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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研究型大学学术治理的实践逻辑与优化路径
——基于差序格局的理论视角

2018-01-04王思懿

重庆高教研究 2018年1期
关键词:权力学术评估

王思懿

(上海交通大学 高等教育研究院, 上海 200240)

■大学治理专题

我国研究型大学学术治理的实践逻辑与优化路径
——基于差序格局的理论视角

王思懿

(上海交通大学 高等教育研究院, 上海 200240)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已经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如何培育植根于学术自由的大学自治权、提升大学学术治理水平已经成为深化改革的重要议题。要实现这一目标,首先需要厘清学术治理中学术权力行使的应然逻辑。在学术领域,教师聘任评估、学术不端的认定、博士生招生这3类事务综合反映了学术评价权、学术规范制定权、学术资源分配权这3种基本的学术权力,属于学术治理的核心领域。借助差序格局的理论视角,深入分析学术权力在这3类事务中的行使逻辑、行使方式与具体程序后发现:在教师职位聘任评估和学术不端的认定中,利益相关度更高且专业审查能力更强的学术共同体处于缺权或少权的状态,利益相关度较低且专业审查能力较弱的政府部门和校级组织却掌握着最终决策权,呈现出权力与利益、能力不匹配的差序格局。在博士生招生中,部分原“985工程”高校实行的“申请-审核”制反映出基层院系和学术群体开始获得更大的学术自主权,这种不合理的差序格局得到了初步改变。未来进一步优化学术治理差序格局的关键在于坚持回归知识理性的实践逻辑,将具有特定学术领域的专业审查能力作为享有参与权乃至决策权的唯一正当理由,下移治理重心,赋予基层学术组织实质性的学术自治权。

学术治理;教师聘任评估; 学术不端认定;博士生招生;差序格局

一、问题缘起和理论框架

近年来,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和高等教育治理结构改革的背景下,政府进一步向高校放权。当前,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我国高校虽已获得了一定的办学自主权,但“主要是大学内部管理权,而另一项对大学自主办学而言更为重要的权力——学术权力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其落实还存在许多问题”[1]。如何培育植根于学术自由的大学自治权、优化大学学术治理结构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议题,也是制约我国能否建成世界一流大学的瓶颈性问题。为此,必须厘清学术治理实践中学术权力行使的应然逻辑。通过梳理国内外相关研究发现,近几年有关学术权力和学术治理研究的讨论热点主要集中在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边界划分、学术权力的表现形式及其合法性、如何保障和强化学术权力等方面,并提出了“学术权力去行政化”“学术权力主导学术事务”等价值诉求,在学界内外引起了广泛共鸣。事实上,关于这一价值诉求,许多高等教育学领域的学者都做出过经典论述。例如,布鲁贝克(John Brubacher)在《高等教育哲学》一书中认为:“学术自治作为起源于学者行会自治管理的一种治理模式,其适用范围主要是学术相关的事务。教师应该广泛控制学术活动,包括课程的开设及讲授,招收有资格学习高深学问的学生(招生),评价学生对知识的掌握(考试)以及是否有资格获得学位(毕业要求) ,决定哪些教师有资格成为教授(教师聘任与晋升评价)。”[2]阿什比(E Ashby)也对此做出过相应阐述,他将大学自主权最重要的4个方面(同时也是学术自治的决策适用范围)概括为对经费的支配权、对课程的控制权、对招生的掌握权、对教师聘任的决策权[3]。从维系知识生产和再生产的角度看, 学术治理的主要功能包括4个方面:评价学术成果,分配学术资源和维护学术规范。在实践中,学术治理涉及诸多纷繁复杂的学术事务, 从学科专业的规划与调整到招生、课程设置、考试、学位评定,再到教师聘任与晋升评价、学术交流与合作等,对于不同的学术事务,学术权力的行使方式和控制程度有所不同,其中越是典型的学术事务,学术权力的控制程度越高,与此相应,其他权力介入的空间越小,反之则越大。

