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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律令》所见汉初国家统治思想

2018-01-05

关键词:律令黄老大夫

李 健 胜

(青海师范大学 黄河文化研究院,青海 西宁 810008)

《二年律令》所见汉初国家统治思想

李 健 胜

(青海师范大学 黄河文化研究院,青海 西宁 810008)

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设置原理与政治基础看,这一法律文书是围绕二十级军功爵制制定而成的,汉初承纳分封制并建构“内”“外”结合的政治结构是这一法律文献形成的政治基础。汉初国家统治思想的核心内容是:在暂时承纳分封体制的前提下,围绕二十级军功爵制制定法规,并以此来建构新的统治基础,同时,又通过限制分封,消解“内”“外”格局中制约皇权的政治因素,逐步使皇权成为支配国家权力、财富的中心力量。在这一国家统治思想体系中,黄老无为与“汉承秦制”是交替运用的统治技术,而非国家统治思想本身。

汉初;《二年律令》;国家统治思想;汉承秦制;黄老无为

统治思想是中国思想文化史研究的重要对象。所谓统治思想,是指国家管理与社会控制理念,它往往以最高统治者的政见、统治集团的思想、占统治地位的政治思潮、国家制度与政策的基本原理等为载体。其中,国家制度与政策的基本原理是分析统治思想的重要材料[1],特别是透过法律制度的设置原理与政治基础,能够十分清晰地窥见国家统治思想的结构、作用及内涵。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是近年来发现的重要出土文献,是汉初律法制度的汇集[2],能够较全面地反映汉高祖至吕后时期的统治思想。笔者拟通过分析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这一法律文献的设置原理与政治基础,结合汉初政治形势、汉政权组成结构等,剖析汉初国家统治思想的结构与作用,总结其基本内涵,并以此就教于方家。

一、军功爵制与汉初法律制度设置原理

军功爵制是战国及秦汉时期的重要军政制度。战国法家主张“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3],即以斩首数量奖励军功,并借此打击仍依赖世卿世禄之制的旧贵族势力。至汉初,除军功授爵外,还有事功授爵、以德授爵、国家赐爵等,不仅使授爵途径多元化[4],也使这一制度在更广泛的层面发挥着分配国家权力、财富的重大作用。

综观《二年律令》,围绕二十级军功爵制来制定律法条文,是这一法律文献的基本设置原理。

首先,田宅分配依据军功爵制,且根据爵位大小形成严格的等级次序。

《二年律令·户律》规定,关内侯授田九十五顷,大庶长授九十顷,驷车庶长授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授二十五顷,公乘二十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褭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5]175-176。授宅多寡亦按军功等级,“彻侯受百五宅,关内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褭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5]176。一般而言,汉初二十级军功爵分为侯级爵、卿级爵、大夫级爵和小爵四类[6],彻侯有封国,不授田只授宅。就所授田宅数量而言,有爵无爵的区别可谓天壤之别,关内侯授田九十五顷、九十五宅,庶人只授田一顷、一宅,军功爵制的等级也十分森严,大夫爵与侯级爵、卿级爵之间,小爵与大夫爵之间皆有很大的等级差异。

其次,有关司法特权的法律条文依据的也是二十级军功爵制。

爵位继承、任子等特权的设置原理也依从二十级军功爵制。《置后律》规定,有爵者死后由“爵后”继承爵位,彻侯、关内侯“爵后”可袭为同爵,“【五大夫】后子为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褭,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褭后子为公士”[5]182。有爵者还享有任子权,“关内侯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簪褭;卿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为簪褭,它子为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为上造,它子为公士;官大夫及大夫子为公士……”[5]182这种规定既维护了高爵者的利益,又使社会群体内部形成上下流动的内在活力,进而使军功爵制成为支配国家权力、财富,巩固统治的重要手段[7]。

