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8-01-02张庆阳
张庆阳
摘 要:夫妻财产关系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它是维系家庭、社会稳定的纽带,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我们要考虑到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按法律规定办理离婚案件,最大程度的保证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到对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公正裁决,为婚姻提供最有利的保障。基于此本文分析了我国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离婚;财产分割;法律问题
1、我国夫妻双方财产分割的界定标准
1.1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第十七条规定,第一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双方获得的所有薪酬、奖金,生产经营的财产收益,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第二是通过继承和赠与获得的财产。对于双方取得的房屋补贴、养老金等新出现的财产都可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1.2夫妻一方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在结婚之前取得的个人财产;一方因身体上的伤害而获取的一部分生活补贴和医疗费用;在继承遗嘱时,只规定由夫妻一方继承的财产;夫妻一方的生活必需品;法律上所规定的只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上述几种情况都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离婚时财产分割主要原则
第一,平等原则。离婚时,夫妻应当平等分割共同财产,这是平等的基本原则,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生活中平等都不是简单的平等,这是形式意义上的平等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而立法追求和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然而,在许多传统家庭中,男女之间的分工是不同的,在经济、家庭地位等方面存在男性高于女性的阴影,甚至离婚都是由于家庭暴力造成的,结合这种现实中的平等原则是不可能的。简单地均分。[1]
第二,过错原则。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确立了明确的过错原则,即过错方应当少分还是不分,同时列举了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况。对于上述离婚案件,必须考虑财产分割。
第三,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除了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抚养未成年子女也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也与财产分割的方式有关。一般来说,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应在财产分割上给予一定的照顾,主要是为了保证他们的成长和教育。
第四,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原则。《宪法》规定,公民在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行使权力。因此,在财产分割中,属于国家和他人的财产不得作为夫妻的财产分配,不得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
3、我国离婚财产分割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3.1将资格、技能等无形财产纳入离婚财产分割范围
进行财产分割时,应当将某些资格、技能等无形财产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男女双方结合组成家庭后,为了更好地生活与发展,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投入下,一方无私地牺牲自己使另一方获得更高的技能,是一种由有形财产向无形财产转变的过程。由于是夫妻双方向一方投资,那么这个成果即无形财产,绝不能由一方所享有,应当由双方共同享有。[2]
为体现公平正义,对于这种在婚后由一方支持所获得的无形财产,无论是否将其定性为共同财产,都应在分割财产时充分考虑。还有一些法院认为在分割财产时采取对贡献者予以多分这种方式,是一次性实现的、不具有变更性,而通过提供抚养费的方式则是多次的、具有变更性的,因此,他们更乐于采取后一种方式予以补偿,以实现公平正义。
依据实际情况并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辅助另一方或者借助夫妻共同财产提升自己的这笔无形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诸如学位、资格等无形财产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应该如何分割这部分无形财产。[2]家庭里有房产、存款这种看得见的有形财产,也有学位、资格这种看不见的无形财产。这些由夫妻一方所拥有的无形财产,同样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对外行使时仍由所有人专有,对内则视为共有财产。
3.2婚姻财产法价值理念在离婚财产分割制度中的实现
首先,立法方面,建议在未来婚姻财产法通则中规定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统领整个离婚制度,奠定离婚制度的价值理念标准。笔者认为,该原则可规定为离婚财产公平分割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强调“社会正义”“公平”,既追求程序公平,又追求结果的公平。它不同于平等原则,平等原则强调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相同,没有特权,而公平原则强调权利和义务对等,行为和结果匹配,因此公平原则不排斥赋予某些主体特权以实现实质公平。我国当前离婚财产分割多以男女平等原则为指导,往往导致不顾实质正义的财产均等分割后果。公平原则能较好地统领婚姻财产分割的各项制度,并要求制度的适用追求实质公平和社会正义,从而保证我国离婚财产分割不偏离婚姻财产的价值追求。
其次,司法方面,法院分割夫妻财产应以公平分割原则为指导,综合考虑夫妻财产状况和离婚时双方的具体情况,不可一刀切地适用财产均等分割和房产归产权登记方的做法,即应从两方面进行公平的考虑。其一,被分割的财产的性质和状况,包括财产来源、夫妻双方对财产的贡献、财产的价值等。其二,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包括经济需求,例如婚姻双方具有的或可能具有的收入、挣钱能力等以及抚养子女的一方的经济承受能力;双方年龄和婚姻持续时间,如,年龄较大,婚姻持续时间较长者对婚姻的付出较多;婚姻期间的生活标准;对离婚的过错;身体状况,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或身体残疾者予以特别关注等等。此外,法院还应增设家事法庭,家事调解顾问等机构,以加强对立法人员与司法人员的社会性意识培训。
3.3完善执行制度
目前,我国离婚案件执行率较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激烈,增加了执行难度。为解决离婚案件执行中的困难,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提高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质量,提高离婚双方对判决结果的认识,同时执行人必须通过专业指导提高专业能力。与各部门有效沟通,提高工作效率。[3]举例来说:某法院判决房屋归离婚案件的一方,而房屋的归属方清楚法院不能拍卖房屋,所以有意不支付另一方房屋差价款,执行人员注重改善执行方法,想到虽不能拍卖房屋,但可以强制出租,一样可以使另一方拿到差价款。其次,要加强公民的法律知识认知,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提高公民的法律责任意识。以提高离婚案件的审理效率。
3.4对婚姻家庭中家庭劳动一方经济补偿
家庭内部的分工是不同的,但都对家庭有贡献,特别是当家庭只致力于家庭的一方或家庭工作的大部分时。虽然它不能被量化为一种特定的经济价值,但它的价值应该得到肯定。离婚财产分割时,需要对家庭劳动给予补偿。在许多家庭中,作为家庭劳动的一方,如果不受家庭劳动的约束,也有机会通过学习或培训来提高他们获得收入的能力。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家庭劳动应该得到确认和补偿。
总之,在现今社会当中,传统的“与子偕老”婚姻观念面临着不断的挑战,新一代人群的婚姻观也发生着变化。随着夫妻财产的日益增多,离婚后的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成为了离婚争议中双方最为关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研究非常有必要。
參考文献:
[1]栾菲菲.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法律问题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3.
[2]周子佩.离婚协议的效力[D].华东政法大学,2016.
[3]唐巧玲.离婚股权分割法律问题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6.
[4]逯松叶. 诉讼离婚案件中房产权属纠纷及分割问题探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