借鉴学者们的观点,依据不同学术事务学术性的强弱,结合近年来我国学术领域关注度较高的热点事件和问题,本文选取了教师聘任评估、学术不端的认定、博士生招生这3类学术性较强且较为典型的学术事务作为分析学术治理实践逻辑的切入点。其中教师职位聘任评估以北京大学的长聘教职聘任评估为例,学术不端的认定以于艳茹诉北京大学学位撤销案为例,博士生招生以部分原“985工程”高校实施的博士招生“申请-审核制”为例,通过多案例研究的方法深入分析学术权力的行使逻辑、行使方式与具体程序,进而厘清研究型大学学术治理的实践逻辑,为我国研究型大学队伍总体学术水平和学术竞争力的提升提供制度支持。教师职位聘任评估权、学术不端的认定权、博士生招生权这3种权力都植根于学术自由,其本质都是一种学术自治权,综合体现了学术评价、维护学术规范、分配学术资源这3种具有代表性的学术权力。其中教师职位聘任评估和博士生招生侧重于对教师和学生进行学术评价,评价结果直接影响学术资源分配,因为无论是教师聘任、晋升的名额或博士生的招生名额,其本质都是一种具有稀缺性的学术资源,只有在评价中获得竞争性优势的胜者才能获得。学术不端的认定则更偏向于维护学术共同体广泛认同的学术规范,并对违反学术规范的人(包括教师和学生)进行警告或惩戒。由于这3类学术事务具有较强的学术性,基于学术自治对于知识理性的特殊要求,最具专业审查能力的学术同行应当掌握这些事务的决策权。事实上,教师职位聘任评估、学术不端的认定、博士生招生均设置了较为复杂的决策程序,其中不仅涉及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互动和博弈,还受校—院—系不同层级权力配置的影响。

本文拟借助差序格局理论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分析这一复杂现象。差序格局的概念最早源于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的论述,他认为:“中国社会结构呈现‘个人—家庭—家族—社会’环环相扣、层层包含、由近及远的利益关系,这种具有明显差别的人际关系,是‘以己为中心’而与别人所联成的社会关系,犹如石头投入水中所形成的水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4]差序格局本身既不带有贬义,也不必然代表落后,它在我国是一种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社会结构,这种独特的社会文化也深刻地影响了教育领域,导致我国的高等教育治理呈现出一种基于利益相关度和权力配置的差序格局[5],其中既包含横向的、柔性的、以自我为中心向外扩散的“差”格,又包含纵向的、刚性的、等级式向下递进的“序”格[6],这在学术治理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一方面,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大学治理中的各类行动者可分为核心利益相关者、重要利益相关者、一般利益相关者和边缘利益相关者。由于学术治理的结构、过程与绩效等都会对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产生直接的重要影响,因而以学术人员为核心的学术共同体与学术治理的利益相关度最高,是最为核心的利益相关者,高校及校内的行政管理人员和学生属于关键的利益相关者,政府则是处在最外围的利益相关者。此外,基于民主胜任原则,胜任学术要求是享有学术自由的前提,“基于学术上之资格、功能与责任,大学教师群组相对其他群组保有决定性的影响力”[7], 在学术事务领域,学术人员具有最强的专业审查能力,而其他利益相关者次之。因此,利益相关度和专业审查能力的差异化构成了大学学术治理中以学术人员为中心依次向外扩散的“差”格;另一方面,在特定的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的影响下,我国大学管理复制了教育行政管理的科层化模式,这种科层化管理模式渗透到大学管理的方方面面,导致学术事务的管理呈现出行政化倾向,校级组织习惯于用等级化的管理方式处理学术事务,决策重心过度集中在校级,而本该在本学科内部学术事务中享有决策权的基层学术组织仅发挥着建议或审议的功能,利益相关度最高和专业审查能力最强的学术同行所拥有的权力也极其有限,权力配置的等级化构成了学术治理的“序”格(如图1)。

