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体系探讨
2018-01-12
一、前言
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快速发展期,特别是我国个人消费金融的发展更是领跑世界各国,但与此同时,作为消费金融基础的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我国却相对滞后,这不仅阻碍了消费金融的进一步发展,而且还给整个互联网金融体系带来隐患。基于此方面的考虑,本文以期发现这种制度建设滞后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可能的解决策略。
互联网金融是将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服务机构通过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连接在一起以实现支付、投资、融资以及金融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活动。这种新型金融活动是在实现安全、便捷等网络技术水平上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业态及新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信息技术行业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叠加。
互联网金融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特征。首先互联网金融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个人及家庭,对企业的征信未纳入我国央行征信系统。其次,客户以线上客户为主,客户信息也来自线上。再次,客户与融资平台信息不对称,客户提供的信息不充分。最后,客户的数据侧重于体验、社交、消费和行为方面。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近几年尤为迅速,全国点对点(P2P)网络放贷机构数量屡创新高,截至2015年底,累计平台总量达到3859家(含问题平台)。2593家正常运营平台广泛分布于全国各地,尤其在产业和金融发达的广东、山东、北京、浙江和上海更为集中,五省合计份额已经超过6成。成交金额方面也是大幅增长,整个行业累计成交额在2015年10月份便已突破万亿大关,到2015年年底已达13652亿元(中国报告大厅,2016)。
此外,互联网支付、电商企业小额贷款和众筹等其它互联网金融领域,无论机构数量还是交易金额以及产品品种都有快速增长。整个互联网金融的爆发式成长的同时,金融活动参与者的资信问题以及信用评价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特别是广大的个体参与者日益成为互联网金融的主力军,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建设变得越来越迫切。
二、个人征信综述
和传统金融一样互联网金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因而征信就显得尤为关键。个人信用征信(简称个人征信)是指权威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加工并生成的信用评价数据,并根据市场需求提供该数据查询、评估和相关建议的服务活动。当前个人信用征信主要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的应用。
1.个人征信的内容
个人征信的内容包括识别和采集个人身份以及反映个人家庭、职业等情况的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与金融机构发生借贷关系而形成的个人债务偿还信息,个人与商业机构发生赊购关系而形成的个人债务偿还信息,个人与公用事业服务机构发生的应缴费信息,个人与行政机关、行政事务单位、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与个人诚信相关的信息以及其他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这些信息经过加工、计算和汇总,制作成一定形式的产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向有关用户和公众发布。
2.国际征信体系的通用原则
制作成的数据要求原始信息来源应该制度化、程序化和系统化,数据本身准确、时效性强和评价充分客观,并且要保持足够长的连续性和可比性。数据处理过程要安全、可靠和高效,同时要置于法律监管之下。为适应全球化的需要数据应能供多语种查询,实现跨境共享。
3.我国个人征信近几年发展及现状
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征信业管理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该条例对我国境内单位和个人征信活动进行了首次规范,特别是对征信机构的资质、人员、行为和监管做出了具体规定。
2015年1月,央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划定了8家首批入围个人征信牌照的机构,要求在6个月内做好准备工作。获得首批个人征信牌照8家机构是:腾讯征信有限公司、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征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鹏元征信有限公司、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中智诚征信有限公司、拉卡拉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道征信有限公司。
目前,多家个人征信机构有意整合成一家,并进一步向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领域(如典当、担保、租赁等领域)拓展,个人征信业务也将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企业征信系统采集了企业的各种商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注册信息、年检等级、产品达标信息、税务等级信息、国有资产绩效考评信息、进出口报关记录、信贷融资记录和行业统计分析信息等。
三、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滞后的原因
