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敕使及随行人员在朝鲜朝的贸易研究
2018-01-02费驰彭瑞轩
费驰 彭瑞轩
[摘要]在东亚封贡制度下,清朝和朝鲜朝两国之间除一般的朝贡贸易外,在清初,还存在数额相对较大的敕使及随行人员贸易。这种贸易特点为,清初敕使及随行人员在与朝鲜朝的贸易中获利颇多;他们强行降低商品价格,使得朝鲜朝官商皆受其害;双方交易物品种类丰富且数量巨大。可见,清初敕使及随行人员在朝鲜朝的贸易是不平等的“强买”行为。因此,这种贸易的存在进一步加剧了朝鲜朝国内物资紧张及民众的负担,同时加重了两国矛盾,从而影响了清初东亚秩序的重建进程。
[关键词]清初;敕使;中朝贸易
[中图分类号]K2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007(2018)04-0043-06
[收稿日期]2017-03-06
[基金项目]吉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十五”规划项目《东亚视域下清代中朝商路变迁研究》。
[作者简介]1.费驰,女,史学博士,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东北区域史、清至近代东亚关系史;2.彭瑞轩,男,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在读博士。(长春130024)
在东亚封贡制度下,清朝和朝鲜朝两国之间除一般的朝贡贸易外,在清初,还存在数额相对较大的敕使及随行人员贸易。学界对前者研究成果较多,①但对后者则鲜有关注。从“清承明制”始有的敕使及随行人员在朝鲜朝的贸易,至顺治十五年(1658)清帝下谕,去朝鲜朝之使臣及其八分人员随往及贸易“俱行停止”,[1](順治十五年十月戊申)恰是清初东亚秩序重新整饬恢复之时。本文依据朝鲜朝的史料,尝试揭示清初敕使及随行人员在朝鲜朝贸易的状况、特点及影响,并就此视角探讨清初东亚秩序恢复中的清朝和朝鲜朝关系及其连带影响。
一、由明代宦官贸易到清初敕使及随行人员贸易明清时期,朝鲜朝是东亚封贡体制下最重要的藩属国,因此,明清政府常遣使臣前往朝鲜朝颁发诏令。使臣便借出使机会假借朝廷名义,在朝鲜朝开展私人贸易,或将携带的大量货物高价出售,或低价购买朝鲜朝物品,以获取巨额利润。明政府遣往朝鲜朝的使臣通常由文官和宦官担任,其中又以宦官为多。一般文官在朝出使期间皆能恪守规矩,较少接受朝鲜朝政府的馈赠或较少存在私人贸易行为,而出使朝鲜朝的宦官则截然相反,他们公然索要馈赠,并进行巨额私人贸易,使团成员也参与其中,朝鲜朝将这种贸易称为“宦官贸易”。
明代的宦官贸易始于永乐年间,其中以黄俨、海寿为主要代表。《李氏朝鲜实录》中提到海寿出使朝鲜朝时“率头目二十,柜子四十余”;[2](卷世宗五年七月戊申)宦官昌盛、尹凤在出使朝鲜朝时“赏赐之柜但六,自己之柜百余”;[2](世宗十年八月丙戌)景泰元年(1450),尹凤、郑善出使朝鲜,所带柜子200个;成化十七年(1481),郑同、金兴之来,“率头目三十八,柜子三百十四”;[2](成宗十二年四月丙寅)正德十六年(1521),天使金义、陈浩率头目75人,柜子512个前赴朝鲜朝,所带贸易之物是以往数倍。
使臣除交易自己携带的货物外,还以超低价或免费在朝鲜朝收购商品。从《李氏朝鲜实录》中的记载来看,使臣返程时的利润非常高,往往数倍于来程。朝鲜朝仁宗元年五月记载:“前后天使求请之物,太多其数,而国储已竭,不能连支之故时出内帑以应之。务充其欲,内帑亦几荡尽。”[2](仁宗一年五月庚寅)可见,宦官贸易给朝鲜朝造成了沉重的负担,朝鲜朝国内民众怨声载道。因此左副继承旨宋世珩言:“臣以天使问安往太平馆,路逢市人百余名,满街泣控曰:‘连岁凶荒,民间穷困已极,今有四天使之来,而贸易凡事无不督令措置,将何以支省乎?若不甚难得之物,则虽卖田宅,犹可为之。至如黑狐皮贸易事,虽百计图之,未由得之,‘市人皆闷泣,情甚可矜。”[2](仁宗一年五月戊寅)明末时,出使朝鲜朝的宦官依然没有收敛自己的贸易行为,根据《承政院日记》记载,天启五年(1625),明朝遣使册封朝鲜朝国王李琮,“各带二百余人”,后来在朝鲜朝方面的要求下减少到“各带一百三十余人”,朝鲜朝方面认为“非银子十万两,人参数千斤,则必有临时窘急之患”。[3](仁祖三年二月九日条)在明朝内忧外患之时,使臣依然在朝鲜朝进行大肆的私人贸易,可见宦官贸易的猖獗程度。