图1 大学学术治理差序格局的理论框架

二、教师聘任评估的审查规则与决策程序

作为最具代表性的国内一流大学,北京大学一直走在国内高等教育改革的前沿。2003年,以《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制度改革方案》为标志,北京大学率先发起了旨在提升师资水平、激发教师队伍活力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参照世界一流大学通行的标准对教师聘任和晋升制度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改革的主要措施包括实行聘任制度和分级流动制、实行学科末位淘汰制、在招聘和晋升中引入外部竞争机制、对教员实行分类管理、在各院系建立起“教授会”主导的学术评议制度等[8]。自2003年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制度改革之后,北京大学人事管理开始引入外部竞争机制,在借鉴国外世界一流大学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教师管理制度与国际接轨的程度。2014年的综合改革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施了教学科研职位分系列管理和聘用制度、采用聘用方式弱化院系领导的行政级别等举措,在岗位分类聘用和去行政化方面进行了新的探索。目前,北京大学教师职位分为教研系列、教学系列、研究技术系列(本文主要讨论教研系列职位),其中教研系列设助理教授、副教授和教授职位,按照无固定期限预聘制方式管理,其中包括预聘职位和长聘职位,助理教授职位为预聘职位,副教授职位为预聘职位或长聘职位,教授职位为长聘职位。预聘职位的固定聘期为6年,一般情况下,院系须在候选人聘期届满前倒数第二年启动评估程序,通过评估的候选人获聘长聘副教授职位。作为北京大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制度化成果,近日发布的《北京大学教师手册》详尽规定了教师职位聘任评估的程序。

同国外的终身教职聘任评估类似,北京大学的长聘教职聘任评估也拥有复杂和严格的审查程序。在启动正式评估程序前,院系负责人要与候选人沟通晋升程序,告知候选人按照院系要求在规定时间前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同时,院系负责人要通知主管教学的副院长负责按时间顺序收集候选人任现职以来从事教学、指导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有关情况,并起草关于候选人的教学报告。另外,候选人需提交一份相同学科或研究领域内的外送评审专家建议名单和通讯联系方式(5~10人)。在正式评估开始之后,由院系负责人任命3~5位已获得长聘职位的教授组成特别评估委员会进行初步评估,决定是否接受候选人申请。如同意接受候选人申请,特别评估委员会根据院长授权确定外送评审专家名单、比较者名单和外送评审信件草稿,最后的名单和外送评审信须报院长审查批准,特别评估委员会在院长批准后方可启动外送评审,校外同行专家以及学术比较对象应是目标群学术机构中已取得长聘职位的全职教研系列人员,由院长推荐和候选人本人推荐的专家共同组成,总数不少于15人,原则上海外专家不少于外送同行专家总数的1/2。校外同行评审之后,特别评估委员会根据候选人材料和外部评审意见决定是否需要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进一步评估。如需要,特别评估委员会需起草关于候选人学术成就、未来前景等综合评价报告(特别是候选人的优势和弱势,并给出概述结论)和外送评审情况报告以及对候选人学术成就和前景评价的主要观点等;如果不同意进入下一步,特别评估委员会要书面向院系负责人报告原因以及建议意见,由院系负责人写信通知候选人并告知原因。

