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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战略”中科技合作的风险及其防范*

2018-01-10吴剑平周江黎

关键词:一带战略科技

吴剑平,周江黎

(云南师范大学 历史与行政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一带一路战略”中科技合作的风险及其防范*

吴剑平,周江黎

(云南师范大学 历史与行政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一带一路战略力图建构科技合作系统,将科技合作的外溢收益内在化。但科技合作主体分层的合作意愿、跨域跨时以及多元异质的文化特征,使得合作存在诸多风险点。文章通过分析科技合作中的文化异质性、国家安全、法律制度、科技体系差异等诸多风险后,系统地提出了统筹周边公共外交、提供制度保障、构建利益补偿与分享机制、技术标准化以及构建科技合作风险预警机制等具体措施,进而有效地提升合作收益,推动一带一路战略的科技合作水平。

交易成本;文化异质性;国家安全;合作意愿

2013年9月和10月,国家主义习近平在访问哈萨克斯坦和印度尼西亚期间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倡议(即“一带一路”战略),得到了沿线国家的广泛支持和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目前,参与“一带一路”沿线的国家共有65个,其中大多数是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总人口约44亿,经济总量约达21亿万美元,分别占全球的63%和29%。

从历史上看,丝绸之路不仅是一条贸易之路,更是一条不同科技、文化的交流融合之路。古代的开发经验表明,科技交流合作历来是国家之间增强互信、共谋发展的基础领域,不仅有利于消除国家之间的文化隔阂,促进发展共识,而且能够深刻体现多地区共同发展的国际人道主义价值追求。从现实发展来看,由于丝路沿途各国国情、自然地理条件、发展阶段和科技水平差异较大,特别是大部分国家地处内陆,干旱荒漠化等生态脆弱问题严重,生产力发展落后,经济总量小,区域性贫困显著等,需要依靠科技创新支撑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科技合作交流是支撑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平台和开发基础。

一、一带一路战略下科技合作的理论与现实

(一)科技合作的理论性分析

相互影响的全球化过程形成了一种面对和解决全球性、区域性社会问题的新关系。这种新关系要减少民族国家解决区域公共管理问题的左右变数,使本土性在全球化的逻辑框架内运行[1]。区域内各成员国家在面对复杂的、多面向的区域公共问题和公共事务时,区域内成员国家很难独自依照其所拥有的主权来应对和处理,大多数时候需要通过区域内各成员国家之间的协作,才能有效地应对区域公共管理和增加公共价值。一带一路战略中的科技合作正是在此背景下展开的,其通过加以设计和计算的理性程序,将科技合作作为工具理性,来增加区域公共价值,既是对工具理性的超越,又是人类较为高级的实践理性的现实表现。无论从历史上看,还是从当下一带一路实施的需求看,科技合作行为的关键是“合作”。Hinde等将合作界定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从事的任何共同活动,通过一起工作而非独立行事来增加公共价值。他认为合作包括以下四个内涵:一是一起工作(working together)。部门一起工作的性质和形式多种多样,部门之间开展合作的具体手段也不拘泥于是否有明确的意识和技能;二是公共价值(public value)。职业动机或官僚动机常常是协作行为的重要激励因素;三是联合行动(joint activity)。联合能创造出新价值源,包括合作双方的经济收益,资源集中带来的规模经济,专业技能合理组合产生的生产互补,以及创造社会资本,比如共同语言和信任文化;四是增加公共价值(increase public value)[2]。

对应到一带一路的科技合作上,由于各国的科技发展水平相差较大,科技合作可以产生较为明显的协作效应[3],有效地增加公共价值,其联合行动的外溢性可整合所在国家的科技资源,有效地推动所在国社会经济发展,因此科技合作应该且必须是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支撑和基点。

(二)科技合作的现实性分析

虽然从理论上说,科技合作是帕累托最优选择,所有参与科技合作的国家,都可以获得收益。巨大的合作收益会增强各国的合作意愿,提升合作水平,但在现实的一带一路的战略实施中,各国对科技合作的态度却更加复杂,呈现出典型的金字塔型结构,具体参见图1。

