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医疗相关科技新闻报道伦理规约的差异
2018-01-11刘玮郝元涛
刘玮 郝元涛
摘要:本研究以健康传播为例,比较中美两国在新闻传播伦理的差异。应用牛津大学的5C模型,定性分析比较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发布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和美国医学作者协会发布的《伦理规约》。除了均提供关于报道准确性、新闻真实性等基本传播原则条款等相似之处,三份规约在监管机构构成、规约覆盖面、规约内容、规约内容交流和遵约这五个维度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
关键词:健康传播;科技新闻报道;伦理规约;5C模型
中图分类号:G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 -8122 (2018) 10 -0068 -06
一、引 言
近年来,大众媒体对医疗报道的选择性偏差已引起明显的报道失衡趋向,集中报道医疗事故、医患纠纷[1]。医患纠纷的产生,乃至“医闹”现象的频发,不仅与患者对医学发展水平期望值过高、不合理的医疗资源配置及现行医疗保险体制无法满足患者需求、医患沟通不畅等有关,大众媒体的渲染炒作对社会舆论的错误导向也是其中“功不可没”的一个重要原因[2]。长期以来,视患者为弱势群体的潜意识固定思维,使媒体普遍存在对医务人员的偏见[3],导致近年来有关医疗事件及医患关系的虚假、片面、不实的报道层出不穷,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医患之间的互信,加剧了医患关系的恶化[4]。
大众媒体上的医疗新闻报道存在的虚假、片面、不实报道等问题,常常与部分媒体记者的新闻职业道德缺失有关,也即对新闻传播伦理规约的遵约行为不足。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作为中国大陆唯一通用的新闻传播伦理规约,对从事新闻工作的媒体记者进行约束,但其中并没有针对医疗/科技新闻报道的伦理条款。中国医药新闻信息协会虽然是目前国内医药领域唯一的新闻、信息传播类协会组织,但并未发布行业内部的伦理规约。而在现代新闻传播发展较为成熟的欧美国家,各个传播领域行业协会和各大传媒机构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伦理规约,全面约束媒体记者的职业行为。其中,与健康传播相关的专业领域行业协会,例如美国医学作者协会(the A.merican Medical Writers Association, AMWA),其发布的伦理规约即可用于约束医疗记者行为。
本研究以健康传播为例,分析比较中美两国在新闻传播伦理方面的差异,批判性学习、借鉴美国医疗新闻报道的行业伦理制度,从完善伦理规约的角度,探讨提高国内媒体记者的医疗报道质量的可行性。
二、资料与方法
(一)伦理规约的筛选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简称中国记协,the All - China Journalists Association, ACJA) 发布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以下简称《ACJA规约》),是适用于包括医疗报道记者在内的中国各级新闻媒体单位的全体新闻工作者的唯一伦理规约。各级新闻媒体单位除了按照《ACJA规约》约束本单位新闻工作者的传播行为以外,也常常以《员工工作准则》等形式在机构内部发放细则性规约文件。但这些文件通常不向公众公开,查找起来很困难,因此未纳入本研究分析。
由于美国的传媒机构不受制于政府的管控,因此美国不存在国家级或州府级规约,只有行业协会及各机构制定的规约。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the Society of Professional Journalists, SPJ),是美国最大的全国性新闻行业协会。SPJ发布的《伦理规约(SPJ Code of Ethics)》是针对美国全体新闻记者的伦理规约。而AMWA是北美健康传播领域最大的作者、编辑、记者团体协会。为“维护健康传播领域的职业尊严和荣誉”,AMWA发布了《伦理规约(AMWA Code of Ethics)》,以约束全体会员的健康传播行为。这是目前健康传播领域适用面最广的伦理规约。
因此,《ACJA规约》《SPJ Code of Ethics》和《AMWA Code of Ethics》纳入本研究,进行比较分析。
(二)定性研究方法的选择
