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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的再分配效应:收入与财产

2018-01-13王亚柯高程玉

关键词:基尼系数养老金社会保障

王亚柯 高程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保险学院,北京 100029)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收入和财产差距出现了不断扩大的趋势[1-2]。1988年,我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仅为0.382,2007年和2013年已分别上升到0.474和0.451,2016年则达到0.465,均处于较高水平①参见国家统计局《2003—2016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http://www.stats.gov.cn/ztjc/zdtjgz/yblh/zysj/201710/t20171010_1540710.html,2018年1月22日。[3]。城镇和农村地区的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也分别从1988年的0.23、0.32上升到2013年的0.352和0.425[4-5]。同时,全国居民财产分布的基尼系数也从2002年的0.538扩大至2010年的0.739[6]。社会公众对此产生了较大的争议,诸多学者也认为应将调节收入和财产差距的再分配措施纳入议事日程,以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消极影响。中央政府也做出了积极回应,多次提出要加快健全以社会保障等为主要手段的收入再分配调节机制。党的十九大报告也强调,要“履行好政府再分配调节职能,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探索与实践,我国逐渐形成了以社会保障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就开始对城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之后又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迄今已建立了覆盖城乡的包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的保险制度,以及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的中国社会保障体系,这一体系构成了我国再分配调节机制的主要内容。养老、医疗等保险制度需要个人和单位在工作期缴费,个人在退休期领取养老金、在患病时获得医疗补助,这些制度安排会对居民收入产生当期和长期的再分配效应。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收入,能够直接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再分配调节机制的目标在于校正初次分配的消极结果,缩小居民收入差距,保障低收入者。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渐完善,国家财政投入的不断增加,居民收入水平的明显提升,社会保障在再分配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日益增强。在这一背景下,估算和分析我国社会保障对居民收入和财产差距的调节作用以评估社会保障制度的再分配效应,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当期收入再分配效应

社会保障是一国再分配机制中最直接的政策层面。政府通过对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待遇给付与财政转移支付机制的设计,使社会保障在收入再分配方面发挥了重要的调节作用。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个人、用人单位的缴费和财政支持,缴费一般按照个人初次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然后按照风险程度再次分配,因而初次收入较低的群体可以获得较高的待遇给付和财政支持,因此,社会保障具有较强的收入再分配功能,会在某一时点上改变居民当期的收入分配状况。现有研究大都采用最早由Ringen提出、后来被加以改进的分析框架,这一框架被称为研究再分配政策效应的“标准方法”[7-9]。这一分析框架包括四种收入范畴:(1)初次收入,指家庭及成员通过劳动和资产获得的各种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雇主的社会保障缴费。(2)总收入,即初次收入与转移性收入之和,转移性收入是居民通过社会保障获得的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等收入。(3)可支配收入,即总收入扣除个人根据社会保障制度所直接缴纳的各种税和费。(4)最终收入,指可支配收入与政府提供的医疗等福利性收入的总和。这种分析框架的核心是根据再分配的不同阶段,以各种收入范畴的界定为基础,通过研究不同收入分布的变化来分析各种再分配政策的调节作用。也就是说,不同收入概念下的居民收入分布的变化即表现为社会保障等政策的再分配效应。这类研究大部分以个人或家庭某一年度的收入为基础,研究社会保障制度在不同范围、不同收入阶层间的再分配效应。在这一过程中,现有文献大多采用十等分组法、洛伦茨曲线、基尼系数以及MT指数等指标来衡量和测度收入分配差距的变化[10]。