图1 各国对一带一路战略中科技合作的态度分层图

金字塔的底部是对科技合作态度积极的国家,如蒙古、缅甸、泰国、巴基斯坦、哈萨克斯坦等,这些国家普遍对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战略持欢迎态度,对其中的科技合作更是态度积极;金字塔的中部是对一带一路战略态度模糊的国家,其一方面想分享一带一路战略的收益,但另一方面又对一带一路战略保持一定的警惕,在科技合作态度上表现模糊不定,政治表态多、行动迟缓的国家,如俄罗斯、印度、韩国;而金字塔的顶端是对该科技合作态度冷淡,甚至意在牵制中国的国家,主要是美国和日本。而且一个值得关注的地方是,越是综合实力强的国家,对一带一路的战略越警惕,对其中的科技合作越抵制,从某种意义上说,对科技合作的态度与其国家的综合实力呈现出负相关的关系。从合作的定义来看,合作的重要内容就是联合行动。只有联合能创造出新价值源,而这些主要国家和强国对科技合作态度的不积极,降低了联合行动的可能性,也削弱了科技合作的收益,成为科技合作的一个最主要的风险点。

二、一带一路战略中各国科技合作的风险点识别

科技合作可以带来公共价值的增加及正外部性,但这并不能保证在一带一路战略中产生持续的科技合作,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跨国、跨地区的科技合作中存在较多的风险点,因此识别这些风险点,对于增强科技合作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文化异质性风险

霍夫斯坦对文化下了这样一个定义:所谓“文化”,是在同一环境中的人民具有的“共同的心理程序”。因此,文化不是一种个体特征,而是具有共同社会经验、受过相同教育的许多人所共有的心理程序。不同的群体、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的人们,这种共有的心理程序之所以会有差异,是因为他们向来受着不同的教育、有着不同的社会和工作,从而也就有着不同的思维定式。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域跨度大、民族不同、信仰不同、价值取向不同等,所表现出来的文化特征也就不同,具有多重空间内涵和跨尺度特征。巨大的文化差异容易在科技合作中产生误解和摩擦。仅以一带一路中的重要节点——东盟国家为例。东盟10国是一个文化背景复杂的经济体,人口总数接近6亿,其宗教信仰各有不同,诸如信奉天主教、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等错综复杂,风俗和语言均存在较大差异,这些差异的存在使得合作主体对环境的辨识程度不一[4]。比如,在缅甸,科技的交流中,私情占有较重要的地位,请朋友帮忙,可以不付工资报酬;而在另一些国家和地区,则工作与朋友不混搭,只要是接受别的劳动就需要给付工资;而在一些以宗教信仰为准则行事的国家和地区(比如泰国),当有重大宗教活动时,科研人员是不参与科技活动的,这些都会影响科技合作交流的预期和成效。此外,东盟10国教育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根据世界银行统计,泰国高等教育入学率最高,超过50%,马来西亚、新加坡、缅甸的高等教育入学率高于其他东盟国家,但都不超过40%,柬埔寨、老挝等国家高等教育入学率普遍偏低,没有超过20%。由于教育水平的差异,使得科技合作项目和平台的选择,存在较大的困难。

总而言之,由于地理环境、民族、宗教信仰、语言、受教育水平等历史文化因素的影响,“一带一路”所涉及的各个民族的文化各有其特点,由此人们也形成了不同的价值取向、思维模式,这其中的交易风险让不少国家对其中的科技合作和交流产生了观望态度。

(二)国家安全形态风险

国外安全形态是指一个国家安全状况和态势。安全客观上是指不存在外来攻击的现状或现实,以及消除威胁的能力;主观上是指一种心理感受,即一种安全感[5]。总体上看,“一带一路”沿线中小国家既不愿错失“一带一路”实施带来的合作商机及现实和潜在的红利,又担心“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会让中国借机扩大势力和影响,增加其国家安全风险,这种两难的心理困境,在政策上表现在对科技合作的飘忽不定,既保持一定的合作距离,又有一定的合作意愿。此外不少国家认为,作为“一带一路”的发起国,中国会通过科技合作项目,获取他国科技资源、能源,为中国利益服务;也有的国家质疑中国提出的该战略是为了建立新的霸权主义,甚至是围堵他国。中国崛起是自身综合国力发展的结果,使得大国纷纷侧目的同时,也导致了周边国家的警惕不安和怀疑不信任,这种不信任来自于对中国经济和军事实力快速发展给外部国家带来的不确定性,同时也来自于对我国周边安全形态的不信任。这些负面因素对中国在与周边国家开展科技合作的战略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使得合作成本相应增多,这也使得诸多参与一带一路的国家对中国科技合作诺言的履行意愿和能力,产生了怀疑。