对伦理规约内容进行的定性比较分析属于政策性研究。从伦理研究文献中查找到的SC模型(the 5C Matrix - - Press Codes),是牛津大学对媒介法规、政策进行比较分析时开发、应用的模型(The Programme in Comparative Law and Policy,2004)。该模型分为监管机构的构成、规约适用的覆盖面、规约的内容、规约内容的交流和规约内容的遵约五个主要指标,每一主要指标下进一步分为2~9个不等的亚指标,为分析不同规约的异同提供了比较维度。国内文献最早见于中央民族大学刘亚娟等的研究[5],采用SC模型对119个国家和地区的新闻传播伦理规约进行了宏观比较分析,根据各国伦理规约之间存在的异同,探讨跨国和跨地区自律规约可能出现的发展路径。因此,本研究参考应用5C模型,對伦理规约作定性分析比较。
(三)中美传播伦理规约内容比较
应用牛津大学的SC模型,从上述五个维度,定性分析比较《ACJA规约》 (见http: //news.xinhuanet. com/politics/2009 - ll/27/content一12550395. htm)、《SPJ Code of Ethics》 (见ht-tps: //www. spj. org/ethicscode. asp)、
《AMWACode of Ethics》 (见http: //www. amwa. org/amwa-ethics)三份伦理规约的异同。
三、结果
采用SC模型,对《ACJA规约》《SPJ Code ofEthics》和《AMWA Code of Ethics》进行定性分析,结果显示三份规约在监管机构的构成、规约适用的覆盖面、规约的内容、规约内容的交流和规约内容的遵约这五个维度既存在相似之处,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如表1所示)。
从表1可见,三份规约相似之处主要包括:第一,均非法律规定为必须出台;第二,均提供关于报道准确性、新闻真实性、保护隐私等基本传播原则条款;第三,全文均向社会公开,广泛适用等。
不同之处则主要包括:第一,ACJA为政府机构,接受政府资助;SPJ和AMWA均为非政府行业协会,无政府资助;第二,三份规约虽然均为行业协会组织内部起草,但《SPJ Code of Ethics》修订过程高度公开透明化;第三, 《ACJA规约》和《SPJ Code of Ethics》大部分条款为普遍适用的大众传播伦理规范,但由于ACJA具有政府机构属性,其发布的部分条款不可避免地带有政治色彩,而《AMWA Code of Ethics》则针对健康传播制定了特定的伦理规范条款;第四,三份规约虽然都是全文公开,但ACJA官方网站却未提供规约全文链接,而SPJ官方网站不仅提供全文链接,甚至提供了九个语种版本;第五,ACJA未提及投诉机制及违约处置,SPJ则不提供投诉机制及违约处置,而AMWA有流程严密的投诉机制及违约处置。
三份规约的具体内容既有相似之处,也有明显差异(如表2所示)。三份规约均提出了报道准确性、新闻真实性、保护隐私的要求,其中《AC-JA规约》和《SPJ Code of Ethics》的大部分条款为普遍适用的传播伦理规范,例如禁止收受礼品或贿赂、区别事实与个人观点、保护弱势人群、合理收集信息、不对嫌疑人作预先判定等;而《AMWA Code of Ethics》则从专业领域新闻报道特性方面考虑,提出医疗记者必须与具有专业知识的医疗专家合作,或者有充足的培训、学习和调查研究背景,才能进行该特定医疗领域的新闻报道,并且医疗记者必须坚持扩展、完善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新闻报道技能。
四、讨论
本研究应用牛津大学的5C模型,从监管机构的构成、规约适用的覆盖面、规约的内容、规约内容的交流和规约内容的遵约五个维度,定性分析比较了中国记协(ACJA)、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SPJ)和美国医学作者协会(AMWA)发布的三份伦理规约。结果显示三份规约在这五个维度既存在相似之处,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
(一)中美传播伦理规约内容的异同
中美两国的政治背景、经济基础和社会意识形态等有巨大差异,因此制定的新闻传播伦理规约也存在显著差异。中国的传媒服务于党和国家,服务于人民,“发挥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ACJA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新闻界的全国性人民团体,是政府主导的国家附属机构,是党和政府同新闻界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ACJA接受国家经费资助,其管理和运作等各项事务均具有鲜明的政府机构特色。其伦理规约的起草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等为指导,以《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法律依据。要求“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不动摇,着力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对于维护政权稳定、避免社会动荡有重要意义。而严格来说,美国政府对新闻传播并没有一个垂直的管理体系,美国的新闻媒体向法律负责,与政治、经济、文化等紧密相关,在发展的各个阶段与各种势力相互牵制与约束[6]。因此,SPJ和AM-WA均为非政府非盈利性质的行业协会,是在行业发展过程中应需而生的,主要经费来源均为会费收入、协会兴办的事业收入、海内外捐赠等,伦理规约的起草均以《宪法第一修正案》作为法律依据,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受社会道德和商业价值支配,强调社会价值和个人权利,抵制政治因素对新闻言论自由的干涉。