第三,减罪、免罪的相关法律条文也依据二十级军功爵制。

从《二年律令》对刑徒的惩罚看,“汉律之酷虐,亦与秦律不相上下”[8],但对有爵者则往往法外开恩,减罪、免罪的法律条文比比皆是。如《二年律令·收律》规定:“罪人完城旦舂、鬼薪以上,及坐奸府(腐)诸,皆收其妻、子、财、田宅。其子有妻、夫,若为户、有爵,及年十七以上,若为人妻而弃、寡者,皆勿收。”[5]156有爵者可免予没籍,可见这是对有军功者的法律保护。因军功爵位而减刑的现象更多,《具律》规定:“上造、上造妻以上……其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耐以为鬼薪白粲。”[5]145《钱律》规定:“捕盗铸钱及佐者死罪一人,予爵一级。其欲以免除罪人者,许之。捕一人,免除死罪一人,若城旦舂、鬼薪白粲二人,隶臣妾、收人、司空三人以为庶人。其当刑未报者,勿刑。”[5]160一级爵位可免除死罪一人,或城旦舂、鬼薪白粲二人,隶臣妾、收人、司空三人之罪。

最后,奖励、赏赐、养老等制度也依据二十级军功爵制。

《二年律令》中有关养老的法律规定,其司法原理也与二十级军功爵制相关。《傅律》规定:“大夫以上【年】九十,不更九十一,簪褭九十二,上造九十三,公士九十四,公卒、士五(伍)九十五以上者,禀米月一石。”[5]181在这条领养老粮的律文中,依据军功爵一级优待一岁。《傅律》还规定:“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褭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五(伍)七十五,皆受仗(杖)。”[5]181这条有关受鸠杖的制度,也是依据军功爵一级优待一岁,说明二十级军功爵制是汉初形成养老制度的重要依据。

总之,二十级军功爵制与国家授田、赏赐、养老等各种制度相结合,对于稳定汉初国家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9],汉初各项法律制度的设置原理与二十级军功爵制密切相关。

二、根据军功爵制安排法律制度的根本原因

汉初为何围绕二十级军功爵制来安排法律制度?基于二十级军功爵制形成的法律制度又是如何体现当政者的统治意志的?这些问题的答案与当时的政治形势、汉政权的组成结构关系密切。

汉初,“过秦”思潮流行一时,人们从苛法峻刑、残民以逞、扼杀言路[10]等角度反思秦速亡的原因,藉以“反秦之敝”[11]卷89,循吏传·序,p3623,探究长治久安之策。从政治制度史角度看,秦的速亡和分封制与郡县制之间的制度性断裂不无关系。统一全国后,秦始皇拒绝臣下优待、分封宗室的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郡县制,并通过加强中央集权,形成“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12]卷6,秦始皇本纪,p253的统治局面。中央与地方一体化的行政格局从理论上讲有利于君主专制体制的建构与发展,但从当时的社会形势看,这并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进程,毕竟秦是脱胎于具有悠久封建传统的周代,完全摒弃分封制的作法,使秦的行政体系一开始就面临着与社会发展相脱节的风险。

商周时,除王畿之地外,土地与人民皆由大小诸侯统治,王是贵族集团的“共主”,是这一集团的代言人,并不直接控制全国的土地与人民,在逐步发育成熟的分封体制中,王直接管辖的土地为“内”,大小诸侯构成“外”,“内”与“外”的复合式政治结构,既保障了王的“共主”地位,同时又抑制着最高统治者的集权意志。秦统一六国后,打破了这一政治结构,皇帝借助郡县制直接统治全国的人民、土地,一些旧贵族、宗室及新兴势力失去了维持、巩固与其权势相适应的重要依凭,使他们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具体的权力运作体系中,都无法真正适应新形势,进而臣服于君主专制的局面。一旦基于郡县制的君主专制体制出现裂痕,这些势力就会趁机而兴,成为瓦解秦政的主力军。

汉初的“过秦”思潮,显然也注意到了这一问题,统治者结合当时的政治形势,起初以异姓诸侯分治天下,后又分封宗室,形成皇权与诸侯共治天下的格局,而恢复分封意味着位高权重的异姓功臣及宗室势力能得到妥善安排,也意味着汉初的皇权以分封制淡化君主集权,从而从制度层面减少政治矛盾,并使其制度设置契合当时的社会政治形势。在汉初的“内”“外”政治结构中,诸侯王曾一度被置于“外”[13],但这并非是观念的产物,从《二年律令》“宦皇帝者”[5]173等法律表述及设置原理看,它在汉初是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汉初的“内”“外”与商周时期的“内”“外”,只在形式上一致,其实质并不相同。汉初以诸侯王为主构成的“外”,实际上是君主专制体制下的一种制度设定,并不等同于商周时期共同认可一个“共主”的“外”,汉政权巧妙地运用旧有的分封体制,稳住了天下局势,进而为政权的巩固和统治结构的优化提供了较充足的政治空间。

