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核安全观和新发展理念 规划推进核电安全高效发展
2018-01-12汪永平
汪永平
(中国核科技信息与经济研究院,北京 100048)
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的关于核安全问题的思想、原则的中国核安全观[1-2],以及在十九大报告中全面阐释的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条基本方略[3],特别是新发展理念,为我国规划引领核电安全高效发展,提供了极其重要的思想利器和实践指南。
“发展和安全并重、权利和义务并重、自主和协作并重、治标和治本并重”的中国核安全观,要求秉持以发展求安全、以安全促发展理念,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原则,把核安全进程纳入我国核能与核技术应用事业健康持续发展轨道[1-2,4],具有全局性、战略性、持久性等特征,是实现核电安全和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我国高度重视核安全工作,核安全观已写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这突出体现了核安全观的重要指引作用。
1 核安全观和新发展理念是核电发展的重要指引
近年来,我国在核电及其相关领域先后发布了 《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 “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 (以下简称 《核安全规划》)《“十三五”核工业发展规划》《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 (2011—2020)》《“十三五”核能开发科研规划》《电力发展 “十三五”规划 (2016—2020年)》《能源发展 “十三五”规划》《能源技术创新 “十三五”规划》等一系列发展规划[4-10],重点明确了 “十三五”核电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重点,以及相关政策和措施。
《核安全规划》等一系列核电发展相关规划,积极落实并具体诠释了核安全观及新发展理念对核电发展的重要指引作用,即要以中国核安全观为统领,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为前提,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以能力建设为支撑,以风险防控为核心,进一步提升核安全治理能力,提高核设施安全水平,降低核安全风险,确保生态环境质量良好,坚定公众对核安全的信心[11-12],创新驱动、协调发展,推动我国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建设,促进国家 “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
“十三五”至更长时期,我国核电发展要按照十九大关于 “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和 “统筹发展和安全”[3]的要求,始终坚持核安全是核电发展的生命线,积极按照十九大关于壮大清洁能源产业,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13],提高核电自主化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加快推进依法治核、完善核电法规标准体系,坚持科学发展,实现核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2 创新是引领核电发展的第一动力
《能源发展 “十三五”规划》《“十三五”核工业发展规划》《“十三五”核能开发科研规划》等明确,核能在保证能源供应安全、优化能源结构、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战略作用。核科技创新发展,是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关键举措之一。目前,我国核电技术步入世界先进行列,已领跑世界先进第三代核电技术的试验验证和工程示范建设[14-15]。在努力实现第三代压水堆核电技术从引进、消化吸收到自主创新的飞跃的同时,加强了先进核能系统 (四代核电)及其他先进堆型技术的研究开发,积极开展钠冷快堆、高温气冷堆、超临界水堆、熔盐堆、铅基堆及ADS系统和适用于不同地域、不同用途的小型模块化智能堆,以及核聚变等研发工作[16]。
“十三五”至更长时期,我国要把创新摆在核电发展全局的更加突出位置,按照 “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3]”的要求,不断推进核电科技,以及相关管理体制机制等各方面的创新。
要持续提高大型先进压水堆核电技术自主化程度,重点创新发展核电数字化设计和智能工程建设、智慧运维、核电厂网络信息安全、先进通信技术等,进一步提高反应堆设计运行的经济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加快自主品牌核燃料组件设计制造、部分关键设备和重要原材料自主化进程,取得并巩固世界领先地位。
要强化自主创新,通过标准化及示范项目建设,重点针对核电堆型缺乏标准化、技术力量分散等问题,“加快堆型整合步伐,稳妥解决堆型多、堆型杂的问题,逐步向自主三代主力堆型集中”。同时,要积极开发对核电厂址等要求较宽松的核电新技术,努力提高核电灵活建设和运行能力,积极推进小型堆及其分布式能源系统在未来电力行业绿色转型、海洋开发等领域的推广应用,厚植发展优势,与其他能源选择共同参与市场竞争。
此外,要创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PPP)模式,建立健全政府与核电领域相关现代企业的合作关系。政府有关部门可考虑,结合当前我国正在开展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新一轮国企改革的进展,通过国企结构调整基金发起设立中国核电大数据产业发展公司,由国资风投基金发起设立中国新一代核电技术有限公司等积极参与PPP项目运作,综合采取投资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资本配置、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加大对核电领域的科研和公共基础设施投入,加快核电领域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力度,重新定位核电领域现有央企功能,重点把中央企业、地方企业、金融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等各方资金集聚起来,为核电领域央企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提供融资新渠道和投资新机制,为在核电领域实施PPP试点项目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造更加有利条件[17]。