此外“一带一路”战略涉及的国家既有发达国际如英国、美国等,更有转型中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其中后两种国家居多,这些发展中和转型中的国家风险显著。这其中既有政治风险、文化风险,也有商业风险、道德风险,这些因素的叠加会对各国的安全形态产生风险,影响科技合作的积极性,削弱了科技合作的基础。

(三)法律制度差异性风险

由于历史进程不同,“一带一路”的许多国家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比如沿袭欧洲大陆国家的属于大陆法系;沿袭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属于普通法律国家;俄罗斯等东欧东亚国家,虽然也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独特的历史经历又导致它与其他大陆法系的不同;阿拉伯国家及其伊朗属于阿拉伯法系等等。不同的法律体系国家,对合作保护和风险防范的能力有较大差异[6]。一般来说,普通法系国家对合同的保护力度强于大陆法系国家,并且它有着更低的司法程序形式主义和更大的司法独立性。另外,不同的法律体系在解决纠纷时也存在不同的方式,大陆法系一般采用审理方式,以法官为中心,奉行干涉主义;英美则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

不同的法律体系对合同履行和财产权等方面的保护规则是不一样的,这中间的差异也是各国对该科技合作时所要考虑的交易成本。一方面,法律体系的不同将导致出现法律争端时国家之间的处理方式不同,法律的适用性被削弱[7],从而带来一系列法律风险;另一方面,沿线国家大多属于新兴经济体及发展中国家,有些国家法律制度并不完善,执法随意性和变化较大,或者通过颁布法律对境外投资者的跨国并购投资设置特别条件和程序予以限制,从而导致科技投资风险增加。

(四)科技体系差异风险

科技合作中各国都寻找相关的利益共同体,都想争取本国利益最大化。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技术上的对接与否是成就利益最大化的障碍。“一带一路”的各国发展层次不同,在技术体系上有着各自的标准和发展需要,因此,如何去平衡这些科技差异,去获取合作利益,显得尤为重要。

举例来说,目前国际铁路标准为1435mm,而一带一路战略大约只有60%的国家的铁轨为标准规。比如东北亚区域陆路相连的中、俄、蒙、韩、朝5国中,中、朝、韩为标准规,俄、蒙为宽轨,无法实现运输线路的畅通,使得交易成本急剧上升。再看科技合作的体系差异性,比如我国科技投入体制是典型的政府主导型,因此科技合作主要是以政府为主导,而美国的科技投入主体是企业,双方科技合作的主体不一致会产生较大的目标差异。与企业注重实际效益相比,政府往往以论文数量、项目数量、经费数量作为衡量科技人才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标准,这样会影响科技创新的质量和效率,造成科研对产业技术创新的贡献率不高。但企业的利润导向,在科技合作中也会表现出短时化的特征。基于这样的差异性,在科技合作项目的选择、管理上会产生诸多困境。此外一带一路战略涉及的国家遍布欧亚非,不同区域具体的技术体系和标准不同,也会造成科技合作的交易成本的剧增,从而降低了合作收益[8]。

三、一带一路战略中科技合作的风险防控

科技合作是“一带一路”大系统的组成部分,沿线沿路国家对待科技合作的态度,从本质上是一带一路战略的心理投射。因此必须从系统的视角,从一带一路战略的高度来防控科技合作的风险,从制度供给角度来提供风险防控建议。

(一)统筹周边公共外交,提供制度保障,探索建立科技合作机制

对科技合作态度的有意回避,是对一带一路战略的安全形态误判的结果,因此,减少这些国家的负面心态,增进国家和民众对“一带一路”的正面认知,对于营造科技合作环境十分必要。