分封异姓诸侯稳定住社会局面后,汉的最高统治者很快展开了剪除这一势力的活动,这一点在《二年律令》中也有反映,《贼律》规定:“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要(腰)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5]133其中就有打击诸侯势力的法律内容。更为关键的是,通过二十级军功爵制培育新的政治势力,并藉此为统治基础,来消解诸侯势力,强化皇权,是汉初最高统治者的重要统治思想。《二年律令·户律》的相关规定与汉高祖“法以有功劳行田宅”[11]卷1,高帝纪下,p54的诏令是一致的,汉初的统治者试图以二十级军功爵制授田宅,培育大批军功地主和自耕农,使国家成为军功地主的天下[14],同时任用大批军功地主及其子弟执政,形成“吏多军功”[11]卷5,景帝纪,p149、“公卿皆武力功臣”[11]卷88,儒林传·序,p3592的政治局面。至高祖十年,共封侯国102个,其中三分之二的侯国分封在赵、齐、楚、荆四国中,四国境内侯国如此密集,根本的原因是借此把四国的治民权和财税权划给列侯,通过变相削地,来打压四国势力[15]。

吕后执政时期,延续了高帝时的统治思想,通过封赏列侯扩充统治基础,吕后二年,曾下诏“欲差次列侯功以定朝位,臧于高庙,世世勿绝,嗣子各袭其功位。”[11]卷3《高后纪》,p96她还通过制定新的律令,降低诸侯王地位,并改变了诸侯王官制同于朝廷的状况,如《二年律令·置吏律》规定:“诸侯王得置姬八子、孺子、良人”,“诸侯王女毋得称公主”[5]163,《秩律》中“汉中大夫令、汉郎中”的表述,也能反映诸侯王、彻侯封国内的中大夫令、郎中秩级与中央官不同,[16]吕后还废除了高帝五年“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11]卷1,高帝纪下,p54的规定,改为彻侯以下皆授田宅,这也反映了吕后利用律法制度消解“内”、“外”格局中限制皇权的政治因素,进一步削弱诸侯王政治影响的统治思想。

吕后还以法律、昭令等巩固吕氏家族权势。《二年律令·具律》规定,“吕宣王内孙、外孙、内耳孙玄孙,诸侯王子、内孙耳孙,徹侯子、内孙有罪,如上造、上造妻以上。”[5]146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优待吕宣王的具体内容。吕后七年,她“以梁王吕产为相国”[11]卷3,高后纪,p99,扩充吕氏之权势,这与《二年律令》中相关规定是相呼应的。史称“高帝与吕后共定天下,刘氏所立九王,吕氏所立三王,皆大臣之议”[11]卷3,高后纪,p101。吕后优待吕氏家族,一方面说明吕氏是淮北政治集团的重要组成,以分封制妥善安排这一政治势力也是汉初巩固皇权的执政策略,另一方面也说明建构新的统治基础的过程中,曾出现过一段特殊的政治动向。

总之,承纳分封制并建构“内”“外”结合的政治结构是这一法律文献形成的政治基础。从《二年律令》看,汉初最高统治者建构新的统治基础,并借此打压、削弱诸侯王政治实力,是他们围绕二十级军功爵制安排法律制度的根本原因。

三、汉初国家统治思想的深层结构

汉高祖初定天下,以黄老无为之术治国,秉持“凡事简易,禁罔疏阔”[11]卷89,循吏传·序,p3623的统治策略。孝惠、高后时,“海内得离战国之苦,君臣俱欲无为,故惠帝拱己,高后女主制政,不出房闼,而天下晏然,刑罚罕用,民务稼穡,衣食滋殖”[11]卷3,高后纪,p104,这都似乎能够证明黄老无为思想是汉初的国家统治思想。然而,结合上文分析可知,在以高祖、惠帝、吕后为最高统治者的“内”与诸侯王为核心的“外”这两股政治势力合作、角力过程中,黄老无为思想实际上是“内”与“外”之间暂时达成妥协的一种统治技术,汉初的最高统治者提倡、运用黄老无为思想的目的是在“内”与“外”共同构成的政治空间中,以“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17]为手段,达到“无为者乃有为”[18]无为,p59的统治效果。

