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二孩政策下女性社会福利的问题与对策
2018-01-09宋利翱
宋利翱
【摘 要】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有利于促进我国人口均衡发展,但是却对女性的发展带来一系列挑战,导致女性“不敢生”“生不起”的状况。实现全面二孩人口目标,还要有与之相配套的经济、社会政策,女性社会福利制度建设便是其中之一。当前,我国女性社会福利的内容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充实,本文对女性社会福利的发展与完善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
【关键词】全面二孩;女性;社会福利;问题;对策
0 引言
我国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标志着人口政策正式进入全面二孩时代。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对我国经济、社会、人口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理论界对此进行了深入探讨。研究分析了育龄女性的生育意愿,从不同角度分析“全面二孩”政策给女性的职业生涯和就业权利带来的影响,以及预测了“全面二孩”实施后的政策效果。但是,研究多从女性的就业权益保障和生育制度的某些问题进行分析,没有从整体上剖析我国女性社会福利制度,而笔者认为,全面二孩时代,女性面对的挑战主要是由于女性社会福利的不完善,这也将影响“全面二孩”人口目标的实现。因此,本文分析了女性社会福利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女性社会福利的对策。
1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对女性带来的挑战
(1)初入职场难度加大,职业生涯发展陷入瓶颈
求职过程中的性别不平等有太多的现实案例。我国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已经确立了女性享有与男性相同的平等就业权。但是,性别歧视仍然是女性就职过程中总也避免不了的事实。对于初入职场的女性来说更是如此。根据2014年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课题组对北京、河北、山东应届本科毕业生展开的调查,有86.18%的女大学生在招聘中受到性别歧视。即使女性被录用,还有一些附加条件,如录用后几年内不能结婚或生育。这就是招聘中赤裸裸的性别歧视。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意味着女性会生育两个孩子,生育期间用工成本比全面二胎政策实施前还要再增加一倍,使得企业更加不愿意招聘未生育女性。全面二孩政策将会加剧女性初入职场的就业难度。
招聘过程中的就业歧视还会持续到女职工生育后。“男主外女主内”是中国家庭分工的传统。现代社会,女性不仅要承担传统的家庭分工,还要像男人一样进入职场打拼。但是人的精力是有限的,不管是出于经验还是成见,用人方会担心女性在生育养育子女和料理家务方面耗费大量精力,从而质疑其工作能力。特别是一些在单位作为骨干力量的女性,承担着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职责,她们在生育及哺乳期间,职业晋升会受到很大影响,职业生涯发展陷入瓶颈。
(2)家庭负担进一步加重
职业女性在孩子婴幼儿期主要是通过中断就业或从全职工作转换为兼职工作来应对家庭与工作角色的儿双重压力。这会使得女性无收入来源或收入来源不稳定。即使不中断就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水平也普遍较低。经济收入降低的同时,抚养孩子成本却在增加,收入的降低与支出的增加矛盾凸显。
女性在养育孩子的过程中往往要比男性付出更多的时间精力,更不用说有两个孩子的家庭。女性不仅要在经济上独立,还要相夫教子、进得厅堂入得厨房。很多女性不堪重负,身体心理亚健康,甚至患上“产后忧郁症”。2017年年初,长沙一位母亲抱着两个孩子跳楼自杀并全文公布遗嘱,引起很多女性的共鸣,无不指向女性在养育孩子和家庭生活中面临的身体和心理的双重负担。
2 当前我国女性社会福利存在的问题
(1)生育制度尚未完善,生育福利水平有限
我国现有生育保险覆盖面过窄,主要针对城镇企业职工,如2013 年全国只有 1.6392 亿人参加生育保险。我国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很低,据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统计显示,城镇女性分娩费用自费的比例高达 53.3%,农村女性更高,为87.0%。生育津贴水平往往只有病假工资水平,不能满足女性开支需要。2016年4月21日,国家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文,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将合并实施。目前,各地的生育政策还在陆续的修订中,相关的制度尚未完善。
(2)女性就业权益保障法律法规难以平衡企业利益
现阶段,我国已经出台了《就业促进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和特殊劳动权益。但是,用工单位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女性职工生育两胎,产假将近一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仍然要支付其工资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用。除工资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企业缴纳部分占到工资总额的将近百分之四十。假设女性每月工资为5000元,企业还要负担每月将近2000元的五险一金。此外,企业还要招聘其他人顶替该女工的工作。用工成本进一步增加。基于此,企业往往拒绝录用未生育的育龄女性。更不用说在女性职业生涯的进步和发展上,用人单位多青睐男性和已婚已育的女性,这实际上又是对女性职工的一次性别歧视。
(3)福利设施建设滞后,流于形式
为妇女提供的福利设施和福利服务,涉及妇女的生活、保健等多个方面,如哺乳室、孕妇休息室、妇幼保健机构、公共托幼机构等。多数单位没有为女性建立此类专门场所,各地公共场所如机场、火车站的母婴室也多流于形式,没有真正体现其功能。此外,社会公共托幼机构的缺失,私人托幼机构收费高昂,家政服务缺少行业规范和监督,导致女职工无法将孩子放心予以托付,最终无法返岗工作。
3 全面二孩政策下完善女性社会福利的对策
(1)增加政府责任,提升生育福利待遇
我国生育保险是不用个人缴费的,政府也没有补充,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擔。国家未对生育保险费用进行财政投入,生育成本单位化问题,既是用人单位不愿招聘女性的原因,也是导致生育福利待遇水平低的原因,更是农业劳动者和未就业的城镇居民无法享受生育保险的原因。政府到底应该承担生育成本吗?其实,生育子女已经不仅仅是个人家庭的事,更是社会责任。所以在很多国家和地区由公共财政分担生育成本。我国在合并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的过程中,应给予全体公民提供基本的生育保障,以体现政府在生育中的责任。此外,提高生育津贴水平,延长产假和父亲陪护假,切实提高生育福利待遇。
(2)完善制度保障,促进就业福利
《劳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已经指出对劳动者损害的可以进行行政处罚以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其范围明显过于抽象,违法成本明显过低,最主要的是对女性就业者自身的帮助并不大。因此需要对用工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形式应当多样化、具体化,可以设置包括禁止令、复职、晋升以及其他有关救济方式;对女性就业故意歧视的,还可以规定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如果女性因遭受就业歧视造成精神损害的,应该给予女性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3)整合社会力量,提供福利设施
增加公共幼托机构、大型企业自建幼儿园、托儿所的数量,降低职工抚育成本。充分利用社区可以利用的资源,拓展婴幼早教、延伸放学托管及教育指导服务,既能增加就业机会,又可以缓解在职女性的育儿时间压力,解决女性生育的后顾之忧。在商场、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以及单位普及母婴室建设,明确管理制度和规范,增加人性化的服务引导。使福利设施的的供给水平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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