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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概述

2018-01-02白若昱

科学与财富 2018年33期
关键词: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法

摘 要:2014年后,图形用户界面(GUI)在我国已经可以作为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随着国内GUI专利侵权第一案、无效第一案尘埃落定,国内GUI保护也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

关键词: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

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GUI)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用户界面。以图形方式显示的具有可视化界面的电子产品用户界面,为其重要构成要素之一。GUI在产品通电后显示,不仅使人机交互的过程更为直观、简便,而且出色的GUI设计还能满足消费者的审美需求。

受益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美国是首批将GUI予以专利权保护的国家。自上个世纪80年代美国就一直对于GUI的保护存在争议,美国专利商标局在1996年修改了《专利审查指南》,增加了“计算机生成图标”的部分。在该部分内容中指出,单一图形符号、图像、以及计算机所生成的图标,只要是其具体实施的领域为终端机、电脑屏幕、显示面板等等,就能符合美国专利法所规定的制造品的要件,自此美国法律对于“静态屏幕图像”予以保护。美国颁布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的第15章增加了第4部分,对“动态计算机生产图像”予以保护。自2005年后GUI申请数量增长迅速,GUI已经成为重要的外观设计专利分支。

中国2010年修订后的《专利法》的第二条第三款对于外观设计的解释为:“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但2010年修改《审查指南》明确规定,对于图形用户界面是不予以保护。随着世界上主要国家都对GUI进行了保护,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修改了《审查指南》,将“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中的第(11)项”予以删除。2014年5月1日起,中国也将图形用户界面纳入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修改后的《审查指南》,GUI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同时满足下述条件:1人机交互;2体现了产品的相关功能。其中人机交互,指的是人与机器之间,通过一定的交互方式(点击、触摸、滑动、显示等),完成信息(指令、反馈、状态等)传递的过程。实现产品功能,指的是使产品能发挥有利作用。包括实现产品自身功能和借助应用程序实现的功能,但不包括链接网站网页。

这样就带来了两个问题,首先,保护客体是GUI本身还是包括呈现GUI的硬件载体。其次,GUI在实现功能过程中变化的动态界面的保护范围的确定。

关于保护客体的确定,以我国第一个GUI专利(ZL201430324283.6)侵权案为例。涉案专利名称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的简要说明指出“产品用途:用于运行程序”、“设计要点:在于电脑显示的图形用户界面内容”。

在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在针对GUI外观设计没有专门侵权认定规则的情况下,仍应当适用现有的外观设计侵权规则。首先,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说明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时需要同时考虑产品要素和设计要素,因此外观设计专利中的产品“电脑”对于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只有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才构成侵权。最后,由于被控侵权软件不属于“产品”范畴,不可能与原告的产品“电脑”构成相同或近似的产品,因此无需就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软件进行相似性比对,即可认定被告不可能构成直接侵权。

事实上,在本案中,外观设计的产品为电脑。但如果把电脑的形状也纳入到保护范围,则该外观设计保护范围十分受限,权利人在维权时将会非常被动。虽然GUI设计重合,但由于硬件部分不相同或不相似,而不被认定为侵害外觀设计专利权。即使是在以具体设备作为保护客体的GUI外观设计专利中,判断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图形用户界面依然应该作为最重要的部分被重点考虑,硬件部分应当被弱化,尤其是属于现有设计的硬件部分,在GUI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断中不应成为判定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原因。为了不使GUI外观设计专利成为纸上谈兵,可以针对GUI外观设计从立法上引入局部外观设计(Partial Design)保护制度,将GUI与其硬件载体剥离进行保护。

关于GUI在实现功能过程中变化的动态界面的保护范围的确定,以我国首个GUI外观设计无效宣告请求决定(319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为例。其中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若涉案设计既有人机交互也体现了产品的相关功能,则除了游戏界面外的图形用户界面均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动态界面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应该包括三部分:产品外观+主界面保护内容+首界面到尾界面的动态变化过程。动态界面的对比不能只比较首尾界面,而应对比整体的变化过程。

按照《专利审查指南》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包含多个变化状态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其权利范围是由组成的多个变化状态共同确定,实际的保护范围狭小,不利于主张权利。对于GUI是动态图案,申请人既希望保护各界面的设计,也希望保护动态切换的视觉效果的,需要通过界面变化状态图的方式提交申请。提交的设计需要唯一地确认这样的动态变化范围,即从提供的一系列变化状态图中,需要唯一的确认动态GUI的变化方式。

总体而言,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于人机交互的要求越来越高。GUI作为外观设计进行专利保护大势所趋。当然,快速的发展也会带来立法更新不及时、判定规则不明确等问题。因此在申请GUI外观设计时,可以尽量避免以下情形:难以确定图形用户界面客体类型,难以确定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区域,难以确定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变化趋势。从而更准确地定义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参考文献:

[1]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编, 《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专题研究报告.

[2] 尹新天, 中国专利法详解[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 2011.

[3] 李小武,马云鹏, 电子产品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保护[M].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4.

作者简介:

白若昱,出生年月:1990.9,性别:女,民族:回,籍贯(精确到市):湖北省孝感市,当前职务:专利代理人,学历: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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