3 协调是核电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核电产业发展的特点,要求核电发展要与铀矿勘探和开采、核燃料加工、乏燃料中间贮存和后处理,以及快堆等协调发展。同时,我国坚持自主发展核电政策,决定了我国核电的发展关系到核电全产业链上下游的科技研发、装备制造、工程建设、核燃料循环等环节的能力提升,关系到核工业体系军民融合及协调可持续发展。
为推进核电协调可持续发展,要坚定地贯彻落实核安全观及新发展理念,“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3],着力解决核电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一些突出问题,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为实现核电安全高效发展,要坚持以安全为前提,以配套能力为基础,与设计和设备自主化能力相协调,与公众接受程度相适应,并根据能源、电力市场改革和发展需求,合理确定不同时期核电建设的规模和节奏,保证核电建设连续平稳,避免能力闲置和人才流失等现象的发生[18],使社会、公众对核电发展有充分的信心。同时,以国家核科技重大专项等为牵引,进一步加大全社会的协同创新、联合攻关[15]。
第二,为稳妥推进核电发展,要持续推进核电厂及相关核设施的安全改进,从设计上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可能性,提升应对极端自然灾害等外部事件的防御能力,做到绝对安全。同时,为保障在建核电厂质量和安全,应进一步加强核电设计和工程建设总承包单位、营运单位、设备供货单位的组织协调,加强核安全文化建设,强化建设和运行的经验反馈和共享等,完善建造和运行事件报告制度。
第三,为全面、有力地保护核电及相关配套设施厂址资源,要在制定不同层次核电发展规划的同时,完善必要的配套或相关规划,进一步优化产能布局,构建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核电装备制造及核燃料保障供应体系。
第四,要在协调发展中补短板、强弱项,努力实现核电可持续发展。为实现国家中长期核电战略目标,应加强我国核电发展政府投入的统筹协调,以及相关产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组织管理的协调。要重点按照乏燃料后处理产业的发展规划和部署,坚持 “以我为主、中外合作”的原则,加快后处理及放射性废物管理能力建设,补齐核燃料循环后段等短板。
4 绿色是核电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发展优势的重要体现
我国一直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事业的积极参与者。根据 《巴黎协定》,我国承诺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到20%,二氧化碳排放于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实现。
核电本身是一种绿色能源,核电发展具备自身优势。即使考虑核电间接排放量最高的情况,核电的温室气体总排放仍比化石燃料发电的直接排放低一个数量级以上;核电利用小时数优势明显,与同等规模的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或水电CO2总排放量相比,核电都不失为一种真正意义上的低碳技术。核能的发电过程,不产生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也不产生任何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可导致酸雨的气体,大力发展核电等清洁能源,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是践行 “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 “推进绿色发展”的要求。
核电作为高科技战略产业,是我国未来能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能源、电力结构调整的重要支撑,是我国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和标志。在全球低碳发展趋势下,低碳技术和低碳发展能力越来越成为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发展核电是抢占科技优势制高点的大战略,也是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将CO2排放峰值目标确立为促进能源革命和发展清洁能源的关键着力点,不可忽略核电的作用。
“十三五”至更长时期,要紧扣绿色发展这个主题,积极解决好核电建设及运行过程中的绿色发展问题。一方面,要通过技术、设施优化和改造,使核电站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做到近零排放、余热综合利用等。同时,通过合理的设计、布局,使核电站建设能够让周边的自然环境更加优美,人们生活更加舒适。另一方面,要以推进核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发展为导向,积极推进自主三代先进核电技术的标准化、系列化、批量化发展,积极实施小型堆的多用途开发利用策略,进一步降低核电建设及运行中的能源消耗和原材料消耗、降低造价和成本,实现乏燃料再利用,发展循环经济,进一步突出核电的资源节约性和可持续发展特点;积极落实 “放射性废物最小化”理念及措施、减少废弃物排放。
