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经
2018-01-12
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正式启动
近日,国家发改委组织召开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启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及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以下简称《方案》)具体内容并作动员部署。这标志着我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完成了总体设计,正式启动。
《方案》明确,在发电行业(含热电联产)率先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参与主体是发电行业年度排放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其他行业自备电厂。首批纳入碳交易的企业1700余家,排放总量超过3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
《方案》指出,碳市场建设的最终目标是建立起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公开透明的碳市场,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今后将分“三步走”推进建设工作:基础建设期——用一年左右时间,完成全国统一的数据报送系统、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建设,开展碳市场管理制度建设;模拟运行期——用一年左右时间,开展发电行业配额模拟交易,全面检验市场各要素环节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强化市场风险预警与防控机制;深化完善期——在发电行业交易主体间开展配额现货交易,在发电行业碳市场稳定运行的前提下,逐步扩大市场覆盖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
国土资源部发文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
近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矿产资源勘查准入,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和变更的审批管理,以及探矿权的监督管理作出进一步规定。
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准入,《通知》明确,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要求;非油气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油气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是营利法人;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勘查矿种,以及探矿权合并、分立变更勘查范围,需编制勘查实施方案。
关于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审批管理,《通知》从九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额出资勘查的新立探矿权申请范围不得小于1个基本单位区块;二是新立探矿权的申请勘查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三是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需要,组织建立油气矿业权人、非油气矿业权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三方工作协调机制,对涉及油气与非油气矿业权重叠相关问题进行交流沟通、协调推进工作;四是非油气探矿权延续时,应当提高符合规范要求的勘查阶段,对未提高勘查阶段可不缩减勘查面积的,通知明确了三种例外情形;五是因生态保护、规划调整、公益性重点工程建设等原因,已设探矿权的部分勘查范围无法继续勘查或者转为采矿权的,可凭政府相关部门证明文件,抵扣按本通知第(八)条规定需缩减的面积;六是探矿权延续登记,有效期起始日原则上为原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七是勘查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3个月的,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可在门户网站上滚动提醒;八是首次申请探矿权保留,应当依据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九是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延续、保留,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申请,或者需要继续延长保留期的,探矿权人应当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内蒙古矿产总体规划(2016~2020年)发布实施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总体目标,并着重对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作出规划安排。
《规划》提出,到2020年,全区拟新设立找矿勘查项目400个,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30个,划定12个重点调查评价区,划定38个重点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的区域及大中型矿山的深部和外围作为重点勘查区,建设国家规划划定的12个能源资源基地;划定4个矿产地储备区,矿山数量控制在4800个以下,划定82个自治区重点矿区,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为85%以上,全区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划定36处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完成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50平方公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350平方公里,完成矿区土地复垦面积40平方公里。
《规划》专门就大力发展绿色矿业,推动绿色矿山建设作出安排。明确将以鄂尔多斯市能源、赤峰市有色金属资源相对富集、矿山分布相对集中、矿业秩序良好、管理创新能力强,绿色矿山建设有一定基础的地区为核心,打造2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引领和带动全区传统矿业的转型升级。力争到2020年,实现全区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建设50座国家级绿色矿山,一半以上的大中型矿山企业达到相应级别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小型矿山企业能按照绿色矿山条件严格规范管理。通过发展绿色矿业,使全区矿山企业做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治理,矿区土地复垦水平全面提升,矿山企业与地方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