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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财险公司涉税业务处理的探讨

2018-01-09李睿

理论观察 2017年11期

李睿

摘 要:2016年5月1日保险业正式纳入“营改增”的改革范围。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营改增不仅是一个税种的改变,更是直接影响到保费收入、理赔、费用等业务处理方式的改变。本文通过在“营改增”的背景下,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税等主要税种涉及的相关业务进行合理探讨,希望能在保证合法合规前提下,增加财险公司效益,从而提升财险公司的经营发展水平。

关键词:营改增;财险公司;涉税业务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7)11 — 0105 — 03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保险业也正式纳入“营改增”的改革范围。“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将对保险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是行业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品结构、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难得契机。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营改增不仅是一个税种的改变,更是直接影响到保费收入、理赔、费用等业务处理方式的改变,能否全面领会政策,妥善应对市场,获得改革红利,对于财产保险公司乃至行业发展至关重要。由于增值税具有保持税收中性、普遍征收、税收负担由最终消费者承担、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实行比例税率、实行价外税制度等六个特点,因此能形成上下链条,避免重复征税。“营改增”改革涉及各个行业,这就促使很多业务处理方式需要改变。具体针对财险公司,“营改增”后,从利润、承保、理赔和费用等各个方面都产生很大影响。

一、对财险产品利润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政策,“营改增”对财险公司的主要规定:一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二是附加税的规定不变,包括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和地方教育费附加1%-2%,只是从营业税的附加转换为增值税的附加;三是部分业务可以享受税收优惠,部分进项税可抵扣。比如财险中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免征增值税。另外,原来在营业税下免税的业务在“营改增”后可以继续享受免税优惠,比如农业保险、上海等地区的国际货运险。“营改增”后对财险公司的产品利润影响主要体现在:

首先,“营改增”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带来保费收入降低。我国保险业之前实行的营业税属于价内税,是针对保险公司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即假设保费收入为100,其中包含了5%的营业税。在财务报表的损益表上体现100的保费收入和5的营业税。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将不包含在保费收入中。由于保费收入从“营改增”之前的含税变为营改增之后的不含税,口径缩小,因此,在现金流相同的情况下,保费收入将减少。

其次,“营改增”后产品利润趋于上升,但存在不确定性。“营改增”对产品利润的影响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保费收入缴纳销项税,另一方面是对赔付和费用成本的进项税进行抵扣。针对销项税的计算比较简单,除了免征增值税的业务外,按照保费收入乘以增值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而就进项税抵扣的计算,赔付成本中部分维修费用存在抵扣进项税的可能。在进项税的抵扣中,只有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赔款或费用才能抵扣进项税。从纳税的角度,车险的赔付成本包括部分损失下的维修成本、全损的赔付成本、死伤医疗费用及理赔费用等。根据经验分析,上述成本中,只有部分损失下的维修成本和理赔费用中的公估费可从相关机构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的赔付一般都无法凭票抵税。非车险的赔付成本中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较少,可以暂时忽略不计。假设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维修成本在赔付成本中的占比为8%,其增值税税率为17%(一般纳税人),理赔费用占比较低,忽略不计。在理赔模式不变的情况下,原来的赔付成本可以拆分为1.16%的增值税和98.84%的净赔付成本,即营改增前100的赔付成本在营改增后将变为98.84。

第三,“营改增”将带来保费结构和产品利润等核心经营结果的变化,进而将带动产品定价、准备金评估、财务管理等一系列重大改变。一是“营改增”对利润的影响可能带来产品价格的变化。假设公司可能采取的经营策略有价格不变、净收入不变、利润率不变三种情况,那么根据前面比较乐观的假设下,由于利润趋升,可能带来价格的下降。二是“营改增”政策将影响到准备金评估基础数据的调整。“营改增”后,保费收入和保单获取成本的口径都从含税变为不含税,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需要注意口径变化,评估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时需要在基础数据中剔除增值税的影响。三是“营改增”政策将对财务核算方式和财务指标带来影响。“营改增”后,赔付率、费用率、成本率等核心财务指标都将发生明显变化,不管是含义还是口径均与原来不再可比,这就需要分析原来的数据达到口径一致,同时对原来确定的预算指标、考核指标等进行调整。而且,由于赔款和费用的发生时间比收入确认延迟,存在时间上的不匹配,因此就会存在销项税和进项税抵扣上的不匹配,即保险公司今后业务上的波动会进一步带来税负上的波动,进而带来财务结果的波动。

二、承保业务中的涉税问题

目前财险保险公司承保收入的主要渠道是保险代理机构、个人代理和柜台销售(直接销售给客户)。首先,由于“营改增”后财险公司手续费支出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项抵扣,在手续费率相同的情况下,进项税额大的应该是财险公司优先考虑合作对象。大的机构代理中介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提供6%的进项税票,小规模的代理机构可以提供3%的进项税票,但个人代理自身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佣金超过3万的时候需要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从目前实际业务来看,个人代理人取得可抵扣进项发票的可能性非常小。从成本管控的角度,“营改增”后,财险公司更应該选择与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保险经纪人和代理机构合作,减少与小规模纳税人、个人代理人合作,以此保证更多的进项税抵扣以降低税收成本。

