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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校园欺凌”抚慰和反思皆不可缺

2018-01-11许朝军

甘肃教育 2017年22期
关键词:行凶校园欺凌教育引导

许朝军

加强法治教育 让欺凌远离校园

据中国青年网报道,11月2日,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校园欺凌案进行宣判。五名犯罪时未满十八岁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赵某等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对于“校园欺凌”,学校责任更大,应当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加强法治教育,让更多学生知道校园欺凌的法律后果,而不只是简单地给一个处分了事。而家长在平日也应多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对孩子进行心理疏导,极力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

毫无疑问,发生“校园欺凌”案后,受害最大的就是被欺凌的对象了。由于作案人都是心智尚不成熟、行为失却理性的未成年人,作案情节和性质都及其恶劣而不考虑后果,对受害人而言,身心的伤害往往难以想象。所以,当案件宣判结束后,组织心理专家、维权专家及时对受害人利用看望、慰问、心理疏导等进行干预,不仅能抚慰受害人受伤的心灵,纾解受害人家长的怨愤和不理性,而且也能科学有效地舒缓受害人的心理压力,有助于其尽快走出阴影,健康成长,其行为意义深远。

但对于“校园欺凌”案件而言,每起案件的发生都绝非偶然。案件背后有受害人的软弱无助,有行为人的胆大猖狂,更有受害人家长和作案者家长的教育无方。如果全面理性地去分析,相对于案件当事人双方及其家长而言,教育引导和监管不到位的责咎谁都无法否认。同时,发生“校园欺凌”案,学校的法制教育缺位,学校对学生管理的疏忽,对学生行为引导的缺憾,也足以透一斑而窥全貌。所以,“校园欺凌”案件发生后,科学的抚慰是必须的,但反思同样不能空缺和失位。

同时,如果我们从法律矫正和人性矫治的角度而言,“校园欺凌”案背后的受害人值得同情,但欺凌犯罪嫌疑人又何尝不值得同情?因为不懂法、不畏纪、不会尊重人、意气用事,毁掉的何止是上学的机会,还可能是一生的命运。相对于这些未成年的孩子们而言,教训不仅深刻,而且更是血淋淋的。因此,不仅受害人急需抚慰和引导,这些特殊的“行凶者”何尝不是可怜的急需抚慰和引导对象呢?人生之路漫长,年轻不懂事的代价不能让其背负一辈子,如何及时和司法部门联系对这些特殊的“少年犯”进行行为矫正治疗,如何让其真正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法和错误,让其尽快走出人生沼泽吸取教训,健康成长,这恐怕也是我们需要关注和干预的内容。

对“校园欺凌”案而言,我们也不愿意其发生。但案件一旦发生,我们就要及时全面地对案件进行审视和反思,并采取积极有效的科学手段对案件进行人性的干预善后。在这背后,我们不仅需要对受害人尽快伸出关爱和呵护之手,开展各种抚慰、探视、心理矫治等干预,更要结合案情,对那些可恨又可怜的“行凶者”进行引导干预,让受害人和“行凶者”都尽快走出成长阴影,这才是最负责任的态度。

每起“校园欺凌”案件的发生背后,都有教育管理者、学校、家长不可推卸的教育引导和监护监管不到位责任。因而,对“校园欺凌”案件,反思和抚慰同样重要。结合案件尽快完善各种监管监护手段,学校、老师、家长如何加强与孩子的沟通交流,如何科学化解校内学生矛盾冲突,如何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如何从引导学生算“违法账”、“行为账”“文明账”、“后果账”等等的基础上,教育引導青少年学会依法处理矛盾冲突、学会尊重他人尤其是同学权益、学会有效化解人际交往危机等等,这也是包括学校、老师、家长和社会都应该反思的内容。总之,唯有反思和干预措施到位,才能有效地从源头预防“校园欺凌”案件的发生,这一点尤需我们铭记。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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