(一)社会保障的综合再分配效应

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历来很重视税收和社会保障等政策的再分配效应,相关研究也较多,这些研究不仅来自学界,还包括政府机构。以英国和澳大利亚为例,两国国家统计局每年都对本国再分配政策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进行分析,并发布评估报告。英国报告显示,1991—2015年英国居民初次收入的基尼系数均在0.50以上,经社会保障在内的再分配政策调节后,基尼系数降到0.37以下,下降幅度高达30%以上。其中,2011—2012年再分配政策的调节效果最显著,基尼系数下降幅度高达37.52%;2016年再分配政策使基尼系数从0.493降为0.316,降幅达35.90%①详见https://www.ons.gov.uk,2018年1月22日。。澳大利亚的官方数据显示,2005—2016年间的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均在0.42以上,经社会保障在内的再分配政策调节后,均降到0.32以下。其中,2015—2016年再分配政策使基尼系数从0.434降为0.323,降低了11个百分点②详见 http://www.abs.gov.au/ausstats/abs@.nsf/mf/6523.0,2018年 1月 22日。。OECD组织也越来越重视各国的收入不平等问题,并对各国再分配政策的收入调节作用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通过以社会保障为主的再分配政策调节后,基尼系数平均下降了0.154左右①详见https://stats.oecd.org,2018年1月22日。在官网即可查到各个国家相应的详细数据。

与此同时,学界也对各国的再分配机制进行了大量研究。Wolff等发现,美国的税收和转移支付等再分配政策可以使初次分配的市场收入不平等减少约30%,而且,以社会保障为主的转移支付的作用远大于税收,2004年转移支付产生的再分配效应贡献率达88%,而税收仅为12%[11]。Jesuit等利用瑞典、德国和美国等13个发达国家的跨国数据进行分析,认为1980—2000年间社会保障和税收使得这些国家的基尼系数平均下降了37.3%左右,且社会保障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要远远大于税收,平均贡献率达到74.6%。其中,瑞典的社会保障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达到80%以上,而税收的作用仅占10%左右;德国的社会保障降低基尼系数的贡献率约为税收的2—3倍[12]。Oshio提出,在1981—1996年间,日本社会保障的再分配效应大幅增加,1996年社会保障使基尼系数下降了15.7%,而税收仅使基尼系数下降了1.7%[13]。冰岛和其他欧洲国家的税收和社会保障等再分配政策也具有很大的正向再分配作用②参见 Kristjánsson A.S.,″Government Income Redistribution in Development and European Comparison,″Paper Presented at the 18th International Research Seminar of the Foundation for International Studies on Social Security,Sigtuna,Sweden,2011。。

由于我国城乡之间收入获取方式和决定机制的差异以及收入多样化程度高等因素,估算各种收入再分配机制所带来的收益较为复杂,但随着中国居民收入分配问题被日益关注,一些研究者开始利用各项数据库进行一系列研究,并对一些再分配收入进行了估计。其中,李实和罗楚亮基于2002年中国家庭收入项目调查(CHIP)数据的研究发现,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46,但加入实物性住房补贴、实物收入、教育医疗补贴和其他各项社会保障等隐性补贴后,基尼系数增加到0.51,提高了5个百分点[5]。Gao等则利用1988—2007年的CHIP数据分析了包括社会保险、实物性福利以及低保在内的社会福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发现社会福利收入使城镇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有所下降,降幅在0.7%—16.2%之间,但对农村居民收入几乎没有影响[14]。王亚柯和李实则测算了2002—2007年我国税费和转移支付的再分配效应。2002年和2007年,我国税费和转移支付使全国居民基尼系数下降了9.0%和15.9%,其中转移支付使基尼系数下降了5.0%和9.0%,显然转移支付的再分配效应更显著且有所增大;2002年,农村地区的转移支付对基尼系数几乎没有影响,2007年则使基尼系数下降了2.5%,而两年中城镇地区的转移支付均使城镇基尼系数下降了22.0%左右③参见王亚柯、李实《我国税费和转移支付的收入分配效应》,工作论文,2013年6月29日,http://ciid.bnu.edu.cn/news/201306/20130628002331706.html,2018年1月22日。。自2000年以来,我国包括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费、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在内的社会保障支出,以及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教育、卫生支出在内的总支出持续扩大,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在36%以上,2012年更是达到了40%,其中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均在10%以上。王延中等的研究发现,社会保险转移收入使全国收入基尼系数降低了6.4%,其中使城镇地区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下降了12%,而农村地区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仅下降了1.8%[15]。

