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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施工 1死1伤

2018-01-10刘在武徐建军

劳动保护 2017年10期
关键词:郭某吊索吊车

文/刘在武 图/徐建军

2017年2月23日8时许,正在建设中的徐州地铁1号线1期工程01标段出入段线围护桩钢筋加工现场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

事故发生后,徐州市委、市政府迅速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建设局等部门参加的 “2·23”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同步参加,全面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经过

2017年2月23日7时40分左右,签约徐州地铁1号线1期工程01标段出入段线围护桩项目工程的徐州基桩工程公司现场信号工王某某,安排吊车司机李某某和钢筋工石某某、郭某把现场钢筋吊至北侧的加工台进行钢筋加工。7时50分左右,石某某、郭某用两根长6 m、直径20 mm的钢丝绳吊索捆绑第一捆钢筋后挂上吊车副钩,信号工王某某随即指挥吊车司机李某某,将第一捆钢筋吊起放置在北侧1 m高的钢筋加工平台上。因其中一根钢丝绳吊索被钢筋压住无法抽出,信号工王某某便指挥吊车司机李某某用吊车副钩把被压住的钢丝绳吊索斜向抽出。由于被抽出的钢丝绳吊索下端拖至地面,加之抽出的拉力较大,吊车向南回转至待吊的第二捆钢筋上方时,吊车副钩连同钢丝绳吊索发生较大摆动。当钢丝绳吊索摆动到钢筋工石某某、郭某附近时,石某某在未接到信号工王某某指令的情况下,就主动向南跨步,去控制钢丝绳吊索摆动,郭某也主动去帮石某某,两人瞬间被一股强大的电流击倒在地。

事故发生后,徐州基桩工程公司安全员郑某立即拨打120和110,并分别将石某某、郭某送至附近的矿山医院和徐州六院进行抢救,石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月23日9时左右死亡。郭某经治疗后,于3月5日康复出院。

事故原因和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安全管理和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直接原因

事故现场的钢筋加工场南边的围墙处,设有一路东西走向的10 kV高压电线(裸线),高压电线距地面9 m;在高压线北侧4.75 m的地面上,呈东西方向堆放着多捆钢筋。据JGJ 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4.1.4条规定: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10 kV架空输电导线的的垂直方向安全距离都不得小于3 m、水平方向距离不得小于2 m。而施工时,吊车臂伸出约24 m,吊车的回转中心距高压线北侧堆放的钢筋中部距离约18 m,经计算吊臂顶端距地面约15 m,高出南面高压电线约6 m。副钩将地面高压线北侧堆放的钢筋吊运至北侧1 m高的钢筋加工平台上时,摆动的高点位与高压线垂直距离已低于3 m。

吊车司机处置不当,在临近高压线路进行起重作业,未采取避免吊钩和钢丝绳吊索摆动的措施。司机在吊运第一捆斜向抽出被压的钢丝绳吊索后,起重臂向南回转准备吊运第二捆钢筋时,6 m长吊索的一端沿地面随吊钩一同向南回转,由于副钩自重较轻,回转惯性,加上抽出钢丝绳吊索斜拉力度大,导致副钩带动钢丝绳吊索产生较大幅度摆动。

事故发生当天,空气湿度较大,信号工王某某违反JGJ 33-201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4.1.18条规定,指挥吊车司机斜拉被压的钢丝绳吊索,导致拖地钢丝绳与在危险区域的拖地钢丝绳吊索形成电流回路。当钢丝绳吊索摆动到石某某和郭某附近时,石某某违反《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4.1.12条规定,在未接到信号工指令的情况下,在危险区域主动跨步,用脚踩住有感应的拖地钢丝绳吊索,同时用手抓住另一根钢丝绳,形成电流回路,瞬间被电击倒。郭某虽未碰到钢丝绳,但是,因他准备协助石某某抓住摆动的钢丝绳,与带电的钢丝绳距离较近,也被跨步电压击倒。

间接原因

在临近高压线路的危险区域进行起重作业时,施工单位未遵循技术交底方案和安全协议要求,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致使作业人员随意进入危险区域。

监理单位监理不到位,隐患未及时排查。

分包单位对专项分包项目定期安全检查不到位。

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要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全面提高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施工单位应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加强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加强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强化全员安全生产(施工)意识,严禁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对于危险性较大的施工现场,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严格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强化安全管理和检查力度。

分包单位应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严格审查承包企业的施工方案,对施工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监理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切实加强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健全安全监控责任制度,落实监理人员监理职责,认真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对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事故预防和监控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等要认真审核把关,认真做好监理巡查工作。

建设单位应建立施工现场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加强地质灾害、施工安全环境以及每一个施工标段、环节、部位的隐患排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防范措施部署到位,事故隐患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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