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强制隔离戒毒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2018-01-09李雨桐
李雨桐
我国强制隔离戒毒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李雨桐
戒毒人员的戒毒行为是戒毒法律完善的基础,其过程是从非正式到正式,在隐性吸毒时期,大多数戒毒人员会选择在非正式场所戒毒,而吸毒人员从隐性转为显性后,就要进入强制戒毒场所。本文以我国《戒毒条例》为依据,对戒毒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戒毒法》的颁布,使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有了一个新的高度,强制隔离戒毒目的是帮助吸毒人员进行戒毒,并不是对吸毒人员的惩戒。戒毒法将社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立法,设立了戒毒康复场所,因此,研究强制隔离戒毒相关法律非常重要。
戒毒法对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建立完善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强制隔离戒毒机关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其配套性和可操作性,在法律框架内建立健全相关强制隔离戒毒法律制度,并贯彻执行。相关人员若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工作,会使戒毒工作失去方向。在戒毒制度建设中应遵循科学立法、人人平等、规则意识等要求。
具有约束性。强制隔离工作是执法行为,其行为带有强制性。在制度中明确规定什么行为可为,什么行为不可为,制度已经生效,戒毒人员就要严格按照法律制度挥执法,例如:国家强力保证戒毒诊断评估结果,相比于普通医院的诊断有所不同,普通医院的治疗可由病人或家属选择是否实施,而戒毒人员的行为和活动空间是统一的,并带有强制的约束性。
具有权威性。强制戒毒的权威来源于《戒毒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具有法律依据的程序,未经规定不得擅自立改废,相比于普通文件,程序要复杂的多,其权威性是不可侵犯的,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条例,并依照程序执法。
具有稳定性。戒毒场所的行为准则是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其具有稳定性,不宜经常修改和变动,对脱离工作实际的条文,暂时没有实施的问题,不能引入规范性文件中。一旦环境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措施和做法未成熟时可通过临时规定进行过渡。把握好相关指导纲要对推动制度建设有重要意义。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警力不足。因戒毒成功有一定的困难,且复吸率比较高,造成这些人流落到社会上,对社会稳定和治安有不良影响,我国现有的戒毒民警与戒毒人员比例严重失调,政府将退伍军人安排到戒毒所中,以合同工的形式进行执法,退伍军人相关知识不足,且没有缉毒经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管理人员的工作。在强制戒毒的工作下,戒毒所没有精力开展培训、教育、矫治等工作。因戒毒所是高风险工作,目前的投入还无法解决实际问题,《戒毒法》的颁布,改善了戒毒工作中的缺陷,将劳动教养和强制戒毒融合为强者隔离戒毒,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精力不足的问题。
法律依据问题。在戒毒工作中,强制戒毒所常有戒毒学员逃跑现象,戒毒所对请假不回、学员逃跑等现象没有明确的处理制度,使工作人员在强制戒毒过程中受到限制,而,戒毒所采用的惩戒办法有风险存在,容易损害到公民权益。
戒毒来源难以保障。强制戒毒经费不足和复吸率高是戒毒工作难以进行的主要因素。戒毒经费一部分是戒毒学员生活办公的费用,一部分是戒毒场所投入的经费。根据有关规定,戒毒学员可减免治疗费和生活费,政府应将戒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于戒毒人员经济困难、任务重等状况,政府应予以补助。因戒毒人员家里承担这巨额债务,戒毒学员没有偿还能力,对于这种情况家属没有可依据的相关法律条例,在戒毒学员家属应尽的义务这方面,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约束。
强戒规定时间过短。法律规定,强制戒毒期时间应为3~6个月,戒毒期限延长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强制戒毒期满就会将阶段学员放置社会,会造成吸毒学员复吸,尽管吸毒人员在生理上不再依赖吸毒,但在心理上还在依赖毒品,加之强制戒毒对抗性较强,吸毒人员的复吸率较高,给社会稳定带来较大隐患。《戒毒法》规定戒毒学员强子隔离戒毒期限为两年,但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戒毒人员戒毒情况良好可提前解决强制隔离戒毒。而需要延长戒毒时间的可最长延长一年,根据戒毒人员的自身情况,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是不固定的,符合了戒毒的特殊性,因吸毒人员吸毒的时间越长,就越容易发生复吸情况,根据吸毒人员的实际情况规定强制隔离吸毒时间,能够有效避免吸毒学员复吸。
年龄限制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年满七十岁或以上的老人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拘留,而七十岁以上老人是有吸毒情况发生的。《戒毒法》规定,正在怀孕或哺乳期未满一年的妇女,和年龄不到十六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七十岁以上老人等,不使用强制隔离戒毒手段,而是进行社区戒毒。
加强戒毒管理的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禁毒法》对戒毒所工作的明确规定,使执法工作增加了可操作性。《禁毒法》中强行隔离戒毒期限为两年,戒毒学员戒毒一年后,可根据其自身现状向有关机关批准,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时间的戒毒学员应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提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就可解决因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而使戒毒学员复吸的问题。但《禁毒法》是有原则性的,其需要相关法律条例来体现,进而增强操作的可行性。
提高对强制隔离戒毒的重视。对于一些经济情况不好的地区,政府应大力投资建设戒毒所,吸毒是可耻的,但不能成为吸毒人员给社会造成危害的理由,对此,社会应承担责任。吸毒人员的自暴自弃会使其产生对社会的报复心理,不利于管教所的管理,对于这些人员应特殊管理并进行心理指导,而有些管理者并没有意识到其重要性。
《禁毒法》规定了有关政府参与禁毒的制度,并对其应尽的义务进一步明确,《禁毒法》规定拒绝在社区禁毒,并在禁毒期间不积极配合或依然注射毒品的学员,进行强制隔离禁毒。相关人员在禁毒期间应对禁毒学员进行行为上的研究,并关心观察学员的生活和反映,明确戒毒工作的理念。完善禁毒法律法规,能够提高我国禁毒工作效率,进而减少社会不和谐现状的发生。
(工作单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