(二)养老保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研究

收入再分配效应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目标,良好的养老金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其再分配作用,降低养老风险,防止老年人口陷入贫困[16]。养老保险制度需要个人和单位在工作期进行缴费,个人在退休期领取养老金收入,这种制度安排在一个时点上调节了居民收入分布。Coronado等测度了美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结果显示养老保险制度使收入基尼系数从0.64下降到0.55,下降了9个百分点[17]。Liebman利用美国1990年和1991年的收入调查数据也发现养老保险制度发挥了较大的收入再分配效应[18]。Ringen等分析了挪威、芬兰和瑞典等欧洲福利国家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发现包括养老金在内的转移支付分别使其收入基尼系数下降了27.8%、28.9%和37.8%[19]。Gao等则利用中国2002年的CHIP数据和越南2004年的家庭生活水平调查数据(VHLSS)对比分析了两国社会保障体系对收入不平等产生的影响,发现包括养老金在内的社会福利使越南的收入基尼系数从0.408下降到0.401,但使中国居民的收入基尼系数从0.450上升到了0.465,反而加剧了收入不平等[20]。

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对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制度进行改革,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这一制度下,养老金的计发比较强调再分配作用,但在实践中逃避缴费的现象比较严重。为了激发职工的缴费积极性,200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对部分积累制进行完善,并调整了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总体而言,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部分,缴费比例最高,涉及的资金量最大,对居民收入分布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再分配作用。何立新和佐藤宏采用1995年、2002年的CHIP数据对城镇劳动年龄人群的养老保险再分配效应进行了分析,发现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缩小了贫富差距,具有正向的再分配效应,但两年间再分配作用有所下降,再分配系数从1995年的15.66%下降到2002年的11.35%[21]。此外,罗楚亮等利用2007年、2013年的CHIP数据,对不同来源收入进行了分解,发现两个年份中城镇居民的养老金集中率都是低于城镇人均收入基尼系数的,因而具有缩小城镇内部收入差距的作用[4]。

自2009年始,我国才在农村地区逐渐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贾洪波通过构建两期迭代模型,采用量化模拟的方法对新农保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进行了分析,发现制度实施后农村居民养老金替代率增加14%—29%,收入再分配净值率增加4.13%,新农保制度明显发挥了收入再分配作用[22]。2011年,国务院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2014年2月,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王延中等的研究发现,在全国范围内的养老、医疗、失业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作用最为显著,使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下降了5.9%,而其他各项保险制度仅使基尼系数下降了不到0.5%[15]。

(三)医疗服务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研究

与养老等其他社会保障相比,公共医疗服务受益的核算方法不同,也更为复杂,故大多数研究往往对其再分配效应进行单独估算。Meerman、Selowsky等提出了受益归宿分析框架(Benefit Incidence Analysis,BIA)①受益归宿分析框架通过比较第q收入分组公共医疗服务所占份额Sq与该分组人口份额或收入份额来评估公共医疗服务受益分配倾向。为第j个人公共医疗服务净受益,e为公共医疗服务政府投入。来识别公共医疗服务的受益流向,用政府公共医疗投入除以所有个人使用量得到单位公共医疗服务成本,再乘以个人使用量,即为个人公共医疗服务受益,以此衡量公共医疗服务受益分配平等性和累进性[23-24]。Younger将边际受益归宿引入BIA框架来测度公共服务扩张的受益流向[25-26]。Demery对这一框架进行了详细介绍[27],但van de Walle认为BIA框架忽略了单位医疗服务的个人或家庭间差异,会产生系统性偏误[28-29]。也就是说,由于医疗服务特殊性,个体在医疗服务需求上会因身体原因或偏好不同而存在差异,由这种差异造成的公共医疗服务使用量的差异不应被视为公共医疗服务受益分配不公平。Small等进而提出了分离选择框架对医疗决策过程进行分阶段讨论以解决内生性问题[30]。但这种方法是以医疗服务使用者实际使用为前提的,而对未使用者,公共医疗服务有一种“保险价值”的功能,在需要使用时可以较低价格获得。Spadaro等提出的保险价值法通过对未使用者赋予可能使用的概率和强度,计算出未实际使用者可能使用的数量以解决系统性偏误问题[31]。此外,Aaron等基于个人支付意愿构建的个人效用函数[32],经Small等改进为补偿变化法(Compensating Variations),此方法利用效用等价关系,即个人为恢复健康而消费医疗服务成本所带来的效用等于其用这部分成本消费其他私人产品所获得的效用,进而判断公共医疗服务的受益归宿[30]。Younger也对上述方法进行了简要陈述,如果低收入人群从医疗服务中受益更多,则具有缩小收入差距、减少收入不平等的作用[33]。

