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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税收那些事儿

2018-01-10李晓巧

公务员文萃 2018年11期
关键词:税制汉武帝财产

李晓巧

我国古代税种,除了由最大多数农民所负担的田税、军赋、力役基本赋税之外,其他的税,都是从无到有,逐渐扩张,并最终成为重要部分的(史学家吕思勉语)。

农耕文明是我国古代社会基本形态,顺理成章地影响着古代的税收形式,比如古代估算个人、家族财产,一般都是以拥有田地的多少作为主要参照,很多朝代盛行赐田给功臣权贵,直至明清,还常用“家有良田千顷”来形容豪门富户。

从周朝起就出现了按田摊派赋税的“以田亩籍”(《管子》),按放养牲畜多少而征收税的“以六畜籍”。“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土地、田地,既是古人最看重的资产,同时也是古代最重视的税收源。耕田是各级贵族、官吏以及百姓的重要财产,国家为征税而进行的财产估算,将田亩作为主要衡量标准。

先秦儒家学派主张实行农业单一税制,建议对关市、山林、泽梁等不予征税。《孟子·公孙丑上》中有论:“市,廛而不征……关,讥而不征。”可理解为意在鼓励商业发展,故而不收商税。《荀子》中也说:“田野什一,关市讥而不征。”由此来看,在国家层面税制架构上,古代税收压力绝大部分都在与耕田相关的农民身上。

先秦时期封建诸侯虽已有零星的商税之征,但却时有时无,最高统治者征税的目光并不在商业税上,直到宋代,“住税”“过税”等商业税才确立为国家税收。

在古代统治者看来,商业尤其是小商贩是为百姓生活、社会正常经济运转提供物资调剂的方式,是社会的需要,是特定群体的谋生手段。商周时期“工商食官”制度长期存在,垄断大工商业的是统治阶层,统治者不可能真正对自己开刀,笔者揣想这也是古代很长时期一直没有把商业税作为主要征收税种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工商业的发展繁荣,尤其是民间出现了许多富商巨贾大户人家后,财产税征收也指向了民间富户。

历史上,征收财产税最厉害的是汉武帝朝。汉武帝刘彻即位后,连年战争以及大规模迁徙贫民,使得国库空虚,于是任用桑弘羊等大臣为国理财增加税收,施行的一个重要财政措施是缗钱令,说白了就是对全国百姓所有的钱、物征收财产税。

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冬“初算缗钱”。财产税怎么收?《史记》中如此记载:“诸贾人末作贳贷买卖,居邑稽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而一算。”命令商人、放高利贷者等赢利阶层,自己统计自家的所有资产和积蓄,并向官府如实申报,每两千钱资产,征收一百二十钱的税赋。对普通百姓收财产税的标准是,资产每四千钱征收一百二十钱,比商人少一半。同时,民间有供乘坐的小马车、长于五丈的船也要收税,因为车船都可以用来经营赚钱,同时,拥有马车、大船的也都是富有之家,相当于另外征收消费税。

唐朝初年,本着轻徭薄赋的思想,在北魏“均田制”基础上,唐高祖武德二年(619年)定“租庸调”税制,与民休息,推动了唐朝前期经济的发展,被著名史学家钱穆赞为体现“与民制产”精神的好稅制。

历史有时不按常理出牌。唐玄宗时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农民的土地被一步步蚕食,原先合理的“租庸调”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日渐成为农民沉重的负担。唐德宗时期财政困难,在宰相杨炎的推动下,开始整顿财政,统一对有财产之人开始征税,国家出台法令要求在夏、秋两季交纳,在历史上被称为“两税法”,至此,“租庸调”税制被取代了,钱穆先生曾为此而惋惜。

“两税以资产为宗”,也颇合理,比之前的税法有进步。如真正按照理论设想那样,根据个人拥有的财产多少来依法纳税,富者多缴赋税,贫者少缴,无产者免缴,那么,它应该说是历史上很科学的税法。但在估算财产定缴税标准上,弊端很多,大概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缴税标准不合理,各级官府还是习惯性地把百姓拥有田亩数、房舍多少以及牲畜数目等看得见的固定资产作为缴纳税赋的基准,而那些富有的商人拥有的金银细软、大笔钱财因为不显眼,好收存,反而没有划入征税范围。

其次,特殊阶层依然逍遥税法之外。在确定征税标准时,贵族豪强、官宦之家的相关财产,因其权势,无法得到有效估算,很多实际上就结构性免税了。

其三,有些具体执行估算财产、征收赋税的官吏,与有钱有势的财主富户互相勾结,从中各自获利,于是,这个富人群体缴纳的税也就很有限了。

第四,“两税制”操作规则是:“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国家财政预算总量确定下来后,必须从地方收缴上来,在税收众多“跑冒滴漏”之外,大部分的税收压力沉重地落在了无权无势的普通百姓身上。

宋朝的税政堪称完备,针对城乡区别,定有田亩之赋和城郭之赋,如《宋史》记载,是将农村田亩与城镇的宅地分开征税,史学家吕思勉认为很合理。

“一条鞭法”是明代嘉靖时期开始的赋税及徭役制度,1581年推广到全国。其法规定:把各州县的田赋、徭役以及其他杂征归总为一条,合并征收银两,按亩折算缴纳,简化了税制,方便征收税款。“一条鞭法”上承唐代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影响深远。

历史的发展总在不断地淘汰阶段性的税收制度。“一条鞭法”也逐渐暴露出其扰民厉害的缺点。历史学家黄仁宇概括:一条鞭法并没有将绝大部分差徭转移到大土地所有者身上,反而是将其扩展到大多数纳税人身上,包括那些可能只有5亩地的小户身上,由于一条鞭法使税收征管权集中于地方政府,通过加收,州县官可以得到更多可支配收入,这成为他们破坏税法的重要原因。万历末天启初,“一条鞭法”已不遵行。

制度的关键是在执行。回看2100多年前的汉朝,缗钱令的执行也非一帆风顺。颁布缗钱令时,严令:谁如果隐瞒财产不如实申报,或者故意少报,发戍边疆一年,其财产充公,其中的一半奖赏给检举揭发者。但是豪强大户往往瞒报财产。公元前117年,汉武帝对缗钱令的执行状况很不满意,正逢官员杨可奏报缗钱征收不力的弊病,于是,汉武帝就委任他督办缗钱征收。

为落实皇帝旨意,杨可组织一批官吏到处明察暗访富商大贾的财产状况,发现有隐瞒的,即行没收,富人都惶恐不已。义纵是当时京师长安的行政长官,他认为那些负责纠察缗钱的官吏扰乱了京师的治安,派人四处抓捕。这一来,告缗的事情在义纵管辖的地方没办法进行下去,杨可如实汇报汉武帝。汉武帝决定杀一儆百,以阻拦执行公务坏事罪把义纵给斩首示众了。

(摘自《看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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