自2015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同意八家社会机构开展个人征信业务以来,至今已近三年,这些机构不仅达不到监管标准,而且每一家机构获取基础数据的覆盖面都有局限,编制和提供的信息有效性不足,发布征信信息的渠道各自垄断互不联通,使得信息无法共享。另外,这八家机构对征信业务自律不够,根据各自掌握的有限信息进行不同形式的信用评分,存在信息不真实不客观问题。
征信数量控制这么紧,征信数量这么少,能形成征信业吗?人民银行征信局局长万存知认为(人民网,2017),征信业不在于征信机构的数量多少。征信活动主体由三部分构成:原始数据来源——信息提供者、征信信息编织者——征信机构和征信信息使用者—用户。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有个人、团体、组织、政府机构等不同类别,需要征信机构保持独立运作。各种信息提供者和各种信息使用者又通过征信机构联系起来,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产业链或者信息链。但这个产业链目前还缺乏整体性,征信机构在收集和抓取信息提供者的数据时渠道不同,方法各异,而且这八家机构各自依托某一个企业或者企业集团发起创建,在业务或者公司治理结构上不具备或者不具有第三方征信独立性,相互间存在比较严重的利益冲突。信息使用者在查询调取征信信息时又有获取渠道的倾向性,难以做到全面客观。
张斌(2016)认为,征信机构市场准入条件过高,信息采集不规范,数据标准化相对之后,征信数据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个人信息主题权益保护不力,监管水平有待提高。
所以归纳下来我国目前民间个人征信体系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信息完整性问题,八家机构各有侧重,信息也基本上靠客户填写,在线获取,完整性较差。
其次是信息共享问题,八家机构互不往来,各自属于不同的利益团体。还有就是处于各自对客户信息的保护而难以相互达成共享。
再次是法制问题,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快,各行各业情况复杂且不尽相同,立法难度不小,再加上我国对新生事物立法的习惯性滞后使得个人征信法律体系难以完善甚至是无法可依。
还有就是道德问题和欺诈问题。近些年这类问题不断出现,利用个人信息实施欺诈的事件屡见不鲜。每个消费者稍有不慎个人信息就可能被出售,甚至是个人隐私被侵犯。因此界定获取数据的边界,将保护个人隐私和满足征信企业的数据获取两者兼顾,是发展个人征信面临的棘手问题。
对民间征信的另一个存在的问题是如何保证其公平性。上述八家征信机构均为民营企业,部分企业的模式是既做基础数据,又出个人评级报告。有的企业虽然两者分设于不同的公司,但又同属于一家集团公司。部分企业之间存有多种业务交叉点,构成竞争关系。这种情况下,会不会出现征信机构篡改个人数据或有选择地抓取数据等不正当竞争让人怀疑。过去几年,互联网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相互“厮杀”屡见不鲜,个人消费者虽然在它们竞争中获得一定的好处,却不自觉地泄露了更多的个人信息甚至是隐私。
四、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设想
关于建立我国特色的个人征信体系,流行的探讨主要是构建全国范围的个人征信系统,央行的作用、特色化征信可以先行。相对于央行征信服务,民营征信数据采集源更广,将会渗透群众生活细节。
民间征信机构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可能与央行的报告有所区别,侧重面不同,两者应当互为补充,进而让整个征信系统保持更加全面、更加多元化。不同民间机构只要保持中立,错位发展,形成特色也可以赢得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认可,成为央行征信的必要延伸和补充。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人民银行无论是服务对象还是服务范围都不可能扮演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角色。八家试运行机构任何一家也难以短时间起到服务全国的作用。因此,以八家机构为基础建立行业协会式的联合体不失为一种可行方案,不仅如此,央行同时扮演监管角色,并随着市场情况的变化随时实施动态监管。另外,也是最为关键的是完善立法,建立专门的法律来约束行业当事人的行为,形成一个民间征信,央行监管,法律保障的“政府-民间-法律三位一体征信系统”,具体图示如下:
图中表示该征信体系中征信机构必需接受央行的指导和监管,同时由必需将自己的行为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相关部门和行业进行了广泛尝试,上述八家试点机构出现后更是让人们产生了许多想象空间,但之后的进展却异常缓慢,严重影响力互联网金融的后续发展。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应从行业发展特点和国际惯例出发,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实际国情,同时也要保证征信活动的法制化和对个人信息的必要保护。因此建立一个“政府-民间-法律三位一体征信系统”的征信体系显得十分迫切。这个体系相对于目前的“央行-民间”双重征信的制度更具独立性和市场化的特点,同时强调了法制在征信中的重要地位,直接将法制纳入到征信体系当中。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上海 201908)
[1] 李关政,高艺玮,2015,网络个人征信的发展及银行对策,新金融,2015年06期.
[2] 刘新海,2014,阿里巴巴集团的大数据战略与征信实践[J].征信,(10).
[3] 人民网,2017,个人征信牌照 为何迟迟不发,
[4] 张斌,2016,互联网条件下个人征信市场化的法律规制[D].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西南财经大学.
[5] 中国报告大厅,2016,2016年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现状分析,
[6] 中国政府网,2015,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
[7] 翟相娟,2013,个人征信行为中信息主体的知情权研究,河北法学,2013年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