国内外关于公共服务受益的实证研究较多,一些学者发现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增加了医疗服务使用者的收入,具有调节收入的正向再分配作用。基于BIA分析框架,Kruse等测算了公共医疗支出的边际受益归宿,发现印度尼西亚增加的公共医疗支出有利于贫困人群使用门诊服务,医疗服务使用行为的改变也存在亲穷人的现象,能够缩小收入差距[34]。Spadaro等运用保险价值法计算了个人和家庭医疗服务的非现金价值,发现西班牙的公共医疗支出具有累进的收入分配效应,能够显著改善西班牙的贫困和不公平状况[31]。Aaberge等则在考虑家庭结构和规模后发现,挪威的公共医疗服务可以减少大约15%的收入不平等,降低三分之一以上的贫困率[35]。Seery的研究也显示,包括医疗等在内的公共服务使OECD国家不平等程度平均下降了20%,使巴西、墨西哥等拉丁美洲国家的收入不平等减少了10%—20%[36]。

但也有学者发现,一些国家的公共医疗服务调节收入再分配的作用很弱。基于跨国数据的分析,Davoodi等运用BIA框架,发现全球56个国家的公共医疗支出几乎都不利于贫困人群使用医疗服务,反而加重了其医疗负担,拉大了收入差距,但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有所改善。而西半球的发达国家,如加拿大和美国的公共医疗支出则是有利于穷人的。研究结果表明,国家越富有、人均收入越高,贫困人群从公共医疗服务中受益越多,其调节收入再分配的效应也就越强[37]。Wagstaff等采用BIA框架和集中指数(CI)①集中指数即,H代表样本的平均医疗服务利用情况,hi代表个人i的医疗服务利用情况,Ri代表样本中第i个人按收入从低到高排序中所处的分数秩次(Fractional Rank),CI小于0表示有利于低收入者,大于0表示有利于高收入者,绝对值越大,偏向程度越高。发现,平均来说全球60余个国家整体的政府医疗支出是亲富人的,医疗支出受益明显不利于穷人,从而造成富者更富、贫者更贫。研究表明,政府医疗支出使穷人受益的目标与人均GDP、人均政府医疗支出显著正相关,与缴费比例显著负相关[38]。

在中国,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进行改革。2003年,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建立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这标志着我国从制度上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全面覆盖。根据《中国健康事业的发展与人权进步》白皮书,截至2016年底,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超过13亿人,参保覆盖率稳固在95%以上②详见http://www.gov.cn/xinwen/2017-09/29/content_5228551.htm#2,2018年1月22日。。基于1991—2006年的中国健康和营养调查(CHNS)数据,解垩以及齐良书、李子奈采用医疗服务利用集中指数进行分析③为检验集中指数的标准差,解垩还采用了Kakwani提出的回归模型,详见Kakwani N.,Wagstaff A.&Doorslaer E.V.,″Socioeconomic Inequalities in Health:Measurement,Computation,and Statistical Inference,″Journal of Econometrics,Vol.77,No.1(1997),pp.87-103.,发现存在以住院率衡量的医疗服务利用不平等,收入和医疗保险等因素均扩大了医疗服务利用不平等。其中,1993—2004年间医疗服务利用的变动有利于高收入者,而2004—2006年间则发生了有利于低收入者的较大变动,这意味着2003年的新农合制度开始发挥收入再分配效应[39-40]。Zhou等基于2003年和2008年国家健康服务调查(NHSS)数据,使用集中指数等指标研究了农村地区与收入相关的住院服务利用不平等,发现在同等需要住院服务的情况下,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从住院服务中受益更多,从而扩大了收入不平等[41]。

