际关系已经荡然无存,取而代之的是无休无止的争抢斗夺,人们变得唯利是图,为了满足一己之欲而不择手段,甚至这样的价值观得到世人的普遍承认和公然的鼓励。这样的世道给韩非带来了极大的震撼,影响着他对人性追求的思考,将法家关于人性的论述最终以“好利恶害”论。

(二)好利恶害人性论的内涵

法家反对儒家一派所倡导的“亲亲”之情,主张从功利的角度考察人性,以人的趋利心理为出发点,当然,其目的不是要满足民众个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利益,即所谓的“公利”。

人人都有“欲利之心”,“好利恶害,夫人之所有也”,是每个人的自然本性。推演之,趋利避害是人之常情、人的自然本性的流露。在韩非看来,人之所以会好利恶害、趋利避害是由人的生存本能所决定的,因为人之生存有赖于人身,但身无羽毛,为了抵御寒冷人们追求衣饰;人有肠胃,为了避免饥饿人们需要觅食,而久谋衣食便不免有欲利之心。所以,自利的本性是由人的生理需求导致的,无谓善恶,只是追求。经历这样的层层推理,自利只是人与生俱来的一种本能。然,对于此种观点,学界莫衷一是,以钱穆、冯友兰、郭沫若、任继愈等为代表的学者认为,韩非为代表的法家主张的是性恶,“盖人性惟知趋利避害,故利害可以趋使。法家多认为人之性恶,韩非为荀子弟子,对于此点尤有明显之主张”。 但由于《韩非子》一书中并无对人性善恶的阐释论证,因此,本文为尊元法家之原意,只取“好利恶害”的功利主义为论述立场。

落后的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人口所必需的物质诉求,于是,人们为了生存而对有限的物质利益而进行争夺。不只是对物质,对名誉和利益也是如此。但这与人性无关,只是受配于“自为心”,具体表现为人际关系——造车的人希望人们都很富有,不是因为他有一颗胸怀天下的心,只是因为富人才会买他的车;造棺材的人希望人多死去一些,不是因为他有多居心险恶,只是因为有人去世他才能做成营生。因此,所谓的“好利”与“恶害”,不是人性本恶的诠释,而是自然发生、合情合理。

二、好利恶害人性论对法家法治思想的影响

就法治与人性的关系角度来看,对上文所述的“自为心”,法家代表人物韩非从另一个侧面化害为利,充分利用人性调节人的活动,使人各自获得自己的利益,让人的自利心理成为人成就事业的推动力,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促进社会的安定。如此,韩非的人性论从“好利”出发,以个人利益为轴心,进而追求“公利”。至于其实现路径,法治才是其不二法门。

“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 这句话有两层面含义,一为指出了人性是法治的根据,二为分析不同时代的不同治世之法:在“古代”物阜民丰的情况下,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表现的相对和缓,民民不爭、国民自治,此时的治世策略可以采用“德治”,而“当今之世”,“人民众而财货寡”,社会物质财富的匮乏使得冲突表现强烈,此时的道德说教只能沦为空谈,只有因势利导,利用赏刑、以法治国,才能定纷止争、兴功禁暴、维护秩序。

法家的法治是建立在“好利恶害”人性论基础之上的不二选择,这并不代表这个选择是迫于无奈,法治对于社会恰恰是最好的选择:

(一)法的规范性

法作为国家的权衡,万民言行的尺度,记载于典章图籍,由官府设立并在百姓中广泛公开,所规定的刑罚具有稳定性,不可轻易改废,法还要成为百姓心中必须遵守的规范,并成为奖赏与惩罚的规矩,由国家强制力做保障。endprint

(二)法的普遍性

法作为一种公开的社会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也只有法能够为人们言行提供统一的标准,就像木匠的技艺再熟稔,也需要尺寸、绳墨来保证不差毫厘,商贩的经验再丰富,也需要衡石、斗斛来确定物的斤两。