在学院审核环节,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由院长、院党委书记、系主任、有代表性的教授、校外同学科领域的知名学者组成)对候选人申请材料、外送评审反馈意见以及特别评估委员会的审查意见进行全面审核,以此为基础对候选人任现职以来的学术成就、未来前景和发展潜力进行综合评估,并投票决定是否同意晋升教授职位。如果同意,则进入到下一步;如果不同意,院系负责人要写信通知候选人并告知原因。基于上述评审材料,院长对申请人进行独立评估,并出具一封独立的评估意见信。院系在规定时间前提交以上材料组成的候选人晋升评估卷宗给学校人事部。学校召开人才评估专家小组会议对所有材料进行评议,人才评估专家小组实际上扮演着校级聘任与晋升委员会的角色,是学校人才工作领导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对各类人才进行学术评价,对人才的工作业绩和发展潜力进行评估。专家小组成员组成根据学科情况确定,根据学科大类通常分为“人文社科人才评估专家小组”“理工科人才评估专家小组”和“医学人才评估专家小组”,分别负责不同学科教师晋升的评审工作。评估专家小组成员一般为9~11人,由院士、“千人计划”专家、长江学者及著名专家等构成。根据需要,学校可邀请外部专家参加评审,外部专家人数最高不超过专家小组总人数的1/3。在审议候选人申请和卷宗材料后,人才评估专家小组须再次投票表决是否同意候选人晋升教授职位。如未通过,学校人事部书面通知院系和候选人有关结果;通过审议表决推荐晋升教授职位的,由人事部根据有关意见向校领导提交报告,经校长批准后生效[9]。详细的流程图如图2所示。

图2 北京大学长聘职位聘任评估程序

从评估程序来看,北京大学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和世界一流大学接轨,以教授会和学术委员会为代表的学术共同体在其中所享有的决策权得到增强,学术权力在学术治理中的作用进一步彰显。长聘教职评估需要经过系、学院、学校三级审查,其中系评估委员会负责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结合候选人材料和外部专家评审意见起草综合评估报告、外送评审报告和概述结论以供学院和学校参考。投票表决的程序主要设定在学院和学校两级,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和学校人才评估专家小组行使决策权,且最终决策权集中在学校人才评估专家小组。在这一环节,教师须发表演讲、参加答辩并接受投票,投票少于半数的则会被淘汰。每个参评者的命运,将由来自不同院系、不同学科、持有不同见解和主张,同时有不同利益考虑的数位评委投票裁定,且不考虑专业互不相同容易造成“外行决定内行”晋升的现象。事实上,除了对候选人的学术能力进行考察以外,校级评审机构往往还受到其他非学术因素的影响,学校人才评估机构的最终评审意见与学院教授会的评审结果相差很大,学院教授会全体投票一致通过的申请人却在校人才评估专家小组投票中落榜的情况时有发生。作为学术治理的核心领域,教师聘任评估需要极高的专业审查能力,“只有教师最有资格决定哪些教师能成为教授”,基于学术治理对于知识理性的特殊要求,“内行决定内行”应当是教师聘任评估的基本原则,因此同一学科内的教授评价以及校外同行评议应当在其中占据主导作用。但事实却是院系审查结果和校外同行评议结果仅发挥辅助性的咨询或建议功能,最终决策权过度集中在校级组织手中,学术共同体所拥有的权力与其利益相关度和专业审查能力呈现出不匹配现象。

三、学术不端的认定标准与程序规范

随着学术创新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政府和社会对学术界的期望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形式的监督和问责。在此背景下,学术界内部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惩戒机制也逐渐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近年来,层出不穷的学术不端事件在媒体的关注和报道下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其中北京大学女博士于艳茹因论文抄袭而被北京大学撤销学位的案件无疑具有代表性。该事件起因于新闻传播学科领域内的“权威期刊”《国际新闻界》编辑部指控于艳茹在该期刊所发表的《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一文涉嫌严重抄袭,引发了舆论讨论。2015年1月,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迅速做出反应,决定撤销于艳茹的博士学位。随后于艳茹以该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都存在错误为由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及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申诉未果。2015年7月,于艳茹向北京海淀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北京大学做出的撤销决定并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2017年1月,海淀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北京大学所作的《关于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亦无明确法律依据,判定撤销。针对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北京大学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2017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以北京大学做出的撤销决定属于程序违法行为且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为由撤销了该决定,同时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认为这一诉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从两次法院判决结果看,法院回避了实体问题,而主要从正当程序入手,重点放在北京大学做出决定的过程是否合法,并未涉及原告的学术不端行为,体现出司法审查对学术自治权的有限遵从。事实上,无论是英美法系抑或大陆法系,在经历长期的司法实践后都形成了较为明确的司法审查标准和立场,如德国的判断余地和作答余地理论,英美法系普遍流行的学术遵从理论等。随着近年来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本属于大学自治领域的学术事务也开始受到来自司法的审查和监督,2014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明确为学术不端的认定提供了司法救济的途径。经由“田永案”“刘燕文案”“何小强案”等一系列经典判例,我国已经逐步形成“有限学术遵从”的司法审查立场,重视大学学术自治与师生权益保护的平衡。