200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启动了新一轮医改。针对新医改,一些学者发现,政府医疗服务供给力度明显增大,公共医疗服务利用的不平等有较大幅度的改善,缩小了居民收入差距。李永友和郑春荣基于2008—2012年的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数据,使用BIA框架和保险价值法研究了公共住院服务受益归宿及其收入分配效应,发现新医改后低收入群体从公共住院服务中受益更多,住院服务利用更加平等;在收入再分配方面,新医改使我国家庭间收入基尼系数下降了5—7个百分点[42]。此外,李永友还通过构建个人医疗服务需求函数,使用补偿变化法来识别新医改后门诊服务扩张的边际受益归宿及其收入分配效应,发现在仅将门诊服务扩张所获受益计入初始收入时,社会不平等程度明显下降,使基尼系数下降4个百分点,但如果减去发生的私人自付费用额度来测度门诊服务净受益的再分配效应时,缩小的收入不平等将会被抵消,收入差距反而扩大[43]。因此,我国不仅要增加医疗服务支出,更要改变医疗服务补助方式,在补助高成本住院服务的同时也要增加低成本的门诊服务补助,从而发挥医疗保障制度的收入再分配作用,缩小收入差距。

(四)其他社会保障的收入再分配效应

最低生活保障等转移性支付的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收入,能够直接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有关研究主要集中于国内的相关问题。黄祖辉等对1993—2001年间转移性收入的收入分配效应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转移性收入不仅未能有效缩小居民收入差距,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收入的不平等[44]。1999年,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开始在城镇地区推行。李实和杨穗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进行了分析,发现它对缩小收入差距所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45]。

相对而言,农村地区的低保制度实施较晚。进入21世纪以来,中央政府开始新农村建设,逐步推动税费减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农保制度等收入再分配政策。2003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将农村税费改革推广至全国。佐藤宏等利用2002年的CHIP数据,发现农村地区税费改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有所改善[1]286-317,但用Kakwani指数和税负收入弹性测算结果显示,税费本身仍具有严重的累退性,不仅没有缩小收入差距,反而扩大了收入差距[46]。尹恒等也对我国农村税费的公平性进行了评估,发现税费体系负担较重,具有累退性,扩大了可支配收入的差距,但税费改革使税费再分配效应得到了极大改善,从1995年拉大不平等2.08个基尼点减小到2002年的0.95个基尼点[47]。2007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标志着从制度设计上实现了最低生活保障对城乡居民的全面覆盖。王震分析了包括税费减免、种粮直补和新农合参合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的再分配效应,发现总的净补贴在逐年增加的同时也表现出对低收入组越来越有利的趋势,从2002年拉大基尼系数1.02%变成2006年缩小基尼系数0.16%,改善了农村居民的收入分配状况,缩小了城乡收入差距。从各项政策来看,2002年和2004年税费支出表现出了明显的累退性,但随着税费减免政策的推进,到了2006年,这种累退性有所减弱;另外,种粮补贴和新农合补贴则更有利于低收入组,有效发挥了收入再分配的作用[48]。

从全国范围来看,基于2007—2011年全国省级面板数据,杨翠迎等的研究表明,作为直接财政转移支出的农村低保财政支出有助于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而城市低保财政支出则提高了城市基尼系数,反而进一步扩大了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49]。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终生收入再分配效应

除了某一时点的年度收入外,社会保障制度安排本身也会对居民个人长期的收入分配结果产生影响。公共养老保险制度可以通过选择现收现付制的融资方式实现代际收入再分配,并通过对不同群体实行不同的养老缴费或养老金计发办法来实现代内的收入再分配[50]。Diamond提出,以终生收入为基础,养老保险制度会对同一代人不同生命周期或者不同代人之间的终生收入进行长期再分配,即发生代内和代际间的收入再分配效应[51]。在现收现付制下,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养老金的计发是由不同时点下的人口增长率和工资增长率决定的,因此一个人一生中获得的养老金现值和缴费现值不一定相等,这个差额即公共养老保险制度在长期内进行的再分配。完全的基金积累制下,个人在一生中获得的养老金现值和缴费现值相等,则养老保险制度在长期内不存在再分配。Lindbeck等提出,在微观层面,若个人在生命周期内的养老保险缴费现值和收益现值相等,即为“精算公平”,否则即为“精算不公平”[52]。养老保险的制度安排反映了个人生命周期内在工作期缴费和退休期受益的均衡配置结果,是在一生中都发挥收入分配作用的制度,因此,基于终生收入的分析可以更好地衡量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期再分配效应。这一方法是以终生收入为基础,通过分析终生养老金受益和终生养老保险缴费现值的差值即终生养老金纯受益,来考察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期再分配效应[53]。此外,Layard比较了当期收入再分配与终生收入再分配两种方法的差异,认为以年度收入为基础仅测算了当期缴费和受益关系的养老金,会高估收入不平等和收入再分配[54]。