“宦官贸易”具有很大的强制性和不平等性,宦官以天朝使臣的身份要求朝鲜朝政府买卖自己所携物品,数额庞大的贸易物品让朝鲜朝上下备感压力。对此,朝鲜朝官员上书国王:“使臣馆贸易,京中及开城府商贾人势将难支。请令京畿、忠清、黄海、江原、全罗、庆尚道所居人从,自愿将苧麻布来京贸易。”[2](世宗二十四年一月戊辰)宦官还要求朝鲜朝政府及时将所携带货物交易完毕,并以朝廷任务予以施压。海寿在出使朝鲜朝时,要求“予之所赍私物,一两日内毕贸易”,声称“实朝廷所索也”。[2](世宗五年八月丁卯)面对使臣的无理要求,朝鲜朝政府只能竭尽全力予以满足,《朝鲜世宗实录》记载:“使臣赍来之物甚多,公家不得尽贸易,故曾令汉城府富商市之,尚未能及期毕易。请以市里人将十一升以下苧麻布及交绮、豹皮、人参、丹木、白矾、胡椒等物督令贸易。若十二升以上苧麻布、貂鼠皮、玉灯、珠玉、宝石痛行禁断。如有犯者,依律科罪。又暗市金银者,请依六典大惩。”[2](世宗二十四年一月丁卯)
明朝和朝鲜朝“两国的贸易交流基本靠朝贡与赏赐,具有随意性的特点,因此不能满足当时双方国家的和政府的某些特殊需求”[4](153),如此,就为宦官的私人贸易提供了便利条件。大规模的宦官贸易虽然客观上促进了双方的贸易往来,但是,强制性的贸易却给朝鲜朝造成了巨大的压力,进一步加重了朝鲜朝的负担。然而朝鲜朝在与明朝交往过程中秉承政治关系优先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以牺牲经济利益来维护与明朝的政治关系,使得这种宦官贸易得以贯穿明朝始终。明清鼎革后,清承明制,使臣贸易依然存在,清政府还允许指定的满洲八家人员加入使团中,在出使朝鲜朝期间进行贸易。但与明朝的宦官贸易不同的是,由于清初派往朝鲜朝的使臣不再以宦官为主,因此,清初使臣在朝鲜朝的私人贸易一般称之为敕使贸易。
二、清初敕使贸易的具体状况
清朝初年,由于与明朝的连年战争,以致生产无法有效进行,加之东北地区的开发尚且不足,致使清朝国内出现了严重的物资短缺问题。与朝鲜朝进行的敕使贸易,成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之一。与明代宦官贸易携带大量物品前往朝鲜交易不同,清初的敕使贸易对朝鲜的强制性更加严重。
清代根据不同事项选派敕使往朝鲜朝颁布册封、吊祭、问慰、传讣、查勘、调兵等诏令。清初,为巩固与朝鲜朝之间的宗藩关系,清政府遣使前往朝鲜朝的次数尤为频繁。1645—1661年的17年间,清政府派遣敕使达37次,年平均次数2.17次,为清代最为频繁的一段时间。[5](198)在朝期间,敕使不仅接受朝鲜朝政府及地方的官方馈赠,即所谓的“别单”,在汉城、开城及沿途也展开各种贸易,以进一步获取利益。如顺治十四年(1657)清使返程时“驭载至于九百”,从朝鲜朝带回大量财物。[6](152)从下表我们可以大致看出当时敕使及随行人员在朝鲜朝的贸易情况:
顺治时期(1644—1658)清使及随行人员在朝鲜朝购买物品一览表
