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经
2018-01-12
环保部:废钢、废有色金属等固废环保标准全面加严
近日,环保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等11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进一步提高了进口固体废物的环保标准。
据了解,现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共有13项(GB16487.1~GB16487.13),分别包括骨废料、冶炼渣、木、木制品废料、废纸或纸板、废纤维、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五金电器、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废塑料、废汽车压件,各标准控制的重点是夹杂物和放射性污染。现行环控标准于1996年首次发布,2005年第一次修订。
根据进口废物目录最新调整情况,本次修订标准涵盖了目前所有许可进口固体废物的11项标准;同时废止2009年已明确禁止进口的骨废料、2017年年底禁止进口的废纤维相关的2项标准。
此次标准修订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包括:对进口废物的放射性污染控制、危险废物控制、加严非危险性废物的夹杂物指标、控制废物自身品质、增加检验原则等。
具体来看,新标准保留了2005年标准中的放射性控制要求,并且增加了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的要求;明确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列出的废物种类以及经过危险废物鉴别方法和标准鉴别的危险废物,控制要求统一定为0.01%;除废塑料、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标准中一般夹杂物指标维持不变外,将废有色金属标准中一般夹杂物控制指标调为1.0%,其他标准中一般夹杂物限值要求调为0.5%。
同时,修订标准适当对废物自身品质加以考虑,例如,废纸标准中严格限制混入被焚烧或部分焚烧的废纸以及被灭火剂污染的废纸,废有色金属和废钢铁2项标准中对含有的粉末物质比例进行控制,进口废五金电器中可回收利用金属的含量由不低于废五金电器总重量的60%提高到80%等;除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标准外,其他10项标准在检验部分均增加一条检验原则性要求。
环保部发布关于保护区管理评估规范等三项公告
近日,环保部发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规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3个公告。据了解,《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重点识别和关注固有危害属性较大、环境中可能长期存在的并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较大风险的化学品。此次《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共明确了22个化学品,对列入名录的化学品,应当针对其产生环境与健康风险的主要环节,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经济技术可行性,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重大影响。
根据《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规范》,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指标共5项30条,评估内容包括自然保护区的基础管理、管理措施、管理保障、管理影响及负面影响等。评估满分为100分。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评估等级为“优”,70~84分之间评估等级为“良”,60~69分之间评估等级为“中”,59分以下(含59分)评估等级为“差”。
为进一步明确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环保部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排污单位,适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锡矿采选业等行业排污单位,适用《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除前两项外其他行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由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考《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排污费征收相关规定,按照科学合理原则制定。
大型矿山设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变
近日,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共同印发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有关要求,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8月,财政部等六部委共同出台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该政策的三份目录进行了调整。根据国内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发展以及配套零部件、原材料生产制造能力变化等情况,结合《中国制造2025》规划,在《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增列了国内处于起步期或成长期的部分技术装备,删减了目前国内产业发展较好、上下游配套较齐全的部分技术装备,进一步明确政策支持方向;对已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部分技术装备,在《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明确其进口不予免税;根据《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调整情况,相应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对确有必要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予以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