除正当程序外,本案另一个争论焦点在于如何认定学术不端以及学术不端是否构成撤销学位的必要条件。本文尝试从学术治理的角度分析“于艳茹案”所体现出来的学术共同体对学术不端的判定逻辑和审查程序。在《国际新闻界》编辑部发布《关于于艳茹论文抄袭的公告》之后,编辑部将于艳茹涉嫌抄袭的情况通报了其所在单位,作为校内违反学术规范的举报、申诉的受理机构,北京大学研究生培养办公室据此展开了调查。受研究生院的委托,北京大学历史系临时成立了一个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同时邀请了校外同行专家参与,重点针对这篇文章是否属于抄袭进行了调查。调查完成后,历史学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就是否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中5人赞同7人反对,另有1人弃权。委员会随后将投票表决结果和初步处理意见递交至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在此基础上做出了处理报告并递交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授予和撤销学位的决策机构,北京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召开第118次全体会议后以20∶0的投票结果一致通过了关于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10]。该案的关键争议点与1999年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如出一辙,刘燕文的博士毕业论文同样也是通过了院系组织的评定,但未能通过学校的评定,因而引发了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专业审查能力的质疑。

从学术自治的角度而言,位于相同学科领域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相较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系内学生的学位论文毫无疑问具有更为专业的审查能力。例如在于艳茹一案中,历史学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明显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因而在该案中应具有实质性的审查权,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成员来自不同专业领域,其学术审查能力显然不如院系评定委员会“专业”,在审查学术不端等事项时倾向于综合考虑学校声誉和社会影响等学术标准以外的因素,因而理应仅具有程序性事项的审查权。然而,在该案的审查程序中,“北京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一边倒的投票结果一致同意撤销于艳茹的博士学位”[10]。对于大相径庭的投票结果和处理意见,难免让人质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公平合理性。作为全校学位授予、撤销的法定机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诚然拥有改变院系处理意见的最终决定权,但其做出决策的理由是否让人信服?相关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另行组建了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调查小组展开了进一步调查并得到了区别于院系的结论?“当校与院(系)的意见出现较大分歧时,校级机构有必要甚至必须公开做出决策的具体理由及相关证据,否则其推翻院(系)意见的合理性必然受到质疑。”[10]“基于法治社会的公正性、知识社会的专业性和科学性的双重要求以及学术治理对于知识理性的要求,‘内行决定内行’应成为该领域特殊的法律规则。”[11]在此情形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行政判断应尊重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学术判断,才是对学术自由的保护。正如许宗力教授所言:“由于非同一专业的教评会委员只能就名额、年资、教学成果等非专业因素予以斟酌,不能对申请人专业学术能力加以置喙,故只要系(所)、院教评会通过,校教评会断无推翻道理。”[12]236学术规范的制定、适用和维护在本质上都属于学术共同体内部的事务,因此“同行评审”或“内行评审”应当是开展学术审查的基本原则,是否具有相关学术领域的专业能力和资格,应构成其是否享有参与权乃至决策权的唯一正当理由。