早在20世纪80年代,一些学者就基于终生收入的视角对养老保险制度及其再分配效应进行了分析,尤其是针对发达国家如加拿大、美国、荷兰、日本和意大利等国的研究相对较多。Wolfson较早研究了加拿大的养老保障制度,发现该制度有效发挥了终生收入的再分配效应,具有调节收入的正向作用①Wolfson M.C.,″The Lifetime Impact of the Retirement Income System:A Quantitative Analysis,″ inThe Retirement Income System in Canada:Problems and Alternative Policies for Reform,Report of the Task Force on Retirement Income Policy to the Government of Canada,Vol.2,Appendix 5,1979,5.2-5.41.。Hurd等运用美国社会保障局的退休历史调查数据发现,美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内部收益率和终生养老金纯受益均随着收入的提高而增加,随着年龄的增大而增加,具有明显的代际再分配作用[55]。Leimer的研究也认为,美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代内再分配效应较弱,代际再分配效应较强,年轻一代的内部收益率和终生养老金纯受益均低于老年一代[53]。Coronado等运用1968—1989年动态收入面板数据,则发现美国养老保险制度并不具有累进的代内再分配效应[17]。Nelissen研究了荷兰养老保险制度的终生收入再分配效应,对于1905—1965年出生的各代人,在代内,未婚人群向已婚人群的收入转移比高收入人群向低收入人群的收入转移更大;在代际,现收现付制的融资和缴费机制使年轻人向老年人产生收入转移,目前较低的缴费率(尤其是已婚人群)也会造成未来年轻一代的负担加重[56]。Nelissen还基于年度收入和终生收入两个视角,比较详细地论述了荷兰社会保障制度的再分配效应,发现该制度分别使1930年和1950年出生的两代人的终生收入不平等降低了约30%和15%,使1991年年度收入不平等降低了约45%,以年度收入为基础的再分配效应大于以终生收入为基础的再分配效应[57]。这与Layard的理论预期也是相符的[54]。Oshio研究了日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终生收入再分配效应,发现在代内,终生养老金纯受益随着收入组的提高而减少,产生了高收入组向低收入组的转移,养老保险制度发挥了正向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在代际,养老金纯受益随着年龄的增大而增加,产生了年轻人向老年人的收入转移,较低的养老保险缴费率会造成未来年轻一代的负担加重[58]。

随着各国养老保险制度不断推进改革,一些文献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后的再分配效应也进行了研究。Feldstein等认为,美国养老保险制度及其改革产生的长期再分配效应有助于增加退休者的预期未来养老金,降低老年人的贫困率,并缓解老龄化带来的压力[59]。1992—1995年意大利推行了由EB计划(Earnings-related Benefit)向CB计划(Contribution-based Benefit)过渡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Borelia的研究发现,改革后缴费年限为40年时,CB计划的养老金替代率更高,达到85.5%,而EB计划仅为79.4%,在基尼系数和洛伦兹曲线测度的再分配效应下,CB计划养老金的基尼系数比EB计划低20%左右,也就是说,CB计划比EB计划具有更均等的再分配效应[60]。

基于1997年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的部分积累制,2005年政策进行了制度改革,并对养老金的计发办法进行调整,这一改革引发了学界对制度改革前后的再分配效应进行比较研究。例如,彭浩然和申曙光利用精算模拟进行分析,发现与1997年制度相比,2005年制度改革明显减弱了代内再分配效应,增强了代际再分配[61]。但基于终身收入视角估算养老保险制度对收入再分配效应的文献相对较少。何立新利用2002年CHIP数据,对城镇参保职工在1997年和2005年养老保险制度下的终生养老金纯受益进行了比较分析。从代际间来看,在1997年方案和2005年方案下,2002年时分别是约35岁和约30岁人员一生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领取的养老金基本持平,更年轻的人员则缴费大于领取,这些人员将一生工资收入的1%—10%或1%—3.5%向其他年代的人员转移,即发生代际再分配。相较而言,2005年方案有所改善,增加了各代人的养老金纯受益[62]。此外,何立新和佐藤宏对20—59岁劳动年龄人群的研究发现,1997年和2005年方案下的再分配系数分别为7.33%和7.82%,但如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也实施相同的制度,这两个年份方案下的再分配系数将分别达到12.22%和14.39%,收入再分配效应将大大增强[21]。王晓军和康博威发现,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存在明显的从高收入阶层向低收入阶层转移的正向再分配效应,按不同收入组划分,内部收益率从最高收入者的2.9%增加到最低收入者的5.2%[63]。