其次,财险公司在促销展业时,通常会采用赠送客户礼物的方式进行销售,在实务中,保险公司进行促销展业赠送礼物的增值税处理问题一直有争议,一部分认为应该按视同销售,另一部分观点认为应该按买一赠一处理。在增值税业务处理中,一般根据当地税务部门要求,有两种处理方式,即:一是,礼物核定销售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购进礼物的进项税额如果取得专用发票,可以在认证相符后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二是,礼物不计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购进礼物取得专用发票,那么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需要在认证相符后进行转出。无论哪种情况,对增值税的影响都不大,建议考虑在礼物供应商选择时,选择税率低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合作。

第三,财险公司在促销展业时,还要注意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对纳税人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作出明确。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是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二是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三是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一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是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可以看出,当促销展业时,赠送客户礼物是伴随保费收入发生的,是不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的,但当业务宣传时送给客户的小礼物是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的。

三、理賠业务中的涉税问题

理赔款是财险公司最主要的支出项目,在“营改增”后,有部分地区要求被保险人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财险公司指定维修厂修理的,财险公司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在这部分地区,财险公司就可以选择向维修厂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但在笔者公司的所在地区,目前这一政策还未实现,但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定损评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如果需要取得更多的进项税抵扣额降低税务负担,就需要改变基于营业税背景下的以支付现金为主的理赔管理模式。尽量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汽车修理厂或者汽车配件商,理赔方式倾向于对标的物的修复或者重置的赔付方式。

营业税背景下,财险公司理赔流程中的定损评估有多种方式,各个财险公司的管理方式不一。以车损理赔过程中的定损评估为例,有些财险公司的定损评估业务就设置在客服部或者理赔部,由公司的查勘员或者查勘定损员凭经验进行车辆损失的认定。这种定损评估方式主观性强、随意性大,尤其遇到车辆损失较大,修理的项目众多,涉及整形、冷校、热加工、机电液修理与检测等项目,查勘员或者定损员由于汽车维修知识不足,对事故车辆的修理方式、修理费用不能准确掌握,本应修理的部件,往往更换了,不应给付的修理工时费进行了给付,这不仅浪费了社会的资源,更虚增了财险公司的理赔费用;或者有一些事故车辆本应该更换损坏的零部件,但因理赔人员定损评估技能不足,没有合理的给予更换,不仅影响车辆安全使用,更引发车主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矛盾,给财险公司声誉带来负面影响。倒逼财险公司的定损评估业务模式的转变,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同时定损评估专业性强、经验丰富的第三方定损评估(公估)机构合作。这样不仅能更合理的确定理赔成本,还能取得一部份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以降低财险公司的税负负担。

另一方面,在营业税背景下,财险公司理赔部门选择修理厂进行保险标的维修时,通常愿意选择与一些小规模纳税人资格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修理厂进行合作。同等质量下,小规模纳税人资格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修理厂的税率是3%,而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大修理厂或者4S店的税率是17%。因为在营业税背景下,财险公司缴纳的是营业税,理赔部门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但“营改增”后,财险公司理赔业务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了,那么同样出现倒逼财险公司理赔业务的选择转变,更倾向于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大修理厂或者4S店合作。因为同样价格条件下,他们能提供17%税率的进项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同时由于规模大,提供的维修服务更稳定、更有保障、更能提升保户的满意度。

四、成本及费用的涉税问题

财险公司在日常运营中,成本、费用支出和理赔款支出同样重要。在营业税时代,财险公司购入的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允许抵扣的,但“营改增”之后,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这就要求在供应商的选择上,在保证质量的前题下,优先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质的大供应商,不仅提供产品质量有保证,同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抵扣进项税。

在“营改增”后,财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水费、电费、网络费、取暖费等支出均可以取得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除此以外,要特别关注保安和保洁费用。在传统模式下,有些财险公司的保洁人员是自行招聘雇佣的,但在“营改增”后,应尽量改变这种模式,可以选择与第三方的劳务公司进行合作,与劳务公司签定劳务合同,由劳务公司派遣保洁人员来公司服务,这样可以由劳务公司给财险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在减少财险公司人力资源成本的情况下,还能取得一部份进项税进行抵扣降低财险公司的税负负担。

作为金融类企业,财险公司的员工工资支出占公司费用很大比例,要特别注意员工的个税问题。按照税法相关规定,作为个人所得税税目之一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可见,对于职工福利,无论从税法相关规定,还是会计处理上,其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当期以现金等形式发放的其他工资薪金一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参 考 文 献〕

〔1〕陈志坚.增值税会计处理指南〔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7.

〔2〕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6.

〔3〕郭颂平,赵春梅.保险基础知识2014〔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4.

〔4〕杨媛,向臻.营改增下财产保险公司税务筹划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6,(11).

〔责任编辑:孙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