首先要构建政治友好保障。“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局势复杂,不少国家国内政治常年动荡,使得科技合作的项目无法有效开展或者经常遇到政治阻碍,所以增强国家间政治的友好,是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互利共赢的基础,因此可以通过建立跨区域的科技合作平台,最大化地降低合作国的政治变动对科技合作项目的影响[9]。

其次要构建文化交流保障。积极开展国家之间的文化合作,秉持尊重文化多元性的原则,加强不同文明之间的对话,求同存异。尤其是要发挥公共外交的作用,促进民间文化、科技交流活动,比如旅游文化活动、民间艺术团体、艺术展览、专业学者交流互动等等。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增加国家形象的认同感,塑造中国在各国民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另一方面可以降低他们对一带一路战略的担忧。

最后要构建相互认可的制度保障。科技合作涉及合作国家的诸多领域和诸多的管理部门,必须要以主权国之间双边和多边条约表现出来,承认科技合作条约在合作国的效力,促进缔约国之间科研人员、技术转让、专利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并从科技对接的角度提高区域一体化水平。此外,相互认可制度由于承认对方国家特定的法律制度和规则,就避免了科技合作项目在多个国家内经历重复的法律程序和审批程序,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科技合作的制度成本。

(二)创新合作模式,构建利益补偿与分享机制,寻找各国的利益契合点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以消费品换取能源矿产资源的合作模式,引起了诸多国家的不满。这样的模式在科技合作中,必须要予以创新,真正实现与各国的互利共赢。当然,创新合作模式并非是要彻底取代旧模式,而是通过增加新的内容,改变合作形式和内涵。

与过往经贸合作模式不一样,科技合作应具有更强的合作时效、更加平等的合作平台。科技合作的新模式必须包括合作的利益补偿与分享机制,应找准沿线国家的利益诉求点,满足沿线国家发展现代化的关键科技需求,才会为这些国家所真正接受。“利益分享”机制要使科技合作的公共产品利益无差别地在区域内不同地区间合理地分布,尽可能使参与合作的国家和地区都享受到科技合作的公共产品,同时要利用不同国家的科技优势,实现科技合作的优化组合,使区域内科技类公共产品的供给体现效率与公平。“利益补偿”就是在参与科技合作国家的短期利益与一带一路战略长期利益不一致时,为长远的利益而放弃眼前利益,对于这样的情况予以补偿。例如可以构建一带一路科技协作基金制度。对协作组织中国家的科研人员、科学技术转让、专利技术使用、科研信息共享等方面实行经济补偿等。

(三)以标准合作为手段,以智慧城市建设为突破口,联通“一带一路”

标准在很大程度上是凝练同意、规制行为、降低耗损、提升效率、促进互利共赢的基础、轨道和支撑,是现代国际贸易的重要调节工具,也是科技合作中的一个重要技术手段,是降低交易成本的一个重要举措。

“一带一路”涉及的60多个国家,由于历史文化背景不一样,在法律体系、技术标准、投资贸易标准体系、语言体系等方面都存在着诸多标准不一的问题,在面对“一带一路”战略时,各个国家由于所具有的方式标准不同,从而带来了一系列交易成本问题。因此,我们应该积极推进标准化来联通“一带一路”。可以建立与沿线国家相关机构的标准信息交流机制、实施双边双语标准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技术标准服务共享服务成果、研究共同标准、促进科技合作便利化等。在构建标准化的过程中,建议从智慧城市的建设入手。智慧城市是基于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而形成的一种新型信息化的城市形态,其科技含量较高,对合作国家的经济效益提升明显,更关键的是,智慧城市中网络融合中心、大数据中心、城市管理与运行中心和信息共享一级平台等的技术标准相对简单,通过总结智慧城市项目建设中的经验,可以完成项目的可复制、可推广,就可以完善相关标准体系,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科技合作有基础性的推进作用