针对2009年建立的新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王翠琴等估计了不同参保条件下的终生养老金净转入额,发现新农保几乎对所有人群都具有正向的再分配效应。这一作用主要来自个人缴费的政府补贴,本质上还是财政支出所产生的再分配作用,而且,寿命越长,缴费年限越长、档次越高,政府缴费补贴越多,正向再分配效应越大[64]。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财产再分配效应

财产作为一个存量概念,研究财产分布能反映居民经济不平等程度的长期构架,社会保障制度所带来的隐性财产会对居民家庭的财产分布产生影响。传统的财产界定通常包括金融资产、不动产、耐用消费品估价、其他资产的估计现值和各种负债等,但这一界定忽略了家庭积累的养老金权益的现值和人寿保险的现金价值[65]。Feldstein最早提出养老金财产(Social Security Wealth)的概念,它是人们未来的公共养老金收入扣除未来养老缴费后的折现净值,体现了养老保障制度所带来的长期收益[66]。相对于养老金收入而言,养老金财产可以更全面地反映养老保障制度所带来的收益。已归属居民个人的养老金权益会对居民家庭的财产分布产生调节作用。同时,从财产界定来看,把养老金财产加入居民家庭财产的核算,扩大了家庭财产的界定范畴。养老金财产与传统的家庭财产不同,是不可替换的;同时,它具有不可交换性,不能转移给其他人,且必须在退休以后才能获得;它还具有不可转换性,以年金的形式支付,是在生命周期内的收入流而不是一次性支付的收入。分析养老金财产对家庭财产分布的影响,是在合理估算家庭传统财产和养老金财产的基础上,考察加入养老金财产前后的家庭传统财产分布的变化,此即养老保险制度的财产再分配效应。

在全球化过程中,全球以及主要发达国家的财产分布的不均等程度处于一种不断强化的趋势中[67]。因此,国际上针对社会保障的财产再分配效应研究也较多。Feldstein提出,大多数文献在研究家庭财产及其分布时都忽略了公共养老金财产,以致无法反映居民财产分布的真实状况。他利用美国的相关数据分析了居民家庭总财产在有无养老金财产时的分布状况,发现在加入养老金财产后,家庭总财产分布更加均等了,基尼系数从0.72下降到0.51,下降了近30%,说明养老金财产具有比较显著的再分配功效[66]。Mcgarry等则利用美国 1992年 HRS(Health and Retirement Survey)数据估算了老年群体的养老金财产,发现养老金财产比其他私人财产稍均等一些,将养老金财产纳入净财产会对财产不平等产生很小的削弱作用[68]。

此后,随着各国公共养老金制度的改革以及养老市场的多样化,一些学者开始将更丰富的内容纳入养老金财产,即包含公共养老金财产和各种私人养老金财产。Kennickell等运用美国SCF(Survey of Consumer Finances)数据发现,包括公共养老金和雇主养老金在内的净财产使家庭财产分配更加均等[69]。Wolff发现公共养老金财产使美国家庭财产分布的不平等程度有所下降,但私人养老金财产的作用更为复杂,此外,1983—2001年间美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使公共养老金财产的均等效应有所下降[70]。Banks等分析了英国养老金财产的作用,认为公共养老金财产比私人养老金财产具有更加均等的效应[71]。Mazzaferro等利用 1991—2002年意大利数据发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使个人的养老金财产有所减少,而且养老金财产没有发挥正向的均等效应,反而扩大了家庭财产分布的不平等程度[72]。

