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认证的政策期待
2018-01-05孟凡华
孟凡华
2017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首次向社会公布140项国家职业资格,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
通知强调三点:一是实行清单式管理,通过取消、合并等再减少一批职业资格,将剩余职业资格列入目录。今后未经批准不得在清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行业协会、学会等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认定。二是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并规定了相应的设置标准。三是依法设置的职业资格必须纳入国家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职业资格设置、取消及纳入、退出目录,须经评估论证,特别是新设职业资格要征求社会意见并报国务院批准。这些规定明确了国家职业资格范围、实施机构和设定依据。
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反映了劳动者为适应职业劳动需要而运用特定的知识、技术和技能的能力。职业资格与职业劳动的具体要求密切结合,更直接、更准确地反映了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操作规范,以及劳动者从事该职业所达到的实际工作能力与水平。我国于1994年开始推行职业资格,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門通过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进行评价,对合格者授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这一制度实施20多年来,对于提高技能人员素质与规范行业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发展中也滋生出多种乱象:一是证书管理混乱,存在证出多门的现象。二是认证主体模糊,认证标准不一致,损伤职业资格制度的严肃性和公信力。三是一些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为追求经济效益,不顾鉴定质量,降低了证书的含金量。
2013年以来,国务院重拳治理,分7次共取消了434项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一定程度上扼制了职业资格证书的乱象。此次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公布,传递出国家层面从源头上解决职业资格过多过滥等问题的决心。
进一步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需要参照国际经验,结合本国实践,其中,有三点最值得期待:
一是健全法律法规体系。目前,对于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缺少法律层级的规范,现行的《职业资格证书规定》虽然做出明确规定,但规范层级不高。推进职业资格证书立法是我国深化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要加快进程。当前工作的重点是完善《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细化职业资格相关的法律规范。尽快出台《职业资格设置管理条例》,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相衔接的职业资格证书法律法规体系。
二是完善证书管理体制。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边界,是职业资格改革的关键。对职业资格证书要按性质实施分类管理和指导,对水平评价类资格应逐步交给市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应从资格标准更新、认证培训、鉴定考试等环节中最大限度退出,大力培育、引导和调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机构的作用。
三是让行业协会成为认证的主体。在国外,多数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工作都是由行业协会实施的。如德国,行业协会是职业资格认证的主体,政府只是对认证制度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加拿大的工程师协会负责职业资格认证的考务管理和考试具体安排,负责资格认证后合格证书的发放等。我们也要参照国际经验,将评价主体由政府职能部门逐步转变为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建立由行业协会、学会开展水平评价类的职业资格制度。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