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高中物理摩擦力知识
2018-01-02唐瑀聪
唐瑀聪
摘 要:“钻木取火”不仅给我们提供了野外生火的办法,也向我们阐述了一个物理学的重要知识点——摩擦力。摩擦力几乎无处不在,冬天我们手冷了,就会搓搓手,这是摩擦生热,当我们在冰路上滑倒了,这是因为摩擦力太小了。通过课堂上对摩擦力的学习,我们对摩擦力的认识更加深入,对生活中存在的摩擦现象也有了更加科学的认识。
关键词:摩擦力;高中物理;探究
著名科学家伽利略在实验时曾得出结论:在水平面上运动的物体之所以会停下来,是因为受到摩擦阻力的缘故。这是我们在刚接触物理课本时对摩擦力的认识。随着对摩擦力认识的不断深入,我们知道了为什么小时候推大箱子的时候,总是推不动;了解到自己球鞋的鞋底总是被磨掉鞋跟,这些都是因为摩擦力存在的原因。摩擦力不仅是高考的考点,在解释一些生活现象时也很重要。
一、摩擦力基础知识分析
(一)分类
摩擦力一般分为静摩擦、滑动摩擦与滚动摩擦三种,其中滚动摩擦力在高中学习中没有涉及,主要学习的是另外两种。
(二)摩擦力概念
摩擦力,简单来说就是阻碍物体相对运动的力。当物体向左运动时,有一种力阻碍物体向左运动,这种力就是摩擦力。
1.静摩擦力
就是静止的摩擦力。当物体有相对运动的趋势,但是却没有运动,这个存在于物体间的摩擦力就是静摩擦力。静摩擦力如图1所示:
2.滑动摩擦力
当物体之间发生了相对移动,这样的摩擦力叫做滑动摩擦力。具体如图2所示:
3.滚动摩擦力
当一个物品滚动时,相对滚动物品产生的摩擦力叫做滚动摩擦力。
(三)产生条件
每一个条件都是必要的。
1.两个物体必须要有相互接触,这是摩擦力产生的条件之一。
2.两个物体紧贴面是粗糙的。
3.两个物体之间有一定的作用力。
4.两个物体运动的方向是完全相反的。
总体来说就是两个相互作用的物体,接触面粗糙且有相对运动时,就会产生摩擦力。
二、摩擦力判定
(一)判断方向
我们在进行物理学习时,很容易把老师教授的摩擦力的判定方式误用,结果造成进行物理题目解答时出现错误。图1与图2是最常见的摩擦力判定方式,一般都是与物体的运动方位是反向的。但是当遇到图3时,就可能判定错误。
图3,物体的摩擦力与其运动走向是相同的。当物体在传输带上时,传输带保持固定速度运行,当往上时,摩擦力方向与运动方向是一致的,往下时,同样的原理,其方向也是一致的。因此我们不能把摩擦力方向与物体的运动方位进行联系,摩擦力方向的定义是,与物体相对运动的方位是反向的,因此我们在学习基础知识时,要对其进行详细分析,保证正确理解其含义,才不会产生错误。
(二)大小判定
摩擦力的大小要根据物体的状态进行判定。摩擦力的大小主要跟接触面的粗糙程度和压力大小有关系。对于运动物体摩擦力的大小判定时,就是利用公式f=μN进行计算,其中μ代表的是摩擦系数,就是物体接触面粗糙程度,N代表的是对物体施加的正压力,当水平时,代表的是物体的重力;当是斜面时,代表的就是对物体的正压力。静摩擦力判定时就比较麻烦,要根据物体的状态进行判定,如果是图1的情况,f就是其所施加力F时的摩擦力,但是当对物体施加的力正好可以改变主体的静止状态时,说明该力大于摩擦力的最大值。判断摩擦力时,一定要注意定义中的关键词“相对”,只有把握好这个“相对”,进行摩擦力判定就容易多了。
(三)做功特点
摩擦力做功的方式一般有三种。其一,做正功,对于相对静止的两个物体来说,其由于两者的移动距离是一样的,所以其总功为0,但是必定存在某个物体做正功,某个主体做负功。当某一货物在车上相对静止时,车子突然加速,由于惯性货物向后运动,但是相对路面来说其位移往前移动,摩擦力做正功。其二,做负功,该物体由于惯性的移动,对于车子来说是做了负功的。其三,不做功,在车上的两个挤压的货物相对地面来说是静止的,因此其做功为0。做功的同时,会发生能量的转换,例如“钻木取火”就是摩擦力做功转化为物体内能的形式。
三、摩擦力在生活中的运用
摩擦力在生活中的运用范围很广,如,举重运动员在举起杠铃时,都会先把双手沾满镁粉,其作用原理就是增大手掌与杠铃之间的摩擦力;冬天路面太滑时,会在车轮上安装防滑链,其作用就是增大粗糙程度,增加汽车与路面之间的摩擦力;我们会对自行车链子进行上油,其作用原理就是减少链子与齿轮之间的摩擦力,提升騎车的速度;当我们推动大型物件时,会在其底部安装滚轮,其作用原理就是减小接触面,减小摩擦力。其实只要善于发现,关于摩擦力在生活中的实践例子很常见。
通过对摩擦力知识的概念与运用的具体介绍,希望对同学有所启发。在学习摩擦力知识时,一定要抓住其关键点,才能防止学习中出错;只有把其与生活紧密联系,用于解决生活中的问题,才能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参考文献:
[1]张民兵.高中物理中的摩擦力知识探析[J].试题与研究:新课程论坛,2013(30):71.
[2]黄志民.探究高中物理摩擦力的教学方式[J].新课程学习(下旬),2015(1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