四、博士生“申请-审核”制下的制度安排与权力配置

作为研究型大学的重要构成,博士生的招生问题一直被视为影响学校科研发展的重要学术事务之一。长期以来,我国研究型大学的博士招生沿用“统一考试+单独面试”的选拔模式,但仅凭一场考试或面试能否真正考察出博士生应有的学术能力和综合素质一直遭到质疑。针对博士生招生存在的诸多问题,《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深入推进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改革,加强创新能力考查,发挥和规范导师在选拔录取中的作用。2013年出台的《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再次强调要“积极推进考试招生改革,优化初试,强化复试,注重对考生专业基础、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考察,发挥和规范导师在复试中的作用;建立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入学机制,充分发挥学科专家组的审核作用,强化对学生学术潜质和科研创新能力的综合考察”[13]。近几年,国内部分原“985工程”高校开始在博士生招生中试行“申请-审核”制,取得了一定成绩,并在研究型大学中发挥了示范性作用。2007年,复旦大学率先在医学院开始试行该项制度;2009年,上海交通大学也开始进行试点;2012年,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等高校也开始在部分学院进行试点。不同高校的“申请-审核”制度安排有所差异,例如上海交通大学和哈尔滨工业大学设定了学校层面统一的申请门槛,而其他大部分高校的申请条件均主要由学院确定。除哈尔滨工业大学的资格审核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外,其他高校的资格审核和具体考核都主要由学院负责。此外,大部分原“985工程”高校对考生的申请资格进行了限定,部分高校对考生本科或硕士毕业学校的层次有明确规定,另一些高校对考生学科背景和外语水平有限制性要求,半数以上高校均要求考生必须是全日制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等。这些申请“门槛”在正式审查程序开始前对考生进行了粗略的筛选,有利于选拔更适合的人才攻读博士学位。

在“申请-审核”制的博士生招生过程中,通常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能证明个人学术能力和学术潜力的申请材料,由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材料审查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筛选和综合考核,全面考察考生的创新能力、科研潜力和综合素质,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录取与否的重要依据。与传统的博士生招生以外语和专业笔试为主的选拔方式不同,“申请-审核”制招生的考试内容和形式由学院及导师自主确定,不再由学校统一组织,其程序主要分为个人申请、学院审核、综合考核和择优录取。在考生向申请学院提交申请材料之后,学院教务管理人员负责对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核实,确保考生符合报考条件。随后,学院依据学科分类召集同行专家成立审核小组,对考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评估,评估主要依据申请人的个人陈述、成绩单、科研成果及经历、专家推荐信等书面材料,同时参考考生的社会实践及获奖等综合情况给出百分制成绩,依据综合成绩择优确定入围考生名单,并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各学院须对外公示入围考核人员名单。公示期结束后,各学院成立包括考生申请导师和其他本学科资深教授组成的综合考核专家组,自主确定考核形式,对入围考生进行综合考核,考核成绩同样按百分制计算,根据综合考核成绩高低确定拟录取名单。综合考核成绩同样须经过公示,在公示结束后,各学院向学校上报“申请-审核”制博士拟录取名单,由学校研究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各学院对拟录取名单进行公示。

从学术治理的角度来看,“申请-审核”制的实施有效扭转了一直以来招生事务中“行政权力过强而学术权力式微”的权责关系,以对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要求最高的博士生为突破口,逐步将招生权力回归到学术共同体手中,扩大了基层学术组织和博士生导师在招生方面的自主权,确定了专业权力在博士生专业培养中的作用,保证专业权力可以更好地从人才培养和发展的长远角度制定更有灵活性的考核方式。这既是对学术自治权力的保障,也是对建立回归知识理性的学术审查规范的尝试。但由于“申请-审核”制赋予了院系和博士生导师极大的招生自主权,在权力下放至院系之后,为规范和保障权力的有序运行,必须建立起相应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如清华大学为规范“申请-审核”制博士生招生过程,制定了“5+1+2”监督机制,“5”代表集体决策、信息公开、申诉复议、巡查、纪检监察等五大机制;“1”代表院系的博士生招生选拔实施细则必须通过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审核;“2”是对申请审核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弄虚作假、违反招生规定现象所制定的两类措施,如发现申请人作假,将取消申请、录取乃至入学资格,如招生过程中发现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经查实将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中国农业大学为预防“申请-审核”制招生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由研究生院与校纪检处牵头成立了多个面试巡视小组,对招生现场进行深入监督。这些旨在规范招生程序的监督保障机制在尊重院系和导师学术自主权的同时,也促进了“申请-审核”制招生模式的规范化运行,为完善基层学术组织自治和自律机制提供了制度化保障。