由于美国的新闻传播发展较早,相应的新闻伦理规约制定的时间也明显早于中国。中美三份规约均提出了对新闻传播的基本要求,即报道准确性、新闻真实性、保护隐私等。其中,ACJA和SPJ作为全行业性质的协会,其伦理规约的大部分条款更具有普遍适用性,例如禁止收受礼品或贿赂、合理收集信息、不对嫌疑人作预先判定、失实报道担责、核实信息来源、禁止抄袭剽窃等。在此基础上,两份规约各有不同。基于ACJA的政府机关属性,《ACJA规约》提出了政治立场正确、服务群众、舆论导向正确、注意涉外报道及国际交流等内容;而SPJ更多地基于对新闻传播技术和手段的考量,在规约中提出了对新闻图片不做技术处理、避免以重现现场的方式播报新闻、避免隐蔽采访等要求。虽然存在大量细微差异,但很多具体条款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也是确保“报道准确性”和“新闻真实性”的新闻传播最根本原则的基石。体现在医疗新闻报道中,则要求媒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保持报道的平衡,不能仅反映患方意见,而忽视医方的意见;报道之前应深入调查研究,保证报道的准确性;在事实明确前或者司法审判前慎重报道,不应做出定性的结论,等等[7]。
与《ACJA规约》和《SPJ Code of Ethics》相比较,《AMWA Code of Ethics》除了要求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避免一切不符合伦理的行为之外,更考虑到医疗报道记者所采写的新闻对读者可能产生的教育意义和影响力,基于医疗专业领域新闻报道的特性,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根据这些要求,医疗记者所撰写、编辑或参与制订的(包括医疗新闻和医疗文书在内的)文字材料必须符合高度的专业标准,无论这些文字材料是否处于任何机构监管范围内;考虑到新闻材料的永久保存性,应尽量避免出现错误资讯;除非能够与具有专业知识储备的某一医疗领域专家合作,或者做了充足的培训、学习和调查研究,否则医疗记者就不能进行该特定领域的新闻报道;医疗记者必须坚持扩展、完善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新闻报道技能;对于需要保密的患者隐私、医疗专利信息等,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泄密,等等。AMWA对医疗记者提出的这一系列要求,对于中国大众传媒界规范医疗新闻报道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中关传播伦理规约的遵约分析
对规约内容的遵约监控和违约处置,ACJA未提及,而SPJ则是经过反复的内部讨论,出于对《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论和新闻自由的重视,以及避免政府和司法对传媒的干预,主动决定不做强制性规定。而同样重视宪法对言论和新闻自由的保障的AMWA卻制定了非常周密具体的投诉处理流程,可见严格遵循伦理规约对于健康传播领域的重要性。
目前,中国是通过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记者证件对媒体记者进行管理[8]。虽然也查处新闻工作者违纪违规行为,但主要针对出现严重经济问题的事件,如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新闻等,打击范围非常有限。对虚假信息刊发单位或记者的处罚力度低,伦理规约的约束作用基本靠个人自觉,违规成本几乎为零,这一系列问题使得虚假医疗新闻报道在中国泛滥成灾。另一方面,中国文化中有着“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当丑闻发生后,涉事单位不但不在第一时间展开调查,对违规记者进行处分,反而会想方设法采取各种手段来平息事态、消除影响,这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记者有恃无恐炮制虚假新闻的嚣张气焰。在中国医疗界颇具“知名度”的《南方周末》记者柴会群,刊发了一系列虚假医疗新闻。中国记协在深入核查后,组织新闻宣传管理部门、医疗卫生领域、司法领域等各界专家对相关报道进行专题评议,绝大多数代表认为报道内容严重失实。评议结果被公布后,柴仍然未受到任何处分,至今仍然活跃在新闻传播界。