时间物品名称资料出处顺治二年(1645)白纸、水獭皮、青黍皮[青鼠皮]朝鲜朝仁祖二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条顺治四年三月四日至十五日(1647)鹿皮331张、水獭皮1382张、青黍皮1484令朝鲜朝仁祖二十五年三月十五日条顺治五年(1648年)水獭皮539张、青黍皮560张朝鲜朝仁祖二十六年三月八日条顺治六年一月二十四至三十日(1649)水獭皮818张、青黍皮121张、鹿皮46张、白绵纸3100卷、常白纸3400卷、樻枝33600匣、细布25疋、白木20同13疋、绵细10同30疋朝鲜朝仁祖二十七年一月三十日条顺治七年(1650)换得青黍皮、水獭皮、匣枝三、白绵纸朝鲜朝孝宗元年三月十六日条顺治八年(1651)豹皮、水獭皮、白绵纸、樻枝三朝鲜朝孝宗二年三月六日条顺治八年十月二十三至二十六日(1651)水獭皮940令、青黍皮995令、白绵纸65块、樻枝三3400余匣、鹿皮5000令朝鲜朝孝宗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条顺治九年(1652)水獭皮200余张,青黍皮[青鼠皮]300余张,白绵纸千余卷,樻枝3700余匣,布子100疋,又加水獭皮、青黍皮[青鼠皮]、白绵纸、樻枝三、封枝三、海参、布子、益山纸等八种朝鲜朝孝宗三年六月十八日条顺治十年(1653)青黍皮、水獭皮、白绵纸朝鲜朝孝宗四年一月一日条顺治十年十一月十六至二十日(1653)水獭皮198令、青黍皮481丈、樻枝328 000匣、白绵纸4600卷、益山纸1900卷、白纸3300卷、白苎布70匹、生细布149疋、海参300斤、生鳆19贴、文鱼16尾、鹫羽650介等物朝鲜朝孝宗四年十一月二十日条顺治十年(1653)水獭皮399令、青黍皮[青鼠皮]413张、樻枝342000匣、白面纸6200卷、白纸6300卷、海参300斤、生布二272匹、白苎布39疋、黄犷皮160令朝鲜朝孝宗四年七月二十七日条顺治十年(1653)绵纸9600卷、水獭皮600令、鹿皮120令、青黍皮1000张、樻枝38万匣、细封枝35000斤、益山纸9600卷、海参6000斤、赤狐皮5000令、山獭皮与土猪皮各200令、黄犷皮2000令、白苎布及细布各6同、鹫羽5000介、粉黛等物朝鲜朝孝宗四年九月三日条顺治十一年(1654)白绵纸、水獭皮、青黍皮、樻枝三、细布、苎布、黄犷皮、海参、全鳆朝鲜朝孝宗五年三月十一日条顺治十一年(1654)水獭皮、青黍皮[青鼠皮]朝鲜朝孝宗五年九月十一日条顺治十三年(1656)白绵纸80卷、水獭皮510令、青黍皮554张、益山纸3800卷、白纸6200卷、樻枝332 000匣、海參500斤、生布8同25疋、白苎布1同39疋朝鲜朝孝宗七年五月八日条顺治十四年(1657)白绵纸6600卷、益山纸4800卷、白纸2600卷、青黍皮321令、水獭皮259令、白苎布2同10疋、生布6同14疋、樻枝317000匣、海参600斤朝鲜朝孝宗八年四月七日条顺治十四年六月一日至三日(1657)白绵纸6800卷、白纸4000、 益山纸4300卷、水獭皮176张、青黍皮289张、樻枝39 000匣、生布6同26匹、白苎布1同17匹、海参700斤、海带菜180斤朝鲜朝孝宗八年六月三日条顺治十五年一月三日至七日(1658)白绵纸7600卷、益山纸2700卷、白纸5500卷、水獭皮252张、青黍皮396令、樻枝321 000匣、白苎布1同15疋、生布4同10疋、海参1000斤、海带菜250斤、全鳆24贴、文鱼12首等物朝鲜朝孝宗九年一月七日条顺治十五年三月十九至二十三日(1658)白绵纸7000卷、益山纸400卷、白纸2700卷、水獭皮280张、青黍皮621张、樻枝3万匣、生布12同、白苎布3同、海参700斤、海带菜250斤、全鳆15贴等物朝鲜朝孝宗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条说明:
(1)材料均来源于:《承政院日记》。另外,可以与《朝鲜王朝实录》《备边司誊录》中的资料互为印证。
(2)关于商品的单位:皮毛单位“令”通“领”,与“张”可互换; 纸“每块”等于“100卷”;布匹“同”通“筒”。