由于数据问题,国内学界对中国居民财产分布的经验分析并不多,现有文献主要集中于中国居民收入分配课题组(CHIP)的相关研究。长期以来,我国居民财产分布差距具有不断扩大的趋势,1988年全国居民财产分布的基尼系数仅为0.34,1995年和2002年已经分别达到了0.40和0.55[73-75]。谢宇等利用CFPS数据的研究发现,2012年全国居民财产分布的基尼系数已超过了0.73[76]。

但是,上述文献对家庭财产范畴的界定并没有涵盖养老金财产,故而无法反映养老金财产对财产分布的再分配效应。杨震林和王亚柯利用2002年CHIP数据分析了中国城镇地区企业职工家庭的财产分布,发现加入养老金财产之后,家庭财产分布的基尼系数下降了8个百分点,不平等程度下降了20%[77]。之后,王亚柯又利用2008年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ARLS)数据,测算了居民的各种养老金财产及其对家庭财产分布的影响,研究发现,在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内,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较高,产生了较大的正向再分配效应,大幅度降低了居民财产分布的不平等程度[78]。但在全体居民范围内,由于覆盖范围较小,社会养老保险财产并没有明显改变居民财产的分布差距。总的来说,养老金财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调节我国居民家庭财产分布的不均等。但要使其发挥更加有效的作用,就要扩大其覆盖范围,将更多的群体纳入养老保障体系。

四、结论、研究展望及政策建议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各国政府再分配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再分配的调节作用已经得到了高度重视。随着各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推进,对社会保障再分配效应的研究也是一个需要不断深入的长期性课题。总的来看,国外学者对社会保障再分配效应研究的贡献是很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对各国社会保障的改革及其模式选择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但针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再分配效应的研究还有一定的局限性。基于此,本文对我国社会保障再分配效应的未来研究进行展望。

第一,在规范研究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对社会保障制度再分配效应的价值判断标准,需要对此进行深入研究。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以来,关于追求财务可持续性的效率还是追求收入再分配效应的公平的争议从未停止。近年来,中央政府提出,要建立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这些理念本身并无标准,且不同的评价者往往会有不同的理解,这些都表明了国内各界对社会保障再分配效应的合理性和程度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判断标准。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国内文献对规范研究较为忽视,导致了价值判断标准的混乱。基于此,关于社会保障制度再分配效应的规范研究应成为未来研究的重要内容,需要学界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提供价值判断标准。

第二,在实证研究方面,虽然我们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再分配的系统研究还较为不足。从研究视角来看,发达国家从当期收入、长期收入和财产等多个角度对社会保障制度再分配的效应展开研究,但针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再分配效应的研究则相对不足,尤其是对以终生收入为基础的长期再分配效应以及以财产为基础的再分配效应。从研究内容来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医疗保险、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制度建立的时间较晚,由于微观数据的限制,现有文献对这些制度再分配作用的研究较为缺乏,而新制度的实施更需要对其政策效应进行评估。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全面构建与完善、居民收入和财产差距的逐渐扩大,需要更多研究对我国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在城镇地区、农村地区和全国范围内对居民终生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再分配效应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近年来,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全面深入推进,各种政策变化较多,需要学界对此进行更多、更深入的研究。

第三,在政策效果方面,国际经验研究显示,社会保障在调节各国的收入差距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世界各国的收入差距逐渐扩大,不平等问题更多受到关注,各国政府也更加重视利用各种再分配政策来调节收入差距。发达国家的再分配调节机制相对完善,一些研究表明,从市场初次分配的收入来看,OECD等发达国家居民市场收入的基尼系数与中国相差不大,但在社会保障等机制的再分配作用下,这些国家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大幅下降,下降幅度高达20%—40%①详见 OECD,″DividedWeStand:WhyInequalityKeepsRising,″ http://www.oecd.org/els/soc/dividedwesta ndwhyinequalitykeepsrising.htm,2018年1月22日。。与此相比,我国社会保障再分配机制的调节作用还非常有限,相关研究表明,其作用仅使基尼系数下降10%左右,有待进一步加强②王亚柯、李实《我国税费和转移支付的收入分配效应》,工作论文,2013年 6月 29日,http://ciid.bnu.edu.cn/news/201306/20130628002331706.html,2018年1月22日。。因此,我们还需要继续深入研究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各项再分配政策及其效应,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再分配机制提供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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