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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的法律解释制度

2018-01-02毕杨梅

祖国 2017年21期
关键词:问题对策

毕杨梅

摘要:随着依法治国基本国策在我国的实行,我国国民的法治意识逐渐提升,对于法律也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与更高的要求,因此,在法律解释制度上,相关部门需要以国民的需求作为依据,突破原有的限制,取得更加有效的成果。以往实行的法律解释制度已经无法满足我国目前的需求,我国法律解释制度需要与时俱进,符合时代的发展潮流。本文叙述了法律解释的概念,提出了现行法律解释制度中包含的問题,分析了我国法律解释制度的完善方法。

关键词:法律解释制度 问题 对策

一、法律解释概述

法律解释具有狭义与广义两种定义,狭义的法律解释为对法律自身以及法律范围内的内容与意义,法律自身所使用的术语、概念等现象进行说明与解释,尤其是对一些规定较为不明确的司法适用进行解释。某学者曾提出,法律解释即解释司法过程中存在的一切,这一观点体现了狭义的法律解释。与狭义的法律解释相比,广义的法律解释不仅对规定不明确的司法适用进行解释,还能够对规范存在争议的地方进行判断,及时的补充法律规定存在漏洞的地方。某专家认为,法律解释是司法活动的一部分,它需要由法官来进行,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不能被称之为法律解释,只能叫做解释法律。法律解释需要拥有法律效力,它需要拥有法律权力的人,以法律作为个人角度,使用法律的思维,遵守法律的特性,对法律所具有的效果进行解释。

我国法律制度正在不断健全,关于法律的研究也在不断深入,法律解释也应该与时俱进,本文叙述的法律解释包含以下几个层面。首先,法律需要得到解释。建设法律的目的为使用法律,但是法律在使用过程中会面临诸多问题,法律效果需要得到验证,法律宗旨需要得到贯彻,司法者应当了解这一切,寻找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的对法律进行解释。

其次,法律解释指在法官等司法者对法律进行使用时做出的解释。每个中国公民都有权力通过自己的想法对现行法律进行解释,但是能够具有法律效果的法律解释只有法官等司法者能够做出。

再次,法律解释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工作,它需要对各类法律理念进行阐述,对法律的立法宗旨进行研究,并且分析法律自身所具有的概念,因此,对司法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果没有经过专业的法学学习,那么必然难以在这一工作上取得效果。

最后,法律解释的概念较为广泛,对法律的性质、概念、逻辑等均可以进行解释,还能够对法律的内涵层面进行解释。存在与法律中的漏洞、法律的实际应用效果也可以进行解释。

二、现行法律解释制度中包含的问题

(一)司法解释制度方面

我国司法解释过于倾向与立法化。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的司法解释已经超出了原有的范围,为了完成审判工作,很多法律法规中并不存在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法律解释,这样的司法解释具有明显的立法倾向,而且在目前我国的司法解释中占据主流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以审判工作作为前提条件的,一旦完成审判工作,那么之前进行的司法解释就失去了原有的意义,在之后的审判工作中,最高人民法院可能又会因为其他案件进行司法解释,这样可能导致前后矛盾,降低法律解释原有的效果。

(二)立法解释制度方面

立法解释的权力并没有掌握在司法者手中,而是掌握在各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下常务委员会手中。因此,在我国现行制度下,立法解释制度并没有办法发挥出其所具有的实际作用。立法解释指的是各个拥有立法权的单位对法律中包含的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很多工作机关单位自己就可以完成,相比之下,立法解释制度就显得画蛇添足了。法律解释针对的是个别案件,但是对这些案件进行审判与处理的并不是立法者,如果处理与审判案件的司法者事事都需要向立法者解释,那么一系列司法活动必然会陷入停滞。

(三)法律解释程序方面

很多西方发达国家针对法律解释程序制定了相关制度,规定了法律解释步骤,对任意的法律解释进行了限制,但是与之相比,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却是远远不够,这是目前我国法律解释制度的一个漏洞。简单的法律解释程序,让我国法律解释制度呈现出较为混乱的情况,但是目前我国缺乏关于法律解释程度的规定,这让众多工作难以正常进行。

三、我国法律解释制度的完善方法

首先,法律解释需要制度化。目前导致我国法律解释制度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没有规章制度可以使其遵循,因此,国家需要针对法律解释明确相关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需要以法律解释制度为标准,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从程序、规则以及形式等方面对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进行区别,促进法律解释的制度化。

其次,法律解释结果应及时公开。就本质而言,法律解释是法律活动的补充,它的目的是让我国人民了解法律,对法律具有重新的认识,如果其结果不能及时的公开,那么法律解释就会失去响应的效果。因此,司法部门需要将法律解释结果公开,消除人民对部分法律的误解,完善法律解释制度,保证法律解释工作的效果。

最后,对法律解释工作进行监督。在立法解释工作上,我国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众多立法解释行为与司法工作存在矛盾,因此,需要对法律解释工作进行监督,完善与之相关的监督机制。解释法律不能等同于修改法律,在监督过程中,如果发现立法解释与司法工作存在矛盾,那么监督机制有权上报,撤除这一工作结果。

参考文献:

[1]伍杰,赵欣.对我国法律解释制度的思考与研究[J].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2014,(03).

(作者单位:商丘市第一高级中学)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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