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血迹搜索犬发现“7·7”命案第一现场
2018-01-11牟勇
牟 勇
使用血迹搜索犬发现“7·7”命案第一现场
牟 勇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7月8日14时50分,罗某某到遵义市凤冈县公安局龙泉派出所报案称:其妹罗某某已失踪3天,电话打不通,怀疑被其前夫欧某软禁,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接报后,凤冈县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值班局领导立即指令刑侦大队启动《疑似失踪人员当作命案办工作机制》,并成立了失踪案专案组,由县政府党组成员、公安局长丁钊任组长,党委委员、分管刑侦副局长李挺,刑侦大队长、网安大队长、龙泉镇派出所所长任成员的专案组,根据工作需要,分管刑侦副局长李挺指派警犬中队训导员戚涛携犬出勘现场。
二、警犬使用经过
接令后,警犬训导员戚涛携警犬“迪卡”立即会同侦查人员赶赴现场。戚涛经了解基本案情后,携血迹搜索犬“迪卡”以罗某某的住宅为中心,从外到内进行搜索。通过近30多分钟的作业,当警犬搜索到罗某某的房屋内床下面时立即作出示警反应,侦查人员立即查看地面未发现血迹,戚涛再次指挥警犬“迪卡”反复搜索,警犬连续在该房间内床下面作出2次示警反应。后经刑事技术人员勘验,发现床下面曾被冲洗过,但在床脚内侧有一滴喷粘血迹。获此重要线索后,专案组人员立即将受害人前夫欧某作为重点调查对象。2017年7月10日专案组人员将欧某抓获,经突审,犯罪嫌疑人欧某如实交待了7月7日凌晨3时许,在廉租房内趁前妻罗某某熟睡之机,偷看了她的手机微信,从微信中发现罗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且打算外出,于是持家中斧头将熟睡中的罗某某杀死,随后将罗某某尸体分尸并抛尸的犯罪事实,并且承认警犬搜索区域示警的位置正是他杀害前妻的案发现场。
警犬在案发现场搜索
三、分析讨论
(一)领导用犬意识强。在本案中,分管局领导有较强的用犬意识,能将视频、刑技、警犬等多种技术叠加使用,且通过警犬搜索,发现7·7命案第一现场,为侦查人员提供了侦查方向。
(二)在实战中必须让犬有足够的兴奋性,加强警犬技术同其他刑事技术的密切配合,仔细观察搜索现场地形和搜索起点,对有可能留有血迹或带有血迹的地方和物品重点排查。
(三)打破常规思维,大胆使用,充分相信犬的能力,血迹搜索犬对人血的灵敏度是我们人的正常思维不可想象的。在现场作业中,警犬训导员根据警犬作出的示警反应,应立即通知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勘查提取、固定、检验犯罪证据,为案件的侦破提供有力的证据。
(四)血迹犬的使用与日常的训练紧密相结合。首先要根据当地不同的地质地貌开展不同的模拟训练,不断地提高血迹搜索犬的工作能力和搜索能力。在日常训练中,必须由易到难,强化对稀释血迹的训练,提高犬对血液的敏感度。
遵义市公安局,563000)
(本文照片由作者提供)
(编辑:颜 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