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及其发展趋势
2018-01-13何鑫
何鑫
【摘 要】相比国内合同而言,涉外合同的签订具有更大的风险,因此在法律的适用和选择上需要引起更多的注意。确定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是冲突法中相比来说最复杂和混乱的领域。我国于2010年10月通过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分别针对民事主体、继承、债券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本文也主要从这上述提到的三个原则入手,探讨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并结合如今我国法制建设和国际相关法律制度的变化,研究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原则未来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原则;发展趋势
一、定义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分类,合同分为国内合同和涉外合同。所谓涉外合同,就是合同中含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就是说合同的主体、客体、引起合同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中任何一个因素具有涉外性。
二、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1]
1、意思自治原则
所谓意思自治原则,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其意志自由地订立合同,并且可以自由地约定适用于双方签订合同的法律。
在涉外合同的签订中,意思自治原则是首要的法律适用原则。我国《法律适用法》第41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另《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说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方式
各国对于当事人选择法律方式通常有只承认明示、有限度承认默示和根据案件情况推定当事人意图三种方式。
(2)范围
我国针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所持的基本观点是:当事人在对其适用的外国法做出援引后,适用的只是其选择法律的实体法,而排除了反致和转致,这样来增加确定的准据法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比如《民通意见》第178条第2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法律适用规定》第1条:“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我国国内关于当事人选择的范围的规定,与国际社会的主流认识保持一致。
(3)时间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未作选择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以前作出选择”。从这一条可以看出,法律选择的时间一个是在订立合同时,另一个是发生争议后直至开庭审理前。
2、最密切联系原则[2]
最密切联系原则,也被称为最强联系原则、重力中心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权衡分析与该案件相关的各种因素,并根据该联系,找出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原则。
在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中,最密切联系原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如《合同法》第136條第1款:“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民法通则》第145条第2款:“涉外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适用的法律可先由当事人选择,如果未选择,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等等,这说明,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国内已经被认可和使用。在涉外合同中,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还是有其前提和原则的,就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做出法律选择或者选择无效。
3、保护弱者权益原则[3]
近年来,国际社会中加强了对弱者的保护,如美国、欧盟的冲突立法中规定特定类型合同中保护弱者利益。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第30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体现了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三、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的发展趋势
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适用法》,使得我国以往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不系统、不全面的局面得到改善,在处理复杂的涉外合同中也更加的从容。除了上述提到的几个主要原则之外,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还有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国际惯例补缺适用原则等,近几年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以下发展趋势[4]:
1、更加强调意思自治
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相对来说比较严格,在选择法律的时间、方式、范围等方面都有限制,但是从近年来发展变化可以看出,它正在向着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方向发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考虑到当事人对民事权利享有处分权,并适应国际上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法律的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并未规定当事人选择的时间,对选择方式也仅规定为明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8条:“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将选择适用法律的时间明确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实践中,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约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地位的强弱,最后一般都取决于强势方对于法律的选择。所以,近些年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才呈现出更加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2、形式更加灵活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7条:“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些都表现出我国涉外合同法律原则的适用向更加灵活化的方向发展。
实践中,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企业面临着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是否能够满足招标者的商务要求是竞争的重要砝码,为满足招标人的要求,推动了冲突法走向灵活化。这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民商事合同领域进一步发挥作用的结果。
四、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和我国涉外法律体系的更加成熟化,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逐渐表现出一些新的发展趋势。在以公平自由为主要理念的在民商事合同中,一方面要主张意思自治,同时又要对其加以限制,双管齐下,最终达成一致,才可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双元.《国际私法与法律的趋同化》.法律出版社.1999.
[2]韩德培.《中国冲突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
[3]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邵景春.《国际合同法律适用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