根据上表分析可知,敕使在朝鲜朝的私人贸易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清代敕使及随行人员在朝鲜的私人贸易获利非常大。从有记载的数据可见,清朝顺治四、六年的交易额,分别约为1330、1263两。[3](仁祖二十五年三月十五日、二十七年二月五日)我们从表中列举的交易物品可以推算,每次交易额都应在千两以上。现以白绵纸为例,在顺治二年至十五年(1645—1658)的13年间,仅可统计的数字,清代敕使及随行人员在朝鲜至少买去504.8块(50480卷)绵白纸,如以当时市价来计算,朝鲜朝每块白绵纸价值25两,而清朝每块绵白纸价值40两,[7](10)市场差价每块15两,这样从朝鲜朝买去的白绵纸总价值为12620两,运回中国至少可以卖到20192两,差价是7572两。而敕使们购买的商品一定会低于市价,那么,清代敕使及随行人员的利润就更大了。
其次,清代敕使及随行人员在朝鲜朝所购买的货物品种很丰富且数量巨大,其中还不乏朝鲜朝市面难见的物品。如顺治七年(1650),清代敕使及随行人员一次要求购买的物品就包括水獭皮500令、青黍皮1000张、鹿皮200张、白绵纸1500卷、益山纸10000卷、海参4000卷、樻枝350000匣、角氏枝32000斤、倭细封枝33000斤、细布10同、白苎布4同、全鳆100贴、文鱼200尾、鹫羽5000介、粉黛等物。“所求之数,如是浩多,而其中鹿皮、白绵纸、倭细封枝三、鹫羽等物,最是市上难得之物”,但“敕使以下所大欲,专在于此”,请求减少数量的要求没有获准。“催督之令,急于星火,市民等遑遑罔措之状,有难忍见矣。”[3](孝宗四年十一月十六日)数量最大的一次是顺治十一年(1654)九月购买到的物品,包括白绵纸9600卷、水獭皮600令、鹿皮120令、青黍皮1000张、樻枝38万匣、细封枝35000斤、益山纸9600卷、海参6000斤、赤狐皮5000令、山獭皮与土猪皮各200令、黄犷皮2000令、白苎布及细布各6同、鹫羽5000介、粉黛等物。
再次,在交易中,清朝敕使及随行人员强行降低商品价格,以获取暴利,使得朝鲜朝官商皆受其害。由于朝鲜朝是属国,因此具有强烈宗主意识的满族商人在购买货物时勒定价格,并以低价大量买入,致使朝鲜朝商人损失很大。如顺治四年(1647),清使在汉城“相持累日”,购买物品包括大、中、小不同等级的鹿皮331张、水獭皮1382张、青黍皮1484令,花去1330两白银。但此数字未满平常价的十分之一,汉城市上齐民“搥胸号泣,遑遑汲汲,若将难保者然”。[3](仁祖二十五年三月十五日,二十五年四月四日)
由于亏本甚至破产,以致朝鲜朝商民抵触不愿出售货物给敕使及随行人员。如顺治八年(1651),清使就没有购买到足够量的货物。本来打算购买水獭皮3000令内(940令)、青黍皮1万令内(995令)、白绵纸1000块内(65块),[3](孝宗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实际购买量大大减少(括号中数字)。顺治七年也没有买到计划的数量:水獭皮500令(198令)、青黍皮1000张(481张)、白绵纸15000卷(4600卷)、益山纸10000卷(1900卷)、海参4000卷(300斤)、樻枝350000匣(328000匣)、角氏枝32000斤、倭细封枝33000斤、细布10同(生149疋)、白苎布4同(70匹)、全鳆100贴(19贴)、文鱼200尾(16尾)、鹫羽5000介(650介)、(白纸3300卷),另外,列出的鹿皮200张、粉黛等物没有购到。从数字对比中不难看出,清使等人的购买量在增加,但朝鲜方面的供给能力在减少。这一方面是因为前述价格过低等原因,朝鲜朝市民不愿出售;另一方面则是朝鲜朝官员为减少政府及商人的损失极力争取减量。因为朝鲜朝政府恐怕得罪清国使行人员,往往只能强行命令商人低价出货,甚至拨款补贴朝鲜朝商人的损失。顺治四年至六年三年间(1647—1649),由于清朝使行不平等的貿易,为补偿市民,朝鲜朝以各道监、兵使等处所储米布收合,分给市民,政府共“落本一千七百六十九两”。