5 开放是核电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坚持开放发展,是我国核电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进一步拓宽我国核电领域的对外开放,有利于优化我国铀资源、技术、产品等的进出口贸易结构,并能推动国内高端制造装备产能释放和优化我国核电产业发展装备和原材料供应体系;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先进核电技术的引进、消化和吸收,促进我国核电技术取得更大进步;有利于保障我国核电队伍的稳定发展和经验积累。加强与国际同行的交流,推进全球核电产业共同安全和发展,是必须长期坚持的政策。
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核能国际合作及核电 “走出去”非常重视,我国已先后与30多个国家或地区签订双边核能合作协定。目前,核电 “走出去”已成为国家战略,成为核电开放发展、开创对外开放新格局的一种重要途径,成为践行能源发展 “四个革命,一个合作”战略思想的重要举措,必将进一步拓展核电发展空间。
当前,我国在配合 “一带一路”倡议、打造“中国制造”国家名片的同时,积极推动核能产业链全面 “走出去”,拓展境外市场,已先后向7个国家出口6台核电机组、8台反应堆或核动力装置,并与全球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核相关科技经贸关系,正在商谈、推进核能全产业链合作[15]。我国正就 “华龙一号”、CAP1400、先进小堆技术等自主核能技术,先后与阿根廷、英国、埃及、巴西、沙特、印尼等20多个国家或地区达成了合作意向。
当前国际上,新兴经济体发展中国家对发展核电有强烈的要求,世界核电发展空间仍然较大[15]。从国际核电市场竞争看,由于传统核电巨头美国西屋公司、法国阿海珐公司等面临经营困境,而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我国 “华龙一号”等先进核电技术表现出积极的合作意愿,这给 “华龙一号”等先进核电技术 “走出去”带来难得机遇[15]。
“十三五”至更长时期,要按照 “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 “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3]的要求,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国际核电市场开发,拓宽国际合作领域,不断取得新突破。要树立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新安全观,坚持 “引进来”和 “走出去”并重,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谋求开放创新、包容互惠的发展前景,重点加强与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核领域的交流和合作,积极推动 “华龙一号”等核电技术和装备 “走出去”,探索海外核产业基地建设,并参与核燃料产业国际市场分工,积极打造全球的区域核能力服务中心。同时,要利用高层定期会晤、战略对话等机会,积极推进中美、中俄、中英等双边核能合作。
6 共享是我国核电发展的本质要求
坚持共享发展,必须坚持核电发展要给当地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地方政府、当地民众与企业可以分享核电发展的成果。“十三五”至更长时期,要做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建立合理有效的利益共享机制,使我国及相关国家在共建共享核电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增进合作意愿,增强发展动力。
第一,为实现核电发展的成果能为社会分享,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核设施建设和运行税收、金融信贷和建设用地等配套政策,采取更有益于核设施厂址相关地区的地方税务分享政策,努力做好合法合理给足经济补偿工作。一是给予被征地者合理的土地补偿金,保障群众得到合理补偿。二是按照 “谁受益、谁付费,谁受损、谁受偿”的原则,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出台有关核事故责任保险、灾害赔偿法律,使公众的权益受到保障。
第二,有关政府部门要从当地经济发展和群众的长远利益考虑,研究建立长期利益分享机制,使当地群众切实分享到核电及相关设施建设和运行收益。制定和实施核电及相关设施建设和运行用电量不计入当地能耗指标等相关政策,加强核电对周边区域公众的利益反哺,如设立专项预算资金,用于当地的一些公益活动等。通过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社会责任的履行、社区发展的嵌入,进一步将矛盾对立方转变为利益攸关方,化解 “邻避”问题,努力实现共建共享、实现融合发展。
第三,核电企业要创新核电发展思路,研究与周边公众建立互惠机制,落实补偿机制,探索建立核电生态安全标准和经营性厂址保护模式等,为当地经济发展和就业提供支持。相关核电企业可充分考虑核电站周边社会发展需求,帮助解决周边群众的现实困难,带动整个地方经济社会进步。有条件的国内核电站及相关设施,可参考 “开放街区、封闭楼宇”的新型城镇管理模式,逐步实现非核服务社会化、通用设施共享化,实现核电及相关核设施的建设与周边的社会发展相互促进、共处共融[19]。
第四,要将核电厂及相关核设施的工业旅游与当地的旅游开发相结合,开辟绿色徒步通道、生态物种乐园等创新型旅游项目等新途径和方式,不断探索融合当地政府、融入当地社会的创新途径,在社区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就业、医保等领域,核电企业要多出力,并在 “走出去”项目建设中,努力形成符合多方利益的合作格局,做到和谐共融、互利互惠、共同发展。
总体看,近年来我国在核电及其相关领域已发布的一系列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是中国核安全观和新发展理念指导我国核电发展实践中已经收获的丰硕成果,已开启核电发展新征程,明确核电发展新使命。展望未来,核安全观以及十九大关于新发展理念等新时代我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为继续谋划核电发展的新模式、新格局、新态势,破解核电发展难题、补上发展短板、增强发展动力、厚植发展优势,提供了思想的利器、实践的指南,必将为核电安全高效发展开启更加广阔与光明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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