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
2018-01-13
我国将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这一方案的出台,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已从先行试点进入全国试行的阶段。通过全国试行,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的效率,将有效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积极促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修复等相关产业发展,有力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环境权益。
《方案》提出,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方案》要求,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据了解,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山东、江苏、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个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在试点方案基本框架的基础上,此次印发的方案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一是将赔偿权利人范围从省级政府扩大到市地级政府,提高赔偿工作的效率;二是要求地方细化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明确启动赔偿工作的标准;三是健全磋商机制,规定了“磋商前置”程序,并明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环保部发布两项进口固废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环境保护部近期制修订了《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于近日发布。
据了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适用于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固体废物(以下简称“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的环境保护管理。该规定明确了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申请、审批流程等事项。其中特别指出,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辖区内进口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日常现场监督检查,严控环境风险。
《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适用于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废纸的环境保护管理。该规定明确进口废纸的企业除符合《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外,还应符合生产能力应不小于5万吨/年,并具有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的制浆、造纸等生产加工设备;符合《造纸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废纸企业或相关生产线未被列入《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等条件。
两项规定均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70号)同时废止。
浙江发文规范矿产储量登记
为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进一步方便矿业权人和建设单位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提高办事效率,夯实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基础,12月7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简化储量登记材料。矿业权人或建设单位申请储量登记原则上与储量评审备案同时申请。在储量登记书中,不需要填写地质资料汇交证书号,不需下级储量管理机关出具初审意见;采矿许可证号(新立)、储量登记号、储量评审备案机关、备案时间、备案文号等内容由储量登记机关统一编号、填写。
《通知》强调,将储量登记与储量评审备案、探矿权(首次)保留、采矿权(新立)申请统筹考虑,优化储量登记流程。一是同时申请。储量评审机构完成储量报告评审,申请评审备案,矿业权人或建设单位可以同时申请储量登记、探矿权(首次)保留或采矿权(新立)申请和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储量登记的,申请人通过省政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提交电子材料。二是同时审查。国土资源部门在受理储量评审备案、储量登记、探矿权(首次)保留、采矿权(新立)、压覆矿产资源申请后,按照内部职责分工,平行开展审查。同时受理的,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三是同时反馈。经审查,发现问题的,国土资源部门应通过窗口分别反馈申请人限期补件,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补件的,应当予以退件;审查同意的,分别向申请人邮递发送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同意压覆矿产资源批复、储量登记通知书及有关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