顺治六年(1649),清朝册封敕使来到朝鲜,由于以低价强行贸易大量物品,致使朝鲜朝政府“落本数千银货,偿于市民”;[7]孝宗一年(165)五月二十五日顺治十年(1653)“发卖物种,比前数多”,因此,“其间折价与落本”更多;顺治十一年(1654)“折价与落本多少,该曹当为算出”;顺治十五年(1658),“折给本价,极其零星,未满三分之一。市民等落本之数甚多”,而且“发卖之弊,有加无减”,“极为可虑”。 [3](孝宗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可见,清代敕使及随行人员在与朝鲜朝的贸易中,朝鲜朝商民被迫“落本”的现象始终存在。
同时,清朝敕使及随行人员的几近“掠夺”的贸易行为,抬高了朝鲜土产品的物价,给朝鲜朝官、商带来了很大的经济负担。朝鲜朝原本盛产的一些土产品日渐稀少,价格水涨船高,更加重了朝鲜朝官民的负担。如水獭皮本是朝鲜朝“贱物”,而自清求索之后,其价渐高,虽在常时平准贸易,一领之价,大约值银子四五两,急则多至十有余两,而一年之内,公用之数、岁币所送400领,方物和勅行例给礼单以及清国别礼单并计大约数千余领,而勅使发卖,不在此数矣。逐年求贸,以至于“虽费重价,犹患难备”。 [3](仁祖二十七年六月十一日)1645—1658年的13年间,仅据可统计的数据,清使等人就已经买去水獭皮6553张(领)。
显然,清朝敕使及随行人员在朝鲜朝的贸易是不平等的“强买”行为。
三、敕使贸易的影响
通过分析可以看到,清初敕使及其随从在朝鲜朝进行的贸易行为产生了以下影响:
首先,进一步加剧了朝鲜朝国内物资紧张的状况,也增加了朝鲜朝民众的负担。
为了买到货物,清使等不顾朝鲜朝货物匮乏的事实(其中当然包含朝鲜因嫌价低而持货不出的现象),依恃“上国”权威,恐吓、勒索、唆使朝鲜朝官员责打朝鲜朝商民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从顺治六年(1649)有关资料的记载可以窥探到当时交易的情形。1月24日,朝鲜朝政府“择定市民十余人,备持水獭皮、青黍皮、鹿皮、白纸等物,依敕使之言入送,则大通官出坐西宴厅,择执水獭皮三百三十张,其中二十一张,称以上品,其余称以中下品,不为定价,并令留置馆中,出送市民曰,明日早朝,又为觅来獭皮云,而其它三物,时未择执云”;[3](仁祖二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1月25日,清朝敕使又招入市民,仍是“分等择执留置,又不定价,使之退去,明日更为优数觅入云”。[3](仁祖二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1月26日交易之后,朝鲜朝官员认为“市民之力,今已竭矣,而一向督纳,则其势决难支堪”。因此,朝鲜朝官员一再请求译官讲情,但“未见其大有所效”。[3](仁祖二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三天中,清使等人已经购买了水獭皮744张,青黍皮762张,鹿皮44张,樻枝31000匣,白绵纸600卷,数量如此巨大,以致“市民力竭,不能觅入”。但清使仍不满足,甚至令大通官韩巨源将平市奉事朴泽龙等市民十余人捉入,“结缚露臀,欲为决杖而止”。并让他们仍然“优数觅入”。而朝鲜朝市场没有的白绵纸则令朝鲜朝户曹设法提供。朝鲜朝官员上疏国王称,“逾往逾甚,百端开谕,亦无回听之理,极为闷虑”。面对这种强买行为,朝鲜朝国王也只能传谕大臣,“更加尽心开谕,以除市民一分之弊”,别无办法。[3](仁祖二十七年一月三十日)最终,此次购买水獭皮818张,青黍皮121张,鹿皮46张,白绵纸3100卷,常白纸3400卷,樻枝33600匣,细布25疋,白木20同13疋, 绵细10同30疋,折银1263两。[3](仁祖二十七年二月五日)同年回程时还强行购买雌马40匹(朝鲜禁物)。