进而言之,黄老无为思想源起的制度背景是分封制,只有在基于分封制形式的“内”与“外”的复合式政治结构中,黄老无为思想才能独立、完整地发挥作用,因为彼时君主专制的制度基础还未建构起来,各级各类贵族拥有其封地范围内的政治、军事及文化的自决权,而作为“共主”的王只对其王畿之地拥有直接管辖权。在由王权与贵族共同构成的统治体系中,权利与义务的划分往往先决于王对贵族领地及其统治独立权的认可之上,因此,在分封制为基础的政治结构中,王权对于其他部族、方国及诸侯国而言,往往处于“无为”状态,以黄老无为思想统治“天下”也是这一政治现实在思想层面的投射与反映。

汉初的思想家以“周公制作礼乐,郊天地,望山川,师旅不设,刑格法悬,而四海之内,奉供来臻,越裳之君,重译来朝”[18]无为,p59的美好景象,规劝统治者实施无为之政,以体现“道法自然”的基本法则[19],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术思想意义上的黄老无为思想可以原封不动地复制到新的政治体系之中。当分封制成为君主专制体制下的一种制度设计时,如何加强皇权是统治者首要思考的问题,郡县制为核心的制度体系也能保障最高统治者的统治意志,而黄老无为思想不过是维持现状以待来时的权宜之策,并不代表当时国家统治思想的主流。

至于黄老无为思想在基层社会的运用,也需重新评估,从《二年律令》相关法规看,汉初政权利用簿籍制度对基层社会的人口和财产进行十分严格的管理,[20]《户律》就规定:“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5]175贯彻其中的什伍连坐制度显然也来自秦制,根本看不出汉初政府在基层社会推行过“清静无为”“约法省刑”的黄老思想[21]。

“汉承秦制”是汉初形成国家制度与政策的重要形式[22],注重身份、阶段原则的秦律深刻地影响了汉初的法律制度[23],二十级军功爵制的继承与运用即是一例。正唯如此,继承秦制来巩固刘汉政权似乎也是汉初统治思想的重要内容。然而,在汉初国家统治思想的结构中,和黄老无为思想一样,“汉承秦制”也是一种统治技术,是为达到统治目标而实施的一个策略,并不能代表汉初国家统治思想的主流。

从《二年律令》看,秦制对汉初法律制度的影响是深刻的,也是全方位的,但汉初最高统治者将秦制置于“内”“外”共同构成的政治结构之中,在认可诸侯王政治合法性的前提下继承秦制,着力将秦制嫁接到他们建构起来的新的政治结构中,而非照搬秦制,这就等于放弃了设置秦制的根本原则。总之,汉初以分封制淡化皇权专制的制度设计,弥补了周秦之间的制度断裂,减弱了秦制酷烈繁苛的一面,也优化了二十级军功爵制的实施效果。

综上,透过《二年律令》的设置原理与政治基础,可以看出汉初国家统治思想的深层结构:在暂时承纳分封体制的前提下,围绕二十级军功爵制制定法规,并以此来建构新的统治基础,同时,又通过限制分封,消解“内”“外”格局中限制皇权的政治因素,逐步使皇权成为支配国家权力、财富的中心力量。汉初的最高统治者在新旧交并的历史时期,利用旧有政治遗产构建自身合法性[24],又因势利导,借助制度创新和儒学思想政治化的趋势[25],打造新的统治基础,借此稳定了政治局势,并为最终突破“内”“外”格局奠定了政治基础。在这一国家统治思想体系中,黄老无为与“汉承秦制”是交替运用的统治技术,而非国家统治思想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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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718/j.cnki.xdsk.2018.01.020

2017-09-17

李健胜,历史学博士,青海师范大学黄河文化研究院,教授。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儒学与我国少数民族哲学关系的历史发展研究”(13&ZD059),项目负责人:杨翰卿。

K234

A

1673-9841(2018)01-0184-05

责任编辑 张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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