(四)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共担原则,构建科技合作风险预警机制

科技合作为经营和促进多元化的组织安排、跨组织边界来应对单一组织难以解决的挑战或无法获取的收益的过程。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特征:其一,它是至少有两个参与者的联合行动,通过在组织中跨组织边界来完成一个共同的明确的目标;其二,合作过程中的积极参与者和消极被动参与者都被明确界定;其三,所有合作参与者都一致认为可以通过合作实现利益;其四,它基于互惠的价值,每一个参与者贡献出其优势和资源以创造协同效应;其五,它涉及到共享责任,这些责任包括有形或无形的风险、资源、成本和效益等;其六,合作的收益和合作机制分开,合作的独立机构被固定下来;其七,成功的合作会导致新社会制度的发展。

基于上述的认知,一带一路的科技合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第一是共商,就是集思广益,在平等的基础上兼顾合作方的意见和诉求;第二是共建,就是各施所长、各尽其能,把合作方的科技优势和潜能充分发挥;第三是共享,就是让科技合作的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沿途国家和人民,打造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第四是共担,就是面对科技合作成本或者合作机制遇到风险和困难时,一起承担,共同面对。共商、共建、共享、共担的原则可以降低科技合作战略的阻力,减少与沿途国家的摩擦,共同承担战略风险,将科技合作的风险成本降到最小[10]。

最后,构建科技合作的预警机制十分必要。从宏观上看,我国目前安全环境是总体稳定,但局部严峻,安全问题趋于复杂且风险加大。这些因素会导致中国在与其他国家进行科技合作合作时,易受政治冲突的影响,比如南海争端的问题、韩国萨德事件等,面对实在或者潜在的风险冲突时,应制定完备的科技合作风险预警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要及时关注国与国之间的关系状态,做好预案;二要反应迅速,决策果断;三要预警机制不断迭代更新,以应对风险的不固定性。

四、结 语

不同于与发达国家的合作,一带一路战略涉及国家多是发展中国家,且多位于中亚、非洲和中东地区,地域跨度大,文化异质性强,有的国家政局不稳定,有些国家对一带一路战略持观望、怀疑的态度,这些因素都成为了科技合作的系统性风险,此外科技合作主体在法律、规则、技术、标准形态等方面的差异,也会产生诸多非系统性风险,这些原因叠加使得科技合作战略的交易成本过大,实施中存在诸多困难,但只要我们从共商、共建、共享、共担的原则出发,从制度供给的角度入手,做到安全互信、利益分享与补偿、实施标准化建设,就可以快速推进一带一路中的科技合作,实现合作国间的双赢或多赢。

[1] 阿克塞尔罗德.合作的复杂性:基于参与者竞争与合作的模型[M].梁 捷,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14-17.

[2] Robert A. Hinde, Jo Groebel. Cooperation and Prosocial Behaviour[M]. 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1:107-109.

[3] Sullivan, Skelcher. Working across Boundaries: Collaboration in Public Services[M]. New York: Palgrave,2002:35-50.

[4] 达格拉斯·诺斯.交易费用政治学[M].刘亚平,编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68-72.

[5] 拉塞尔·林登.无缝隙政府:公共部门再造指南[M].汪大海,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97-199.

[6] 巴达赫.跨部门合作:管理“巧匠”理论与实践[M].周志忍,张 弦,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34-38.

[7] Alexander. How Organizations Act Together: Inter-organizational Coordination in Theory and Practice[M]. Amsterdam: Gordon and Breach,1995:88-91.

[8] 刘亚平.协作性公共管理:现状与前景[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54-62.

[9] 申现杰,肖金成.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新形势与我国一带一路合作战略[J].宏观经济研究,2014(11):117-127.

[10] 王义栀.一带一路机遇与挑战:第1版.[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209-210.

D63

A

10.3963/j.issn.1671-6477.2017.06.0001

2017-06-12

吴剑平(1984-),男,安徽省池州市人,云南师范大学历史与行政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西南周边地缘环境与“一带一路”建设研究智库特邀研究员,管理学博士,从事科技政策及管理研究。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QN2016056);云南省教育厅课题(2016ZZX084);中国西南周边地缘环境与“一带一路”建设研究智库资助

(责任编辑 文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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