另外,顺治九年(1652),敕使等由于不满意朝鲜朝商民的行为,就唆使人“捉入平市署官员,诘责黜送。又为捉入市民两人,至于决棍”。“通官辈多有不满之意,至发于言语之间云”。[3](孝宗三年六月十八日)顺治十年(1653),因为不满发卖事,清朝勅使招入朝鲜朝户曹郎厅及平市署官员,“多发恐喝之言,又捉入市民八名,脱衣结缚,督纳青黍皮、水獭皮、白绵纸等物”,“催督如此,市民等惊惶罔措,满庭呼诉之状,惨不忍见矣”,“所贸物货,捧招勒定于市民,乃是无前之举。”[3](孝宗四年一月一日)
可见,在敕使贸易中,朝鲜朝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往往碍于敕使的“上国”使臣身份,不得不刻意满足敕使的各种要求,甚至主动逢迎使臣,以至于苛责官民,以期得到使臣较为正面的评价。
其次,敕使贸易加重了两国矛盾,影响了清初东亚秩序的重建进程。
顺治元年前后,明清双方较量胜负已见分晓,朝鲜朝迫于形势开始奉清为正朔,并决定自顺治元年正朝始,将“废而不举,已至七年”的“一国享上之礼”的三节日方物、物膳,“依旧例封进”。[3](仁祖二十一年七月三日)同时,秘密指示承政院曰:“祭文及祝帖,不书清国年号,虽出于不忍之心,似涉于欺瞒神祇。自明年,并令直书。”之前,朝鲜朝“犹不忍背弃大明,凡祭祝之文及公家藏置文书,皆书崇祯年号”。《朝鲜仁祖实录》卷四四,朝鲜仁祖二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条。如,该文献此条对纪年的表述方式为:仁祖 44卷, 21年(1643 癸未 / (崇祯) 十二年) 12月 18日(戊寅)。可见朝鲜朝仍对明朝怀有深深的留恋之情。所以,在听到清国敕书说:“今大兵带神威大将军炮兵及吴揔兵马、步兵前驱北京”时,虽然“与大明绝,不得相通”,但“及闻此报,虽舆台下贱,莫不惊骇陨泪”。[2](仁祖二十二年五月七日)甚至在崇祯逝后,有大臣建议说: “崇祯之丧,北京人民皆服丧七日,清国亦不呵禁云。 我国虽不敢服丧,而令百官望哭于各衙门,且行停朝市之举,则此乃不忘旧君之义,犹贤乎已也。”朝鲜朝国王认为,“此言甚合于礼,而初不能举行,将有愧于天下后世也”。同时,在顺治二年,对“藩王即位于南京,改元曰弘光云,而道路阻梗,正朔未颁,其详不可得以闻也”, 仍存遗憾。[2](仁祖二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这说明,此时朝鲜朝并没有完全接受清朝这个宗主国,而是在“新清”与“故明”两者之间纠结。这种纠结,是由于朝鲜朝对明朝所代表的文明的认可,以及对国家“再造”的感激之情。但实际上,影响清初中朝关系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往往为学界所忽视,那就是清初不平等的敕使贸易也加重了两国之间的矛盾。
敕使贸易使朝鲜朝官民受到极大的伤害,因此,朝鲜朝上下对此多有怨言。为平息朝鲜朝怨言,并体现大国“恩泽”,顺治十五年(1658),清帝下上谕称“中外臣民,皆同一视”,“闻遣使该国多员,贸易滋扰,朕心殊为不忍,嗣后凡有事差往使臣,止用正使副使各一员,务择谙习礼仪、任事谨恪者。其八分人员随往及贸易,俱行停止”。[1](顺治十五年十月戊申)清廷停止派遣八旗人员随使入朝鲜朝的私人贸易后,朝鲜朝在中国的使行贸易成为单方的行为,由于还承担了清朝与日本的中转贸易,这就使朝鲜朝的使行贸易更加有利可图。中方在朝鲜朝敕使贸易的停止,减轻了朝鲜朝民商的负担,有利于中朝贸易向比较平等的方向发展,从而加快了清初东亚秩序的重建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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