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德与私德
2018-01-12张学君
张学君
中华民族传统道德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之一。在漫长的历史时期,由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和五常(仁、义、礼、智、信)引领,有志之士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抱负奋斗不息。传统道德理念在巩固封建王朝统治中,都起到程度不同的重要作用,使多数王朝得以延续较长时间的统治。但是,传统道德文化也不是十全十美的,它具有先天不平等和歧视妇女等历史局限性,造成过不少历史悲剧和灾难性后果。
一、社会转型期的道德危机
在社会面临转型期的今日,出现了许多新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方法很多,可以从古今中外社会不同的视角进行反思和借鉴,寻求比较好的方式和路径加以解决。从小农经济过渡到工业化、信息化社会的今天,对古今中外一切人类文化进行审视,选择性地吸取有益于现代化社会的文化营养,对未来中国的发展至关重要。对传统道德进行认真反思和扬弃,吸收其民主性精华,剔除其封建性糟粕,是建立21世纪中华民族新文化、新道德的必由之路。其重要性不容低估。
百余年来,在社会、家庭结构发生剧烈变化的过程中,传统旧式大家庭已经分化为三口之家的小家庭;大片农村耕地被工业化、商品化大潮快速呑噬,农民过去赖以生存的小块土地也最终消失;青壮年夫妇外出打工,大批涌进城市,在家的长辈成为“空巢”老人,孩子则为“留守”儿童。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城市居民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独生子女承担着极为繁重的养老负担,夫妇承担两个、四个,甚至八个老人的现象比较普遍,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学前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衡,入托、入园难以及入好园难问题引人焦虑。诸如此类的问题、续问题形形色色,不断涌现。不时发生的遗弃或拐卖儿童、虐待老人,不敬老、不爱幼现象,则是这类问题的严重后果之一。
二、公德与私德,不可或缺
上述问题和现象当然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水火不相容。但解决这类问题,则应对症下药。我们不能完全责怪肩负着繁重社会工作,又要抚育小孩和贍养老人的中青年主力军。笔者认为,我们首先应当因应上述新问题,将传统家庭成员的权利与义务转向社会化的制度与机制建设,着眼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养老机制,切实构建全民医疗服务网络,使所有社会成员既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又能享受经济发展带来的全民福利。当然,也应该继承和发扬传统孝道文化中的优秀部分,从国民的精神层面弘扬尊老爱幼的社会风气;同时,必须积极吸取发达国家在倡导社会公德方面的成功经验。
近代改良主义思想家梁启超认为,中国之所以贫弱不振,根本原因在于国民素质太差,“愚陋、怯弱、涣散、混浊”。他强调说,国民道德之高下,“乃国之存亡所由系也”(《新民说·论私德》)。著名资产阶级革命家章太炎在总结晚清以来的社会变化教训之后,沉痛地告诫国民:“吾于是知道德衰亡,诚亡国灭种之根性也”(《革命之道德》)。鲁迅之所以弃医学文,也是有感于国民精神病入膏肓,他认为,对于愚弱的国民来说,医治其身体,远不如医治其精神重要。(参见《呐喊·自序》)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日,许多由道德沦丧、人格缺陷引发的犯罪率仍然居高不下。例如:某些有权者官德不修,贪得无厌,利用手中实权疯狂敛财,中饱私囊,洗钱远遁;有的小青年则寡廉鲜耻,自甘堕落,搞信息诈骗、银行诈骗,为盗为匪,或横行市井,或行凶抢劫,或偷盗杀人;一些地方民间风气萎靡,正气不张,人们遇事畏缩规避,不讲真话,甚至颠倒是非、混淆黑白,使光天化日下的犯罪活动更为猖獗。所以说,在依法治国的今日,努力提高国民素质、创建适合现代社会需要的道德规范,已成当务之急。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道德体现时代精神,没有亘古不变的道德观念。对于中国的传统道德,梁启超也曾指出其只讲私德、不重公德的片面性:“吾中国道德之发达,不可谓不早,然偏于私德,而公德殆付阙如。试观《论语》《孟子》诸书,吾国民之木铎,而道德所从出者也,其中所教,私德居十之九,而公德不及其一焉。”(《新民说·论公德》)他认为,公德比私德更为重要:私德只养育家族社会的孝子贤孙,公德培育未来社会的凝聚力。所以,目前乃至今后一个较长时期,都必须对全体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的公德教育,形成全民讲公德的良好氛围。
三、如何培育具有社会公德的公民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看,公德的培育和提倡始于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其核心是“天赋人权”理念。它强调:作为个体的人,独立、自由、平等的权利与生俱来,不能被剥夺。社会群体是由具有独立性的个体积聚而成的,没有独立性个体的群体便没有活力,没有独立自主意识的公民也就没有真正强大的国家;同时,具有独立性的个体难免互相损害,个人的权利的充分保障应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界限,所以需要有社会成员共同达成的谅解和协议来加以制约,这就是公德。社会通过法律和公德保障个人权利的实施并限制个人权利对他人权利的损害。每个人在履行个人权利的同时,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如此,每个人的权利就能与他人的权利和谐共处。
公德的培育必须从尊重个人权利开始。在传统封建专制制度统治下,君主把国家视为一家一姓的私有财产,把人民当作奴隶,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人民无权过问国家大事,也自然对国家大事抱以冷漠态度。2004年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目前,宪法已经列举了二十余种公民自由与权利,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政治权利、社会与经济权利。宪法首次使用“人权”一词,意味着宪法中没有列举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也同样在国家尊重和保护之列。因此,我国正在进入切实维护公民权利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对于法治社会的公民来说,不仅应当充分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个人权利,而且应当尊重他人权利和维护公众利益,也就是要培育良好的社会公德。我国传统道德中虽然没有系统的公德教育,但在古圣先贤言行中也有不少体现,例如:孔子“仁者爱人”、推己及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墨子的“兼爱”等。还有流行于民间的俗语:“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笔者认为,要建设符合未来小康社会需要的社会公德,是一个十分艰巨的历史任务,除了吸取我国传统道德中有关社会公德的历史经验外,还应当借鉴发达国家在培育公民社会公德方面的成功典范,正如毛泽东同志教导的那样,“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更要像习近平总书记那样,博览古今中外经典著作,从中吸取有益的人文科学精华,逐步建立起以法治和公德为柱石的现代社会。
作者:四川省人民政府文史研究馆馆员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