五、学术治理差序格局的优化路径

结合上文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研究型大学在教师聘任评估和学术不端的认定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权力与利益、能力不匹配的差序格局,利益相关度更高且专业审查能力更强的学术共同体处于缺权或少权的状态,利益相关度相对较低且专业审查能力较弱的行政部门和校级组织却掌握着最终决策权等核心权力;在博士生招生中,以原“985工程”高校为主的研究型大学开始施行的“申请-审核”制为契机,基层学术组织和学术人员在招生事务中获得了更大的自主权,学术治理的“差序格局”已经初步得到改变。近日,教育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完善学术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推动学术事务去行政化,提高高校学术委员会建设水平,突出同行专家在科研评价中的主导地位”等旨在提升大学学术治理水平的重大改革举措[14]。《意见》进一步厘清了政府和高校在学术治理领域的权力和责任,将作为学术自治权的职称评审权还给了大学,为优化学术治理的差序格局提供了积极的政策支持,并为我国大学学术治理体系改革指明了方向。遵循知识理性的应然逻辑,我国研究型大学学术治理体系改革应主要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

(一)下移决策重心,强化学术同行在学术事务中的决策权

提升大学学术治理水平的关键在于坚持回归知识理性的实践逻辑,将具有特定学术领域的专业审查能力作为享有参与权乃至决策权的唯一正当理由,改变大学内部权力配置的等级化,促进治理重心下移,赋予基层学术组织实质性的学术自治权,实现利益相关度、专业审查能力和决策权力的协调一致。究其本质属性而言,无论是教师职位聘任评估权、学术不端的认定权还是博士生招生权,都根植于学术自治权,都属于学术共同体的内部事务。在欧美一流大学中,尽管教师晋升和终身制评审等重要学术事务也由董事会或校长行使最终决策权,但这种权力通常情况下只是一种形式否决权,只在有较大争议、疑虑或投诉的情况下启用,如无争议发生,这种权力更多的是一种合法性的确认,投票表决的程序通常设定在系一级,这一环节在整个晋升程序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后续的学院和学校审查或决策都以此为基础,在该环节获得全票或多数票的人通常情况下不会被学院或学校否定。总体来看,其决策重心集中在系一级。基于学术治理对于知识理性的特殊要求,“将‘内行决定内行’作为这一领域内特殊的法律规则,应当是法治社会的公正性与知识社会的专业性、科学性的双重要求”[12]78-81。尤其是在教师职务聘任评估、学术不端的认定、博士生招生这类具有较高专业要求的学术事务中,同一个学科或研究领域的学术共同体应当掌握决策权,作为大学学术自治制度核心的“同行评议”应当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相较于校级评审委员会,属于同一学科或研究领域的教授组成的系评审委员会有更为专业的审查能力,因而应掌握实质性的审查权,而校级评审委员会则仅保留程序性事项的审查权,主要功能在于为学术治理的规范化运行提供监督和保障。

(二)完善学术事务决策权行使的基本规则与程序约束机制,健全大学内部的纠纷解决和权利救济机制,优化学术治理的法权结构

“学术权力是一种介于自由与约束之间的支配力,学术权力的确立并不意味着该权力的行使主体拥有完全独立的决策权,也不意味着可以摆脱约束甚至免除监督。”[1]为了规避学术组织及其成员滥用学术权力,防止基层学术组织内部的“学术寡头统治”的形成,同时保护教师与学生的权力与利益,必须在下移决策重心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学术事务决策权行使的基本规则与程序约束机制,尤其是告知、听证等正当程序以及大学内部的调解及纠纷解决机制,充分保障师生的知情权、回应权和参与权。此外,还须完善校外同行匿名评审制度,保证同行评审的客观公正,同时强化集体决策、信息公开、巡查制度、纪检监察、申诉复议等校内监督保障机制。国家还应通过校规备案审查、申诉或复议程序以及诉讼程序对高校的学术规则制定与执行行为进行监督,但这种监督必须尊重大学作为学术组织的特性,坚持学术遵从的原则,对学术事务主要进行合法性监督和程序性监督,体现学术事务决策规则的协商民主、程序正义与商谈沟通等特征。