(三)法的公正性

法的公正性有赖于公开为前提,在公开明示的基础上使得官民互相监督,官不敢任意枉法,民也不敢恣意犯法,而如果一国臣民都不遵守法律,则最大可能就是“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因此,法家认为只有君臣、上下、贵贱都遵守法律,才能使国家得到“大治” 。同时,“大治”亦有赖于不因人而异、不屈于法度的平等赏罚观。

综上所述,“好利恶害”人性论既是法家法治思想的伦理起点,同时又是法家在推行法治的过程中,依据“利”、“害”尺度确定赏罚标准、让治国之法趋于合理化的有力助推器。

三、法家法治思想于当代法治的区别与启示

法家以其“以法治国”、“严刑峻法”等中国原生态法治概念,历经砥砺,在当今多元政治思潮并立、社会经济充满激烈竞争的国际社会及严峻的中国现实问题面前,为当今中国法治建设道路提供了一个有着重要参考价值的选择 。

(一)法家法治思想与当代法治思想的区别

法家的“法治”思想与现今的“法治”有着相同的称谓,都突出成文法的规范性作用,以及法律规范的统一性评判标准地位,但其具体内涵却大有不同,正确认识法家法治思想与当今法治思想的原则区别,对于汲取我国传统法文化的优秀养分、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方略,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法家讲求以法治国,君主至道。其归根点在于君治,而非民众之治,而现今的“法治”所依之法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正如《宪法》明文规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当今的依法治国是广大人民群众之治,是民主之治。

其次,唯法为治,旨在治民,法家将以法治国的客体指向了吏、民,而不包括君主,且根本对象是“民”,名曰“治国”,实则“治民”,强调君主重视对臣吏的管束,也是为了避免影响和妨碍“以法治民”。反观今日,治权治“官”,具体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构或者国家公务人员,只是人民行使治理国家权力的执行者,只能在人民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未经人民的授权或者超越人民的授权,成为人民之上的治理国家的主体,而且,正是由于国家公职人员和国家机构集中掌握了人民赋予的权力,处于了重要的地位,使之理应成为依法治理的重点对象——任何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监督,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为治国。

再次,“刑无等级”、严刑峻法,倡导法律公开、法令统一、法律适用平等,体现了法治精义,具有进步意义,但其过分看重法律的作用,以致把法律当作治理国家的唯一工具,这样的“法律万能”的思想具有历史局限性。和法家以法治国的方式以“刑无等级”打破等级特权,将一切人纳入法律的范围内控制,通过“严刑峻法”镇压和威慑人们被迫遵从以期实现君主统治这一实质不同,现今语境下的“法治”,既是司法的原则与规则,也是保障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底线,却不仅仅是唯一的治世手段,同时强调以德治国的重要性、强调社会主义荣辱观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作用。

最后,法自君出,君主专制,法家的“法治”是将君主的个人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之治,是一人之治,是专制下的“法治”。而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宪法和法律是由人民选出的代表组成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人民的授权、代表人民意志通过和制定的,反映的是人民的意志。“依法治国”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治国,实质上也就是依人民意志治国,因此,现今依法治国的本质是众人之治,是民主法治,而不是以领导人的话语为“法律”,任何人的个人意志都不可能成为治国的准则;法规和规章也都不能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否则也不能作为治国的准则。

总之,法家的法治思想出于“人性论”之考虑,意在以“符合民性、供给民需” 作为政治筹码,将人民作为资本去运营封建体制,而当下语境下的法治则是以民为根本,以顺应民意、服务民心为治世经纬之最终目标,二者很大程度上存在不同。

(二)法家“人性论”对当代法治的借鉴意义

两千多年前提出了法治思想的法家,其法治思维可谓国民意识的第一次苏醒,我们要向历史汲取经验,持扬弃之态度、批判地继承,更好地发展当下语境中的法治,具体而言:

1.立法方面

法家的“人性论”思想在当时的社会实属突破性的进步——治国方略不再一味单一迎合君主的意愿,而愿意将被统治者的诉求考虑其中,形成君、民在中华历史上的首次互动。虽然对于法家而言,这只是当时社会背景下的治世韬略甚至权宜之计,但这却是为专制统治打开了一个关注民心人性的豁口,并且对当时的社会治理起到极大的积极作用。因此,发展现今社会的“法治”就需要在这个豁口的基础上继续挥斧,广开言路,坚持立法体现人民意志,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决做到立法公开,努力保障人民通过人大代表代言、网络提交建议等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守好“立法不是少数人的权力”的底线,真正让人民群众成为立法的主体,严格按照民主程序與精神,科学合理地立起良好的社会法律规范守则。

2.守法方面

法家倡导法治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有力地统治民众、管理社会,是为封建君主专制提供有效手段,但正是如此,法家的法治放弃了法的规范对象之一——统治者,进而导致法家的法治只能沦为专制工具而无长足发展,并一定程度上遏制社会的进步。由是,法律的存在须为社会一切人员、组织、团体所遵守,并非只为规范普罗大众而设立,同时更是权利的笼子,尤其政府行为是社会行为的表率。因此,政府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诚实守信、坚决守法,真正树立起宪法和法律权威,带动社会民众人人守法、事事讲法,营造法治文明的社会环境。endprint

3.执法方面

法家通过对“人性”的分析,主张通过赏罚来引导并保持社会平衡,但因过分着重“严刑峻法”的镇压和威慑,把法律的惩罚作用当作治理国家的唯一工具,陷入“法律万能”的思想困境。当下的法治要引以为鉴,以暴制暴的简单手段难逃一败 。真正能使国家长治久安的,应是以德服人和以法制人双管齐下——依靠德治,但要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进行治理,但又重视德行服众。在执法的过程中,既要严格执法,又要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尊重保护公民的权利,真正做到以人为本。

4.司法方面

法家的人性论思想利用人对刑罚的畏惧心理,制定了法则制度并在人们违逆该制度时,予以“充分”惩罚,但过分严苛的刑罰只能引起民怨。因此,当下法治社会的建立完善,需要公正司法——司法行为的公正与司法程度的公正。既要不断严肃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也要重视社会监督机制和司法结果反馈制度的建立健全,让公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和法治社会的人文关怀。

立足现实,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社会的整体和谐,法治社会成为当下要走好路的至关重要一步,当然,诚如费孝通先生所说,“法治的意思并不是说法律本身能统治,能维持社会秩序,而是说社会上的人和人的关系是根据法律来维持的”,以宽严相济的司法制度为保障,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的结合起来,坚守以人为本不动摇,才能真正使国家安定有序,长治久安。

法家开启了我国古代法治的先河,对后世的司法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虽然法家的法治思想在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封建君主专制、严刑苛政等弊端,但是它在弥补人治国的不确定性、刑不上大夫的不平等性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填补了当时法制的空白。虽然今天我国已摆脱了封建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法家法治思想中的某些部分已不符合当代社会的要求,但我们要辩证的看待这些问题。对于其中不适应当代社会的糟粕我们要坚决摒弃,对于积极因素我们要加以继承和利用,从而促进当代社会法治日趋完善。

注释:

张永桃.诸子群书:第二卷.中国青年出版社.2000.3.

冯友兰.中国哲学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243-244.

张觉守.韩非子译注·八经.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657.

宋洪兵.论法家“法治”学说的定性问题.哲学研究.2012(11).

徐祥民.法家的法律思想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0.

张亚娥.法家法治思想的现代价值及其评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张锐智.法家“法治”理论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法治论丛.2009,24(5).

孙曙生.法家的法治主义:历史话语与当代使命.政法论丛.2010(6).

参考文献:

[1]杨宏潮.法家的人性观与法治.法制与社会.2012(33).

[2]林喆.人性论、人道主义与人权研究.法学家.2006(6).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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