传播伦理规约与法律不同,无法通过国家强制力来确保执行、实施,只能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公序良俗等对新闻从业者形成精神上的约束力[9]。美国社会各行各业的运作均建立在个人及其所在集体的诚信度基础上,在法律或许覆盖不到的领域,伦理规约却能够展现强大的约束力。传播行业协会虽然无法对违反伦理规约的记者直接进行惩处,但往往会采取新闻曝光的形式造成社会舆论压力。一些在中国同行看来或许微不足道的违规事件,其当事人却很可能受到所服务媒体的降薪乃至辞退处罚,甚至在整个行业内无法立足。2003年,供职于《纽约时报》的Jay-son Blair当时被视为新闻传播界的一颗新星,却被发现他所撰写的专栏与《San Antonio Express -News》的某些报道存在“相似之处”。事后调查,他的多篇报道存在抄袭或编造的情况,Jayson Blair因而被辞退,这个名字也与“抄袭”画上了等号,从此消失于新闻传播界。
美国新闻传播界极具“以史为鉴”,从错误中吸取教训的精神,丑闻一旦被披露,无论过去多久都难以被遗忘。类似这样的事件常常被整理集结,公布在一些关注新闻丑闻事件的知名网站上,既是对伦理违约事件的集体曝光,也成为新闻传播界进行伦理教育的反面案例[10]。影响更大、公众关注更广泛的典型伦理违约事件甚至被搬上了大银幕,进一步起到警示作用。2004年9月8日,美国总统乔治·布什正在竞选连任,丹-拉瑟( Dan.Rather)在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olumbiaBroadcasting System,CBS)的《60分钟》节目中,以Jerry Killian中校于1973年所作的“备忘录”为依据,指称布什逃避越南兵役。随后,此事件被证伪,节目所披露的备忘录文件是伪造的。时年74岁、年薪1200万美元的新闻界元老Dan Rather宣布辞职,结束了他在CBS长达40年的电视生涯,而《60分钟》节目主要制作人Mary Mapes随后也被开除。因其影响巨大,在事情过去十年后,“拉瑟门”事件于2015年被拍摄为电影《真相》,引起公众和传媒界对新闻伦理的再次审视。
(三)克服虚假医疗新闻的“顽疾”需要加强新闻伦理
值得注意的是,缺乏新闻职业道德与缺乏医疗专业知识往往是同时存在的,因而成为虚假医疗新闻出炉的根源[ll]。部分媒体记者缺乏职业操守,为了迎合读者,追求轰动效应,甚至为了谋求个人私利,不惜“制造”新闻[12-14]。却又由于缺乏相应的医疗知识,所炮制的新闻常常漏洞百出,虽然达到了挑拨公众对医疗界进行质疑的目的,但同时也影响了媒体的公信力。
新闻媒体确有行使舆论监督权的权力,但同时,新闻媒体也有责任向公眾宣传医疗知识和医学新进展,以利于公众充分了解自身健康需求所涉及的知识内容,将对疾病和健康状况的期望值控制在合理范围,从而做出最合理合适的卫生保健选择[15,16]。作为社会公器,新闻媒体既需要向受众呈现真实、全面的事件,也要为公众提供意见交流的平台,既实现新闻公正,又推动社会公正[16]。。媒体记者应时刻提醒自己,如何从纷繁复杂的信息资源中找到最新资讯,如何评价信息的质量和权威性,如何分析并选择所需信息,如何平衡使用不同来源的信息,等等;同时,也应知道如何将这些信息以易于理解、接受的语言、方式传达给公众[17]。科技记者提高自身科学素养的途径即包括自我评估自我提升,主动完善知识结构,也包括与科研机构的联系,与科研人员的交往、沟通、学习[18]。科技记者既要关注自然科学的发展,也要关心社会科学的发展[19]。这些对专业素养的要求,对医疗记者也尤为适用。正如AM-WA在它的伦理规约中要求的那样,进行医疗新闻报道的记者,要么与具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的医疗专家合作,要么自身必须具备足够的专业培训与实践。公众往往更倾向于接受大众媒体所刊载的健康信息,并进而改变行为模式。从这一角度来看,大众媒体进行的健康传播是疾病防治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20]。
五、结论
虽然中国的新闻界在促进健康传播发展方面也做了种种尝试、改进和完善,然而中国目前仍然缺乏在健康传播这一专业传播领域的伦理制度,而现行的大众传播伦理规约《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对媒体记者的约束力度有限。取长补短,批判性学习、借鉴美国医疗新闻报道的成熟经验,同时充分结合中国的国情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在健康传播这一专业传播领域的伦理制度并加强伦理规约的约束作用,将有助于提高国内媒体记者的医疗报道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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