(三)充分发挥各类专业协会或学术团体等社会第三方组织的价值导向作用,通过学术标准和规范的内化培育自治与自律的学术共同体文化

同其他专业性较强的行业一样,学术职业已经逐渐成为一个专门化程度较高的职业,因此建立起被学术人员广泛认同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对于促进学术职业的良性发展十分重要。而在建立和形成行业规范的过程中,专业协会和学术团体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如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于1940年提出的《关于学术自由和终身制原则的声明》和1966年发布的《关于职业道德的声明》等政策声明均成为对美国学术界影响较大的、界定学术职业伦理并为学者提供支持和保障的具备可操作性的制度规范。此外,加拿大大学教师协会(CAUT)通过建立终身制决策的统一标准和具体化的审查程序等方式,旨在限制大学管理者在终身制方面的自由裁量权,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形成制度化的学术事务决策标准和程序规范。借鉴国外经验,应大力发展各类学术团体和专业协会组织,充分发挥它们在形成学术职业道德规范、培育学术自治的共同体文化、保障学术人员权益、优化学术治理结构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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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PracticalLogicandOptimizedPathofAcademicGovernanceinResearchUniversitiesofChina——Based on the Theoretical Perspective of Difference Sequence Structure

WANG Siyi

(HigherEducationResearchInstitute,ShanghaiJiaoTongUniversity,Shanghai200240,China)

Currently China’s higher education reform has entered into the crucial period, and how to cultivate the university autonomy rooted in academic freedom and enhance the level of academic governance have become an important issue of the deepening reform. To achieve the goal, firstly the practical logic of academic power in academic governance has to be clarified. In academic field, these three types of affairs including teacher’s position appointment evaluation, academic misconduct identification, and doctoral students’ enrollment comprehensively reflect the three basic power including the academic standard setting power, academic resource allocation power and academic evaluation power, which belong to the core area of academic governance. The exercise logic, exercise mode and specific procedures of academic power in these three types of academic affairs were analyzed deeply from theoretical perspective of “difference sequence structure”, and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academic community with higher interest relevance and professional review capability is lack of authority in teacher’s position appointment evaluation and academic misconduct identification, while the government and school- level organizations with relatively low interest relevance and weak professional competence owe final decision- making power, showing the “difference sequence structure” in which power, interest and capability does not match. In doctoral students enrollment, the grass- roots faculties and academic staff has obtain greater autonomy from the implementation of “application- assessment” system in part of “985” universities, which means this unreasonable “difference sequence structure” has been initially changed. In the future, the key to optimize the “difference sequence structure” of academic governance is to adhere to the practical logic of returning to the rationality of knowledge, and take the professional justification ability in the specific academic field as the only legitimate reason to enjoy the participation right and decision- making power, move down governance center, and endow academic organizations at basic level substantive academic autonomy.

academic governance; teacher’s appointment evaluation; academic misconduct identification; doctoral students’ enrollment; difference sequence structure

2017- 10- 28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研究型大学社会声誉的形成机理及提升策略研究”(71774110)

王思懿,女,四川眉山人,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博士生,主要从事大学治理、高等教育政策与管理研究。

王思懿.我国研究型大学学术治理的实践逻辑与优化路径——基于差序格局的理论视角[J].重庆高教研究,2018,6(1):78-90.

formatWANG Siyi. The practical logic and optimized path of academic governance in research universities——based on thetheoretical perspective of difference sequence structure[J].Chongqing higher education research,2018,6(1):78-90.

10.15998/j.cnki.issn1673-8012.2018.01.008

G640

A

1673-8012(2018)01-0078-13

(责任编辑杨慷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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